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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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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检测
新型毒品检验评述
2014-09-03 16:08:59 来自:吸毒检测网 作者: 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传统毒品(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而言,一般指以苯丙胺类毒品为代表的人工合成毒品。与传统毒品相比,新型毒品具有群聚性、公开性、易流通、多样性、便宜性等特点。根据新型毒品的毒理学性质,可以将新型毒品分为四类:第一类以中枢兴奋作用为主,如甲基苯丙胺(我国俗成冰毒)在内的苯丙胺类兴奋剂;第二类是致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LSD)、麦司卡林和分离性麻醉剂(苯环己哌啶和氯胺酮);第三类兼具兴奋和致幻作用,如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俗名摇头丸);第四类是一些以中枢抑制作用为主的物质,包括三唑仑、氟硝安定和γ-羟丁酸。

  一、我国面临的新型毒品形势

  据《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我国查获的冰毒数量均超过海洛因,特别是在2008年,全国共缴获海洛因4.33吨、鸦片1.38吨、冰毒及其片剂6.15吨、氯胺酮5.27吨,以冰毒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数量远远超过海洛因。在2008年全国共破获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案件17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88名,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113吨,通过国际核暂停出口24单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涉及易制毒化学品327吨。2008年全国吸毒人员毒品滥用情况分析表明,新型毒品吸食人数占吸食毒品总人数的19.1%,较2004年翻了一番,但实际人数更多。另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我国有24个省区市新型毒品缴获量超过了海洛因。综上,我国的毒品形势已经悄然发生了质的变化,我国禁毒专家指出:‘针对这种变化,我国的禁毒战略与策略必须迅速根据正在发生质的变化的毒情进行深入客观的分析研究,并对禁毒战略与策略进行系统化的改造和提升,使其适应变化了的毒情需要。如与传统毒品相比,对应新型毒品的立法建议、司法完善、情报渠道、侦查模式、吸毒检测与认定及戒毒康复模式等诸多不同,要因情施策,与时俱进,克服禁毒速战论’思想,深入持久的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才能不辱使命,为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贡献。”新型毒品的检验工作如何适应新的禁毒形势发展需要,是必须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型毒品检验面临的挑战

  (一)新的禁毒形势下,对新型毒品的检测设备、人员素质和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

  1、法律对新型毒品检验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根据该规定毒品只进行定性分析而不进行定量分析,这主要是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我国当时毒品检验的水平还很低,许多检验部门的检测设备比较落后,我国毒品检验包括新型毒品的检验主要是围绕定性分析展开。当前,一是毒品的品种增多,新型毒品开始在我国蔓延;二是混合毒品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新型毒品;三是出现大量掺假毒品。在定罪量刑中如果只进行毒品的定性分析显然是不科学也不公平,不能做到责罚相一致的原则。在这种背景下,对毒品进行定量分析的一些法律规定相继出台,主要有: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出台了《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对新型毒品的检验工作做出了规定:“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对毒品含量检测做出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检验工作的规定为:“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法律规定的相继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新型毒品的检验工作主要围绕定量分析展开,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依据也将更加科学和规范。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虽然一字之差,但定量分析对检查设备和检测人员的要求更高,检测的工作内容更加复杂。

  2、新型毒品检材对检验工作的要求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六条规定‘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因此对吸毒人员的生物样本检测工作将成为检验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

  生物样本中的毒品含量较低(有时仅为ng水平),有的甚至检不到药物原型。生物样本的分析主要是毒品的代谢物,而这些代谢物多以葡萄糖甙的形式存在,样品分析前必须进行水解、酶解或其他方式,使其游离释放,同时还必须进行衍生化,改善色谱条件,提高检测灵敏度。由于毒品或代谢物含量低,样品处理所用的器皿有时还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这些操作及方法上的特殊性,对新型毒品检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型毒品品种多,策划药不断出现

  我国的新型毒品主要是冰毒、MDMA、氯胺酮、三唑仑等,但这些只是新型毒品家族中的一小部分,一些新品种的毒品不断出现,如氟硝安定和γ一羟丁酸、LSD等,此外一些极为罕见的新型毒品也在我国出现,如4-溴一2、5-二甲氧基苯乙胺等,也称2C-B。2C-B化学结构属于苯乙胺类,虽然与苯丙胺接近,但是药性却属于幻觉剂,与LSD药效相近。它的药力比MDMA高10倍,服用者的视觉和听觉能力显著增强,性欲高涨,味觉和触觉感觉也有很大提升。对于出现的这些新型毒品,我国许多实验室缺乏检验经验和方法标准。此外一些以甲基苯丙胺、苯环己哌啶的策划药开始在毒品滥用市场中出现。所谓策划药是指模拟已被证明具有高度依赖性潜力并被严加管制的某些药物的化学特征,改造这些化学集团的侧链,使之在这些策划者手中改头换面,给予新的化学命名,以逃避对这类药物的管制,钻法律的空子。这类药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其固有的致依赖性和滥用潜力,还在于它们往往产生新的和非常危险的不良反应。如乙基苯丙胺、丁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和对氟苯丙胺就是策划药的代表。无论是新出现的新型毒品还是钻法律控制出现的策划药,都对新型毒品检验提出了挑战。

  (三)新型毒品来源广泛,多为混合毒品

  由于一些新毒品的合成简单,制毒化学品容易获得,许多人卷入到非法合成制造毒品中。我国新型毒品来源途径比较广泛,一是境外的金三角地区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等,其次是我国的一些省,如:广东、福建等。这些毒品由于合成的路线不尽相同,添加物千变万化,给检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新型毒品合成方式方法多样化

  作为合成的毒品,可以选用许多原料合成,如冰毒的合成可以用麻黄素、1一苯基一2丙酮、苯甲酸和苯甲醛为原料进行合成,MDMA可用黄樟素、胡椒醛等原料合成,此外一些新的合成方法不断出现。这对通过分析新型毒品中杂质含量来分析易制毒化学品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新型毒品检验现状分析

  (一)检验对象

  根据检验对象的性质和来源,新型毒品的检验对象主要有三类。

  1、各种形态的毒品可疑物。固体可疑物主要包括片剂、胶囊、晶形物、粉末等,液体可疑物包括纯液体和混合液体。此类检材实新型毒品检验中最常见的检材。

  2、尿液、唾液、血液、毛发等生物样本。尿液检材是应用最广泛的检材。由于大多数的毒品都通过尿液排泄,所以尿液中含有较高浓度的毒品及代谢产物,同时采集尿液检材对于操作者来说比较安全,由于对被采集者没有损害,所以被采集者比较乐于接受。血液中含有较高浓度的毒品及代谢物,血液应是比较理想的检材,但由于很多的吸毒者都是传染性疾病病毒的携带者,采集血液检材,对操作者有一定的危险。毛发与血液、尿液相比,具有易获取、性质稳定、易保存及不易作假等优点。与其他检材相比,唾液的收集方法可以避免对客体的侵害,收集唾液一般不需要特殊的设备,也不需要谨防作弊而对客体近距离监控,容易保护客体隐私。

  3、吸贩毒工具和包装材料。此类检材在新型毒品检验中比较少见。

  (二)新型毒品检验技术

  目前我国新型毒品检验方法主要有化学方法、光谱分析方法、色谱分析方法、免疫分析方法及其他分析方法。

  1、化学分析方法

  化学分析方法是利用特定化学试剂与毒品检材发生显色化学反应来鉴定毒品的种类。化学分析方法主要用于现场毒品检验和实验室中的初筛实验,具有排除、筛选和指向的作用。

  2、光谱分析方法

  光谱方法主要包括紫外光谱法(UV)和傅立叶红外光谱法(FTR)。由于两种分析方法对样品的纯度有一定的要求,而新型毒品大多数是混合物,且掺有其他一些添加物,因此两种方法在新型毒品中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3、色谱分析方法

  色谱分析方法是一种物理分离技术,具有以下特点:(1)分离效率高,一次可分离数百个组分的混合物;(2)灵敏度高,可检出10-Ell-lO-E15克数量级的痕量物质。(3)样品用量少,一般为微克级;(4)分析速度快,对于复杂样品一般只需几分钟到几十分钟;(5)应有范围广,几乎能发现所有化学物质。因此,色谱分析方法是目前我国新型毒品检验最常用的分析方法。

  4、免疫分析方法

  免疫分析方法在毒品检验中应用较广,目前,新型毒品检验中应用普遍的是胶体金免疫层析(GICA)技术,该技术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免疫渗滤技术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简易快速的免疫学检测技术,具有灵敏、特异、简便、快速、试剂稳定等优点,在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检测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5、其他方法

  近年来一些新的分析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新型毒品检验中,如毛细管电泳法(CE),作为一种经典电泳技术与现代微柱分离有机结合的新兴分离技术,近年来发展迅猛并得到广泛应用。毛细管电泳与GC和HPLC比较,具有仪器简单、操作方便、容易实现自动化、分离效率高、分析速度快、操作模式多、分析方法开发容易等特点,因此其在毒品分析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近红外光谱(NR)是9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效快速的现代分析技术,它综合运用了计算机技术、光谱技术和化学计量学等多个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多个领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其在新型毒品检验中的应用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四、新型毒品检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毒品检材取样和包装不规范

  新型毒品的检验只需要极少的样品既可,必须均匀,对不同形态不同数量的毒品检材取样有不同的要求。毒品取样工作由办案民警完成,这就存在一些办案民警取样不规范的问题。同时,对毒品检样的包装有一定的要求,包装袋必须干净清洁,使用专门的物证袋。实践中毒品检样包装物五花八门,有的直接用市场出售的自带封口的塑料袋,甚至有的直接用信封包装。

  (二)毒品检验送检不规范

  毒品检验的送检必须由本案民警完成,且不得少于两人,并按规定填写‘委托鉴定书”。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本案民警或一名办案民警送样的情况。

  (三)鉴定质量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新型毒品检验在质量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操作程序、技术方法标准、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和内容缺乏规范建设。新型毒品的定量分析需要消耗一定的标准样品,但我国标准新型毒品渠道单一,一是从公安部二所获得,二是从国家麻醉品实验室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途径。新型毒品的供应有时满足不了检验的需求,检验实效不高。

  (四)规范检材的提取工作

  加强对取样人员特别是缉毒一线民警的培训,在取样工作必须按照GB2828-87“抽样程序”规定的样本数进行取样,使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建议制定取样规定,保证所取样品达到诉讼证据的要求。

  (五)加紧制定定量分析的检验标准和加强标准品的开发

  近年来,毒品的种类越来越多,除了常见的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外,还出现了三唑仑(海乐神)、氯氮卓(利眠宁)、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溴西泮、美沙酮、丁丙诺啡等毒品,毒品的种类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我国目前毒品定量分析标准较少,不能适应新的毒检工作需要,必须加紧制定新的分析标准,特别是一些新型毒品的检验标准,以确保检验结果的权威性。

  (六)加快实验室的质量体系认证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以ISO体系国际实验室认证准则和我国实验室通用要求为基础,结合实验室自身的特点,建立完善毒品检验保证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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