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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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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8-05-08 09:56:05 来自:(征求意见稿) 作者: 阅读量:1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签名):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民警

  社区医务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或监护人)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单位(或学校)代表

  戒毒社会工作者

  其他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名):

  xx市州、xx县市区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xx市州、xx县市区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电话:—— 监护人或者亲属姓名:—— 联系电话:—— )签订如下协议:

  一、——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帮助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戒毒(康复),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   市(州)   县(区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监护下进行戒毒(康复)。在戒毒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可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求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予以帮助。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可委托戒毒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负责对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疗的监护,无亲属(监护人)的,指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中的一人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所在单位(服务处所)和学校指派的代表应积极配合。

  (三)每周至少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

  (四)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戒毒(康复)人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五)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

  (八)对短期外出提出请假或者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

  (十)依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是否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等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社区戒毒(康复)期满,依据历次评估结果,提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意见,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五、违反协议应承担的后果: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戒毒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

  (四)在社区戒毒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脱失7天以上的,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意见,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取消其治疗资格,治疗时间不计入社区戒毒期限。

  六、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至    年  月  日终止。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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