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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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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与对策分析
2015-06-07 15:38:07 来自: 杜新忠戒毒网转 作者:骆晓玲 阅读量:1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对我国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改革完善了中国戒毒工作体制。提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为重点的戒毒工作思路,是一种以“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正、关怀救助”为总体思路,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新模式。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制度提出,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凡复吸必强戒”的禁毒制度,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同时对基层的禁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社区戒毒(康复)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区戒毒(康复)是一个全新的戒毒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正视和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认识不清,是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思想因素

  首先,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和部分禁毒工作者以及群众的理念仍然比较陈旧,认为不劳教、强戒就不足以惩戒吸毒人员,难以消除社会隐患,就不能减少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环境。其次,在理念上打击、惩治、处罚、严管等意识根深蒂固,重强戒轻社戒的倾向比较突出。对《禁毒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新的戒毒制度理解不深,对吸毒人员是违法者比较认同,而对吸毒人员是病人、受害者的属性理解不够。这种理念的滞后和属性认同的缺失,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制度的实施。再次,基层党委政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没有真正重视起来,没有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自己的法定职责,当成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思考和定位。最后,一直以来,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禁毒办设在公安机关,给全社区造成了一个误解,认为禁毒工作就是公安机关的事,因此卫生、民政、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明显还缺乏应有的准备,工作进展缓慢,甚至认为是在帮公安机关工作。此外,街道、乡镇要去协调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难度非常大,目前这项工作基本上就是街道、乡镇和公安在抓。

  (二)《禁毒法》措施设置的先天不足及后续相关政策法规滞后,是制约社区戒毒(康复)禁毒法工作的法制因素

  1、《禁毒法》措施设置的先天不足

  (1)吸毒成瘾标准不明确。社区戒毒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衔接上存在漏洞。《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自愿医疗戒毒是对戒毒形式的重要补充,但关于自愿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规定,《禁毒法》却只字未提。《禁毒法》这一疏漏,极有可能使自愿医疗戒毒成为吸毒者逃避带有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避风港”。另外,《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那么怎样判断成瘾严重?怎样判断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标准如何确定?由谁评估?中间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时也给予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社区戒毒的适用条件不明确。依据《禁毒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虽然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应当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即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与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签订期限为3年的社区戒毒协议,作为社区戒毒的特殊对象,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试问,这部分吸毒人员如果成瘾较重,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有什么教育处罚措施?同样,有严重疾病也无法收治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吸毒人员进行什么戒毒措施呢?显然也只能社区戒毒,再有吸毒行为时也无法进行教育惩治。这部分特殊人群利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进行吸毒等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那么基于提高戒毒实效的目的对于这两种特殊情形的吸毒人员是否无法实现。社区戒毒在这两种特殊情形的条款规定,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立法惯例要求,雷同于以往《强制戒毒办法》中有关限期戒毒的规定,但也留下了法律缝隙。(3)社区戒毒的法律程序规定欠缺。社区戒毒措施是一种在开放的环境中进行的戒毒,戒毒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帮教和戒毒人员自身戒毒的决心和自觉性。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禁毒法》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但是,实践中戒毒人员违反协议的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是有些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当地或康复人员到康复场所打工很难挣到维持基本生存的费用,但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他们不准外出,否则就按违反协议处理,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这种脱离实际的做法,严重损坏了社区戒毒(康复)关于以人为本的要求。

  2、《禁毒法》后续相关的政策法规滞后

  《禁毒法》颁布并实施以来,对于如何执行等有关的戒毒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相关的戒毒政策、制度、措施也就难以制定,由此,各地(省、市)自行确定的临时性的执行方案,这给许多地区的具体戒毒(康复)工作带来了政策不明朗、标准不统一、制度难健全、运行欠规范等负面影响;而大多吸毒人员都极为关注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的有关规定,这些也都普遍影响着正在接受戒毒的人员戒毒康复的情绪。

  (三)社区戒毒(康复)实施中各个环节异常薄弱,成为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发展的瓶颈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的操守率,[3]但是当前许多社区戒毒与康复环节还异常薄弱。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量薄弱

  (1)社区服务资源的短缺与断裂。社区戒毒康复场所机构不健全,许多社区普遍存在一处场所多种功能,一个机构多份职责,缺乏明确的责权利和可有效利用的资源。目前,大多数的社区还是依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居委会和派出所等社区现有的正式组织开展工作,加之各类戒毒机构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使有限的戒毒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2)社区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意识与专业知识,工作理念落后,工作随意性大,难以提供专业化服务。加之,社工身份难以落实,待遇保障较低,难以安心工作,流动性很大。社工队伍的稳定和素质问题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常性地开展,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3)医疗戒毒机构盈利目的性过强。戒毒人员用药物维持治疗,但这些人都因涉毒而家境贫困,治疗费用对他们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4)社区戒毒人员缺乏改变的正向动机与使用资源的能力。社区戒毒人员大多吸毒历史较长,有过多次戒毒失败的经历,长期的吸毒行为扭曲了他们的人格,使他们自暴自弃,缺乏改变自我的正向动机,负面的人生观和心理状态是他们复吸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吸毒行为严重破坏了戒毒者个人的非正式支持系统,而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还有待完善,这使得戒毒人员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少之又少。另一方面,戒毒人员普遍缺乏有效利用资源的能力,他们往往和家庭、邻里、社区的关系紧张,在与外界的沟通和信息的获得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障碍,戒毒人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增加了社区戒毒工作的难度。(5)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解决就业的渠道,没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的帮教氛围。在当前下岗人员多、就业压力大的形势下,吸毒人员戒毒后缺乏出路,只能靠街道和社区零散的帮助解决生活问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安置机制。让吸毒者戒毒后仍在社会上游荡,复吸几乎是很容易的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

  2、执法过程不规范

  (1)执行程序不规范。虽然结合《禁毒法》和实际情况,各地(省、市)自行确定的临时性的执行方案,确定了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决定执行和脱毒治疗和期限计算。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吸毒成瘾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家庭监护条件标准等,理解上的不相同导致采取决定的戒毒措施也不一样。少部分戒毒决定书开具时缺项、错填,送达时间的迟缓,戒毒协议书的填写,帮教工作人员的确定等都还有待规范。(2)管理工作不规范。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新兴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很多工作尚在摸索、尝试中进行,缺乏系统的工作理念,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致使一些康复场所依然沿用劳教戒毒管理办法,在管理工作中还没有形成或体现戒毒康复工作规律、适合健康人员特点的管理模式。(3)对病人的戒毒治疗欠规范。未完全按照临床脱毒、心理康复及巩固维持治疗三个阶段综合治疗的原则进行治疗,特别是康复治疗、心理治疗未能充分有效的实施,住院时间短、达不到不少于30天的要求,更无从谈及巩固维持治疗。自愿戒毒机构自身的管理、治疗和心理疏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

  3、社区禁毒(康复)工作考核监督机制不完善

  考核是促进社区禁毒(康复)工作扎实开展的有效手段,而考核结果的运用是考核机制的核心。但目前,禁毒工作考核没有被单列为考核项目,分值在综治考核总分值中占的比重很小,仅相当于一篇调研材料的分值,能否完成对全年综治考核总成绩影响不大。因此,未能充分引起各地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使社区禁毒(康复)工作不能得以扎实有效地开展。

  4、评估机制尚未建立,跟踪治疗工作滞后

  社区戒毒评估是社区戒毒机构在戒毒计划实施后,借助科学的测评工具对吸毒成瘾者的心理、认知及行为等方面进行的测量和评价,是衡量社区戒毒工作效能的重要标准之一。目前,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还没有一个可进行量化评估的科学手段,只能借助于戒毒人员复吸率或操守率这样一个单一的结果来评价戒毒工作的效果,对戒毒人员人格、个性、情绪、认知、生理功能、生活质量及社会适应能力等的改善情况,没有科学评价手段,对戒毒工作的评估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也不利于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的跟进是指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的矫正关系结合后,工作者必须对成瘾者进行一段时期的随访,并对出现的新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回应。由于吸毒人员流动性大,跟踪回访难度较大,出院后很难掌握有关情况,再加之,社会有关部门及社区与戒毒机构的协作配合不够,戒毒出所人员的后续帮教很难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戒毒效果难以巩固,甚至前功尽弃。

  5、戒毒经费短缺

  目前,虽然政府加大了对戒毒工作经费的投入,但依然难以满足戒毒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

  (四)社会环境中的不利因素,是制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戒断巩固效果的外部条件

  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集心理生理康复、社会功能恢复、防范复吸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受心理性因素、生理性因素、社会性因素等多种因素的调控,其中社会性因素中的不良社会环境因素是制约戒毒(康复)工作发展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需特别引起我们的重视。(1)涉毒违法、吸毒危害等禁吸戒毒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许多地区只是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几天象征性的搞一点活动,难以深入人心,对青少年教育的场所特别是学校更是忽视禁吸戒毒宣传教育的重要性;(2)有毒社会环境,包括毒贩猖獗、“毒友”纠缠、娱乐环境充斥诱惑;(3)贩毒人员难以肃清,吸毒人员戒不掉毒瘾,新的吸毒人员不断增加,涉毒人员队伍日益壮大;(4)戒毒人员家庭成员心理、行为等方面问题较多,且比较顽固,其不良情感得不到及时有效援助与修复;(5)戒毒人员难就业,跟不上社会发展,难以融入常态社会生活,时时处处有受歧视、被抛弃的感觉;(6)吸毒人员中艾滋病及相关疾病疫情日益严重。

  (五)戒毒理论研究尚欠系统和深入,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一步得到科学理论的指导和提升

  戒毒科研工作存在一些缺陷,在理论研究上没有形成整合、系统的研究机制,没有制定全国一盘棋的整体计划与体系;在项目选择上,几乎所有研究项目都集中在医药学和心理学领域,缺少跨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项目;在科研资源共享方面,也受到条块管理体制的制约,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名戒毒专家学者的科研领头作用,存在智力资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在国内甚至连一份专门发行的戒毒康复报刊杂志(《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里面包含部分戒毒内容)都难以寻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理论资源匮乏。

  二、开展好当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宣传先导、达成共识,实现戒毒理念转换,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社会影响

  当前社会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知晓度不高,是制约戒毒(康复)工作发展的原因之一。为此,应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做好戒毒(康复)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攻。坚持常规宣传,突出重点宣传,抓好舆论宣传,切实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戒毒(康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康复)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实现戒毒理念的转换:树立“教育、挽救为目的”的理念,“科学戒毒为原则”的理念和“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真正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对吸毒者的定位问题——吸毒者是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以及对戒毒措施的转换问题,在工作中应更加注重对吸毒者的人文关怀。通过宣传营造全民禁毒戒毒的氛围,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来共同支持和参与社区戒毒,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健全法制、规范执法,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依法推进的保障

  1、明确成瘾标准。在社区戒毒的规定中多次提到吸毒成瘾严重的字样,作为可排除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之一,那何为成瘾严重,应有具体的表述。以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后面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2、明确社区戒毒的适用条件。注重特殊对象的治疗处理,关注与自愿戒毒措施和强制隔离戒毒相关措施的衔接。有专家认为:适用条件为吸毒成瘾被初次查获或者从未经过强制性戒除毒瘾,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自愿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病需在外救治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明确社区戒毒的适用程序。

  第一,决定执行。社区戒毒由公安派出所或同级公安禁毒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3日内审查决定。决定社区戒毒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社区戒毒者本人,同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有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者家属,承办单位并负责移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或移交给接受地公安机关,由接受地公安机关按照社区戒毒程序通知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与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告知其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社区戒毒措施。第二,决定解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其戒毒康复、实际表现、社会功能恢复等综合评估情况,提出决定解除建议,经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禁毒办审批后,予以批准解除。第三,决定中止。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自行中止。第四,期限计算。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与执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禁毒工作小组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之日起计算。

  4、尽快制定出台戒毒条例。一部法律制定出台同时相配套的政策条例等也必然随之出台,以便于正确解读和有效执行。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戒毒条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及早对原有的制度规范逐一进行清理,对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制定贯彻执行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戒毒康复有关制度措施的顺利衔接和及时有效运行。

  (三)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实行社会化运作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深入推进的关键

  1、准确定位,各司其职,充分整合社会资源。(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3)要切实加强公安司法部门与卫生、财政、药监、社会团体及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的工作配合,建立戒毒工作的良好社会协作机制。(4)加强戒毒科学研究,最大限度地发挥智力资源的利用。不仅要在医药学和心理学领域,而且加强跨多学科的综合性戒毒项目的研究,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科学成果转化为可利用的戒毒方法。尤其要建立戒毒机构与院校研究机构的联合科研机制,把戒毒机构变成院校研究机构的研究基地,将戒毒机构面临的难点问题作为院校研究机构的重点科研课题。从而,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共同促进戒毒工作全面协调发展。(5)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增强戒毒工作后效应。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联合协作,动员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及家庭的力量,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将戒毒机构的康复矫治、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与家庭重建、就业扶持、行为干预等后续照管工作整合起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化工作网络。(6)构建新新型的以政事分开、责任明确、投资多元、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非营利性戒毒医疗机构,并使之健康发展。

  2、加强戒毒工作人才培养力度,充实提高戒毒工作的科学内涵。(1)合理引进和使用人才。通过招录、选调等方式,引进一批戒毒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在编制范围内,对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警力进行统一调配,选择业务工作能力强、热心戒毒(康复)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同志从事戒毒(康复)工作。(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专家学者定期到康复场所开展咨询、指导。(3)积极开展专业培训。

  应将戒毒康复专业培训纳入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定期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戒毒康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

  3、制定政策,落实资金,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的物质保障。各级政府要具体落实禁毒专项工作经费,根据禁毒工作项目的实际经费需求,将禁毒经费单列,纳入市、镇(街道)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禁毒各项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4、建立规范化的运行模式(1)等级管理规范化。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个性化、分等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根据戒毒效果和需要、按照规范的流程适时进行调整,提升或降低一个管理层次。(2)康复治疗规范化。在社区戒毒康复中心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方便社区戒毒人员,使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的吸毒人员数量进一步扩大。同时,在医疗点内设立戒毒门诊科目,解决主动到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3)配套制度规范化。以《禁毒法》为依据,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可操作的制度化轨道。

  (四)确保长效、切实加强禁毒工作机制建设,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推进的动力

  1、要建立健全禁毒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禁毒工作绩效监督评估体系,把禁毒工作目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社区”和公安打防控考核内容;将禁毒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具体量化设置,科学分解落实责任,实行责、权、利相互统一;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部门的年度考核,提高禁毒工作的分值,以科学的考核督查引导社区戒毒工作的落实。同时,制定和完善对社区戒毒专职管理人员和社工的分类考核制度,将他们的平时管理情况和个人表现,特别是对戒毒人员的谈话以及维持率等纳入考评内容。

  2、要建立健全禁毒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禁毒委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及时通报上级有关禁毒工作指示精神,加强各禁毒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和联系;建立公安、安监、药监、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席例会制度,及时通报禁毒工作形势,加强信息互通,开展联合执法。

  3、要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禁毒各项工作的实地检查考核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禁毒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4、建立科学、实用的戒断效果评估体系和社区戒毒跟进机制。(1)社区戒毒的效果评估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适时性原则、标准化原则及可操作性原则。戒毒效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毒瘾依赖程度的诊断性评估、戒毒期间戒毒效果的检验性评估、复吸倾向预测性评估等方面。戒毒效果评估体系可量化为下列指标: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知法守法、就业能力。不同类型的评估包含的考核内容应有所差异,在具体内容的评估可以选择有关的内容,构成具体的评估指标。(2)探索建立后续照管模式,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网络,完善社区戒毒的跟进机制。在社区建立后续照管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干警、志愿者、社区人员等相互协作,深入社区,共同开展后续照管工作。及时掌握他们的工作生活现状、行踪、交往状况、有无复吸诱因或迹象、是否已经偶吸或复吸等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帮教夹控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指导服务,进一步巩固戒毒效果。通过综合治理,长期关心救教,增强戒毒康复工作的后效应,使吸毒人员真正平稳回归社会。

  (五)拓宽思路、广辟渠道,有效提高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出路,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力推进的保证

  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切实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戒毒康复工作。与经济效益好的国有大型企业及关心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慈善家、社会工厂、企业联系,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到企业生产劳动,与企业签订合同,实现就业。这样既可缓解戒毒康复场所的压力,又解决了戒毒康复人员的收入问题。

  (六)堵源截流、优化服务,改善社区戒毒(康复)场所环境,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扎实推进的基础

  1、公安机关集中精力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既要注重攻坚破大案,切断毒品贩运通道,更要重视不间断的打击零包贩毒活动(零包贩毒才是戒毒人员容易获得毒品走向复吸的最直接诱因),以期摧毁贩毒网络,同时加大对涉毒公共娱乐场所的整治力度,切实遏制住公共娱乐场所吸贩毒现象的蔓延,多措并举,肃清社会有毒环境。

  2、改善社区戒毒(康复)场所环境,浓厚戒毒康复文化氛围。马斯洛指出:“病态的人是被病态的文化造就的,健康的人能够由健康的文化造就成”。戒毒康复文化是提高戒毒康复成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通过发展戒毒康复场所文化的引导、凝聚、约束、激励作用,塑造戒毒康复管理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的人格品质、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1)营造一个优美的自然环境:在康复中心区域内,有选择地种植多种花木、设计格局美化生活环境,成就绿色戒毒康复文化。(2)营造一个宽松的心理环境:医患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以“教言温雅有礼,教行安详热情,教表端庄有度,教风清正廉洁”管理戒毒康复人员的举止言行。营造良好而和谐、文明的氛围,建设紧张有序、生动活泼、健康向上、向善的心理环境。(3)营造一个有序的生活环境:注重康复中心的制度文化建设,不断创新符合时代特征、机构科学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的机制,使戒毒康复场所各项工作的运作有章可循。(4)营造一个怡人的文化环境:在戒毒康复区域设置诱导、鼓励、关怀、向上的格言,经常举办读书会、个人才艺展示会、文艺晚会等活动使戒毒康复人员时时得到文化熏陶,努力将戒毒康复中心的工作向外延伸,以大开放的姿态,兼收并蓄系统间、行业间多种文化精髓,理解、沟通、互动和创新戒毒康复场所文化,为提高保持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总之,加强禁毒工作,仅仅注重打击和戒毒两个方面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否则打击和戒毒工作的成果将会被90%以上的高复吸率所抵消。而在这方面,转变戒毒理念,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估跟进机制,广辟就业渠道提高戒毒人员收入,营造戒毒康复场所浓厚的戒毒文化氛围,齐抓共管,多措并举,建立长期有效的戒毒机制,合理利用资源,形成社会整体合力显得尤为重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吸毒、禁毒、戒毒三者相互关联的工作系统,从而使禁毒戒毒工作达到系统最优,使吸毒人员真正平稳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刑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M]. 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62.

  [2]姚建龙.. 禁毒法与我国戒毒体系之重构[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2).

  [3]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康复工作的调研报告. 《中国司法》,北京:司法部劳教局.

  [4]福建禁毒网:2008.09.04

  [5]胡鹏. 禁毒法视角下的社区工作研究[J]. 立法研究,2008.06

   [6]姚建龙. 禁毒法与我国戒毒体系之重构[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2).

  [7] 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康复工作的调研报告.《中国司法》,北京:司法部劳教局.

  作者简介:

  骆晓玲(1974- ),女,甘肃酒泉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法律课教学部副教授,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高晓东(1971- ),男,甘肃白银人,甘肃省公安厅禁毒警察总队秘书科科长,法学学士, 从事禁毒工作研究。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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