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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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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建设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的构想
2015-07-27 22:51:11 来自: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 作者:严朝晖 阅读量:1

  一、基本构想

  (一)区域划分。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和戒毒社区三个区域地理位置相对邻近,呈现出由内到外的层层递进关系。由于劳教制度废止后,全国各省的劳教所大多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着收治戒毒人员的主要任务,戒毒主体作用明显,为核心区;戒毒康复中心介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康复社区之间,为过渡区;康复社区为处于最外围的拓展区,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

  (二)功能设置。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四种戒毒措施,其中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为戒毒社区功能,戒毒康复戒毒措施一般归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戒毒人员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通过隔离手段,被动接受强制性戒毒措施,同时具备“惩戒性”、“社会控制性”和“治疗性”三重属性;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由公安机关责令戒毒人员参与,同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戒毒康复通过戒毒人员与行政主管单位签订协议形式形成基本契约,属于戒毒人员的自愿行为。

  (三)人员构成。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中心建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体验区、社会自愿戒毒人员的戒毒区;康复社区收治社会自愿戒毒人员,建成集戒毒、康复、医疗、培训、生活、就业、社区等功能为一体的“无毒社区”和“安全岛”。

  (四)康复社区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关系。这里指的康复社区,是指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的康复社区,康复社区建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外,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康复社区不同,不存在职能移交的问题,法律也并没有禁止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建立康复社区。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社区建立联系最常见的方式是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指导站,但这样的指导站面临着吸毒人员较少难以充分发挥指导职能等问题。由于康复社区是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的,所以在加强衔接和管理方面与指导站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后可以自愿进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由熟人组成的小型社会。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参与到康复社区管理中,可以使吸毒人员产生心理上的安全感,更容易安心居住、戒毒,提高吸毒人员的社区管控率。

  二、建设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的必要性

  (一)戒毒是一道世界性难题。“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毒品,吸之易,戒之难。戒毒,已成为全世界公认的难题。吸毒人员经过强制隔离戒毒重返社会后,一方面,面对社会的歧视和排斥,他们很难融入社会;另一方面,身处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困境,他们会对生活丧失勇气和信心。于是,很多人陷入了戒毒——复吸——再戒毒——再复吸的怪圈。分析中外戒毒工作的经验教训可以清楚地看出,有效地降低复吸率一直是各国戒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全世界尚未找到某一种单一显效的戒毒模式,因此探索适合本地区社情、毒情的综合化、多元化和科学化的戒毒路径是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

  (二)戒毒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禁毒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戒毒人员出所后失控和社会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是复吸率高的主要原因。矫治工作的实践表明: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要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辅导巩固三个阶段。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思考,把吸毒者送入戒毒场所进行强制戒毒,主要解决的是生理脱毒。但是,吸毒者在生理上脱毒相对是比较容易的,而吸毒者的心理脱毒即在心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则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矫治期满的戒毒者最终还将回归社会。因此,心理脱毒和辅导巩固才是检验戒毒质量、考验戒毒者的关键。所以,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开展的有关治疗、教育、巩固工作是整个戒毒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理应纳入整个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

  (三)戒毒是一项长期性任务。吸毒是一种具有反复发作倾向的慢性脑疾病,吸毒者是这类疾病的特殊患者。因此在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仍然需要专业机构(戒毒康复社区)对其采取督导措施,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减少毒瘾的反复发作。虽然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但是这两项工作具体实施仍然具有一定难度。一是城市化问题, 在农村实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是非常困难的。二是社区戒毒、康复需要大量的专业工作人员, 牵涉的部门多、成本大。这些因素在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发展。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康复社区,不仅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提高戒毒康复的专业化水平,而且在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之间建立对接机制, 也有利于解决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衔接不紧问题,为戒毒人员提供更全面的后续照管。

  (四)符合人格社会化成长规律。戒毒人员有一个人格再社会化的过程。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根据《禁毒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从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成为限制人身自由的非自由人,会产生社会人格的变异,即从开放性转为封闭性。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后,转入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中心从实际操作看,管理者仍是民警,戒毒康复人员的活动范围和自由度有限,签约的时间多在一年以内,人格成长还没有完全摆脱封闭性场所的影响,处于半社会化状态。完成戒毒康复,转入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康复社区是一个完全社会化的场所,戒毒人员的生活、学习、就业、居家、社交可以与社会进行“零对接”,最终实现人格再社会化。

  三、建设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的可行性

  (一)法律政策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国家禁毒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就地方政府对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着重指出,要建立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场所康复与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两个意见旨在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禁毒工作,给予地方禁毒戒毒工作更大的支持力度。建设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尤其是康复社区的建设,需要与地方戒毒工作紧密衔接,获得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不断加深社会人才、资金、信息、企业等介入程度,才能最终做“大”康复社区,画圆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戒毒功能圈。

  (二)现实需求大。受国内大趋势影响,当前我国禁毒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吸毒人群还在持续扩大,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安全问题,根据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提供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247.5万人,同比上升18%,其中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4.2万余人,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18.4万余人,这意味着还有近204万吸毒人员流落、分散在各个社区和乡镇。康复社区可以通过为上述大量的吸毒人员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统一提供就业岗位、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吸引一批吸毒人员留在社区生活就业,又满足他们戒毒的需求。

  (三)戒毒系统具备比较优势。与地方建立戒毒社区相比,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戒毒社区,具备了4方面的比较优势。1、地理位置。强制隔离戒毒所大多位于城乡结合部,与城市保持一定距离,既能享受郊区较好的空气、水和植被绿化资源,又能享受城市的经济、人文等资源。2、土地资源。部分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拥有较多的可供开发的土地,经审批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康复社区有足够的空间。3、硬件设施。所内的戒毒区、生活区、办公区、活动区和生产区功能齐全,具有开展专业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和法制、文化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设施条件,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完备的物质保障。4、专业队伍。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初步形成了认知矫正、心理咨询、康复训练、戒毒医疗、应急处置等专业队伍,戒毒矫治工作经验丰富,可以为戒毒社区的运转提供人才和业务支持。5、场所功能。司法部首批试点建立的25家戒毒康复中心,大多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除湖南白泥湖戒毒康复所、广东三水戒毒康复所等少数几家单独建所外,其余仍属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内设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了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两种功能,为拓展戒毒工作链条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前期探索奠定基础。1、2008年《禁毒法》出台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开展了戒毒模式的探索建立工作。截止2014年上半年,共建立了十多种戒毒模式,助推戒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2、司法部在全国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试点工作,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紧密衔接,根据国家禁毒委有关规定,收治了一批符合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中心体验戒毒康复。二是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紧密衔接。在戒毒康复中心建立小型社区,实行社区化管理,收治地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生理脱毒、身体康复等服务。3、对外延伸矫治手臂,加强后续照管。其中,湖南省在戒毒所在社区建立“戒毒工作指导站”,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业务支持,实现戒毒所和社区戒毒的对接;海南省发展戒毒志愿者组织“戒毒励志援助会”,以协会形式把戒毒者、家庭、社会力量组合起来,形成多方力量合力的立体帮教体系;安徽省在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模拟社区”,帮助戒毒人员更快适应社会生活。上述一系列的探索工作,从实践的层面为建立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奠定了基础。

  四、实现路径

  围绕“建立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这一目标,立足现有条件,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积极创新突破,以公益品牌吸引社会资源介入,不断优化配置戒毒资源,完善“三大”功能区,提高综合戒治效果。

  (一)优化场所功能布局,为建设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奠定基础。在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的功能区域设计中,涉及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和康复社区,需要根据实际,对上述3个区域进行优化设计。具体是:1、在选址上,充分考虑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和康复社区间的距离,可以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之间建立康复社区,使三者在地理上保持紧密联系,方便戒毒人员流转。2、在规划上,要注意把握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之间的关系,按照近期和中远期时间段,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戒毒工作要求,抓好强制隔离戒毒所布局调整,使其在内部区域划分上符合戒毒工作的一般规律,完成由劳教场所向戒毒场所的转型;按照核心区、过渡区、拓展区三区递进的模式,参照地方社区布局,规划康复社区建设土地、内部布局、资金、设备、人员投入等事项,既要符合科学性,也要突出可操作性。3、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分解重点工作,落实责任人,扎实做好分步推进工作,确保“一张蓝图画到底”。4、定位三区发展目标,其中核心区要做“强”,实现“戒毒能力强、队伍专业强、安全防范强”。过渡区要做“精”,实现“戒毒业务精深、管理方式精细、场所布局精致”。拓展区要做“大”,实现“社会支持力度大、人员收治规模大、功能示范效应大”。同时,建立核心区、过渡区、康复社区人员流转、制度对接、信息互通的衔接机制,使“三区”功能形成体系。

  (二)推进专业化建设,增强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发展能力。专业化建设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戒毒模式的专业化,二是戒毒团队的专业化。戒毒模式:有学者提出,现在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有“分期型”、“理念引导型”、“分合型”和“精神戒毒型”四大类型,“分期型”模式将成为全国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那么,如何按照“分期型”的思路,结合“大戒毒、大矫治”的理念,也可以将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分期,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分为教育适应期、康复巩固期和回归指导期;戒毒康复中心分为生理脱毒期和社会体验期;经过戒毒康复中心的体验后,吸毒人员进一步流转到康复社区,可以将吸毒人员在康复社区居住、生活的时段定为社会成长期。在分期上形成生理脱毒期、教育适应期、康复巩固期、社会体验期和社会成长期五期。在矫治举措方面,主要实行医疗戒毒、心理矫治、体能康复、认知矫正、习艺培训五种手段有机结合,综合戒治。戒毒团队:从戒毒团队的分层来看,在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内,应该有专家型戒毒民警、专业型戒毒民警两种。专家型戒毒民警数量较少,主要从事前沿性戒毒理论、实操技术的研究和课题调研工作,为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专业型戒毒民警数量较多,大致应该有认知矫正、医疗戒毒、心理矫治、体能康复、回归指导四支队伍,人员通过相应的资格认证;从戒毒团队的内外来看,应该包括所内的人才队伍和所外的社会自愿帮教队伍,社会自愿帮教队伍多吸纳戒毒成功人士、戒毒专家、大学教授等人员,提高帮教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提升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发展质量。在管理方面,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存在三种管理层级:以民警管理为主的强制隔离戒毒,以戒毒人员半自主管理为主的戒毒康复和以戒毒人员自主管理为主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种管理中,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和戒毒康复管理模式较为成熟,前者各省提出了类似的戒毒模式,在管理上做到了分类、分区、分别、分级;后者以湖南白泥湖戒毒康复所为代表,设立了“急性脱毒区、集中管理区、自主管理区和回归适应区”,各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康复社区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内部管理的规范化上,除了要参照地方社区的管理方式外,重点是突出戒毒、康复的特色。一是以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主导,地方综治、公安、街道、卫生等部门参与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总体管理,主要发展目标、规划决策,主要制度制定、对外联络协作和安全防范等;二是以社区戒毒人员自主成立协管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负责戒毒人员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制度制定后需报管理委员会批准。社区内可以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戒毒人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三是在制度机制完善方面,要建立社区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机制、技能培训机制、督导考核机制、表彰激励机制、无缝衔接机制、帮扶工作机制、联系沟通机制、美沙酮免费维持治疗制度、心理咨询制度、尿检制度、谈心家访制度等。四是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和质量,逐步形成社区公共服务、保障服务、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体系。

  (四)坚持社会化发展方向,拓宽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发展空间。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要想科学、长远发展,需要解决好戒毒人员生理脱毒、就业和运行资金保障三大问题。生理脱毒:戒毒人员在公安戒毒所3—6个月后再送到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急性脱毒问题已经解决,除非地方公安直送,强制隔离戒毒所一般仅存在治疗稽延性症状及并发症的问题。戒毒康复中心直接收治吸毒人员,该类人员中大部分没有经历过生理脱毒,需要在戒毒康复中心进行生理脱毒。生理脱毒这一关过不了,戒毒康复中心的收治人数就很难较大增长。要通过委托培训、购买医疗服务、所校合作引进戒毒康复人才等方式增强生理脱毒力量。戒毒康复场所在保障基础医疗的基础上,应该大力发展戒毒医疗业务,为生理脱毒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脱毒治疗收取基本费用。就业: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实行强制性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的效果不明显,能够通过所企合作,实现出所即就业的仅占极小部分。戒毒康复中心康复人员在场所内就业的情况,因各省省情不同而有所区别,毒情爆发时间晚经济发达地区,戒毒人员在所内就业意愿不强(如浙江);毒情爆发时间早经济发达地区,戒毒人员在所内就业意愿强(如广东)。因此,在保障戒毒人员就业方面,可以实行两条腿走路。一是加强所企合作。利用土地和人力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来所落户。在生产项目的引进上,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性和经济性。二是鼓励戒毒人员自主创业。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拥有较多的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土地租赁的形式,对戒毒康复中心和康复社区人员给予一定的就业扶持。同时,由于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整体戒毒时间拉长,可以考虑与社会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合作,按照核心区、过渡区、康复社区三区递进的理念,对应开展初、中、高级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戒毒人员的就业能力。运行资金保障:戒毒康复中心和康复社区的日常运行资金,财政上是不完全保障的。要以做公益、慈善为品牌,大胆开展对外立体式宣传,通过电视广告、公益演出以及争取基金会支持等,募集社会爱心善款。要组织民警走出去,到周边地市、社区、街道宣传禁毒戒毒知识,与地方政府建立所地合作关系,争取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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