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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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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收戒吸毒人员办理程序
无毒社区与帮教
2007-07-08 21:32:32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处理吸毒违法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浙江省禁毒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收戒吸毒人员办理程序。

    一、查获吸食阿片类毒品嫌疑人员,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即认定为吸毒成瘾。尿样毒品检测呈阴性,或吸毒证据不足的,不认定为吸毒成瘾。

    查获吸食苯丙胺类毒品嫌疑人员,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认定处理。

    二、依法对查获的吸毒嫌疑人员采集尿样,现场(或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尿样毒品检测。

采集尿样工作,由公安民警进行。采集妇女尿样,由女公安民警进行。

尿样毒品检测,由具有尿检资格的人员进行。尿样毒品检测结果应当制作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盖鉴定专用章。检测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

    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且本人拒不承认吸毒行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当作催瘾医学实验。

    三、依法对查获的吸毒嫌疑人员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讯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严禁刑讯逼供。   

    四、确认为吸毒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填写《吸毒人员登记表》和《毒品治安案件登记表》,并且通过公安网《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详细核对其真实身份。一时无法查明身份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吸毒人员身份栏中注明“待查”,并在二周内查实其身份。

    五、认定吸毒的,承办单位应当将新填写的《吸毒人员登记表》和《毒品治安案件登记表》,与禁毒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甄别初吸、复吸,同时必须上网核查是否为逃犯。

    凡需对吸毒人员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填写《治安行政处罚呈批表》,由县级以上公安禁毒、法制部门审核,公安局领导审批。

    凡需对吸毒人员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填写《强制戒毒呈批表》,由县级以上公安禁毒、法制部门审核,公安局领导审批。

    凡需对吸毒人员作出劳教戒毒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填写《劳教戒毒呈批表》,按劳动教养报批程序报批。

六、决定治安行政处罚、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自决定之日起三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内,由承办单位向吸毒人员家属、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发出通知。

    七、禁毒部门或其他承办单位,应当按禁毒信息系统传输流程和要求,将《吸毒人员登记表》和《毒品治安案件登记表》中的内容录入至禁毒信息系统。对禁毒信息系统中已有的吸毒人员,应当补充、完善信息。

    八、对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出所人员、限期戒毒人员,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人员管理,并根据省综治委、省禁毒委《吸毒人员戒毒帮教暂行规定》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成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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