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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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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开展劳教场所戒毒矫治康复工作的思考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8-11-19 08:05:19 来自:监狱信息网 邓杰 王伟 作者: 阅读量:1

  建设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场所,是国家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我国禁吸戒毒工作体系、有效解决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等问题的重大举措。《禁毒法》实施后,劳教场所能否担起戒毒矫治康复工作这项重任,能否适应发展需要成为戒毒战线的“主力军”,一直是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劳教机关思考研究、探索实践的重大课题。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劳教机关只有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不断创新观念、创造条件、完善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才能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上发挥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一、劳教场所开展戒毒矫治康复工作具有多种内在优势

  劳教戒毒与国内其他戒毒形式相比,具有综合优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⑴劳教戒毒工作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障。劳教戒毒工作是建立在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基础上的强制性戒毒措施,强制约束能够明显提高戒毒接受率和戒毒成功率。⑵劳教戒毒工作具有较充分的治疗康复期限保障。戒毒治疗和康复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足够的期限,吸毒者摆脱***包括生理戒断和心理脱瘾两个阶段。劳动教养的法定期限为1~3年,不仅有利于戒毒人员的生理康复,而且有利于对吸毒者进行心理矫治,使戒毒者获得较全面的康复。⑶劳教戒毒工作具有有力的制度保障。劳动教养工作自1957年正式创立以来,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丰富、全面、规范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如《劳教戒毒工作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等,为劳教戒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⑷劳教戒毒工作具有综合性教育机制的保障。劳动教养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教育体系,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比较丰富,促进吸毒者的全面改善,提高其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⑸劳教戒毒工作具有有力的队伍保障。在多年的劳动教养和戒毒工作实践中,造就了一支政治素质良好、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的人民警察队伍。这是劳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绩并不断发展的强有力保证。⑹劳教戒毒工作具有良好的戒毒环境保障。近年来,劳教系统大力进行场所建设,使劳教戒毒的场所环境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形成了有利于戒毒的封闭场所环境和管理教育、生活卫生设施,并形成了良好的、积极向上的所区文化氛围。

  二、立足现有,转变观念,尽快适应强制隔离戒毒新形势

  (一)始终把戒毒康复效果作为工作目标和工作重心。劳教场所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后,要在借鉴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始终把戒毒康复效果作为工作目标和工作重心,积极开展体能训练、心理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戒断率。《禁毒法》第31条和第43条分别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禁毒工作彻底扭转了过去的“重打轻戒”思想,明确要求“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因此,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估应重新构建,把所内戒断率、保持操守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他们的教育矫治方法应更加科学化、多元化,开展心理矫治、行为矫正、技能教育、拒毒训练等一系列新型教育,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戒毒康复效果。

  (二)加快建立一整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规范和管理细则。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同时《禁毒法》规定,“要支付劳动报酬,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戒毒医疗机构要有相应的资质”等,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亟待建立一整套严格区别于劳动教养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毒治疗和戒毒效果评估、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规章制度,同时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提供参考和依据。此外,即将出台的国务院《戒毒条例》,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中的法律地位,使劳教机关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名正言顺。

  (三)引入先进戒毒理念,探索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新模式。劳教场所要积极开展戒毒理论研究,做到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双管齐下,不断探索戒毒工作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入先进戒毒理念,为科学戒毒奠定基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作为一项全新的戒毒措施,应加快实践,努力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新模式。新模式应把握戒毒规律,立足长远,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有长期的指导意义。其中的教育矫治工作可以以禁毒认知教育、团体治疗、行为养成教育等方式为载体,以降低危害、预防复吸、矫正恶习、培养兴趣、强化动机为内容,融合同伴教育、角色扮演、心理矫治等各种新型教育手段。同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身体康复、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都应该建立完全不同于劳动教养的新方法,从而保证戒毒效果。

  (四)加紧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劳教戒毒工作需要的专业化警察队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劳教工作担负起戒毒工作的历史重任后,劳教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重大考验,对劳教人民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一是加强警察政治思想建设。开展系统的劳教方针政策、戒毒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分认识劳教戒毒工作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认识劳教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发展形势,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二是在增加警察编制、提高警察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按照劳教戒毒工作要求,合理配备医疗、管理、教育方面的人员,使之各尽所能,相互补充。三是加大戒毒业务技能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广大警察业务工作水平,使之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劳教戒毒的社会影响。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疑难课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此,劳教戒毒场所要充分运用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禁毒宣传网站和面向社会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戒毒劳教场所对社会群众的教育引导作用和对边缘人群的教育震慑作用,积极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扩大劳教戒毒工作对社会的影响。

  三、积极实践创新,不断探索劳教戒毒工作新模式

  (一)建立劳教戒毒综合性的方法体系。吸毒行为是***、个体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依赖既表现为个体的生理依赖,更重要的是表现为顽固的心理依赖。吸毒者既是违法者,也是***的受害者。因此,戒毒既要开展脱毒治疗,消除其生理依赖,促进生理功能康复;又要减轻或消除其强烈的心理依赖,促进吸毒者心理和行为改变,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由此可见,戒毒工作是一项由急性脱瘾、生理恢复、心理行为康复和再社会化等内容组成的系统工程。要使戒毒工作效率最大化,就必须处理好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包含戒毒医疗戒护、综合教育矫治、戒毒流程管理、后续照管及效果监测评估等内容的综合性的戒毒工作方法体系。

  (二)建立劳教戒毒科学的工作机制。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有意识的行为是在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且动机的强度直接影响行为的效果。国内外的戒毒实践表明,取得良好的戒毒效果需要最大程度的激发戒毒劳教人员的戒毒动机。劳教戒毒是强制性戒毒措施,尽管在劳教所能够暂时戒断毒瘾,但是一旦脱离这种强制性的戒毒环境极易复吸。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戒毒劳教人员大多缺乏戒毒动机,戒毒意志薄弱。因此构建戒毒模式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机制,在戒毒管理过程中处理好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关系,在教育矫治过程中处理好强制教育和互动教育的关系,树立人文关怀与非歧视的管理理念,转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充分培养和调动戒毒劳教人员的戒毒心理动机,实现从被动戒毒向主动戒毒转变,增强拒毒能力。依照这样的思路建立的劳教戒毒模式,是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依托,以康复教育为重点,以综合戒治为手段,以流程管理为运行特征,以戒毒劳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为最终目的的戒毒康复模式。

  (三)大力推进自愿戒毒康复工作。劳教场所在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责的同时,还应该继续加大自愿戒毒康复工作力度,完善后续照管工作机制,努力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建立“中途岛”、“安全站”,从而保证戒毒效果的延续。现代禁毒理念认为,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同时还是脑病患者。过去以打击惩罚为主的执法理念和工作模式,不仅无助于戒毒质量的提高,更增加了社会对立面,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相去渐远。因此,禁毒工作既应当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必须体现对受害者和病人的治疗、救助,需要进一步加大自愿戒毒康复的力度,为吸毒人员提供更多可以缓解毒瘾的合法途径。

  做好戒毒康复工作,是劳教机关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要通过一系列体能康复训练,心理教育矫治,戒毒信心培养,习艺劳动锻炼,使大批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在戒毒康复场所得到较好的矫正,为其回归社会后保持操守率打下扎实基础,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稳定因素。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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