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模式 > 社区戒毒 > 正文
社区戒毒
新疆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有效衔接的思考
2011-08-13 22:03:46 来自:新疆矫治网 作者:王东 王恩昌 阅读量:1

  2008年,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重构了我国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三大戒毒体系。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去考量新疆戒毒工作,笔者认为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有效衔接,不仅是对场所戒毒成果的再次淬炼和升华,更是做好我区戒毒工作关键所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两大戒毒体系的衔接: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简单的工作延伸,还是司法机关为执行主体下的公安、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精细化分工?是的场所单一戒毒模式创新,还是基于摆脱生理戒毒人员再社会实现制度的对接?是戒毒场所办“社会”求大做全的规模论,还是以新疆戒毒工作实际需求为导向在某一“点”上做精做强?这不仅是认识问题,而且还涉及我区戒毒束缚在哪里,以及将来实现何种戒毒成效问题。

  延伸论,还是主体论

  毋庸讳言,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金新月”毒源地的加剧渗透,新疆已然成为毒品重灾区。新疆劳教机关,从1992年接收第一批吸毒型劳教人员,到 2008年《禁毒法》的实施,全疆12个场所开始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新疆劳教基层场所已成为了阻截毒品走私渗透蔓延的主要阵地。从1992年吸毒劳教人员所占收容比例的8.3%,到2011年的93.2%①,不难看出劳教工作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因而提升戒毒人员操守率,降低复吸率已成为场所工作的首要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7月下发了《关于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对社区戒毒对象、任务和探索机构建设予以强调。但,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区康复和戒毒工作并未提及,因而两大戒毒体系之间对接存在着盲区,不利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缓冲和再社会进程。

  新疆乌鲁木齐强制隔离戒毒所,率先在市区吸毒人员较密集的八钢、黑甲山和立井南3个社区建立了社区康复站,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造册,并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仅立井南社区登记吸毒人员就有403人),招募志愿者180名,吸纳会员2400余名,落实针对性戒毒措施,将社区打造成禁毒的一道防线,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相继新疆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新疆伊宁强制隔离戒毒所等12个场所纷纷开设了13个社区戒毒康复站,形成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有效对接模型,覆盖全疆283个社区,在康复中心辖区吸毒人员明显减少,社区违法犯罪率下降20%②。

  实践证明,开展社区戒毒不但有利于吸毒者身心健康和行为矫正、克服原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劳教戒毒这两种隔离式戒毒措施的弊端,弥补两者的不足,克服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硬着陆”所带来的阵痛,同时也保障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戒毒人性化管理,显示出新型戒毒体系的独特优势。但是在开展这一工作的过程中,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社区戒毒机构的缺失,导致与强制隔离对接的错位。现行社区戒毒工作开展的依据《禁毒法》,社区戒毒执行的主体并没有法律予以明确,工作过程的权利、义务没有确定的法律界限。按照《禁毒法》要求,社区戒毒是城市街道和乡镇指定的基层组织,但大体可以推测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和村委会,但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力已经大大削弱,而适应转型社会特点的现代社区和社区组织大都还没有形成。2010年,新疆劳教疾控研究所对全疆14个地(州、市)、 68个县调查显示,虽然87%的街道办事处设置了社区禁毒专干,但仅只是负责辖区内的吸毒和戒毒人员的登记工作,真正的社区戒毒机构并没有建立起来,更无从开展社区戒毒工作,所谓社区戒毒开展较好的社区,按照《禁毒法》严格意义说只能是回归社会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工作开展的不错,其工作的主体依然是司法部门的基层戒毒场所工作人员,而真正意义的“社区戒毒”大都处于缺失状态。

  其次社区戒毒的专业机制的缺失,导致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条块割据状态。社区戒毒按照《禁毒法》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的模式运作。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社区戒毒看起来有多个部门协作工作,但社区戒毒却都不是那一个部门的“主业”,也就是说,社区戒毒的执行机关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主管”和“主业”,而社区戒毒工作对他们而言都是“兼职”,造成在现实操作中往往一些工作脱节、推倭的现象发生。各部门之间平行的工作关系,造成无人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安排,更无人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对戒治质量进行评价,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进行考核,于是往往造成各行政、司法部门“自说自唱”的结果。

  其三社区戒毒队伍、经费保障不到位,导致与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实现有效衔接。目前,新疆社区戒毒还停留在仅靠司法行政和公安禁毒部门的力量,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社区戒毒缺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使社区戒毒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由于缺少专门的社区戒毒队伍和与之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相互配合,使社区戒毒工作大打折扣,导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仍处于漏控失管状态。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如果业务不熟悉、社情不了解,就难以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但现状是由于社工身份难以落实,待遇保障较低,难以安心工作,流动性很大。同时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缺乏责任心,社区戒毒措施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若社区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爱心,也不能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到位的帮扶,使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流于形式。如果不了解戒毒人员心理,工作方法简单,还可能激起工作对象的抵触情绪,导致其“破罐子破摔”,丧失戒毒的信心,难于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向社区戒毒对接所应有的成效。

  新疆是欠发达省份,也是毒品的重灾区。社区戒毒所需的经费、场地保障不能到位,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工作的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工作经常性开展。戒毒康复为例,全疆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所设置的社区戒毒站,所需经费都是从司法机关其他经费中抽出,社区戒毒场所部分是与地方合作租借,如乌鲁木齐强制隔离戒毒所,充分调动居民社会力量,与新疆大湾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借用的戒毒办公场地。社区戒毒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就其长远发展,没有专用经费和场地的保障,无论是社区戒毒,还是康复戒毒,都必将制约着其纵深发展,只能在困难中缓行,或名自生自灭状态。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实现有效对接,并非社区戒毒建立一个象征性的组织机构,也不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工作单一的延伸,而应从解决困扰社区戒毒工作根本问题出发,将现行法律社区戒毒执行主体“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修改为司法机关承担,并由司法机关统一管理的城市、乡镇司法所具体执行社区戒毒工作,使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主体和社区戒毒工作主体机关相一致,便于资源共享,进一步增强社区戒毒的执行力;同时,地方政府应将戒毒经费列入专项财政规划,切实保障到位。

  因而,只要有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有明确专业的社区戒毒职能部门,有固定的社区戒毒队伍,有专项戒毒资金的投入,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有统一的戒毒考核标准,并以明确的社区戒毒机制加以制约,社区戒毒工作就能真正地开展起来。在强化司法所建设基础上,地方政府还应坚持协同发展理念,进一步整合戒毒工作要素,这需要公安、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专业分工而为,需要分工的前提下倾力而为,不从观念上跳出传统观念的部门利益的羁绊,戒毒工作的发展就得不到自我解放和超脱。

  模式论,还是制度论

  当前,全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都对戒毒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创立了诸如广东三水康复院的“三水戒毒模式”、广西北海的“十步法戒毒模式”,还有新疆局的“三五一戒毒模式”,确实这些在戒毒模式确立规范了戒毒工作流程,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戒毒人员的生理上的痛苦。问题不在于这些戒治方式方法是否更科学,而在于它是不是一种通用的戒毒模式,是不是戒毒工作发展的惯常模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场所内,即便过去的 “强戒硬抗”的原始方法,依然能够达到场所戒断率100%,而一旦解除戒毒期限,即意味着强制措施的终结,即便再科学的戒毒模式也难于实现最终摆脱对毒品依赖。主要还是取决于社区戒毒能够实现有效衔接,才是其能否顺利融入社会,得到家庭的接纳的关键。如不能实现有效对接,大部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容易重蹈覆辙,再次步入“吸毒-戒毒-复吸”的恶性轮回之中。

  比较之下,探讨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制度的有效对接(我们在这里暂且不探讨“无缝”对接,因为过于理想化),往往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因而,不应使戒毒模式的创新,成为我们戒毒工作发展中“情节”甚至是“死结”,以戒毒模式的创新就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复吸率、提升操守率。

  新疆劳教机关,为破解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难题,抽调部分警力,筹集资金,于2007年7月建立多家“阳光家园”。在没有任何现成模式和蓝本可以为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不足4年的探索实践,已初步摸索出一套符合社区康复和对接管理特点的制度:社区康复规范化管理制度、社区康复协议式管理制度和社区康复协同式管理制度,并充分运用跟踪帮教、爱心帮助、法律援助、疾病转诊、就业指导、普及知识等六大工作职能,加强宣传,招募会员,开展爱心帮教,实施家庭关爱,开展职业培训,实行就业指导,做好疾病转诊工作,实行医疗干预,开展对外宣传,普及禁毒及艾滋病防治常识,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铺平了一条回归社会的之路。

  新疆劳教机关成功回归的社会运作模式,不外乎所内所外警力的密切协作,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评估和思想、文化、素质、表现等信息资源的共享。更重要的是,用制度协调、理顺内部关系,从而减少了部门之间的内耗和复杂繁琐的程序,这都对于司法机关协调运作起来并不难。尽管在其就业指导、财力保障、部门协调上显得“孤军奋战”之势,但其延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平均操守时间半年以上确是不争的事实,也为我们现行条件下的与社区戒毒制度上的对接,提供了崭新的思考。

  就新疆整体戒毒工作而言,对接制度的缺失,和职责不清、程序标准的不统一外,还应考虑场所由于自身财力、警力有限,对已解除强制戒毒人员实施继续帮助干预,在许多情况下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加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戒毒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地方政府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仅仅作为一支参与力量,在职责上关系不大,导致个别场所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现象;同时社区戒毒体系仍尚处于探索戒毒,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社区志愿者活动空间、能力有限,也是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力量无法实现良性回归对接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要尽早拟定出台一部与《禁毒法》相匹配的,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戒毒条例》,在这部专门法规中应对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及强制隔离戒毒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加以规定,在法律赋予权限范围内新疆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戒毒法规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戒毒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应急处置、异地委托、教育宣传、相互衔接和帮扶工作等相关制度。因为,戒毒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和多环节的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仅靠制度的修修补补是不可能解决戒毒工作中面临的大量法律问题,只有制定专门的戒毒条例,才能更为有效地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社区戒毒工作者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事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③。目前,我们社区戒毒执行主体没有法律认可,社区戒毒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社区戒毒工作者只能在口头上对戒毒人员晓以厉害,缺乏一定的制约效果。同时,社区戒毒执行由社区工作者完成,部门非司法机关,万一社区戒治人员在矫治期间出现重大违法犯罪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呢?现行社区戒毒工作中也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规模论,还是协同论

  2006年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文,调整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取消《全国地方戒毒基础建设规划》尚未执行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调整用于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同年6月,司法部《关于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的意见》,决定北京等8省(区)先行试点。

  新疆劳教局在尚未被司法部指定“先行试点”单位情况下,自筹资金,依托乌鲁木齐劳教所开办了新疆西域阳光戒毒康复中心,集中安置一批多次戒毒复吸人员,对出所后生活无着落、自愿留所就业人员,进行身体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培训、技能训练,从根本上解决他们复吸问题,有效地减轻了社会负担。相继新疆西域阳光戒毒康复中心,北京天堂河、广东三水、广西北海等多家戒毒康复中心成功的探索,都引起了不同社会反响。

  事实上,这种新型戒毒模式的探索,远比他们取得的现有成果更为重要。新疆西域阳光戒毒康复中心,通过开设家庭病房、医疗超市、就业基地、技术培训、心理疏导等场所办“社会”的模式,不仅仅吸纳了大量的自愿戒毒人员,减轻了社会压力,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新的戒毒工作思路,那就是在社区戒毒体系尚未成熟阶段,是否可以选择另一条道路,让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步入一个缓冲地带,从而来适应社会达到与毒瘾彻底决裂的目的。

  理论一但被群众所掌握,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 “场所办社会”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那么“社会办场所”效果又如何?于是社区就业安置基地应运而生,使社区资源在建立无毒社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安置就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1年,新疆吐鲁番地区综治委协调,当地相关部门成立了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安置基地,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签订协议后,即可在基地从事蔬菜瓜果大棚种植工作,每人工资在1500-3000元范围不等,吐鲁番强制隔离戒毒所派协管民警从事管理工作。在新疆哈密政法委协调下,从2011年起,哈密地区每年固定公益岗位安置一定比例刑释解教人员作为硬指标,虽然安置比例不如于我们期望值,但却走出了与社区戒毒安置帮教有效衔接的可喜一步,也让戒毒工作者看到了戒毒成果延伸于社会的希望。

  这些都是通过行政力量协调社会资源所完成,使场所与社会实现有机衔接,却不是将场所办成“社会”的模式。通过行政力量,我们确实也可以把场所戒毒康复中心做大做全,甚至办成所谓的“机关加企业”、“机关加学校”等模式,也能够解决关系到戒毒康复人员各种需求等一些重大问题。但是,我们的企业做要多大才能解决回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吸毒人员的需求,我们的学校师资有多少才能够适应各种层次戒毒人员要求?毕竟场所康复中心不能成为世外桃源,总归要回到社会中。现行场所内的康复中心的家庭康复、就业工作人员,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依然是凤毛麟角。

  因而场所戒毒康复中心的发展之路,不是一个简单的“上规模”的问题,而是应用专业技术的某一“点”上做精做强,在场所无毒社区的医疗技术上求得发展,而不是片面上项目求规模。社区戒毒康复站做好管理服务和戒毒人员定期尿检外,及时将社区康复站戒毒患者输送到场所康复中心,使其生理上摆脱毒瘾,心理上得到有效疏导,康复阶段从事简单有偿劳动,完成戒毒周期后进入社区康复站,逐步再社会的过程,这才完成了一整套良性的循环过程。

  目前,我们新疆劳教机关高端戒毒人才稀缺,大部分从事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只经过短期培训,学而不专,能力水平较低,缺乏系统知识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并缺乏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联手攻关协作,尚未充分利用社会科研信息资源的优势,特别在心理学方面具备心理诊疗矫正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应用人才较少。如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发挥人才作用,提高戒毒康复中心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客观而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我们深思。

  “毒害不除无宁日”。新疆非毒源之地,却与毒源地比邻,国际贩毒集团妄图打通新疆 “黄金通道”, 加之“东突”恐怖活动经费需要,毒品蔓延呈日益严峻之势,令新疆各族人民对其深恶痛绝。面对历史的重任,禁毒不可推卸地落在了我们的肩上,构筑戒毒体系的有效衔接机制,已成为我们做好戒毒工作的关键,只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以法律文书予以保障,才能真正促进戒毒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

  ① 数据源于新疆劳教管理局戒毒处

  ② 数据源于新疆司法厅基层处

  ③ 《试论东部毒品犯罪与西部毒品犯罪比较之研究》 作者王先俊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