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评估的范围:
省和各市及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区)。
二、监测评估的内容:
(一)毒品犯罪情况。
1、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总数及与去年同期、上季度同比的增降幅度。
2、破获的100克(粒)以上毒品海洛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犯罪案件数及占总毒品犯罪案件数的比率。
3、抓获本省、外省籍涉毒犯罪嫌疑人员数和涉及本省县(市、区)、外省所辖市分别占据前3位的具体地区及人数。
4、100克(粒)以上、100至10克(粒)、10克(粒)以下的海洛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价格及与去年同期、上季度同比升降情况。
5、破获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数及占总案件数的比率。
(二)涉毒违法活动情况。
1、新增吸毒人员数及与去年同期、上季度同比增降幅度。
2、新增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数及与去年同期、上季度同比增降幅度。
3、新增本省、外省籍吸毒人员数和涉及本省县(市、区)、外省所辖市的分别占据前3位的具体地区和人数。
4、查处的涉毒场所数、业主数、从业人员数。
5、异地吸毒、群体吸毒、大专文化以上人员吸毒情况。
(三)查获的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中,兼有其它违法犯罪的人员数,所占总数比例及典型案例。
(四)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手段、新特点。
三、监测评估的方法:
1、省厅禁毒处在杭州市西湖区、慈溪市、乐清市、嘉善县、德清县、绍兴县、金华市婺城区、龙游县、舟山市定海区、三门县、丽水市莲都区设立毒情监测直报站。各市在所辖县(市、区)选择毒情现状具有代表性的重、中、轻地区设立若干毒情监测哨点(被列为直报站的县市区除外)。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选择若干乡镇(街道)设立毒情监测分哨点。省、市、县三级同时进行毒情监测。
2、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即通过与去年同期数据的横向比较和与上季度数据的纵向比较,现实状况与以前情况相比较,综合评估研判毒情现状及发展趋势。
3、通过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查相结合,个案分析和类案分析相结合,审讯收集和秘密力量情况反映相结合,揭示毒品法犯罪活动新情况,新问题及规律特点。
4、利用禁毒信息系统经常性检索有关涉毒违法犯罪信息,掌握面上情况。
5、对要情要案、大案新案收集、分析,预测毒品问题可能出现的趋势特点。
四、监测评估信息的处理:
1、毒情监测评估信息,采用文字和图表形式,每季度上报一次,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2、直报站监测评估信息,直接上报省厅禁毒处;哨点、分哨点情况上报所在市、县汇总。
3、各市及监测直报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毒情监测评估综合情况,书面形成《XX市(县、市、区)毒情监测评估报告》,通过省厅禁毒处网页“情况报送”栏,上报省厅禁毒处。
4、厅禁毒处每季度汇总综合,形成《全省毒情监测评估情况反映》,通报全省毒情信息,预警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提出针对性工作对策和措施。
五、毒情监测评估的要求:
1、要及时、客观地收集毒情信息,如实统计、汇总、上报。
2、各毒情评估监测站和哨点在采集、汇总各类信息、数据的同时,要注意发现、收集及上报反映毒情的新情况、新特点及发展动态、趋势。
3、《XX市(县、市、区)毒情监测评估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趋势预测,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工作建议意见。
4、要确定专人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毒情监测评估工作。
本办法自2004年4月开始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禁毒处侦查科咨询。
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监测表(略)
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监测表(略)
场所涉毒情况及毒品价格监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