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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调查
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流行病学调查
2007-07-10 09:48:10 来自: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作者:徐均生 阅读量:1

    为了解纳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一些药品的临床处方、配制、保管情况,采用配药购药方法,对49家市、县级医院、区卫生院、药店、个体诊所中的155名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问答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调查内容与方法

    1.1 调查内容
     
    对二类精神药品如地西泮(安定)片剂和氯氮(利眠宁)片剂的临床处方、药品的配制、保管进行调查、询问。

    1.2 调查对象
     
    市级医院3家,县级医院8家,区级卫生院10家,个体诊所12家,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本地区在内的药店16家,共49个单位。

    1.3 调查方法
     
    上医院、药店和个体诊所配药购药,同时,对医生、药剂人员及药店司药人员、个体医生询问有关二类精神药品的临床处方、配制及保管知识,并记录在案,被调查者155人。 

    2  调查结果

    2.1 市、县医院、区卫生院的门诊医生均有给患者开具100片×1瓶处方的,甚至有100片×2瓶以上的处方,并且和其他药物开在同一张处方上,未使用单独处方。药房没有对处方单独保留备查的有关制度。医药门市部门零售的二类精神药品,都是在无处方情况下出售的。而且没有数量的限制。个体诊所也是如此。

    2.2 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和药店的司药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临床使用规定知之甚少。调查显示:市级医院被调查15人,知之者为5人,占33.3%;县级医院被调查42人,知之者为9人,占21.4%;区级卫生院被调查56人,知之者仅8人,占14.3%;个体医生被调查12人,知之者为1人,占8.3%;药店被调查30人,知之者为4人,占13.3%。同时,对知之者询问其为什么不按规定开处方、配制、保管时,回答是“现在都在抓收入,病人需要,我们就配(卖)给他”。也有药房药剂人员回答“医生开来的处方,我们是不好拒绝配药的”。

    2.3 医务人员文化知识结构参差不齐。被调查的市级医院医务人员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占73.3%,初级以上职称的占93.0%;县级医院医务人员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占52.4%,初级以上职称的占90%;区级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占39.3%,初级以上职称的占80%;药店司药人员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占10%,初级以上职称的占34.4%;个体医生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占16.7%,初级以上职称的占50%。

    2.4 据许多医院药剂人员和药店司药人员反映,卫生主管部门从来没有就二类精神药品提出过管理要求。有的医生还透露,现在许多人自杀,所选择的方式是服用二类精神药品,最多的是地西泮片剂。因为这类药品很容易买到,又知道其药性,服用方便。 

    3  讨论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为加强对这类药物的管理,1971年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我国政府于1985年宣布加入了这一国际公约,并制定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除一类精神药品参照麻醉药品管理外,还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临床使用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上述调查的结果来分析,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临床使用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3.1 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临床使用实行三专管理,一是专方,病人需要此类药物,医生必须单独开处方,剂量不得超过7d常用量;药剂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配方;药店司药人员对持有未盖医院公章的处方的购药者,不得零售其药物。二是专柜,药房、药店和个体诊所必须单独设立存放二类精神药品的专柜,不与其他药物混放在一起。三是专账,药房、药店和个体诊所对二类精神药品的收支情况必须单独立账,并保存处方两年备查。

    3.2 加强对医生、药剂人员和药店司药人员及个体医生进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宣传和知识教育。对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把《办法》落实到实处,堵塞漏洞,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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