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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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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10-13 09:09:51 来自: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作者:张晴 阅读量:1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在总结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新的戒毒措施,是整个戒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基层组织,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下,积极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初步建立了工作平台,形成了工作机制,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公安机关并不是社区戒毒工作主体,却对社区戒毒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推进作用,甚至在一些地区就只有公安机关在支撑着社区戒毒的相关工作。如何在社区戒毒工作的新形势下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是公安机关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现状
  
  根据我国的《戒毒条例》,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并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工作。公安机关虽不是社区戒毒的主体实施部门,但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责令社区戒毒,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日常动态管理,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除了这些专项职责,公安机关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访谈帮教工作,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走访谈心。
  
  目前在国内一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开展较好的地区。如在甘肃省创建的“4+X”帮教模式中,社区民警与社区帮教工作人员、社区医务人员以及戒毒人员家庭成员共同组成了固定工作小组,在这样的工作模式中,民警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工作模式使当地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再如贵州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公安机关在构建工作中起了相当大的协力推动作用。这些都是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范例。而在一些社区戒毒工作相对滞后的地区,主要还是靠公安机关在扮演重要角色,发挥主要作用。公安机关负责按规定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定期尿检,定期上门走访,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管理台帐等。
  
  二、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受各种因素影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目前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不够重视,组织领导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落实。有些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没有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缺乏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有的甚至长期没有正常开展工作,致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措施执行不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超期未报到、严重违反协议和脱管失控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戒毒的实效性。在这样大的问题背景下,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工作中也存在着相应的困难。
  
  (一)难以摆脱戒毒工作唱主角的传统角色
  
  目前,国内一些地区社区戒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有很多地区的社区戒毒工作却长期处在难以开展的状态。在这些地区,政府虽已建立了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和机制,却难以真正全面展开工作,仅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独立支撑有限的社区戒毒工作局面。在《禁毒法》实施之前,我国采取的是以强制性为主的戒毒措施,戒毒工作主体是公安和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扮演着戒毒工作主角的重要角色。在《禁毒法》颁布后的新的历史时期,社区戒毒工作的实施主体已不再是公安机关,然而,在社区戒毒工作难以全面展开的地区,却仍然是公安机关在独自承担着社区戒毒工作,公安机关似乎很难摆脱戒毒工作唱主角的传统角色。但社区戒毒工作内容不仅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职责部分,还有很多重要内容是需要其他部门共同合作、共同完成的,仅靠公安部门独立应对难以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真正走向社会。
  
  (二)社区戒毒人员逾期不到位监管困难
  
  根据《戒毒条例》,社区戒毒人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否则将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但一些地区却存在着社区戒毒人员在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逾期不去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并擅自溜走、离开执行地的情况。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对于具有病人特殊身份的吸毒人员来说,要让他们从无拘无束的吸毒状态转换成接受约束的戒毒状态,本来就不是很情愿。如果在报到环节上稍一放松监督就很容易出现戒毒人员不去报到、溜走脱失的现象。原因之二是刚接到责令决定书的吸毒人员应该正处在生理成瘾症状或戒断症状相对较为严重时期,这种时期的吸毒人员本来对戒毒处理就比较抵触,要让这种处在生理脱毒早期的吸毒人员自觉地去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确实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原因之三是从客观原因上来说,一些地区的社区戒毒机制本来就不够健全或比较缺失,戒毒人员在接到社区戒毒决定书之后也确实存在难以找到具体着落的情况,这种情况不是靠公安机关就能解决,这也是社区戒毒工作中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
  
  (三)吸毒检测工作难以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第一年1次/每月,第二年1次/两月,第三年1次/三月;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第一年1次/两月,第二年1次/三月,第三年1次/半年。但实际情况是,有的社区戒毒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定期到派出所进行尿样检查,特别是流动在外、脱管失控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更易出现不按协议要求定期到派出所进行尿检的情况,而主管此项工作的民警往往只能在派出所等待戒毒人员上门尿检。如何让戒毒人员遵守协议规定、主动到规定地点接受尿检,是社区戒毒康复吸毒检测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管控脱失问题
  
  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日常动态管理、掌握戒毒人员动向是公安部门在社区戒毒工作中的职责。然而,一些地区却存在着对社区戒毒人员难以实施动态监管,甚至出现脱管失控的问题。社区戒毒人员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没有固定职业,家庭生活不稳定,所以经常会出现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经报告就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到处流动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给社区戒毒执行地的公安部门造成了一定的监管困难。在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很难动用大量警力去查找这些脱管失控的社区戒毒人员。
  
  (五)经费保障问题
  
  经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难以拨出社区戒毒康复专项经费。二是虽然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都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拨出了一定的专项经费,但有些地方在专项经费从上至下的流通过程中出现经费转向问题,就会出现专项经费流向其他工作领域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得不到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有的基层公安机关甚至连尿检材料都要自己想办法从其他工作经费中解决。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下,认为与刑事案件和一些治安案件相比,特别是和一些毒品刑事案件相比,社区戒毒工作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所以将社区戒毒经费挪去解决看似更为重要的其他警务工作。
  
  三、对策
  
  社区戒毒工作发展到今天,面临着诸多问题。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应该以科学的态度研究创新社会管理的相应对策。
  
  (一)利用源头优势,主动与相关部门开展协调工作
  
  社区戒毒的工作起点是从公安机关的责令决定开始的,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工作起源的优势,以起始工作为契机,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如对于社区戒毒人员逾期不到位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主动与街道或乡镇的社区戒毒实施部门接洽联系,与社区戒毒实施部门制定出戒毒人员的对接和到位保障方案,拟定出社区戒毒人员就位的接送实施措施,使社区戒毒人员在报到环节上有监管保障,避免出现衔接漏洞。
  
  在一些社区戒毒机制不是很健全的地区,公安机关不能跨部门开展工作,应做好份内社区戒毒职能工作。同时,从源头工作的角度去触动相关部门建立起各自的社区戒毒工作机制,以此对其他相关部门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并促使地方政府建立起应有的社区戒毒联动机制工作平台。
  
  (二)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对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可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目前存在的戒毒人员不按期接受尿检或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等脱管失控问题,公安部门应该依照“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情节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处理。西方一些国家对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法院往往会让吸毒者选择戒毒治疗还是被判处刑罚,如果选择戒毒治疗却并没有付诸行动或者不能遵守戒毒治疗机构的规定,则将被判处刑罚。比较而言,我国对吸毒人员的政策较为宽松,更以人为本,鼓励自愿戒毒,提倡社区戒毒,对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难以成功的才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必要时运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于维持社区戒毒工作秩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利用动态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维护
  
  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公安机关既拥有户籍、身份信息及外来人口查询信息系统,又建有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对于社区戒毒人员不按规定尿检和脱管失控不知去向的问题,公安部门应用活公安机关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动态管控平台对脱失戒毒人员的下落进行追查,实行动态管控。同时,还应加强与当地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家庭的联络,实时掌握戒毒人员的动态,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登记维护工作,确保网上信息全面、准确、鲜活。
  
  (四)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倡导和推行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把该项工作当做戒毒康复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戒毒康复场所的发展和建设中,公安部门曾取得过很大的成绩,云南昆明市的“和谐家园”、云南开远市的“雨露社区”、海南三亚市的“戒毒康复农场”等都是公安戒毒部门创建的以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为核心的“阳光工程”,建立了家门口的戒毒所,探索出集技能培训、生产劳动、戒毒康复、社会帮教、融入社区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为戒毒康复场所的深入开展和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目前全国在建的康复场所项目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还有少数是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随着戒毒康复场所的推进和发展,戒毒人员的安置问题将会越来越得到更为妥善的解决,这对公安机关开展社区戒毒人员监管工作和防止脱管失控都是非常有利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戒毒康复场所资源,积极引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就业。
  
  (五)协助解决低保待遇实施有效管控
  
  戒毒人员大多因为长期吸毒致使生活处在非常贫困的状态,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如果能够帮助那些符合低保条件的戒毒人员解决低保待遇,将对他们稳定在戒毒社区生活,接受和配合社区戒毒治疗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公安机关应与民政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中复吸毒品、脱失、严重违反协议的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应及时与民政部门协调,按规定取消其低保待遇。这种将低保待遇与社区戒毒期间行为约束挂钩的做法,可作为防止脱管失控的有效手段之一。
  
  (六)专项经费落实到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对社区戒毒投入了大量经费,但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分配和使用社区戒毒专项经费,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一是要设立专项经费,使社区戒毒工作能够得到资金上的保障;二是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资金从上至下的流通渠道,让专项资金能够真正到达社区戒毒工作需要的地方,使专项资金真正得以专款专用。要使资金问题得以保障,还需要相关领导提高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只有领导对社区戒毒工作有了足够重视,才能制定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效措施。
  
  社区戒毒在我国的戒毒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作为复杂的社会管理项目,需要多部门参与,并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使社区戒毒工作得以真正有效地开展。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工作的推进中要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在社区戒毒的各个发展阶段中充分发挥好公安部门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禁毒办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民政局、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女联制定下发。 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Z]. 2013年1月1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Z].
  
  [3]王利荣,张凯伦。 社区戒毒康复机制研究——以贵州“阳光工程”为分析样本[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 1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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