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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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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及引发的思考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8-07-31 08:11:17 来自:薛建和 作者:福建禁毒 阅读量:1

  根据笔者对我省部分地区社区戒毒(康复)所了解的情况,对我省开展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两点粗浅思考: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毒,依法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两种戒毒工作新模式,是对我国近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中对戒毒人员落实社区帮教措施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无论是创建“无毒社区”活动,还是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其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充分整合各种资源,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有效解决吸毒问题。二者所不同的是,创建“无毒社区”仅仅是一项活动而已,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具有强制性。根据以往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情况,凡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的,工作就落实,就有成效;反之,就极有可能流于形式。为提高各地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将禁毒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项投入,以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确保包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内的禁毒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本人认为从省级禁毒部门角度,拟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大幅度提高各地禁毒工作在综治工作考评中的所占分值,某区禁毒工作在综治工作考评中占了20%的分值,证明很有效果;二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省综治办、省禁毒办联合制定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各地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三是将各地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绩效纳入年度禁毒业务综合考评内容,占有合理的份额,建立起科学的评估办法。禁毒业务综合考评结果拟作为对各地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评结果以省禁毒委的名义通报各地党委政府。

  第二,各级禁毒部门要充分履职,积极作为,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者、促进者和服务者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而政府统一领导是通过各级禁毒委员会履行其对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职能来实现的。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也是如此,各级禁毒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能,周密组织,积极促进,热情服务。一要充分行使话语权,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毒情和禁毒工作,提请党委政府重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二要在全面摸清本地毒情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分析研究,精心制定本地开展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规划,要区分毒情严重、毒情比较严重、毒情一般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等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并认真地组织实施。三要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毕竟是一个全新课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工作过程中,困难与挫折肯定少不了,尤其是农村乡镇和那些原先基础较差的城市街道,开展此项工作的难度会更大、问题也会更多,各级禁毒部门要迎难而上,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凡在本级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犹豫、观望、等待。四要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研究出台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具体业务指导,等等。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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