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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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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越城区社区戒毒现状简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8-10-05 09:31:05 来自:紫云淡吟月 作者: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阅读量:1

  自《禁毒法》实施以来,社区戒毒已作为一项重要的戒毒手段在越城区全面推开。到目前为止,分局共对5人做出社区戒毒决定,其中4人为绍兴越城区籍,1人为安徽籍。按照户籍地列管原则,4名越城区籍吸毒成瘾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社区戒毒,1名安徽籍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将社区戒毒决定书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并责令其在15天内向该社区报到参加社区戒毒。

    一、现状

  由于社区戒毒体系还处在逐步完善过程中,从城区的执行情况看,社区戒毒工作还存在三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1、相关规定不健全,吸毒人员移交社区戒毒衔接环节脱臼。社区戒毒虽然在《禁毒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执行前期,就社区戒毒具体如何操作、如何做好衔接工作,在公安机关和戒毒社区之间还没有达成一致口径。公安机关做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吸毒人员在指定期间内到社区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却没有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将吸毒人员送至戒毒社区接受社区戒毒;社区不具有执法权,不能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到社区报到接受社区戒毒,需要公安机关行使执法权来保证;吸毒人员还是需要一定的强制力,督促其参加社区戒毒,这样就造成了社区戒毒交接环节的脱臼。在这方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在拘留执行完毕时,将吸毒人员带至戒毒社区报到,或者对不按规定到社区报到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直接作强制隔离戒毒。

  2、吸毒人员自觉接受社区戒毒意识淡漠,甚至驳斥。吸毒人员是违法人员,是病人,他们不可能在一开始对社区戒毒有健康的认识,在他们眼里无非是认为公安机关变了花招来对付他们;对社区,他们更是会有逆反心理,觉得社区在给他们找麻烦,让人人都知道他们是吸毒的。很少有吸毒者会正确理解社区戒毒的真正目的是帮助救治,往往把其想成是处罚手段,由此而产生对抗心理,能躲则躲、能逃则逃。

  3、受法律限制,特殊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管理模式上有空可钻。特殊吸毒人员,是指身体有疾病、怀孕、哺乳、年老、未成年、体内有异物等情况的吸毒人员,《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草案)对这些吸毒成瘾人员,从法律的角度上讲,都视为是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只作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对这些人而言,执行的可能性不大,这些人如果不配合社区戒毒,如何采用有效的戒毒手段,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究。如患有疾病的,在治愈后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怀孕、哺乳的在结束怀孕、哺乳后执行,体内有异物的在排除异物后执行。但《禁毒法》没有对上述情况作明确的解答,涉及的期限问题、治疗费用问题都无参照依据。

    二、对策

  城区社区戒毒现状表明,社区戒毒这种戒毒措施在越区还处于成长阶段,有大量的工作亟待上级及相关部门制定更为精准的具体规定及操作规范,亟待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探讨研究。在戒毒人员移交社区后,社区要承担起大量的谈话、走访、尿检记录等工作,还要经常性对戒毒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和拒毒教育,作为公安机关有必要并且有责任指导和协助社区开展社区戒毒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正确宣传社区戒毒的目的意义。派出所应当向各社区提供有关社区戒毒的法律条文、宣传资料,指导社区组织社区戒毒的知识讲座,首先要让社区知晓、理解社区戒毒的背景、目的、意义,正确认识社区戒毒与社区矫正的不同涵义和区别,正确对待社区戒毒人员,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2、召开专题会议,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工作机制与相关措施。9月19日社区戒毒工作现场会在越城区蕺山街道会议室召开,全区九个乡、镇、派出所、禁毒成员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社区戒毒的组织领导和职责任务,落实了社区戒毒的经费、人员,确立了社区戒毒的工作体系,形成了社区戒毒的长效机制。

  3、开展社区戒毒业务培训。禁毒部门和派出所要组织对街道、社区开展社区戒毒业务培训,对《禁毒法》中有关社区戒毒的法律条文要逐条讲解,指导社区定期组织吸毒人员尿检,对社区在工作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协助社区解决,对戒毒人员不配合社区戒毒的,要及时教育、引导。

  4、制定落实考核奖惩制度。社区戒毒工作现场会后,各社区都在逐步制定社区戒毒的考核奖惩制度,派出所也应将社区戒毒工作列入基础工作台帐,作为考核内容之一落实奖惩,与社区的戒毒工作相整合,形成相互协作、相互督促、相互干预的工作理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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