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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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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
戒毒人员康复和回归社会后的就业保障问题研究
2014-11-25 20:50:04 来自:未知 作者:杜新忠 阅读量:1

  一、构建戒毒人员康复体系
  
  戒毒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心理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科学方法,使产生特殊药物(毒品)依赖性的人由于吸食毒品而损坏或丧失的生理功能、社会功能等尽快地、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并帮助他们逐步增强体格、精神、社会和经济等方面能力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戒毒康复包括身体康复(通过医学治疗和训练促进康复)、心理康复(利用心理咨询和矫治手段促进康复)、职业康复(恢复就业能力取得就业机会)以及社会康复(在社会层次上采取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措施,促使吸毒者能重返社会)。
  
  (一)身体康复
  
  1.脱毒治疗。这是戒毒人员戒毒的第一阶段。第一,要对戒毒人员建立个人详细档案,为有针对性的开展戒毒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第二,开展医疗体检。通过医生与患者进行提问与回答的方式了解吸毒发生与发展的过程,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疾病的诊断和处理有很大影响,是进行下一步检查的先决条件。对戒毒人员的心脏、肺、血液、是否有性病、艾滋病等进行检查,根据结果来制订治疗方案和计划。第三,可以使用干戒法、理疗脱毒法等非药物脱毒法。干戒法让患者停用毒品,出现戒断症状,使其自然发展,自然消退。理疗脱毒法是用理疗的方法(包括针灸)减轻患者的戒断症状。前者是比较痛苦,但是成本低,后者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第四,药物脱毒法。药物脱毒治疗的方法和时间长短,应根据毒品的纯度、患者的吸毒量、患者的吸毒时间、患者的戒断反应程度、患者的身体状况选择。戒毒人员由于长期用药,机体与药物相互作用建立了药物存在下的平衡状态(身体依赖),停止用药,则破坏了这种平衡,出现戒断症状反应,严重的可出现生命危险,所以一般运用递减治疗。例如,利用美沙酮和吗啡一样的药理作用来替代毒品,剂量逐渐递减,有助于缓解戒断症状。
  
  2.康体训练。毒品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巨大的危害作用。长期吸食毒品的人,不仅从精神上对毒品产生依赖,而且身体机能组织遭到很大的破坏。为了恢复戒毒人员的身体机能,每天组织戒毒人员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健身器材锻炼、做健身操以及进行跳绳、打羽毛球、乒乓球、篮球等体育锻炼。由于戒毒人员平时养成了好逸恶劳的生活作风,生活懒散,无规律,因此,还要组织他们进行军事队列训练,实行军事化管理,以培养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根据实际情况拓展体能训练,逐渐加大训练强度,不断提高戒毒人员的身体素质。戒毒机关还应按照康体训练方案,合理搭配餐饮营养。劳动矫治部门根据身体康复期体质较差的戒毒人员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手加工习艺性劳动。
  
  (二)心理康复
  
  心理康复又称精神康复。是运用心理学的原则与方法,通过依赖者与治疗者的相互作用关系,使依赖者的心理、情绪、认识行为等问题得到解决的方法。简单地讲是利用尽量可能的各种条件和措施使依赖者的精神活动及心理行为得到最大限度的调整和恢复。目前,国内外戒毒的成功率很低,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毒品的毒性很强,二是吸毒行为与吸毒者的个体素质、生活环境密切相关。吸毒行为在事实上反映了吸毒者的人格结构、社会环境及生活中的严重问题。导致戒毒人员产生心理依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几乎所有的戒毒人员都无法用意志去摆脱这种“心瘾”,因此,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康复是一个新的课题。
  
  1.精神分析疗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与毒品成瘾人格的治疗。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是弗洛伊德,根据他的理论进行精神分析治疗揭露潜意识的东西,着重于治本,而不是治标。
  
  第一,精神宣泄。戒毒人员能自由表达被压抑的情绪,或对早年经验的再体验。如果让戒毒人员重新在心理上体验过去的挫折,并把潜抑的感情宣泄出来,他们就有了认识它、克服它的可能性。例如,让他们观看有关吸食毒品危害的影片。
  
  第二,自省。集体学习牢记戒毒信条。通过分析,让戒毒人员了解自己内心冲突、焦虑的根源,于是就有了自省的可能性。经过自省,把症状的无意识隐意和动机揭露出来,使戒毒人员意识到症状的真正隐意而达到领悟,并要求从理智上、感情上都能接受。
  
  第三,反复剖析,即反复扩通。由于戒毒人员的症状已成为其心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使他们领悟病症的隐意,但在行为中仍会出现反复。心理治疗是个漫长的过程,要求戒毒人员和矫正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耐心,不断分析、理解、更正、体验,才能逐步从根子上改变戒毒人员的思维逻辑方式。
  
  2.行为治疗法。行为治疗又称为矫正或学习疗法。在行为疗法看来,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学习来的,导致这种学习力量存在于环境中。可见,行为治疗宗旨与戒毒的宗旨不谋而合。
  
  第一,系统脱敏法。是指对某种刺激的过敏性反应逐渐递减至消除为止。例如,在戒毒临床实践中可以将戒毒人员放置于一定的环境中,当毒品出现在戒毒人员眼前戒毒人员就会出现想吸食的反应时,即以强烈的电击。多次重复后,戒毒人员产生强烈恐惧反应,害怕触摸毒品,最后发展到戒毒人员对整个环境都有恐惧反应,然后再由强到弱的消除戒毒人员的恐惧。   第二,厌恶疗法。是一种帮助人们(包括患者)将所要戒除的靶行为(或症状)同某种使人厌恶的或惩罚性的刺激结合起来,通过厌恶性条件作用,从而达到戒除或减少靶行为出现的目的。在戒毒人员的靶症状即将出现时使用厌恶刺激,直到症状被控制后再停止。例如,当戒毒人员出现戒断症状时可以让他观看吸毒造成的危害的图展,通过电刺激、针刺造成疼痛,皮下注射阿朴吗啡一次2mg,造成恶心呕吐等感觉都能产生厌恶。
  
  (三)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是指以农村乡镇或城市街道为基地,对戒毒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戒毒人员在即将离开戒毒所或者戒毒康复中心之前要进行回归社会训练,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主要包括:进行出所教育,使其了解社会整体情况,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进行防止复吸的心理和行为训练;让家属和社区了解其在戒毒期间的表现,鼓励戒毒,为家庭和社区提供有针对性的资料。而社区作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第一站,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主要措施体现在:
  
  第一,依靠社区的人力资源,构建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工队伍。以往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主要依靠公安机关和志愿者开展社区康复工作,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打击吸毒行为,公安人员工作繁忙不可能经常性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而康复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因此,导致戒毒人员处于脱管状态。志愿者群体具有不确定性,只能是专业化队伍的辅助队伍。所以,必须依靠现有人力资源建设专业化的社工队伍。
  
  第二,尽可能利用社区原有的卫生保健和民政工作网点为戒毒人员做卫生保健讲座,提供一些好的康复保健方法,讲解各种传染病的防治方法以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强他们防范各种传染病的意识,对培养戒毒人员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创建无毒社区,做好宣传工作,为戒毒人员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组织戒毒人员参观戒毒及仿真毒品展、观看禁毒宣传片、进行吸毒违法性、危害性教育,启发其自觉认识吸毒危害,激发自我戒毒意识。
  
  第四,在社区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的、精神的、教育的、职业的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康复训练,使他们就地得到全面康复,回归社会。可以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比如,可以通过驾驶的技能培训获得技能重新就业。
  
  除此之外,还有职业康复、生活康复等等。这些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其最终目的是使戒毒人员重新走向社会。戒毒人员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只有这些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及就业保障才能真正的实现“面向未来”。
  
  二、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保障的意义
  
  2004年2月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教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要求以人为本,实现公平正义。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违法者回归社会后的社会及就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其意义是深远的。
  
  (一)做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卫生等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可以说没有稳定的社会,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更谈不上个人的发展。“稳定压倒一切”的号召是党和政府做好一切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我国的戒毒人员中大多数是经过教育改造,有弃旧从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但是,他们的心理上存在自卑意识,思想上不稳定,回到社会上,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帮助教育和妥善安置,很有可能复吸,步入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旦他们再次违法犯罪,其严重性和危害性都比较大,破案的难度也更大,而且还容易形成犯罪集团作案,流窜性比较强。因此,做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保障工作,让他们能够有业可就,生活有保障,不再去“混社会”。吸毒、贩毒一般是与其他社会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的,安置好他们的就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二)做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保障工作是维护戒毒人员生存、发展的权利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首先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他们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他们又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我国的《禁毒法》第52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根据法律规定,保障戒毒人员的公民权利,给予他们平等待遇,不歧视。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应该受到更多的社会优惠政策的扶持来解决当前的实际困难。人口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导致了我国在今后甚至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业形势都是比较严峻的。就业市场上的供求矛盾、劳动力质量与数量的矛盾,致使市场上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戒毒人员普遍科学文化素质比较低,与市场不能适应,在每年安置大量戒毒人员就业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戒毒人员的社会保障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当今社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是人全面发展的前提。对待戒毒人员以公平、尊重的态度从而促进了戒毒人员个体的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达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做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保障工作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
  
  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不是哪一个人的发达,而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使命。戒毒人员虽然在行为上已违法,但实际上只要是一心改过、悔过自新,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就可以被社会所接纳。而且戒毒人员中有不少人是高级知识分子,为他们提供好就业和社会保障,能使他们安下心来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增砖添瓦。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光辉历史,民族的复兴也不是一部分人的复兴,而是全民族各个成员的复兴,包括人种的复兴、文化的复兴、民族主义的复兴等等。戒毒人员是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就有责任为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而奋斗,但前提是戒毒人员要在生存的基础上才能去发展,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顺乎民心,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三、做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保障工作的途径
  
  1.各级党和政府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党对做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保障这项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各级安置帮教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安置部门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分工明确,使社会及就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部门的职能,汇聚力量,为安置工作的落实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
  
  3.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转变就业观念。对戒毒人员进行监督,根据国家和当地就业政策来调整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戒毒人员自己创业和在社区服务业岗位就业,不断总结经验,拓宽就业渠道,实现就业多样化。另外,还要对他们进行政策扶持,让他们享有社会保障。
  
  4.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扶持政策,加强技能培训。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教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方面要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让他们在就业方面有广阔的空间。劳动和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组织再就业培训,创建定点接收单位,政府对定点单位的发展也要给予一定的照顾。设立典型示范单位,对生活处于贫困的戒毒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享受社会救济金。
  
  5.培养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工队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专业的社工人才更具有职业化的特点,稳定性比较强,对于开展社区工作具有优越性。以往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非职业化的社工人员一方面无法指导戒毒人员很好的就业,使人员处于无人问津的境地;另一方面,非职业化的社工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能为戒毒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由于戒毒人员具有“心瘾”难戒的特点,再加上在步入社会后不能谋生存的职业,很容易走上再犯罪的道路。专业的社工队伍不仅能对戒毒人员起到监督作用,而且还可以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指导,教他们在社会中如何立足,提高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能力。
  
  6.整合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安置保障工作服务。积极调动共青团、妇联、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协助安置帮教部门做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保障工作。共青团和妇联可以发挥其在基层的宣传作用,探索新的就业途径,协调就业关系,联系就业部门。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空间,让戒毒人员在清洁、服务、公益性岗位上有所发展,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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