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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自愿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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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禁吸”视域下加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工作的思考
2025-01-17 10:28:01 来自:江西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作者:姚青国 闵西茜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践中,我们高度重视人们在成为戒毒人员之前的禁吸工作,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对这类群体的“禁吸”工作研究的比较少。毋庸讳言,当前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后续照管情况、生存状况和个人心理状态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的不彻底或不到位,则成为决定他们再次吸毒的关键因素,势必增加“禁吸”工作的难度。
  
  一、当前吸毒人员解除戒毒回归社会沾染毒品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戒毒人员在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经过规范、科学的脱毒、康复治疗之后回到社会,开始全新的生命历程,重新成为社会合格成员,其实质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但因受戒毒人员自身、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重新沾染毒品的概率非常大。不言而喻,做好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禁吸”工作任重道远。
  
  (一)当前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基本去向及染毒情况。戒毒人员经过戒毒场所一定期限的集中教育戒治,其心理、行为矫正等方面均有明显改善,那他们重返社会真实的基本生态又是怎样的呢?有省份就曾经选取200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进行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这200人中,10%被再次强制戒毒或入狱,19%因利用假名或者假址无法查找,11%离开常住地外出躲避,60%在常住地居住。这60%在常住地居住的人员接受了调查,有关数据显示,他们中间断用药的占83.6%,完全复吸的占16.4%,且吸毒频率每月在1—4次的显着多于5次以上者,据此可以看出,戒毒人员重返社会后大多处于隐性吸毒的失控状态。
  
  (二)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再社会化的现实要求。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不能有效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无法体验到基本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以及生活与生存境况的恶劣等,使绝大多数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依然处在隐性复吸的失控状态。这也提示人们,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真实含义并不是“一个人”从戒毒所走出去这么简单,必须对其实现社会化的再造,使其成为社会治安的积极因素、社会稳定的维护者。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是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制度设计的必然要求。《禁毒法》实施后,尽管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更加注重戒毒矫治工作的社会化、科学化,更加注重体现以人为本,更加关注和重视戒毒人员的社会适应性。但从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依然重视的是戒毒人员安全度过所内戒毒时段,强调的是所内戒断,1—2年的强制性、封闭性的戒毒矫治使个人与毒品及社会环境决裂,加上缺乏回归社会的引导与教育,致使戒毒人员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为、心理往往难以与社会实现同步发展,这正是造成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复吸,甚至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必须需要再社会化。二是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困境破解的现实要求。戒毒人员戒毒出所后走上社会,起初都有一个比较高的心理“回归”,即:希望被家庭接纳、被社会包容,有稳定的工作、规律的生活,实际生活中能够体验到较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认为自己是有价值的、快乐的和幸福的,有信心彻底戒断毒瘾,而且能够体验到来自社会的支持和接纳,能够保持一定数量的交往对象,并从中体验到安全、被爱与归属等等。但因为家庭、社会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致使他们明显出现难以适应社会,存在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的现实困难,从而导致复吸行为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有效实现再社会化,可以积极化解这方面的矛盾,促进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
  
  二、当前影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影响“禁吸”工作的障碍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走出戒毒场所,能适应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能为社会所接纳,正常地生存于社会,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回归社会”。但由于他们的家庭生活、社会的接纳认可、个人的自信恢复等等因素,各种因素叠加交织,互相作用互为补充,无一不成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障碍,也给“禁吸”工作带来强大的阻力。
  
  (一)家庭影响。据调查,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难以回归社会的原因:首先是家庭不接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大多由此心灰意冷,无所寄托。究其原由是因为,戒毒人员曾给其家庭造成过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因吸毒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卖儿卖女、家破人亡的事例屡见不鲜,不少亲人伤透了心,而不得不与其一刀两断,亲情的支撑坍塌。所以,家人的态度,使他们在戒毒回归后难以适应家庭生活,不能正确处理好与家人的关系,这也使他们对自己的生活不再抱有希望,重新回到“毒友圈”复吸毒品就成为必然。
  
  (二)社会影响。有关机构曾对40名社区居民对戒毒回归人员所持的态度进行过问卷调查,数据显示,77%的居民认为,吸毒人员就是犯罪分子,他们经常有杀人、抢劫的恶性犯罪行为和偷盗等行为;91%的居民认为,吸毒人员会传染艾滋病,对他们生活在自己的周围表示排斥,有强烈的不安全感;70%的居民不相信吸毒人员可以戒断毒瘾;100%的居民则明确表示,绝不愿意与吸毒人员有深入的个人交往,更不可能与其谈恋爱或结婚。足可看见,缺乏社会支持主要体现在戒毒人员痛彻地感受到周围人员,特别是社区居民对他们的歧视和戒备,已经遭到了社会的唾弃和疏远,难以很好地获得所处社区的居委会给予的实质性的帮助。这样一来,大多数戒毒人员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回归社会后工作没有着落,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戒毒人员子女在上学、就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加上他们正当的人际关系网支离破碎,以前的朋友也对他们保持着一种躲避和疏离态度。所以,被抛弃、受歧视、遭冷漠,甚至是被仇视的社会态度,令他们感到自己的前途一片渺茫,从而对以后的人生完全失去信心,只有在与原来的毒友交往中,才会有被接纳的“幸福感”,才能感到心理上的暂时平衡,才能找到自己所谓的“最好”归宿。因此再次走上吸毒的道路,势必造成“禁吸”工作增加了新的对象,使得吸毒人员减存量、遏增量的工作更加复杂、更加艰巨。
  
  (三)心理影响。戒毒人员自身的种种缺陷和不足,成为阻碍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又一重要原因。我们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有关机构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影响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在保持操守的几大因素上,心理因素占比最高,为第一大影响因素。究其原因,首先,因吸毒给家庭和亲人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和情感上的严重伤害,而使其产生自责和内疚;其次,因遭家庭的强烈反对和社会的孤立歧视,他们总是千方百计掩饰过去的吸毒行为,使自己封闭起来,久而久之形成孤僻性格,拒绝融入社会;第三,对自己前途难以把握,工作没有着落而对一切失去信心、悲观失望,由此产生恐惧感、失落感;最后,由于长期吸毒养成了自私、孤僻的性格,报复心强,有时有些人甚至手段残忍。同时,家庭的反对、亲人的谴责、朋友的鄙视、社会的排斥,必然使其形成逆反心理。这些障碍成为戒毒人员心理回归的“拦路虎”,行为回归的“绊脚石”。另外文化水平低、无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不高等因素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四)交友影响。社会学家认为,吸毒是一种习惯性行为,互相间的影响和感染易在情感、观点、心理和行为相符相融的同龄群体中发生。戒毒回归人员与其他吸毒、贩毒人员以及有前科、有劣迹、行为不端社会成员的接触和往来,尤其是与染毒人员交往,由于在语言、心理、价值取向、需要满足等方面容易形成一致,很快会重陷泥潭难以自拔。38.8%的戒毒回归人员曾认为回归社会后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昔日“粉友”的诱惑拉拢。戒毒人员回归不了社会,往往就是与这个群体的不良交往有密切关系。
  
  应该注意,上述原因相互交织影响,互为因果,致使戒毒人员难以成功回归社会。这给我们戒毒工作的实务人员提供了以下启示,一是戒毒场所的戒毒矫治,是否真正激发了他们戒毒动机,帮助他们树立了戒断毒品的信念,帮助他们培育应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素质?二是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遇到问题或困难时,我们戒毒机关又能为他们提供怎样的有效的帮助?三是我们与他们家庭和社区组织建立的信息机制是否有效?四是所内戒毒与社区戒毒是否真正实现无缝衔接?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将有益于我们找寻恰当的方法和途径解决戒毒人员难以回归社会的这一大难题,为切实做好“禁吸”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方向,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履行好党和国家赋予戒毒机关的职责使命。
  
  三、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基本思路和实践路径
  
  前已述及,由于社会、家庭、自身等多方面原因,大部分戒毒人员出所后仍处于复吸或隐性复吸的失控状态之中,这些因素又相互交织影响衍生出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因此,要实现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轻“禁吸”工作的压力,笔者认为,需要着重做好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紧紧围绕“回归社会”基本要求,着力解决“禁吸”根源性问题。戒毒人员最终要回归社会。教育戒治工作从基本理念的确立到具体路径的选择,都要紧紧围绕“回归社会”这一基本要求。从目前的实际工作看,更多关注的是在所时段,缺乏的却是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教育引导,这是造成回归后复吸的重要因素,是“禁吸”工作产生的根源性因素。戒毒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使戒毒人员彻底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回归的价值导向,决定了各级戒毒机关开展戒毒工作的内容和路径不能仅仅满足戒毒机关自身需要,而是应立足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如:通过对戒毒人员生理、心理、行为的科学认识,开展心理矫治、技能训练以及有关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处理技巧的培养,帮助他们学得基本的生存技能、工作技能,增强社会交往能力;通过安排社区戒毒社工提前来所帮教,将处于回归适应期的戒毒人员置于社区管控、纳入社区戒毒管理等方式,实现戒毒场所与社会的无缝衔接,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的适应力。通过协调和借助各县(区)公安、司法、街道(社区)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力量,联合做好戒毒人员跟踪帮教工作,形成管控、延伸跟踪帮教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戒毒成效。因此,确立这样的价值取向,促使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理所应当成为各级戒毒机关的首要目标。
  
  (二)紧紧围绕“家庭帮扶”支撑作用,着力提升家庭治疗体系。家庭是最重要的再社会化主体之一。家庭是爱的港湾,家庭成员之间充满亲情的面对面接触和互动,家庭的关心、爱护和教育往往能激发戒毒回归人员开始新生活的斗志,使他们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同时培养各种能力以健康生存。用吸毒人员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世上再没有比亲人的谅解和支持更能让我们改过自新,勇敢地去面对现实的东西了”。因此,“回归家庭”可以说是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第一站。戒毒机关要通过了解戒毒人员家庭情况,家庭存在的问题困难、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以及在即将开启“回归家庭”过程中存在的阻力,包括家庭中存在的有益资源,对戒毒回归而又的家庭现状作出精准的研判,并给家庭成员提供专业的意见,施行“家庭治疗法”,这样既可以引导家庭成员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待现实,又可以帮助即将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尽快恢复家庭功能。
  
  同时,戒毒机关还可以协助即将回归家庭(社会)戒毒人员的家人了解他们的长处,帮助化解家庭系统深层次的矛盾,促使家人全面认识戒毒人员违法者、受害者、特殊“病人”的含义和法律地位。发动即将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亲属以家庭亲情的力量帮助他们戒毒,实现康复,并及时督促其按时尿检、远离“粉友圈”,为他们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总之,通过家庭关系的重构、家庭功能的增强来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家庭”,才能走好“回归社会”第一步。
  
  (三)紧紧围绕“社会资源”整合功能,着力强化延伸帮扶效力。戒毒机关在延伸跟踪帮教时要做好禁毒、戒毒宣传工作,使社会大众了解戒毒人员是毒品的受害者,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怀与支持,逐渐改变社会大众对这一群体的歧视和偏见。当戒毒回归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协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利益,促使他们增强维权意识和法治意识。要着重帮助他们重新建立社会支持系统,通过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区举办的各种禁毒活动、志愿公益活动、社区娱乐活动等形式展现自身戒毒的信心和决心,逐渐被社区居民所接纳和认可,实现“回归社区”。在协助戒毒回归人员再就业方面,应充分保障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充分调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安置企业,以及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资源,形成强有力的合力,加强创业、就业技能培训,为他们自谋职业、创业发展提供条件,创造更好的顺利回归社会条件。对生活特别困难且未能及时就业的戒毒回归人员家庭,应当通过捐助、提供小额贷款、帮助他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医疗救助等途径,鼓励他们自强自立,保持对生活最基本的信心。要把这些帮扶的措施综合运用好,并能交叉发力,必将会减轻、缓解未来“禁吸”工作的压力。
  
  (四)紧紧围绕“就业援助”系统,着力提高回归戒毒人员能力素质。实践证明,戒毒人员要想在社会生活中不受排斥,被社会所完全接纳、认可,实现生存状况和心理上的全方位的回归社会,最终还得靠自身的努力。实践发现,有占比63%的戒毒回归人员认为保持操守最大的障碍是个人意志薄弱。因此,戒毒场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元化”矫治,提高戒毒矫治的实效。首先,要针对戒毒人员独具的特点,将“温馨、温暖、愉悦、融洽”等积极元素融入教育戒治整个过程,努力营造“家园式”的教育戒治氛围。其次,要灵活采用案例式、课件式、讨论式教学形式,开展“多元化”矫治,努力提高戒毒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给予他们心理方面足够的辅导,传授人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从而使他们能以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面对所遇到的问题。再次,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综合教育戒治工作。通过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教育基地、发展帮教志愿者队伍、聘请社会人士组建教育矫治专家团等教育矫治载体,壮大教育矫治力量,进一步提高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特别要根据戒毒人员个体的兴趣爱好和就业需求,注重加强戒毒人员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计算机、缝纫、美容美发、插花、家政等各类社会适应性强的技能培训,教给他们求职的技巧,并邀请企业进所举办招聘会,增强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与此同时,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单位或组织开办创业培训,选择社会企业开展所外试工、回归后就业的合作试点工作,建立安置就业基地,不断提高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社会适应能力。总之,做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禁吸”工作,必须要确立起“戒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识,树立以“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戒毒工作基本价值取向,把戒毒工作这个复杂社会系统工程做出成效,戒毒回归人员真正实现不再“复吸”,才能减轻“禁吸”工作的二次源头压力,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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