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模式 > 社区戒毒 > 正文
社区戒毒
吸毒检测工作规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8-06-17 08:38:16 来自:代公安部拟稿 作者:浙江省禁毒委员会 阅读量:1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吸毒检测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以保证被检测人的健康权、隐私权不受侵害。

  第三条 检测的对象,包括群众举报和公安机关发现的涉嫌吸毒的人员,正在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正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对涉嫌吸毒人员和戒毒人员检测的主管机关,对涉嫌吸毒人员和戒毒人员的检测工作可以由公安民警进行,也可以由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的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

  检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并取得《检测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安机关民警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人员,对涉嫌吸毒人员和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时,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第六条 吸毒检测样本主要是指从涉嫌吸毒人员或者戒毒人员身体上采集到的血液、尿液、唾液、毛发等物质。

  第七条 采集检测样本,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对女性被检测人员的样本采集,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应当在工作人员的当场监督下分别提取被检测人员的样本。

  对已采集到的检测样本,应当收集于干净的专用瓶(器)中科学保存,做好样本编号和登记。作为认定吸毒证据的检测,可以收集A、B两个样本,备复检使用。

  第八条 对涉嫌吸毒人员和戒毒人员的检测,可以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的检测试剂或者瞳孔检测鉴定仪进行检测,也可以采用纳络酮催瘾实验,或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作催瘾瘾医学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九条 检测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被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进行复检。检测样本的复检,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重新检测作出的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十条 检测结果,应当制作检测报告,由检测人、被检测人签名,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检测鉴定章,或县级以上检测机构的公章。

  第十一条 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28次。第一年前半年可以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可以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12次。第一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可以每6个月检测1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戒毒康复机构和戒毒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戒毒人员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戒毒情况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执行检测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严格按照本规范规定开展具体的检测工作,如果在检测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失误、检测结果出现差错或故意弄虚作假对被检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