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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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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劳教戒毒工作变革探讨
2010-01-15 08:51:58 来自:广东省中山市劳教所一大队 作者:祖贺 阅读量:1

  三、核心是体制变革

  目前毒品复吸人员已成为劳教收容的主要对象,整个劳教运作重新走向高度封闭,其与刑罚相混淆的现象变得更为突出。劳教的混合收容模式亟需改革,同样是接受制裁,其他违法罪错的劳教人员的强制力比复吸人员要低,获得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的机会更大。对毒品复吸人员采取的高度封闭的治疗做法,与剥夺3年自由的刑罚没有什么不同,这对于仅仅是因为生理病患,罪错明显比其他违法犯罪劳教人员低的复吸人员不公平。同时为了禁绝毒品流入,劳教所都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实行高度封闭式管理。用意虽好,但由此造成被治疗人再社会化的困难,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政府现在并无能力包揽劳教强戒。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远远大于劳教场所的收容能力。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仅靠国家组织实施劳教强戒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劳教场所存在财政困难,近年来各地政府对劳教强戒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对此的财力投入不足,一些劳教场所戒毒药品和必需的营养药品短缺,这与劳教戒毒原本的治疗之义已经违背。

  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短时间内尚不能废除的情况下,目前至少有两个方面需要改善:

  (1)强制戒毒与劳教强戒应在体制上实现统一,以真正形成强戒阶梯,并合理分配来自被强戒人及其家属、单位的极为有限的戒毒费用,最大可能的利用国家的有限投入,提高强戒效率;

  (2)彻底改变目前高度封闭的制裁性的做法,降低强制力度,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开来,提高专门的医药标准,明确医疗模式,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性康复计划。

  (3)统一规制各种教养和强制戒毒措施,根据社会需要和宪政精神,系统清理、归并较为杂乱的现有戒毒形式,把劳教强戒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程序。与此同时,把教养活动的关键阶段纳入司法权的控制,并严格强制戒毒和复吸人员戒毒的条件,赋予整个制度合理性。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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