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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现状及安置帮教工作对策
无毒社区与帮教
2008-12-22 09:03:10 来自:苏庆翔 何效民 作者:南京市司法局 阅读量:1

  近年来,随着一批涉毒类违法犯罪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陆续回归社会,使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结构类型发生了较大变化;而且,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与其他类型的刑释解教人员相比,又明显具有重犯周期短、重犯率高的特点。因此,如何做好此类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防止其重蹈覆辙,已成为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和社会各界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结合近3年来全市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的现状特点及安置帮教工作对策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的现状及构成特点

  根据初步调查,1998年至2000年全市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共计706名,约占同期刑释解教人员总数的12%,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以秦淮区为例,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1998年回归41人,1999年回归68人,2000年回归92人。主要构成特点是:

  1、文化素质偏低,中青年龄段为主

  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10人,高中118人,初中482人,小学95人,文盲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总数的82%;年龄最大的75岁,最小的16岁,35岁以下年龄段有527人,占总数的74.6%,并且有逐年降低的趋势。

  2、人员分布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大多集中分布在六城区,共有637人,占总数的90.23%。城区中又以居住、人文环境相对较差、棚户区集中的居民段人数居多,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石桥村地段、下关区中山桥街道宝善街地段、秦淮区饮虹园街道门东地段等。郊区、县只有69名,占总数的9.77%,江宁、江浦、六合、高淳、溧水五县合计仅有10人。

  3、吸食注射毒品、以贩养吸者多,单纯贩毒者较少,吸毒形式上,单个吸食的较少,群体吸食的较多

  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中,吸食注射毒品的有385人,以贩养吸的155人,贩毒的131人,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引诱强迫他人吸毒、窝藏转移毒品的30人。吸食注射毒品和以贩养吸的人员,占总数的76.5%。吸毒形式以群体吸食的较多,有的夫妻同吸,有的是兄弟姐妹同吸。

  4、涉及毒品种类较为单一

  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涉及的毒品种类比较单一,除1人贩卖可卡因,1人种植罂粟外,都是吸食、注射或贩卖海洛因,未见涉及冰毒、摇头丸等苯内胺类新型毒品犯罪。这与前几年公安机关打击涉毒犯罪的重点基本吻合。

  5、曾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多,女性占有相当比例

  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中,曾因吸毒受过治安处罚的达100%,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二进宫”人员比例高达57.2%,有的曾经4次受到刑事处罚。女性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占有相当比例,706名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中,女性有200名。其中吸食注射毒品157人,吸贩毒17人,两项合计占吸注毒品和以贩养吸人员总数的32.22%,且此类女性人员在吸食、注射毒品期间,为筹集毒资,从事各种色情活动的情况十分普遍。

  6、不思悔改,重蹈覆辙者仍占一定比例

  706名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中,因复吸再次被劳教的43人,复吸未被处理的12人,占此类人员总数的10.1 8%。但由于再次复吸者大多形踪诡秘,吸毒场所隐蔽,较难发现和掌握。因此,实际复吸人员的比例应高于10.18%。甚至少数人员从复吸发展到贩毒或运输毒品。

  二、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策

  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安置帮教,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从当前我市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在刑释解教人员整体中的比例及发展趋势看,针对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力度,制止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吸毒、贩毒?D?D犯罪?D?D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恶性循环,对于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l、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着力纠正错误思想

  大多数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虽然经过一定期限的强制性教育改造,但其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仍存在偏差和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较为严重,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性尚未完全戒断,是涉毒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因此,必须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经常向其灌输正确的思想道德、前途、信仰、心理知识,矫正他们扭曲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并且对他们的再教育和转化工作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毒品的极端危害性,通过宣传教育,纠正他们错误的思想认识,帮助他们树立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对毒品的免疫能力。

  2、建立健全帮教组织网络,营造良好的转化氛围

  目前,社会公众对毒品的严重危害都有一定认识,特别是涉毒犯罪和毒品带来的恶性循环后果,使得人们对毒品都持有一种拒斥的态度和理念。认为凡是与“毒”有关的事物、现象和个人都是洪水猛兽,对其要避让三舍,甚至是父母亲友也对其失去信心,致使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心理压力和负担都比较沉重。如建邺区南湖街道王某,因吸毒贩毒多次被判刑、劳教,其父母一气之下,将住房卖掉后,回四川老家,王某回归社会后无住房,无生活来源,只能依靠街道、民政部门解决住处和生活问题。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在不能得到社会有效帮助的情况下,容易投奔昔日毒友寻找感情寄托,从而受到毒友的“关心”和“爱护”,再次投入毒品的怀抱。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帮教组织网络,合理分解帮教、管控任务,落实帮教责任制,是防止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重蹈覆辙的基础。通过建立社区民警、民委会主任或居民骨干、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组织网络,明确民警、居委会干部和家庭成员在帮教工作中的责任,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生活上,思想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让其感受到社会并没有歧视、抛弃他们;体验到家庭的温暖和亲情,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缓解他们的心理负担与压力。通过帮教组织持续、经常的帮教工作,阻断他们与昔日毒友的联系,帮助他们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营造良好的教育转化氛围。

  3、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监控、检测机制

  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由于社会、家庭等各种因素所致,其行踪往往难以掌握。以本次调查为例,706名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中,因房屋拆迁、外出务工或是刑释解教后不报户口等原因,造成下落不明的有51名,占总数的7.2%,这些都增加了帮教工作的难度。因此,首先要完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保证接得上、管得住。其次,要根据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的特点,加大监控力度,努力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脱管、不失控,随时掌握他们的动态。对下落不明的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尽早查明去向。同时,要不断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为开展帮教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保证对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定期进行尿检制度的落实等。通过建立一整套监控、帮教、检测工作机制,提高帮教工作效果,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涉毒犯罪的目的。

  4、增强劳动观念,培养自立意识

  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尤其是有吸毒史的人,往往意志薄弱,自控力较差。他们大多鄙视劳动,有刻意追求声色犬马、纸醉金迷腐朽生活方式的主观愿望,依赖性强,不愿自立。调查结果显示,706名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中,只有28.6%的人通过自谋职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其余大多依靠父母供养,这些人整天无所事事,到处游荡,重新涉毒的可能性很大。以建邺区朝天宫街道为例,该街道有17名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街道介绍他们到街办企业就业,每月工资300元,但他们都嫌钱少活累,不愿干。因此,应将增强劳动观念、培养自立意识,作为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教育,帮助其树立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的思想。同时,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促进他们尽早就业、实现自立。

  5、坚持“严打”方针、维护法律尊严

  当前,涉毒犯罪已呈现出屡禁不止、上升较快的趋势,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逐年增多,并且维持着较高的重犯率。而从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狱、劳教所服刑、劳教的情况看,706名刑释解教人员中,有25%的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减刑、减期。为此,要坚决贯彻执行全国、省、市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把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严打”整治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坚持打击、防范、宣传、教育多管齐下。一方面,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绝大多数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得到转化;另一方面,对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重新涉毒犯罪的,一律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打击,该重判的重判,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并适当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建议监狱、劳教所对涉毒犯罪分子、劳教人员不得减刑、减期,以保持法律的震摄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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