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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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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滥用监测
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书(节录)
药物滥用监测
2007-07-08 18:54:48 来自: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作者: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 阅读量:1

前    言

    2003年是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

    2003年6月,司法部颁布第78号令《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要求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入所登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的规定,填写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

    2003年9月召开的“全国特殊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要求: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中应充分发挥技术支持作用,全面、准确的收集药物滥用监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和研究,预测我国药物滥用趋势,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和禁毒工作服务。

    这些规定和工作要求,为在公安、司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强调:“严格落实吸毒人员调查登记制度,对以吸食海洛因、苯丙胺类毒品、安纳咖和大麻为重点的吸毒人员,要运用流行病学调查方式,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以增强戒毒工作的针对性。2004至2005年,组织开展对吸毒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力争比较全面地掌握国内毒品滥用的情况,2008年基本形成科学的监测体系;……”

    药物滥用监测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进入计算机配备与程序安装实施阶段,电子报表将取代手工报表,信息采集将更注重调查数据的时效性。

    2003年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46个自愿、劳教、强制戒毒所填报了115585份《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与往年相比,监测调查区域继续扩大,填报表单位和填报表数量出现成倍增长。

    大范围、大规模收集的药物滥用监测数据,为较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我国药物滥用人群,特别是海洛因滥用者的基本情况,提供了具有较强代表性和较为详实的调查资料。

    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书较之以往不同的是,全书报告内容将以主要滥用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地区等分类进行介绍。数据分析突出描述了本年度药物滥用者基本特征、新发药物滥用者基本情况、地区间药物滥用情况的分布差异、阿片类物质滥用者的变化趋势,以及苯丙胺类兴奋剂(MDMA、MA)、大麻、苯二氮卓类药物(三唑仑、地西泮)滥用者的基本情况。数据统计包括人口学特征、药物滥用史和药物滥用现况等内容。

    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禁毒局、司法部劳教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以及辽宁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云南省药物滥用防治研究所的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书供公安、司法、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考,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编   者
2004年6月

    一、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重大进展

    2003年,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司法部、卫生部和财政部的支持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在专业监测机构发展与建设、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监测调查样本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站已经全部到位

    山东、宁夏、湖南、青海、河北相继建立省级药物滥用监测站。西藏自治区报告将于近期完成药物滥用监测站的建立工作。

    从1992年起,经过11年的不懈努力,一个联结祖国大陆地区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物滥用监测网络初步形成。目前,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和省级药物滥用监测站拥有了一支人员较为稳定,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

    2、药物滥用监测住处网络建设开始启动

    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出资支持下,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和31个省级药物滥用监测站分期分批装备了高性能台式计算机。

    高性能计算机的统一配备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保证了在短期内建立全国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网络,实现药物滥用监测数据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发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和流失严重事件,及时进行信息资料交换。

    3、药物滥用监测数据进入计算机程序管理实施阶段

    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研制的《药物滥用监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管理系统(基本系统版)已经在天津、上海、安徽、山西、湖北、贵州、宁夏、新疆、甘肃、河南、四川、重庆、海南、江西、浙江等15个省级监测站安装使用。

    贵州、湖北、上海、天津、山西、江西等省(市)药物滥用监测站利用装备的计算机及数据库系统进行了本年度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录入和数据管理及统计工作。上述药物滥用监测站为2004年药物滥用监测网实行监测数据计算机管理,实施动态监测信息报告,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4、积极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培训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2003年7至12月,山西、山东、湖北、湖南、宁夏、甘肃等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积极组织举办本地区培训班,对戒毒机构(强制、劳教、自愿)从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进行专项培训,提高了监测队伍整体业务水平。

    5、监测调查样本数量成倍增长,监测报表超过11万份

    截至2004年1月25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共收到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站报告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115585份,其中有效表格105151份,占91.0%。

     同2002年、2001年监测调查数据相比,报表量分别增加了60166份和85711份,同比分别增长了108.6%和286.9%;与1998年—2000年的三年平均年报表量相比,2003年监测报表增加了98018份,同比增长了558.0%。

    2003年的有效表格比2002年增加56348份,同比增长115.5%。

    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湖北、广东、江西、安徽、山西、内蒙古、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站完成了本年度监测调查样本数量。

    大范围、大规模收集的药物滥用监测数据,为较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我国药物滥用人群,特别是海洛因滥用者的基本情况,提供了具有较强代表性和较为详实的调查资料。

    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工作得到各级公安禁毒、监管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特别是司法部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03年6月2日]第78号)中明确规定,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入所登记,要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

    上述工作的重大进展,标志着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将对我国禁毒工作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6、流行病学调查专项研究工作

    2003年,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的委托,在山西、浙江等省开展并完成了可待因复方制剂七个品种的药物依赖性、药物滥用潜力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继续在广东等八省开展了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和曲马朵药物依赖性与药物滥用潜力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部分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监测调查方法

    1、监测对象

    2003年度监测调查对象主要为:①自愿、强制戒毒机构收治的药物滥用者;②劳教吸毒人员;③部分地方社区报告发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者。

    2、监测工具

    采用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编制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结构化的监测调查表包括人口学特征、药物滥用史与现况、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实验室检查和临床诊断结果、戒毒治疗方法等方面共计27项调查内容。

    3、监测方法

    对当日收治的药物滥用者(吸毒者)或发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者,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医务(或管教人员)进行面对面调查,并按要求负责完成《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填写工作。

    4、监测调查表收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戒毒机构和报告单位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写工作,承担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收集、检查、核实、上报工作。

    戒毒机构和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单位于每季度的前7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机构集中报送上一季度《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于本季度的前20日内将本辖区上一季度《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检查、核实、汇总后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三、监测调查数据处理

    1、监测调查数据统计时限

    在2003年1月26日至2004年1月25日期间填写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作为本年度监测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

    2、监测调查数据统计分类

    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统计将按下述情况进行分类:

   (1)按药物滥用史进行分类

    按照监测调查表填写“初次滥用毒品时间”,将报告的药物滥用者分为2003年“新发”的药物滥用者与2003年之前“既往”的药物滥用者。

   (2)按戒毒史进行分类

    自愿、强制戒毒机构的被调查者,①若填写是第一次脱毒,并且在“滥用毒品原因”调查项目中未选择填写与复吸、出现稽延性戒断症状有关的内容,可界定为“首次到戒毒机构人员(简称首次戒毒者,下文同)”;②若填写已到戒毒机构进行过1次以上戒毒治疗,或在“滥用毒品原因”调查项目中选择填写了与复吸原因有关的内容,则被视为“多次进入戒毒机构人员(简称多次戒毒者,下文同)”。多次戒毒包括劳动教养的药物滥用者。

    (3)近一个月使用或滥用精神活性物质行为的确定

    对选择填写调查项目“近一个月使用/滥用过成瘾物质”和“主要成瘾物质”的监测调查表,①如回答“滥用毒品原因”涉及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则按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处理;②如未回答“滥用毒品原因”,或回答“滥用毒品原因”未涉及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则暂且作为使用过精神活性物质处理。

    (4)滥用精神活性物质分类

    2003年监测报告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分别隶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类、第二类)以及其它精神活性物质。

    ●麻醉药品——包括:海洛因、阿片、吗啡、哌替啶(度冷丁)、二氢埃托啡(DHE)、美沙酮、可待因、芬太尼、地芬诺脂(苯乙哌啶)、罂粟壳、大麻、可卡因,等。

    ●精神药品——第一类包括: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或俗称“摇头丸”)、甲基苯丙胺(MA,或俗称“冰毒”)、安钠咖、咖啡因、布桂嗪(强痛定)、丁丙诺啡(针剂),等。

    第二类包括:氯胺酮、三唑仑、地西泮(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阿普唑仑(佳静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巴比妥、苯巴比妥、氨酚待因片,等。

    ●其它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去痛片、复方阿斯匹林(A.P.C.)、头痛粉、曲马朵、平痛新(奈福泮)、可可巴比妥(速可眠)、联邦止咳露、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甘草片、氯丙嗪、异丙嗪、氯氮平以及酒、烟草,等。

   (5)按地理位置进行区域划分

    2003年监测报告地区按地理位置划分如下: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华中地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华南地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

    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3、统计分析方法

    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数据依据统计项目分类方法进行分析。

    监测调查表中的定距、定比测定项目计算其均数±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全距(极差)等,部分定距测定项目将转换为定序测定项目进行分析。对定距、定比测定项目的缺失值,根据统计学处理方法,可以用该项目具有完全数据的均数代替。

    监测调查表中的定类测定项目采用构成比(%)表示;可做多种选择的调查项目为统计,用每一种事件发生率或相对频率表示。对存在缺失值的定类测定项目,将按实际有效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四、2003年监测数据分析

    2003年监测报告对象,主要来自自愿、强制、劳教戒毒机构收治的药物滥用者。不同数据来源获得的较大规模的监测数据资料,为分析不同地区、不同滥用药物人群、不同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基本情况,提供了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统计样本。现将105151份有效调查表的数据分析报告如下:

    1、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报情况

    (1)戒毒机构填报监测调查表情况

    填报105151份有效监测调查表的446个戒毒机构中,自愿戒毒所155个(占34.7%),填报表44953份,占有效表格的42.7%;强制戒毒所155个(占34.7%),填报表21095份,占有效表格的20.1%;劳教戒毒所136个(占30.5%),填报表39103份,占有效表格的37.2%。

    同2002年监测调查表填报情况相比,自愿、劳教戒毒机构的填报表量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尤以劳教戒毒机构的填表单位和报表数量增长显著。目前强制戒毒所所填报监测调查表的工作还仅限于一些规模较大、收治人数较多的机构,填报表工作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地区填报监测调查表情况

    2003年,除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外,有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报告《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西北地区分别报告了有效监测调查表975份、11286份、27267份、6541份、17398份、33131份、8553份。其中,华中地区的湖北省报告了22523份,西南地区的云南省、贵州省分别报告了14549份和8064份,华南地区的广东省报告了10506份。(详见《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报情况》表)

   (3)监测报告药物滥用者居住地区分布情况

    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戒毒机构填报的药物滥用者按现居住地区统计,除西藏自治区外,分布于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其中,以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华北地区的北京市、华中地区的湖北省、华东地区的上海市、华南地区的广东省、西南地区的云南省、西北地区的甘肃省分布数量较多。(详见《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报情况》表)

    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报情况

    报告地区 2003年完成监测报表量n  (%) 监测报表中有效表格n  (%) 有效表格中非本地户籍n  (%) 报告药物滥用者现居住地区N  (%)

    北京市 5577(4.8) 5389(96.6) 2912(54.0) 3026(2.9)

    天津市 774(0.7) 767(99.1) 58(7.6)      1383(1.3)

    河北省 389(0.3) 283(72.8) 29(10.3) 898(0.9)

    山西省 3251(2.8) 2889(88.9) 132(4.6) 3018(2.9)

    内蒙古自治区 2110(1.8) 1958(92.8) 38(1.9)   2073(2.0)

    辽宁省 686(0.6) 652(95.0) 38(5.8)  1024(1.0)

    吉林省 336(0.3) 323(96.1) 7(2.2)       573(0.5)

    黑龙江省   0         0        0       149(0.1)

    河南省 2347(2.0) 2202(93.8) 60(2.7)       2844(2.7)

    湖北省 22850(19.8) 22523(98.6) 8828(39.2) 13805(13.1)

    湖南省 1216(1.1) 1171(96.3) 68(5.8)   1970(1.9)

    江西省 2198(1.9) 1371(62.4) 34(2.5)      2607(2.5)

    上海市 1724(1.5) 1718(99.7) 326(19.0) 4802(4.6)

    江苏省 1038(0.9) 736(70.9) 144(19.6) 2423(2.3)

    浙江省 2586(2.2) 2001(77.4) 503(25.1) 2153(2.1)

    安徽省 2208(1.9) 1997(90.4) 99(5.0)  2460(2.3)

    山东省 102(0.1) 89(87.3) 9(10.1)      160(0.2)

    广东省 11470(9.9) 10506(91.6) 2014(19.2) 9650(9.2)

    海南省 2979(2.6) 2843(95.4) 68(2.4)      2825(2.7)

    广西壮族自治区 2801(2.4) 2329(83.2) 125(5.4) 2379(2.3)

    福建省 1839(1.6) 1720(93.5) 342(19.9) 2090(2.0)

    重庆市 6392(5.5) 5869(91.8) 255(4.3) 5895(5.6)

    四川省 4843(4.2) 4649(96.0) 111(2.4) 5104(4.9)

    贵州省 11493(9.9) 8064(70.2) 96(1.2)  8336(7.9)

    云南省 15031(13.0) 14549(96.8) 1055(7.3) 14338(13.6)

    西藏自治区  —        —         —         —

    陕西省 466(0.4) 408(87.6) 17(4.2)      592(0.6)

    甘肃省 4291(3.7) 3975(92.6) 173(4.4) 3929(3.7)

    青海省 441(0.4) 367(83.2) 16(4.4)      382(0.4)

    宁夏回族自治区 2306(2.0) 1969(85.4) 75(3.8)  2035(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841(1.6) 1834(99.6) 89(4.9)      2099(2.0)

    台湾省   —        —         —      24(0.0)

    香港行政特区  —        —       —      23(0.0)

    澳门行政特区  —        —       —      79(0.1)

    外籍人员    —        —       —      3(0.0)

    共计 115585(100.0) 105151(91.0) 17721(16.9) 105151(100.0)

    注:外籍人员为美国、俄罗斯、缅甸国籍各1人。

    2、监测报告药物滥用者总体情况

    ●滥用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与滥用频率

    2003年监测数据统计显示,被调查者主要滥用的精神活性物质,按照滥用严重程度由高至低排列,依次为:

    (1)海洛因,占96.8%;

    (2)苯二氮卓类药物[三唑仑、地西泮(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阿普唑仑(佳静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硝西泮(硝基安定)],占5.1%;

    (3)其他阿片类物质[阿片、吗啡、哌替啶(度冷丁)、二氢埃托啡、美沙酮、丁丙诺啡(针剂)、地芬诺酯(笨乙哌啶)、芬太尼、氨酚待因片、布桂嗪(强痛定)],占4.3%;

    (4)解热止痛药(去痛片、头痛粉、A.P.C.),占1.8%;

    (5)苯丙胺类兴奋剂[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MA)],占1.5%;

    (6)大麻,占0.5%;

    (7)曲马朵,占0.2%;

    (8)氯胺酮,占0.1%;

    (9)报告滥用的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含某些精神活性物质的药品)还有巴比妥类(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钠)、可卡因、联邦止咳露、可非(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卡苦”、“麻谷丸”、“晃悠悠”以及烟酒等。

    [注:1、地芬诺酯(苯乙派啶),1996年1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列入麻醉药品进行管理。地芬诺酯系派替啶的衍生物,白色或近白色结晶性粉末,可溶于水或氯仿,微溶于乙醇。大剂量(40~60mg/次)服用可引起吗啡样欣快感,长期服用可形成依赖性,但用常量与阿托品合用进行短期治疗可抑制依赖性倾向。2、“卡苦”,主要成分为阿片,同车前草(俗称蛤蟆叶)或芭蕉叶一起熬制而成,成糖稀状,烟枪吸食。主要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滥用。3、“麻谷丸”,近年在缅甸境内出现的新型毒品,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MA,或俗称“冰毒”),并掺加有其他精神活性物质。4、“晃悠悠”,成分为杂质海洛因、三唑仑、曲马朵等多个精神活性物质混合物。5、“忽悠悠”,成分为麻黄素、安钠咖等精神活性物质的混合物。]

    海洛因目前仍是被调查者中滥用最多且分布区域最为广泛的毒品。各地区的被调查者中,海洛因的滥用率均在79%以上。

    ●以滥用海洛因为主的药物滥用者总体具有以下人口学特征和药物滥用史:

   (1)人口学特征

    性别:男性占81.7%,女性占18.3%;男、女比例为1:0.22。女性比例较低。

    年龄:平均年龄为31.7±6.6岁,男性32.1±6.6岁,女性29.7±6.2岁。年龄分布为10至80岁,人员较多的集中在21—40岁年龄段,占86.4%;其中26—35岁者占55.7%。

    文化程度:大多数被调查者只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1.0%。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占21.6%,初中文化程度者占59.4%。高中文化程度占17.1%,大学文化程度占1.9%。

    婚配状况:已婚占45.3%,未婚占42.9%,离婚占8.7%,未婚同居占2.6%,丧偶占0.5%。

    从业状况:无业(待业、失业)人员占64.5%,个体经营者占21.5%,农民占4.5%,交通运输业占3.3%,企事业单位人员占2.2%,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占1.3%,公务员占0.7%,外企/合资人员占0.5%,商业/服务业人员占0.5%,其它占1.0%。

    无业人员是主要滥用群体,社会交往较多的行(职)业从业人员也占有较多的比重。

    民族:1995年至2003年,监测报告数据涉及的少数民族累计已经达到47个。2003年监测报告的少数民族有43个,其中服表首次报告的有:景颇、佤、撒拉、达翰尔、基诺、普米、塔吉克、鄂伦春、德昂等9个少数民族以及穿青人、爱伲、革、阿美、摩梭等未识别民族。

    监测报表数量在千份以上的少数民族有回族、傣族、维吾尔族;在百份以上的有景颇族、彝族、土家族、壮族、苗族、布依族、东乡族、蒙古族、白族、满族和佤族。

   (2)药物滥用史

    新发药物滥用者:2003年初始滥用毒品的报表5920份,占本年度有效报表的5.6%。同2001年、2002年监测报告的年度初始滥用毒品报表占有比率(11.4%和9.3%)相比,分别减少了5.8%和3.7%。不同性别被调查者中新发药物滥用者占有比率与总体呈现较为一致的变化。

    首次滥用药物年龄:分布为7至79岁,其中20岁以下者占19.9%,21至30岁年龄者占55.6%,30岁以上者占24.5%。被调查者首次滥用药物年龄多为30岁以下年龄者,占75.5%。

    首次滥用药物的平均年龄为25.8±6.6岁,其中男性26.1±6.7岁,女性24.3±6.0岁;最小年龄7岁,最大年龄79岁。

    脱毒次数:第一次脱毒者的报表占31.1%,第二次脱毒者的报表占13.8%,二次以上进入戒毒机构脱毒者占55.1%。经历过二次以上(多次)脱毒者,平均脱毒次数为4.9±6.4次。

    次数较多的反复出入戒毒机构是监测报告药物滥用者一个较为显著特征。

    滥用药物年限:平均为6.0±3.7年。滥用药物一年以下者占8.7%,1至5年者占33.9%,5年以上者占57.4%。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滥用药物年限超过5年,是本年度监测报告药物滥用者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

    滥用药物主要方式:静脉注射方式占47.0%,肌肉/皮下注射方式占6.8%;主要采用烫吸方式占41.8%,烟枪吸食方式占2.3%;采用口服方式占1.9%;其他滥用药物方式(溶于饮料、香烟吸、鼻吸)占0.2%。

    注射方式(静脉、肌肉/皮下)是本年度监测报告药物滥用者较多采用的滥用药物途径(53.8%)。

    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查 本年度105151份有效监测报表中,有39494份调查表填写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查,结果呈阳性者1752例,检出率为4.4%。

    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查结果呈阳性者,除西藏自治区外,分布于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以新疆、宁夏、重庆、云南、四川、广东、湖北、上海、安徽等地区的人员较多,占报告检出者的72.8%。

    1752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静脉注射方式滥用药物占48.5%;肌肉/皮下注射方式占9.7%。

    注射方式滥用者中,有共用注射器行为占34.9%;其中静脉注射方式者有共用注射器行为占35.6%。

    3、新发药物滥用者

    占本年度有效报表5.6%的新发药物滥用者,分别来自西藏自治区以外的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人员分布较多的四川、贵州、云南、湖北、广东、甘肃、新疆、宁夏等地区,占新生药物滥用者的56.3%。

    ●新发药物滥用者中,男、女分别占79.1%和20.9%;男、女比例为1:0.26。

    ●新发药物滥用者,平均年龄为29.2±7.3岁;男性29.8±7.4岁,女性27.0±6.7岁;最小年龄11岁,最大年龄67岁;20岁以下者占8.9%,21至30岁占47.4%,31至40岁占35.6%,40岁以上者占8.1%。

    既往药物滥用者,首次滥用药物平均年龄为25.6±6.5岁;男性25.9±6.6岁,女性24.2±5.9岁;年龄分布为7至64岁,20岁以下者占20.4%,21至30岁占56.0%,31至40岁占21.3%,40岁以上者占2.3%。

    新发药物滥用者与既往药物滥用者相比,首次滥用药物平均年龄增大,20岁以下年龄者明显较少。

    ●新发药物滥用者中,未婚占51.7%,已婚占38.7%,离婚占7.3%,未婚同居占2.0%,丧偶占0.3%。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人员占到59.3%。

    ●受教育程度较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0.4%,初中占49.8%;既往药物滥用者,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20.8%,初中程度占59.3%。

    相比较而言,受教育程度低的特征在新发药物滥用者中显得愈发突出。

    ●无业(待业、失业)人员占59.8%,个体经营者占15.5%。同既往药物滥用者相比,新发药物滥用者的从业结构无明显差别。

    主要滥用精神活性物质——新发药物滥用者,海洛因的滥用率占89.3%,其他阿片类物质(阿片、吗啡、度冷丁等)占3.1%,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MA)及氯胺酮占5.6%,大麻占1.3%,苯二氮卓类[三唑仑、地西泮(安定)]占0.2%,去痛片和头痛粉占0.3%。报告滥用的精神活性物质还有曲马朵、“卡苦”、“麻谷”等。

    新发药物滥用者海洛因的滥用率低于既往药物滥用者,而报告的其他种类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率则高于既往药物滥用者。

    本年度滥测报告的MDMA与大麻滥用者,多为新发药物滥用者,分别占两组监测报表的71.1%和55.1%。

    主要滥用药物方式——新发药物滥用者,主要采用烫吸方式,占62.6%;注射滥用方式占23.7%,其中静脉注射占20.6%;既往药物滥用者,主要采用注射滥用方式的报表占55.1%,其中静脉注射占48.1%;烫吸方式占40.2%。

    共用注射器——新发药物滥用者中,报告有共用注射器行为的占6.3%;既往药物滥用者中,报告有共用注射器行为的占16.3%。

    在滥用药物方式的危险程度上,新发药物滥用者低于既往药物滥用者。

    滥用毒品原因——在监测调查表的此项测试内容上,新发药物滥用者在心理(无知/好奇、追求欣快/刺激、无聊或无事可干、遇到心烦苦恼事情、消愁解闷等)、社会交往(同伙压力/影响、亲友吸毒影响、被诱骗/逼迫、被冷落歧视/破罐破摔等)、身体(睡眠不佳、解除疲乏等)三个因子上的选择应答率分别为87.9%、24.2%和3.7%。回答滥用药物的其他原因还有止痛、减肥、治病、戒酒等,应答率为2.5%。

    较差的心理抵御能力与不深刻了解滥用毒品的危害,以及存在侥幸心态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是导致新发药物滥用者滥用药物的主要原因。

    滥用毒品来源——主要来自黑市、亲戚或朋友提供、从娱乐场所获得,分别占82.2%、15.3%、4.9%,其他来源途径还包括私人诊所/个体药店(0.4%)、医生处方(0.3%)、偷盗(0.1%)等。

    滥用毒品场所——主要选择居家住所(或朋友家、租住房、暂住地,占75.4%)、公共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酒吧、游艺厅、网吧、茶坊,占20.3%)作为滥用毒品地点;部分报表填写在汽车上、单位里、公共厕所等无固定地点(占6.7%)。

    同新发药物滥用者相比,既往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场所涉及的社会范围较为复杂,除上述区域地点外,还有朋友聚会场合、美容院、棋牌室、录象厅、浴室、学校、公园、医院、私人诊所、建筑工地、毒品交易地点、毒贩住处、境外(缅甸毒品加工厂)等。

    滥用毒品月均耗费(人民币)——新发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月均耗费2152.4±3582.6元。滥用毒品月均耗费2000元以下者占76.1%,2000至5000元者占13.0%,5000元以上者占10.9%。

    既往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月均耗费4955.6±7729.1元。滥用毒品月均耗费2000元以下者占45.8%,2000至5000元者占22.3%,5000元以上者占31.9%。

    新发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月均耗费低于既往药物滥用者。

    新发与既往药物滥用者因滥用毒品月均耗费(单位:人民币)

    月均耗费 新发药物滥用者(有效表格5139份)n   (%) 既往药物滥用者(有效表格94315份)n   (%)

     ≤500       2020(39.31)                          10232(10.85)

     1000        1057(20.57)                          16217(17.19)

     2000        835(16.25)                           16769(17.78)

     3000        420(8.17)                            12469(13.22)

     5000        248(4.83)                            8557(9.07)

     8000        290(5.64)                            11979(12.70)

     10000       140(2.72)                            8403(8.91)

     >10000     209(2.51)                            9689(10.27)

    平均月耗费(±标准差) 2152(±3582.6)             4955(±7729.1)

    滥用毒品资费来源——耗竭个人或家庭积蓄,占33.2%;靠变卖家产或借贷维持,占61.9%;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赌博、诈骗、卖淫、抢劫、以贩养吸),占16.3%。依靠变卖家产或借贷是新发药物滥用者筹措滥用毒品资费的主要手段。

    较差的心理抵御能力与不深刻了解滥用毒品的危害,以及存在侥幸心态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是导致新发药物滥用者滥用药物的主要原因。监测报告的新发药物滥用者与既往药物滥用者相比较,具有:①首次滥用毒品平均年龄增大、整体文化程度降低的显著差别;②在以滥用海洛因毒品为主的同时,对其它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程度大于既往药物滥用者;③烫吸是其主要滥用毒品方式,共用注射器行为明显少于既往药物滥用者。在滥用药物方式危险程度上,新发药物滥用者低于既往药物滥用者;④滥用毒品月均耗费小于既往药物滥用者;滥用毒品资费主要依靠变卖家产或借贷。

    五、各地区药物滥用监测数据分析

    ……

    5、华南地区

    华南地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

   (1)监测调查数据基本情况

   △华南地区共填报有效监测调查表17398份,非本地区户籍的报表占14.7%。其中广东省的监测调查表中,非本地区户籍的报表占19.2%。

    △全国有效监测调查表中,填写居住于华南地区的报表16944份,占16.1%;其中填写居住于广东省的报表占57.0%。(见《2003年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报情况》)

    △监测报告华南地区的药物滥用者中,2003年初始滥用药物者占5.4%。

   (2)滥用精神活性物质

    监测报告的华南地区药物滥用者滥用的精神活性物质:

    △麻醉药品类的海洛因、阿片、吗啡、派替啶(度冷丁)、美沙酮、可待因、二氢埃托啡、大麻、可卡因;

    △精神药品类的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MA)、氯胺酮、三唑仑、地西泮(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巴比妥、丁丙诺啡、氯氮平;以及去痛片、A.P.C.、曲马朵、联邦止咳露、酒和烟草,等其他物质/药品。

    上述报告滥用精神活性物质中,海洛因占99.6%、MDMA和MA占2.0%。

    占本地区统计样本量57.0%的广东省药物滥用者,海洛因滥用报告占99.5%,MDMA和MA滥用报告占1.7%。

   (3)人口学数据

    监测报告的华南地区药物滥用者,①男性占89.0%,女性占11.0%;②平均年龄30.0±5.9岁;男性为30.3±6.0岁,女性为27.7±5.0岁;最小年龄11岁。年龄分布为11至59岁,其中11至30岁者占53.7%,31岁至59岁者占46.3%。③小学文化程度者占27.4%,初中占61.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1.5%。④未婚者占49.5%,已婚占44.3%,离婚占4.1%,未婚同居占1.9%,丧偶占0.2%。⑤无业人员占57.2%,个体经营者占28.7%,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占1.0%,企事业单位职工占1.8%,交通运输人员占4.4%,农民占2.4%,商业/服务业人员占1.7%,外来务工人员占1.5%,外企/合资企业人员占0.5%,在校学生、离退休/退职、公务员和执法等行(职)业人员累计占0.8%。

   (4)药物滥用史

    △首次滥用毒品年龄——平均为24.1±5.9岁;男性24.3±6.0岁,女性22.8±4.9岁;最小年龄7岁。首次滥用毒品的年龄分布为7至53岁,其中7至30岁者占84.5%,31至53岁者占15.5%。

    △滥用药物主要方式——静脉注射占63.5%,肌肉/皮下占2.9%;烫吸占27.7%,其他吸入方式(烟枪、香烟、鼻吸)占4.6%;口服(及溶于饮料)占1.3%。

    监测报告的广东省的药物滥用者中,主要采用静脉注射方式滥用者占63.6%。

    △滥用药物年限——平均为5.9±3.5年。滥用药物时间一年以下者占8.4%,1至5年者占33.8%,5年以上者占57.8%。

    △脱毒次数——第一次进入戒毒机构人员占32.5%,经历过二次脱毒人员占17.6%,有过二次以上脱毒者占49.9%。

    △滥用毒品月均耗费——为3274±3971.4元,最多达10万元。2000元及以下占54.3%,其中1000元以下占31.3%;2000元以上占45.7%,其中5000元以上占18.6%。

    监测报告的华南地区的药物滥用者中,新发药物滥用者较少(5.4%);女性比例低(12.0%);平均年龄较低(30.0岁),30岁以下者较多(53.7%);主要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88.5%);已婚者与无业人员较多(56.4%和57.2%)。

    滥用精神活性物质品种较多达24种;MDMA和MA的滥用报告较多;联邦止咳露的滥用报告仅来自本地区;海洛因的滥用频率高(99.6%);首次滥用毒品平均年龄低(24.1岁),最小年龄仅为7岁;静脉注射方式滥用者多(63.5%);半数以上被调查者滥用毒品时间在5年以上(57.8%);经历过二次以上脱毒者不到半数(49.9%)。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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