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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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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怎么布局更合理?
2017-09-21 21:14:33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扬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阅读量:1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新的戒毒措施,是整个戒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江苏省扬州市以各级禁毒办为主体,积极依靠基层组织,依托社区资源,逐步建立起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在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当前仍然存在一些制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有效开展的突出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创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公安禁毒部门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制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效开展的问题
  
  在对各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地调研中,笔者发现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有效开展。
  
  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未得到有效改变。根据禁毒法规定,虽然大多数乡镇(街道)成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但由于禁毒办设在公安部门,有些成员单位认为禁毒工作应是由公安部门落实,工作合力没有真正形成,禁毒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承担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大部分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布局不够合理。在已成立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中,乡镇占了大多数,但有些乡镇吸毒人员较少,符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更少,造成部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使用率不高,特别是少部分乡镇因无管理对象,虽然挂牌成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但由于无事可做,更没有实体化运行。
  
  戒毒社工专业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各地虽然招聘了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禁毒社工,但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只占少数,大部分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责任意识、法律知识等方面参差不齐,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缺乏积极性,工作不深入,与戒毒康复人员的谈话记录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出管控对象的思想情况、生活现状,影响了戒毒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戒毒康复人员漏管失控情况突出。随着城镇建设的加快,部分吸毒人员原有住房拆迁被安置他处,但户籍仍在原地,人户分离情况比较严重,加之有些吸毒人员行踪不定,查找、联系十分困难。此外,部分戒毒康复人员长期在外务工,通过外联工作,虽然能联系上一部分人员,但戒毒康复措施难以落到实处,超期未报等漏管失控问题比较突出。
  
  创新社会管理 推动问题破解
  
  公安禁毒部门要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契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积极研究创新社会管理的相应对策,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
  
  明确职责,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要明确公安、司法、民政、卫计等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市禁毒办要围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建立健全工作规范,畅通工作渠道;县级禁毒办要围绕戒毒治疗、教育转化、社会保障、帮教救助等方面,完善各项戒毒康复措施。
  
  因地制宜,创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各地应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借鉴相关示范单位(点)的经验做法,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心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相结合的组织体系,规范统一名称、标识、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整体水平。
  
  综合管理,加强戒毒社工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一支强有力的戒毒社工队伍,是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关键所在。要选拔一批精干的戒毒社工专职人员从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技能培训,鼓励他们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业务工作水平。要加强管理和考核,兑现奖惩措施,保证戒毒社工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源头优势。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承担着责令、管控、定期吸毒检测等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工作起点是从公安机关的责令决定开始的,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工作源头优势,主动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中心)对接,提高戒毒康复人员协议签订率和报到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脱失问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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