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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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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一种“过渡社会工作模式”——上海禁毒社会工作模式初探
无毒社区与帮教
2007-07-15 16:20:24 来自:范志海 作者: 阅读量:1

    内容提要 上海禁毒社会工作经验,很难用西方流行的社会工作模式加以概括,它是一种“过渡社会工作模式”。过渡社会工作模式,可以从政府与社团、上与下的关系、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理论与经验、管理的专业化与社工手法的专业化、推力与拉力、心理康复与社会康复、制度企业家与学术企业家、情感与技能、机构戒毒与社区戒毒等对关系中加以建构。这些对关系又可以区分为核心概念、实施原则、工作手法以及实施程序等几个不同层次。文章最后是对此模式面临的挑战的进一步思考和回应。

    关键词 过渡社会工作模式  基本概念  实施原则  工作手法  实施程序

    上海自2003年开始在禁吸戒毒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招聘和培训禁毒社工队伍,从而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创新。禁毒社会工作者在近两年的工作过程中,遵循专业价值观,运用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为工作对象提供生活关心、戒毒康复帮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和行为督促等多项服务措施,[1]在降低复吸率、预防犯罪、满足人类基本需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同样是开展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上海有与西方乃至香港、台湾等地很不相同的情境。比如,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是在社区提供,而不是在社会服务机构内提供;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社工较为匮乏;社会工作实践先行于理论;禁毒社会工作是“空降兵”,专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力量强大与社团力量弱小同时并存,等等。正因为情境不同,所以当社工拿某种现成的理论模式,如任务中心模式、心理及社会模式、问题解决模式、家庭治疗模式等来套用的时候,并没有产生预期的专业效果,反而有“隔靴搔痒”之嫌。这些事实启发我们,是不是上海的经验正在建构另外一种新的社会工作模式?

    这种新社会工作模式,可以有不同的名称。笔者以为用“过渡社会工作模式”较为恰当,因为“过渡社会工作模式”是一个总的判断,它能够提供一个进一步思考的框架。上海经验,或“过渡社会工作模式”,可以从以下关系中加以建构,它们是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上与下的关系、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的关系、理论与经验的关系、管理的专业化与社工手法的专业化的关系、推力与拉力的关系、心理康复与社会康复的关系、制度企业家与学术企业家的关系、情感与技能的关系机构戒毒与社区戒毒等。我们可以把这些对关系划分为四个层次,即核心概念层次、实施原则层次、工作手法层次以及实施程序层次等。本文在围绕上述几个层次建构上海禁毒社会工作模式基本框架的同时,也将初步分析这一模式在实践当中面临的主要困境与挑战。文章最后从实施理念、介入策略、社会政策、具体措施等层面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基本概念

    “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基本概念可以从情感与技能的关系,生理依赖、心理依赖与社交依赖之间的关系,以及生理康复、心理康复与社会康复之间的关系中得到澄清。

    1. 禁毒社会工作

    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涉及情感与技能的关系。目前上海对“禁毒社工”是这么界定的:它是指具有一定禁毒和社会工作的科学知识、方法和技能,在一定时期内,对工作对象提供生活关心、戒毒康复帮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和行为督促的非政府机关专业化人员。这一定义强调了禁毒社工的知识面及其任务范围,因而基本上是一种“平面化”界定。要准确界定禁毒社会工作,恐怕还需从专业化的角度展开。

    大家知道,上海第一批禁毒社工队伍的来源比较复杂,可形象地称之为是“三三制”,即一部分来自社会招聘,一部分来自老公安,还有一部分来自监狱局。面向社会招聘的年轻社工,有热情、有活力、责任心强、接受新事物快,他们很快具备了一种“概念技能”,对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表现出高度的认同,但有时却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概念化”误区,因为他们将价值观仅仅理解为是道德领域的事情,而没有领会价值观实际上是行动;来自公安系统的老公安,不大情愿被一些抽象的概念所笼罩,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熟悉的语言来描述这些新的现实,如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转化,但是有意无意之间他们却触及到了社会工作知识体系的核心,那就是“人际关系技能”,与各色人等打交道对他们来说简直是驾轻就熟,凭借这个技能,再加上个人的社会资源,使他们的工作颇具成效;来自监狱局的社会工作者,大多受过以个体心理学为基础的技术训练,具备较好的“专业技术技能”,他们在做文化素质较高的案主的工作时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这是社工的现实,但不是社工的理想。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者应当能够将概念技能、人际关系技能、专业技术技能统一起来。这既是好社工的标准,也是目前较成功个案的成功之处。在这个意义上,禁毒社会工作本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高技能,也需要高情感,它是高技能与高情感平衡的事业。

    2. 吸毒者

    目前,对吸毒者的定位主要有四种,即心灵上犯罪者、违法者、病人及有需要者。[2]神职人员认为吸毒者吸毒是严重的心灵犯罪,只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才可能解决吸毒问题;执法人员虽认为吸毒者吸毒的原因较复杂,但认为吸毒者需要为其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为社会的损失做出补偿;医护人员从科学角度界定吸毒行为为“慢性复发性脑部疾病”,认为吸毒行为就像传染病一样,只要针对相应的毒品,助其断瘾,治好病症,问题便可迎刃而解;社会工作者则相信吸毒行为源于未获满足的心理需求和未能调适的精神压力,认为只要有效解决导致吸毒行为的成因,便可解决吸毒问题。

    这四种对吸毒者的定位,不但影响人们对吸毒者的看法(如“罪人”具有明显的道德意味,“违法者”具有明显的法律意味,“病人”、“有需要的人”则更具中性意味等),而且也影响到相应的治疗策略。例如,将吸毒者定位为“违法者”的人,就会赞成用强制方式来进行治疗和康复;将吸毒者定位为“有需要者”的人,就会侧重找出吸毒者的社交和心理等需要,通过辅导和家人支持,让吸毒者戒掉毒瘾;神职人员则认为通过心灵的洗礼,可以让吸毒者戒除毒瘾,重新做人;医护人员则倾向于运用药物和精神治疗,使吸毒者戒除毒瘾,消除病症。

    现在,从上海市政法部门的领导到禁毒社会工作者,普遍接受了医学模式的定位,即认为吸毒行为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部疾病”。这样,禁毒社工在开展帮教工作的时候,对药物滥用者的定位就不单纯是“违法者”,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即“特殊的病人”。虽然这种定位离社会工作支持的“有需要的人”还有一定距离,但总比过去更科学、更进步一些,从而为禁毒社工开展帮教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人性前提。

    3. 社交依赖

    通常我们理解的药物依赖主要有两种,即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生理依赖是指吸毒者身体的器官、机能受药物控制,久而久之便会产生耐药性,而一旦停止服用该药物,又会出现强烈戒断症状,令吸毒者异常痛苦;心理依赖是指吸毒者在心理上通过药物获得满足感或逃避现实生活中的痛苦,靠药物得到所需要的慰藉。生理依赖通常通过医护人员用药物辅助,往往可在一至两星期便“断瘾”,而心理依赖则需要长时间的康复和辅导,才有机会真正摆脱药物的控制。

    除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之外,吸毒者实际还有第三重依赖,即社交依赖。社交依赖是吸毒者因受某些社群的次文化影响而开始其吸毒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得到小圈子成员间互相默认甚至赞许,逐渐养成了习惯。有些吸毒者成功戒除了“身瘾”,并且也摆脱了“心瘾”,却在回归社会后,因经不起朋辈的教唆,而再次吸毒。可见,社交依赖也是药物依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4. 社会康复

    与三种药物依赖相适应,吸毒者的康复也可以分为三种,即生理康复、心理康复与社会康复。生理康复是指吸毒者身体和心理机能恢复正常,并可有效地发挥;心理康复是一个主观的概念,是指吸毒者的心理状态趋向积极乐观;社会康复则是指吸毒者社会功能的恢复,包括能恰如其分地扮演各种社会角色,有充分的社交技巧去适应不同的社会环境等。前两种康复概念日益受到重视,而对社会康复概念则重视不够。如果能在社会康复概念框架下,发展出诸如社区戒毒、社区宽容、社区照管等概念,或许能为有效解决戒毒成功者回归社会等问题提供可行途径。

    二、“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实施原则

    “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实施原则可以从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上与下的关系、制度企业家与学术企业家的关系、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的关系、机构戒毒与社区戒毒、推力与拉力的关系、理论与经验的关系中得到阐述。

    1. 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框架

    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2003年11月,上海市禁毒办、上海市社区矫正办、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分别与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等三家社团签订了《政府服务采购合同》,以每个社工4万元的标准,购买社工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作为直接的“生产者”往往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而将服务“外包”给社会团体来做,则能够大大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服务的品质。政府与社团之间建立起契约关系、合同关系,也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以及政府职能的再造。当然,由于社团在初期基本上是政府扶持的结果,所以它与西方真正意义上的NGO(非政府组织)尚有一定距离。因而,在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上,还不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生产者的关系,政府仍有进一步制度创新的空间。

    2.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

    中国的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曾经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创新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3] 如果以此“对号入座”,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创新显然属强制性制度创新,即由政府主导推动的制度创新,并且制度创新的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在这一制度创新过程中,上海市政法委的一些主要领导(即“制度企业家”)充当了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团体的角色,是他们首先发现建立“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具有重大价值,并发动了这一制度创新过程,市委领导则主要是认可这一创新行动;各试点区的政法委部门则充当了制度创新的第二行动团体的角色,即作为市政法委的下属部门具体推动了制度创新过程。这是试点初期阶段的态势。随着预防犯罪体系在全市的全面推开,上海市委进一步加强了对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环境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相关专门社团的培育扶持力度,支持社团按照政府委托和授权从事预防犯罪工作。[4]具体制度安排是,市禁毒办、市社区矫正办、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三个社团的业务指导工作,市综治办负责协调三个办公室与三个社团的关系,以及三个办公室、社团与区县的关系;各区县预防犯罪体系建设工作在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推进,区县预防犯罪办公室负责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综合协调工作。上海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创新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扶持,它的深入发展也需要政府的持续创新意愿和能力。当然,政府扶持的结果,就使得禁毒社会工作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多行政色彩。

    3.制度企业家与学术企业家联盟

    从最初的制度设计,到禁毒社会工作的试点,再到全市的全面铺开,当中都有两类“企业家”的相互信任和密切合作。正如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的,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政法委的一些主要领导(制度企业家)充当了第一行动团体的角色,而他们之所以敢于冒这个“险”,以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为代表的社会工作学界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社会工作是实务取向的学科,社会工作理论也主要是一种实施理论,社会工作学界意识到要在国内提升社会工作的社会地位和效用,就必须在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方面发挥影响力。基于这种认识,社会工作学界利用各种机会积极“游说”制度企业家,向他们阐明社会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并介绍他们到香港等社会工作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理论的说服力和实践的感召力,使以政法委领导为主体的制度企业家率先意识到社会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建构和谐社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在社会工作学者的具体协助下,制度企业家提出了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总体框架,并得到了市委领导的首肯。
在禁毒社会工作试点阶段,市禁毒办又专门聘请了华东理工大学社工系的几位青年教师在试点单位担任督导工作。督导制度的建立,对于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保证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方向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工作学者也在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方面找到了切入点,开拓了社会工作研究的新领域。

    4.以非专业化手段推进专业化

    手段的“非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从制度创性路径来看,它是自上而下、由市级政府主导推动的,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第二,从社工与案主关系来看,由于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是一种“社区处遇”的方式,而不像香港乃至西方那样是一种“机构处遇”方式,这就使得社工与案主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社工不是等待案主来求助,而是必须先在社区里寻到案主、并与之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关系之后,然后才能谈到专业服务工作。而建立信任关系,对社工来讲,就不仅仅是一个谈话技巧问题,而且必须帮助案主做一些实事,如协助解决低保问题、就业问题、孩子入学问题等等。这些工作很难说是属于专业工作范畴,它们往往是一些非专业化的工作。

    这两类“非专业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它们是上海推进专业化进程中在初期阶段面临的独特现象,而不是不可饶恕的现象!换句话说,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是以非专业化的手段来推进专业化。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两个相关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就是政府何时退出,以及如何退出问题;第二,就是社工在帮助案主解决“非专业化”工作时遇到“瓶颈”问题之后,如何为案主提供专业服务工作。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更复杂,也更有难度。

    5. 社区为本、主动介入的戒毒策略

    我国现行的戒毒模式是以强制戒毒为主体,以自愿戒毒、劳教解毒为补充。但是近10多年来我国戒毒复吸率居高不下的现实表明,这三种戒毒模式都有其弊端。比如,强制戒毒存在医疗能力不足、康复手段单一等缺陷[4];自愿戒毒的复吸率比较高,据广州市禁毒办对该市90年代的15个自愿戒毒所的调查,复吸率几乎为100%[5];劳教戒毒存在与普通劳动教养制度的适应问题,等等。因此,传统的“机构处遇”的戒毒策略有逐渐向“社区为本”的戒毒策略转移的趋势。所谓“社区为本”,就是社工根据社区独特的药物滥用情况及药物滥用者的不同需要,而设计多层次的介入策略,并通过整合社区内有关服务机构和团体及其他社区资源,以跨专业的合作方式去协助社区居民远离毒品。上海禁毒社工目前一般以街镇为单位,按照1:50的工作任务,主动为药物滥用者提供戒毒服务,包括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督促尿检、心理辅导等,以及在社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等。“社区为本、主动介入”的戒毒策略以禁毒社工和相关社区资源为依托,坚持预防为主,以更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方式提供戒毒服务,虽然到目前为止还很难说有个一个多高的戒断率,但这个方向是大势所趋。[6]

    6.推拉原理

    在对吸毒者进行类型学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属于“好的”圈子(偶有吸毒行为者)与“差的”圈子(严重药物滥用者)的人数并不是理论上所讲的“两头小”概念,恰恰相反,属于“差的”圈子的人数不断扩大,因为不断有复吸者加入这个圈子。对于这部分被称为是“带着花岗岩脑袋去见上帝”的吸毒者,社工普遍感到无能为力。此外,吸毒者中还有一个“中间层”——,社工认为这部分人是自己工作的重点对象。这可以说是推拉原理的第一层意思。

    推拉原理更深一层意思,源自美国最有效的组织——救世军——所奉行的一个信条:把需要救助的人从贫民窟中拉出来,再把“贫民窟”从其心中推出去。我们把这句话稍微改造一下,就是“把吸毒者从毒魔手中拉出来,再将毒魔从吸毒者心中推出去”。这种推拉原理实际上已接近社会工作的一些本质理念。

    7. 实践先行于理论

    上海“政府购买服务”框架很明显有香港经验的影子,但是在司法体系内率先引入社会工作制度的确是一个大胆的行动,当时被媒体称为是“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这几个创新说明,整个司法社会工作实践远远走在了理论的前面,这让人进一步领悟到了那句名言的力量,“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

    实践之所以先行于理论,还有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源于西方社会历史脉络的社会工作理论很难直接指导上海的社会工作实践,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或社会工作理论的本土化是绕不开的课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践先行于理论,并不是指没有现成的“社会工作理论”,而是指“实践社会工作理论”欠缺。这实际上为本土社会工作研究者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工作手法

    基于以上“过渡社会工作的实施原则”,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工作手法”也就不能完全照搬香港乃至西方的传统社会工作手法,比如个案手法、小组手法、社区手法、社会工作行政手法等,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变通处理。由于目前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手法还仅止于个案工作,所以这里重点围绕个案工作谈一些想法。

    1.“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这里的“一个中心”是指“以案主为中心”,而不是“以社工为中心”。这是一个重要实践原则,个案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原则,如接纳原则、案主自决原则、非评判原则、使“自我有能感”原则等都来自于这个总原则。从个案实践的情况来看,很多社工仍然自觉不自觉地“以自我为中心”,在与案主的关系中常常扮演专家、权威、指导者、面质者等角色,而不是采取同理式的策略。但是,“以案主为中心”也并非不要社工的指导,而是说这种指导必须目标清楚,并且有策略。笔者以为,从“以社工为中心”到“以案主为中心”预示了个案实践的重要进步。

    这里的“两个基本点”,一个是指社区资源支持网络,一个是指案主的内在动机和需要。社区资源支持网络构成案主的环境因素,内在动机和需要则是心理要素。成功的个案工作即要实现人与环境的新的调适和良性互动。我们常说“内因是主要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但从目前个案实践来看,很多案主面临重新就业等很多实际困难,因此往往社区工作网络的建立在前,个人心理动机的发掘在后。而且,社区工作网络的建立不仅帮助案主解决了实际困难,也实际改变了案主周围的小环境,对于促进案主的内在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2. 以管理的专业化推动社工手法的专业化

    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专业化进程从个案工作切入,应该说在当时是具有其合理性的。这不仅在于个案工作占有社会工作四分之三世纪的发展优势,而且在于它是一个合格社工的基本功,是培养新社工的重要方式。但当经过一年的实践之后,我们发现很多社工做得最多的工作并不是专业个案工作,而是专业之外的工作,如解决案主的低保问题、帮助案主就业等,这些“非专业性工作”几乎占据了社工大部分的工作时间,并且为大众媒体广为传播,形成对社会一定的误导。当社工自己还在“蹒跚学步”的时候,就让他(或她)担负起如此众多的责任,肯定是不现实的,效果也不会太理想。所以,当社工们疑惑,“该谈得都谈了,该解决得都解决了,该介绍得都介绍完了,下一步该怎么办?”我们不能不重新思考如何推进专业化的问题。

    如果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按照层次,可以区分为社工手法的专业化和社会工作管理的专业化的话,那么现实告诉我们,从社工手法方向推进专业化已经遇到了“瓶颈”问题。笔者以为,是不是可以另辟蹊径,即以管理的专业化推动社工手法的专业化,进而推进整个专业化的发展。倡导“以管理的专业化推动社工手法的专业化”,实质上是将社会工作行政纳入目前的“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工作手法体系当中,并且希望它能成为突破当前瓶颈的“利器”。另外,这里用“社会工作管理”替代“社会工作行政”,意在强调在传统的公共行政项目基础上,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具备更高的管理水平,以及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实施程序

    根据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实施原则、工作手法,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实施程序大致包括找案、案主分类、建立基本信任关系、建立专业关系、主客观资料收集、问题分析与诊断、制定服务计划、实施服务计划、结案与评估以及跟踪服务等诸多环节,其中有些环节与传统个案工作类似,另外一些环节则与传统个案工作有较大差别。限于篇幅,这里仅就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一些独特程序或同一程序的某些独特方面做简要阐述。

    1.找案

    如上所述,“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在分散的社区里为案主提供专业服务,因此,它的实施程序的第一个环节不是传统个案工作中的“接案”,而是“找案”,即按照1:50的比例、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初步资料,主动到社区寻找“案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在这种情境下,社工会面临见面难、谈话难、资源有限等许多特殊问题。根据社工的实践经验,与案主的第一次见面,一般是由居、村委治保主任或民警带领到案主家里去,因为这些人对案主“知根知底”,且都是过去对案主的“管教主体”。由此可见,“过渡社会工作模式”实施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就已突显出社区资源对于社工工作的重要性。

    2.案主分类

    一般而言,社工会面临三类“案主”,即“人在户在”、“人户分离”与“大墙(监狱)内”等。对于“大墙内”的案主,禁毒主管机构只是笼统地提出他们应当是社工延伸服务的对象,没有其它更具体的要求;对于“人户分离”的案主,禁毒主管机构提出了“下落不明者查找率”的要求,但由于上海是个开放性城市,并且正在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致使该项工作很难落实到位;“人在户在”的案主是社工的重点服务对象,禁毒主管机构也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四个率”(建档率、接触率、谈话率、个案设计率),这类案主约占每个社工总服务对象的三分之一强。

    对于“人在户在”的案主,社工在实践中又做了一次“ABC分类”,即A类(有吸毒行为者)、B类(一般药物滥用者)与C类(严重药物滥用者)。A类案主只是偶尔有吸毒行为,还没有形成药物依赖,社工认为此类案主只要放在“社会面”上控制就可以了,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大的危害,但是对于其中青少年吸毒行为者值得特别关注;B类案主为一般药物滥用者,即已形成药物依赖,但也存在“戒药”动机,属于“推一把就下去、拉一把就上来”的那种案主,这类服务对象是社工的“重点案主”;C类案主为严重药物滥用者,对于这类被称为是“带着花岗岩脑袋去见上帝”的人,社工认为自己是无能为力的,他们应当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按照常理,A、B、C三类对象所占的比例,应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好的案主”(A类)与“差的案主”(C类)占“小头”,而“中间层的案主”(B类)占“大头”。但实际情况却是,“差的案主”(C类)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原因就在于药物滥用的复吸率太高了。

    这样,经过两次分类,社工基本上可以确定B类(一般药物滥用者或有戒药动机的药物滥用者)案主为自己的重点服务对象,由此就进入了下一个程序。

    3.建立基本信任关系

    在具体做B类(一般药物滥用者或有戒药动机的药物滥用者)案主的服务工作时,案主并不会主动寻求社工的帮助,相反,他们对社工存在着较强的戒备和防范心理。在他们最初的印象里,社工是代表政府来“管”他们的,而不是像社工所声称的那样是来帮助他们的。这种情况,一方面与社工在找案阶段由治保主任或民警陪同不无关系,但更主要的因素恐怕还是社工与案主之间没有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关系。因此,社工与案主之间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对于个案工作具有重要的“破题”意义。

    至于如何与案主建立信任关系,社工在实务过程中“发明”了很多好方法。如“走近案主三步曲”,先从外围搜集案主资料,然后以平等、尊重、接纳的态度接触案主,最后还要帮助案主办一些实事;“选准切入点”也是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步骤;此外,对案主及其家人的称呼也很重要,称呼要亲切自然,这样可以拉近彼此的距离,等等。

    4.挖掘整合社区资源协助案主解决实际问题

    整合社区资源协助案主解决实际问题既是与案主建立信任关系的途径之一,也是服务计划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步骤。吸毒者因长期吸食毒品会给个人、家庭及社会造成多重危害,如失业、疾病、经济困难、家庭关系紧张、违法犯罪等。社工在与案主建立起基本信任关系之后,就要着手帮助案主解决一些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如就业问题、就医问题、低保问题、劳动技能培训、户口问题、子女入学问题、经济困难问题、家庭关系紧张、社会适应不良等问题。这些工作当然离社工“助人自助”的理念还有距离,过多地做这些工作并且还有“非专业化”的嫌疑。但是,如果从“过渡期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的要求来看,上述“非专业化”的工作又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是达致专业化的重要手段或途径,即所谓“以非专业化的手段推进专业化”。

    至于如何整合社区资源协助案主解决实际问题,社工在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线索,如,充分挖掘街道、社区、劳动服务所的就业信息资源,多方招募志愿者,建立各类就业基地,建立和巩固自然支持系统,运用同伴教育者,动员个人社会资本等。

    5.针对不同类型案主运用不同专业社会工作模式

    当社工走完了第三个步骤和第四个步骤之后,常会感叹:我们该谈的都谈了,该介绍的都介绍了,下一步该如何深入就没有办法了。这第五个步骤,即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主施以不同的专业社会工作模式,或许是引导社工从专业方向深入的一个重要环节。

    专业社会工作模式有不下十几种,但在社工实践中真正行之有效的却并不多,主要有理性情绪治疗模式、人本治疗模式、行为治疗模式、家庭联合治疗模式等。这些不同治疗模式还要根据不同案主的类型加以应用,如,理性情绪治疗模式针对学历较低、性情粗暴、遇事缺乏冷寂的案主较为有效,人本治疗模式针对容易接受新事物、有一定文化层次的青年案主有效,行为治疗模式则针对想法简单、行事粗暴、文化层次低的一类案主有效,家庭联合治疗模式针对家庭关系紧张、精神脆弱、抗挫折性相对较差的一类案主有效,等等。

    6.探索专业戒毒康复手法

    国内外对戒毒模式的研究和探索已有丰硕成果,如我国以强制戒毒为主体、劳教戒毒与自愿戒毒为辅的戒毒体系,手术戒毒,韩氏戒毒仪,中药戒毒,美沙酮维持,福音戒毒,冷火鸡戒毒法等。上述戒毒模式在消解吸毒者的“生理依赖”方面是有积极成效的,但是在“心理康复”、“行为矫正”和“社区康复”等戒毒康复方面的收效不大。为此,国内外又发展出了诸如治疗社区(TC)、动机式干预等戒毒康复的方法。目前,上海禁毒社工对专业戒毒康复手法的探索才刚刚起步。

    7.结案

    传统个案工作的结案有几种情况,如完成预期的工作目标(以契约方式)、转介、案主个人原因等。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结案有一些特殊性:一个是结案标准问题,以戒断毒瘾作为结案标准显然太高,以帮助案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作为标准又太低;另外一个就是国内药物滥用者尚不接受“契约服务”的方式,从而使结案缺少正规性。为解决这两个问题,目前已有“一人一事一案”(阶段性结案的概念)、社会功能康复、药物滥用者滥药程度降低等等多元标准。

    五、“过渡社会工作模式”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上海禁毒社会工作制度运行近两年来,在加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管理、解决吸毒人员基本生活问题、促进吸毒人员心理康复和社区康复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禁毒社会工作毕竟是新生事物,社区戒毒康复模式的探索也才刚刚开始。因此,制度运行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诸多瓶颈问题。正视和努力解决这些瓶颈问题是引导上海社区戒毒康复模式走向深入的重要步骤。

    1.机关化行政化问题

    禁毒社团是政府扶持的结果,在初期运作中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但是禁毒社团毕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它的管理方式、运作方式都应当按照非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运作,最终走向自主运作的道路,而不是变成“二政府”。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方式也应当避免机关化倾向,建立起弹性工作制。但是,不要机关化、行政化,并不意味着社会工作就没有行政、社会工作就不需要管理。在避免行政化、机关化的同时,我们还要确立起包括募款、策略管理、公关、策划、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领导、沟通等在内的社会工作行政概念,以实现社会工作管理的专业化。

    2.社工资源匮乏,无抓手

    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联系工作中无政策体制的依托,造成靠情面、拉关系的工作方式,使社工在开展业务工作中感到不便与无奈。此外,社工专业戒毒康复手法也比较欠缺。社工目前除了帮助案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除了模拟一些专业社会工作模式之外,下一步的专业深入需要具备包括动机式干预、防复吸、生活教育训练等技术在内的专业戒毒康复手法。

    3.重禁毒、轻戒毒康复

    禁毒人民战争的战略决策及其五大战役部署,将中国禁毒斗争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上海围绕禁毒人民战争开展的堵源节流、禁吸戒毒和社会帮教等战役,以及将禁毒工作纳入街镇综治考核范畴,也体现了市委、市政府禁毒的坚强决心和意志。如此以来,社工的落地问题就能较好解决了。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强大的禁毒斗争面前,容易出现重禁毒轻戒毒康复的倾向。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社工容易变成“二警察”、“二综治”甚至是“高级协管员”。

    4.社区戒毒的法律地位问题

    目前上海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仅仅是发挥社会帮教功能,还是可以成为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之外的第四种戒毒模式。如果仅仅是发挥社会帮教功能,显然有些狭窄。但如果承认社区戒毒康复模式的法律地位,就要相应地明确界定社团和社工的定位及其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关系。社团在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中要找到平衡点,社工在管控者与助人者之间也要找到平衡点。

    5.药物滥用者的法律定位及其社会保障问题

    药物滥用者是特殊高危弱势人群,回归社会过程中普遍面临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现象,加剧了他们的边缘化地位,致使他们始终陷于戒断与复吸的恶性循环之中。建议在法律上对这一人群给予明确定位,区分他们是病人、受害者还是违法犯罪者,是偶一为之还是屡戒屡吸,是受骗误吸还是长期依赖,对不同类型的滥药者采取区别对待政策。此外,既然药物滥用者属于特殊弱势人群,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配套社会保障机制,包括加强社会救助力量,寻求民间禁毒社会资源的融入等,以给予药物滥用者更多社会支持与人性关爱。

    6.尿检无法可依

    禁吸戒毒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吸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尿样检测工作,以确定其是否吸毒。但长期以来对吸毒人员的尿检基本上无法可依,现在社工与民警签订的委托尿检协议书也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

    7.戒毒工作成果评估标准的理想化

    实践证明,毒难戒,90%以上的高复吸屡即是明证。因此,不应单纯将戒断率或复吸不复吸作为评估戒毒工作成果的唯一标准,片面追求高戒断率指标。建议以“操守”概念、递减概念、社会康复概念等替代“戒断”、“复吸”等概念,以使评估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8.强政府背景下社团自主运作问题

    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创新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思路,已循序展开。在制度创新启动阶段,主要强调政府的“主导推动”,尤其是市级政府的推动;在制度创新扩散阶段,则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团自主运作”上来。但是,在社团普遍缺乏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情况下,政府不会主动退出制度创新进程。因此,社团的自主运作决不是社团自身的管理问题,而是涉及到如何协调政府与社团、社团与市场等重大关系问题。强政府背景下的社团自主运作成功与否事关上海社会工作制度试验的成败。

    9.经费问题

    现在社工工资主要来自各区县财政支出,社团运作经费则大部分来自政法选聘社工的人头费剩余。假如三年之后他们全部回原单位,社团的运作经费就恐怕捉襟见肘了。在社团还缺乏自主募款能力的情况下,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显得尤其迫切。

    10.社工人才流失问题

    由于社工的待遇和社会地位还不是很高,社团内部的激励机制还不健全,三个社团社工的流失率普遍较高,有些社团已达到15%左右。高流失率既是对社会工作行政的挑战,更是对职业前景的挑战。

    六、若干对策建议

    作为新生事物,禁毒社会工作模式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只要我们不仅从理念和专业技术的角度,而且从制度和社会政策的角度重视这项工作,那么禁毒社会工作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功能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彰显。

    1.实施理念

    (1)“三种专业化”的理念

    在禁毒社会工作模式在全市推开之后,试点区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比如就业难、谈话难、见面难的问题就成为了普遍性问题。社工普遍有无力感、迷茫感,觉得自己做得很多工作都是“非专业化”工作,对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比较悲观。其实,这种对专业化的理解是比较狭窄的。社会工作的专业化,除了“社会工作手法的专业化”之外,还应当包括社会工作管理的专业化和志愿者的专业化。

    这里之所以要提出“三种专业化”的理念,主要是基于现在流行的三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上面所提到的“专业化悲观论”,认为我们现阶段主要是做“非专业化”工作,专业化工作很难深入下去。这种倾向显然把专业化理解得比较狭窄,认为就是指“社工手法的专业化”。第二种倾向认为社会工作要力戒机关行政化,就是社会工作不需要专门的行政人员和行政工作。这种倾向显然是走过了头,将社会工作行政或社会工作管理排除到视野之外。第三种倾向认为包括居委会干部、民警、公务员、学生、企业家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做志愿者,这种倾向显然是把志愿者工作“虚化”或“形式化”了。

    把社会工作专业化做如此“宽泛”的理解,其目的在于拓展我们推进专业化进程的思路。

    (2)“正常化”概念

    正常化概念最早由美国的沃尔芬伯格阐发。它最先应用于精神障碍者,后发现它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其他重要的受照顾成人群体。正常化概念确定了个人具有这样一种权利,即按照一定社会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过尽可能正常的生活。[7]在英国社区照顾的背景下,它与“去机构化”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虽然对于上海的禁毒工作而言,“机构化”或“大型机构化”还不称其为问题,但是吸毒者回归社会问题以及后续的社区照管问题却日益成为戒毒康复工作的瓶颈所在。因此,提早引介正常化概念,对于提醒社会重视吸毒者的社区照管、探索禁吸戒毒良策以及引导政府投资于高危弱势群体的社会照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2.介入策略

    上海的社会工作专业化进程从个案工作切入,应该说在当时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不仅在于个案工作占有社会工作四分之三世纪的发展优势,而且在于它是一个合格社工的基本功,是培养新社工的重要方式。但当经过一年的实践之后,我们发现很多社工做得最多的工作并不是专业个案工作,而是专业之外的工作,如解决案主的低保问题、帮助案主就业、就学等,这些“非专业性工作”几乎占据了社工大部分的工作时间,并且为大众媒体广为传播,形成对社会一定的误导。当社工自己还在“蹒跚学步”的时候,就让他(或她)担负起如此众多的责任,肯定是不现实的,效果也不会太理想。按照有些实务工作者的说法,就是我们的社会工作没有“落地”!所以,当社工们疑惑,“该谈得都谈了,该解决得都解决了,该介绍得都介绍完了,下一步该怎么办?”,这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推进专业化的问题。

    根据社会工作三种专业化的理念,笔者以为,推进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相应的也有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从社工手法的角度推进,现在这个方向已经遇到了诸多“瓶颈”问题;另一个方向,就是从管理的专业化角度推进,具体地说,就是以管理的专业化推动社工手法的专业化和志愿者的专业化,进而推进整个专业化的发展。

    3.政策建议

    (1)加快推进社区禁毒地方立法。目前禁毒社工的法律定位模糊,导致很多工作开展艰难。上海应当积极总结实践经验,加快推行社区禁毒的地方立法,以使禁毒社会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将街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框架”。现在看来,原有的预防犯罪体系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它只涉及到市、区两级层面,而将更基层的社区街镇层面忽视了,而后者正是社工工作的平台。因此,应当根据现实需要,修订原有的政府购买服务框架,将街镇也囊括进去。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政府多层级性。

    (3)在禁毒办、预防办、综治办等党委政府部门引入社会工作员制度。上述部门都是禁毒社工的业务主管部门,但是这些业务主要是“禁毒”方面,而不是“社会工作”方面。因此,建议在上述党委政府部门设立社会工作者岗位,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指导禁毒社工站和禁毒社工开展专业服务工作,另一方面也会大大提升禁毒社工的职业地位。

    (4)建构针对高危弱势群体的社区照管政策。既然在社会工作实施过程中,已将吸毒者、刑释解教人员、边缘青少年等定位为特殊弱势群体,那就需要在社会政策层面给予这些高危弱势人群以适当的救助及福利服务措施,并支持中途宿舍等专业服务的开展。这既是实践“正常化”概念的有力措施,也是对禁毒社工的有力政策支持。

    (5)引入个案管理制度。在社区照管政策的框架下,为了满足案主需求及促使资源有效和有效率地被使用,就要引入个案管理制度或照顾管理制度。个案管理者主要的任务包括案主需求评估、设计照顾计划、监督照顾计划的执行以及对照顾效果的评估等。英国的个案管理制度由经理、社工员和照顾人员组成。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个案管理制度对于构建案主的非正式支持系统是有益的,因为照顾人员可以是案主的亲属或邻居,而不必是专业人员。但同时它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具体措施

    (1)明确定义社团的使命。

    (2)增强董事会的功能。

    (3)为志愿者建立职业阶梯。

    (4)确立非营利市场的概念,倡导一种社会企业家精神。

    (5)坚持并完善禁毒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制度。

    (6)积极探索同辈辅导方式。

    (7)在舞厅等青少年聚集地设立临时身体健康检查站。

    (8)对海洛因滥用者广泛使用动机式干预法等。

    本文基于上海禁毒社会工作实践,分别从核心概念、实施原则、工作手法以及实施程序等四个方面,初步建构了一个“过渡社会工作模式”的基本框架,并就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做出了一定的回应。在社会工作实践才刚刚起步的时候,任何理论建构无疑都是一种冒险行为。另外,“过渡社会工作模式”概念本身也不一定非常准确,可能其描述力大于解释力。但是,本文的初衷并不在于提供一个完备的理论框架,而是提供一个启发进一步思考的框架;更重要的是,本文期望通过概括和总结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实践,努力回应当前社工所面临的挑战,并尝试发展一种实践的社会工作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更愿意被看作是社会工作本土化努力的一部分。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

    注释

    [1] 上海市禁毒社会工作者培训班学习资料[R].上海:上海市司法社会工作者培训办公室编制,2003.

    [2] 何洁云,阮曾媛琪,主编.迈向新世纪——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新趋势[C].香港: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9.202-203

    [3] 科斯,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 杜新忠.对我国现行戒毒模式的调查与建议.公安部2004年首届禁毒论坛交流论文

    [5] 郭建安,李荣文.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20

    [6] 张锦红.跨越迷墙:药物滥用22讲[C].香港:香港基督教服务处,1999.113

    [7] 夏学銮.社区照顾的理论.政策与实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0

    参考文献

    1.廖荣利(1988):《社会工作理论与模式》,台北:五南图书公司。

    2.Barry Cournoyer (1997):《社会工作实务手册》,台北:洪叶文化公司。

    3.黄源协(2001):《社会工作管理》,台北:扬智文化公司。

    4.William R. Miller & Stephen Rollnick (1995):《动机式晤谈法》,台北: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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