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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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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浙江省召开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座谈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
2008-04-11 07:48:22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为及时了解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交流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月1日,省禁毒办在杭州召开了全省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座谈会。省禁毒委副主任、公安厅副厅长、禁毒办主任董晓伟,省公安厅副巡视员朱志华,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蔄牛、政委缪敏红,省禁毒办专职副主任周联盟,各市禁毒办负责人,以及有关社区戒毒试点县(市、区)禁毒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从座谈交流的情况看,各地对社区戒毒试点工作比较重视,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了试点工作。尤其是三个省级试点地区,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各自在《禁毒法》框架内,结合《戒毒条例》(初稿)有关精神,根据试点地区实际,成立了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流程、试点工作职责,以及社区戒毒协议范本等;按照社区戒毒工作要求,建立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综治部门或禁毒办具体负责实施的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机构;通过开展毒情排查等工作,有条件地选择了一部分吸毒人员作为试点工作对象进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工作,温州、杭州、台州、舟山等地还招聘了一批专职社工,初步形成了一套社区戒毒工作机制。但随着各地试点工作的进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社区戒毒医疗保障、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布局、特殊吸毒群体和外地吸毒人员管控、吸毒人员治安处罚期间的生理脱毒等方面,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省禁毒委副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董晓伟在座谈中充分肯定了各地前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如何进一步抓好社区戒毒试点工作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戒毒工作在整个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认真学习贯彻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初稿)。试点工作要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初稿)的框架内运作。二是要充分发挥禁毒委体制的作用和优势,明确政府主导禁毒工作职能。各级禁毒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职能,经常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切实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对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三是努力把社区戒毒试点工作推向深入,逐步完善、理顺和规范社区戒毒工作。要通过实际的试点运作,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社区戒毒组织体系、社区戒毒规范文书、社区戒毒工作流程、社区戒毒工作保障机制。对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有关问题,董厅长要求省禁毒办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和研究,特别是对如外来人员和病残等特殊吸毒群体的社区戒毒工作、吸毒人员治安处罚期间的生理脱毒、吸毒成瘾认定等重点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对策。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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