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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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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刍议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8-09-13 08:38:20 来自:浙江公安禁毒信息网 作者: 阅读量:1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的《禁毒法》是一部重大的顺应民意的惠民法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对戒毒措施重新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如,针对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取消了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措施,而是由公安机关首先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禁毒法》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这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禁吸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开展,并提高戒毒效果最大化,将是我们面临的新的课题。

  今年上半年,丽水市莲都区根据省、市禁毒办的部署,在岩泉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结合莲都的毒情以及已经开展的社区戒毒工作情况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一些粗浅地探讨。

  一、在思想观念上要认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工作改变了我们禁毒工作的理念。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工作理念,还是社会各界的认知和广大群众的心理,往往将吸毒者视为“犯罪分子”,侧重于对吸毒者采取惩罚性措施,缺乏人文关怀,“重打击、轻预防,重惩罚、轻教育”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禁毒法》以教育与救治相结合为立法指导原则,从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出发,强调“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禁毒法》的具体内容通篇贯穿了这一立法精神,更加注重对吸毒人员的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明确了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取消了原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规定,统一规定为主要针对复吸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强调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可以自愿参加康复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等等。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思想观念上适应《禁毒法》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禁毒工作新理念,并对现行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手段作出调整。

  二、在操作层面上要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规程

  社区戒毒顾名思义就是在吸毒人员熟悉的生活环境中进行戒毒,这是借鉴我国一些地方多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对生活在本社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帮助教育的成功经验,将其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戒毒措施。对未成年的或毒瘾不深以及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吸毒人员,在亲人的关怀下、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可以坚定其戒毒的信心。社区康复是指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戒毒康复是一个从开始放弃使用毒品,通过改变自身和人际间的行为模式,最终保持稳定戒断的漫长的过程。完整的戒毒治疗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阶段,脱毒是第一阶段,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虽然已经离开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但并没有完成戒毒的全过程,仍然需要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接受进一步的考验。吸毒成瘾者成功戒除毒瘾的事例表明,戒毒全过程的三个阶段应当互相衔接,不能相互割裂,否则很难达到戒毒效果。因此,为了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确保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真正戒除毒瘾,《禁毒法》建立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制度,具体规程为:

  (一)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及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接受三年期限的社区戒毒:

  (1)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一是初次吸毒成瘾对象并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执行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出所后责令社区戒毒。二是复吸毒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经过治安拘留脱瘾后责令社区戒毒;

  (2)主动登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则责令社区戒毒;

  (3)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一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二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七十周岁以上人员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是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人员纳入三年期限的社区康复:

  (1)目前正在实行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

  (2)现正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刑三年以下出所的吸毒成瘾人员。

  (二)社区戒毒(康复)的具体内容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感化工作机制

  吸毒人员尽管是违法者,但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帮教人员要善于做思想工作,用真心真情去引导戒毒人员,要站在服务者的角度经常向他们宣传毒品的危害,使他们树立起戒断毒瘾的坚定信念。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年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程度、吸毒成瘾史的情况,制订出符合每个吸毒者实际的戒毒方案和戒断措施。一方面必须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制订个性化、分等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并根据戒毒效果和需要,按照规范的流程适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社区依托医院设置美沙酮维持治疗服药点,同时,在医疗点内设立戒毒门诊,解决主动到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还要尽力为戒毒人员提供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等提供方便,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尽快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

  2、社区戒毒(康复)的社会化参与工作机制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卫生、司法、民政、人劳社保等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的作用。财政部门要保障每年禁毒经费支出,并专门设立禁毒基金,开通专用的筹款渠道,通过筹集和接受捐赠,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为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到实处,还必须将社会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在镇(街道)综治工作站专门设立社区戒毒服务点,由综治办牵头,建立社工、村居干部、社区民警、戒毒人员家属以及志愿服务者等共同参与的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招聘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社工,对纳入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实行跟踪服务,通过开展戒毒宣传、上门谈心、帮助就业等工作,切实增强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信心。同时积极鼓励企业设置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点,帮助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劳动就业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今年以来,在莲都区人劳社保等单位的努力下已先后介绍三名社区戒毒人员到辖区的一些企业就业,社区戒毒人员的表现也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

  3、社区戒毒(康复)的规范化运行工作机制

  《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就要求各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工工作职责》、《社区戒毒人员等级规定》等规章制度。

  (1)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应在七日内(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戒毒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执行的,可放宽到十五日)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工作;开展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活动,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汇报戒毒情况,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请假离开戒毒地点进行审批;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成效进行季度、年度、总评估;对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三年期届满,符合解除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解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社区戒毒人员撤管。

  (2)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要及时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相关戒毒场所进行戒毒。一是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二是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尿检三次以上的;三是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社区戒毒(康复)的舆论宣传工作机制

  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在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和各项禁毒及戒毒措施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不仅要向吸毒者宣传,向吸毒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宣传,向吸毒者的邻居亲戚宣传,还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只有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才能为禁毒法的实施和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三、在工作实践中要充分估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能面临的困难

  (一)各职能部门思想不统一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今年《禁毒法》实施后的戒毒工作新举措,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由原来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这充分体现了《禁毒法》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立法意图和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但在新法实施当即,很多职能部门还没有转变思想,认为社区戒毒(康复)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各项措施的积极有效的落实。

  (二)戒毒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

  《禁毒法》对禁吸戒毒工作作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对照新法要求,在实施这些新的戒毒措施上我们还缺乏相应的工作基础。一是缺乏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办事机构与人员。《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但现阶段就莲都区来说,乡镇(街道)没有专设禁毒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是丽水市目前还没有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三是莲都全区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还未设立,根本不能满足戒毒(康复)治疗需求。另外,羁押吸毒人员的场所也缺乏具备戒毒医疗资质的医生和卫生部门的戒毒医疗许可。四是未建设有社区戒毒康复场所。

  (三)社会资源整合需进一步完善

  开展好新的社区戒毒工作,必须做到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劳动康复戒毒妥善衔接,与民政、劳动保障、社会医疗等部门形成很好的互动;要注重发挥社区内各种力量的作用,与社区内的机关、医院等有机结合,与社区内的民间机构、志愿者、义工等力量形成互动。目前如何将各部门的资源更好地加以整合,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推动社区戒毒康复相关工作系统科学地发展,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空白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基础设施差、专业人员短缺

  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面临的最实际的困难就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三室”难落实,办公条件差,很多乡镇连必要的电脑、电话都没有,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大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再加上社区戒毒(康复)专业工作人员的短缺,目前莲都区均由综治办工作人员承担日常戒毒工作,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戒毒业务不熟悉,戒毒工作程序不熟悉,及不善于思想感化工作等,导致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触及戒毒生活的实际,不能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到位的帮扶。这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常性地开展,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

  (五)社区戒毒(康复)的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

  《禁毒法》实施以来,莲都区相关的禁毒宣传模式只局限于标语横幅、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各职能部门没有深入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具体内容的宣传学习,没有深入各个层次人群的宣传学习,宣传效果只停留在概念性的基础上,局限在初次吸毒人群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部分人群中。

  四、在长远发展上要抓紧采取推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重要日程,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区监护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社区(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都要确定一名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作为工作对象,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和康复措施。

  (二)强化培训实效

  要组织社区的支书、主任、戒毒专干和驻社区民警进行全面深入的社区戒毒(康复)培训。专业化力量的加强,必须依靠戒毒工作小组的专业知识,掌握服务对象戒毒心理的变化过程、戒毒规律、转变阶段和周期等等,才能对症下药。通过对每个戒毒者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信任,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应用各种辅导方法,以真心换取他们的信心、良知与爱心,鼓励帮助他们恢复健康、积极的心态、人格,从而回归主流社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突破戒毒者社会属性中渴求平等、尊严和正常生活的“弱点”并与之形成了互动。在此之前他们也许体验过不止一次的强制戒毒,处于种种原因加上逆反心理以及内心深处对毒品深深的依赖感并未切断,这就要求戒毒小组以家庭式参与方式让他们体会到了自我的价值与责任,以生存心态与工作技能的培训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奇迹”得以出现。

  (三)灵活创新机制

  随着《禁毒法》的实施,一个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新机制产生,意味着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禁毒工作。可以对每个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建立由“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4人组成的固定工作小组,在此基础上采取“因人而异、灵活操作”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对象再增加一个或几个“X”工作人员,形成“4+X”工作小组,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如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这个“X”就是民政部门,以便对他进行生活救助;对于下岗无业的,让劳动部门进入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解决再就业;对于未成年的,让心理学社会工作者进入小组,以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采取灵活、动态的办法,将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力量有机协调起来,以逐步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志愿者、工青妇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新机制。

  (四)设立专门基金

  在区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发动各乡镇(街道)筹措资金及接受社会捐赠等方法,解决禁毒费用、戒毒费用和救助有困难戒毒人员费用问题。拓宽安置就业点,协调相关企业设立专门的安置就业点,接纳社区戒毒人员就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为戒毒人员建立脱毒信心。此外,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医院设置美沙酮维持疗法医疗点,方便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的社区戒毒人员,并在美沙酮治疗点设立戒毒门诊课目,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

  (五)抓好基础工作

  要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得到长效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有扎实的基础工作。如,协调解决全区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机构和工作人员办公室场所,配齐必要的办公室设备;研究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项经费的项目名称、保障额度及保障途径和办法;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站(点)建设;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济困、帮扶工作机制等。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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