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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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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下规范戒毒人员行为考核评估机制的思考
2020-01-09 10:06:37 来自:江西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作者:邓俭 朱达椿 阅读量:1
  戒毒人员行为管理是戒毒管理的重要内容。行为考核评估是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戒毒管理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虽然明确了行为考核的要素和原则标准,但对如何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诊断评估效果和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的社会公信力。随着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确立,建立规范统一的行为考核评估机制非常必要,也是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一、戒毒人员行为考核评估的内涵意义
 
  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方式的选择受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影响,具有他律约束和自律养成的可塑性。在戒毒管理过程中,戒毒人员的这种约束和养成得到不断强化。对戒毒人员的行为管理就是戒毒场所通过建立管理目标模式,建立包括生活、学习、交往、康复、劳动、礼貌等各方面的行为规范,并将行为规范化要求具体化为每日每时的行为考核标准,通过严格的考核和管理措施不断强化符合标准的行为。
 
  行为考核评估是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的内容之一,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将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量化考核结果有机地与诊断评估结合起来,通过评估确定其行为表现是否合格,并与转期、处遇管理、探视、提请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延长戒毒期限关联。正是在这种严格考核评估条件下,促使戒毒人员的行为选择与戒毒管理的目标逐渐趋同,行为方式由趋利避害的功利性,逐渐养成遵纪守法和从事正当行为的自觉性和习惯性,对矫正戒毒人员行为、促进他们安心接受戒毒矫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戒毒人员行为考核评估工作的现状
 
  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计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标准:(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三)参加教育矫治活动;(四)参加康复劳动;(五)坦白、检举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求:对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上述考核内容分解量化,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考核,达到规定分数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依据上述规定,各地均制定出台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办法》,但计分标准、计分形式、评估方法以及结果运用不尽相同。
 
  (一)基础分设定不一致。一是设日基础分,有设10分、5分、4分情形,考核时以奖扣分的方式进行。二是不设基础分,日基础分为零分,考核时直接加分扣分。三是设月基础分,不设日基础分,月基础分为50分、60分或100分,等等。
 
  (二)奖惩方式不一致。一是对突出表现的奖励采取表扬、嘉奖、记功的形式,对严重违纪采用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形式,与诊断评估挂钩,折算诊断评估分值。二是直接奖评估分或罚评估分,有的省份在戒毒人员行为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有突出表现或严重违纪的给予另报单行材料奖或罚评估分。三是以单行材料的形式予以奖或罚行为考核分。如我省,对戒毒人员的突出表现和严重违纪予以另报单行材料奖或罚行为分,将奖罚分与日常计分考核分累计,开展行为诊断评估,换算成行为诊断评估分。
 
  (三)考核内容不一致。一是仅考核戒毒人员遵规守纪等行为表现,不考核教育戒治效果,戒毒人员生理脱毒、医疗康复、认知教育、康复训练、心理测试等成绩或效果均不作为行为考核的内容;甚至有的省份将康复劳动单独考核评估,不纳入行为考核。二是既考核行为又考核教育戒治结果。一些没有成立专业中心的省份,普遍采用这种做法。
 
  (四)评估方法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替代式考核评估法。就是直接将行为考核分折算为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延长戒毒期限的天数,与以前劳教时期的考核没有本质的区别。二是递进式考核评估法。就是对行为表现进行分段递进式评估,得分与生理脱毒、身心康复、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得分综合,确定戒毒人员是否转期转区以及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三是附条件式考核评估法。就是以行为考核累计得分情况,确定戒毒人员开展一年期满后开展诊断评估的时间,以综合诊断评估得分确定戒毒人员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的时间。如我省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三、对行为考核评估现状的综合分析
 
  针对上述行为考核评估工作现状,笔者分别从法理性、科学性和实操性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一)法理性分析。就是从法理层面分析行为考核评估制度的设计是否合法合规。
 
  1、从基础分的设定上分析,不论设基础分否,均是制度设计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只要考核要素全面、标准具体,体现公平公正,从法理上说是可行的。
 
  2、从奖惩方式上分析,不论采取表扬、嘉奖、记功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从法理上分析不存在冲突,但是在结果运用上,以奖罚诊断评估分的方式进行有违法理精神。因为奖惩针对的是行为,是行为考核的范畴,而诊断评估是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以及戒治效果的综合评价。如果将行为考核与诊断评估混为一谈,就容易导致诊断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性和不公正性。因此,笔者以为对戒毒人员的奖惩还是以奖罚行为考核分的方式好。
 
  3、从行为考核结果的运用上分析。《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计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从上述法律、制度规定可以看出,对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不仅要开展行为表现评估,还要开展生理脱毒、身心康复、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我们有的场所采取将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考核分,直接折算为戒毒人员提前解除时间和延长戒毒期限的做法,显然与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相悖。
 
  (二)科学性分析。就是从制度设计层面分析其是否科学合理。
 
  1、从基础分设定上分析。不设日基础分和日基础分设定较低的4分或5分,在实际工作中不好具体量化,考核制度设计上难以做到精细化;设月基础分的,操作虽然简单方便,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同样难以做到精细化。笔者以为还是设日基础分10分为宜。对轻微违纪的可以扣基础分,较大违纪的给予罚分;表现好的适当予以奖分。这样可量化的空间较大,有利于真正做到量化考核。
 
  2、从考核内容分析。一是仅考核行为不考核教育戒治结果的做法不仅符合《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要求,也科学合理。虽然行为与结果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不能与结果相等。教育戒治包括生理脱毒、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康复训练、医疗康复、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内容,效果如何应由专业机构(中心)来考核评估。二是将康复劳动单列不纳入行为考核的做法,有其科学性的一面,但考虑到考核主体为戒毒管理大队,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纳入戒毒人员行为考核,只是对其康复劳动产量奖分应当予以限制。如我省规定,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产量奖分当月累计不得超过30分。
 
  (三)实操性分析。就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分析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换句话说,是否简单、方便、实用。
 
  1、替代式考核评估法分析。操作虽然简单,也能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促进戒毒人员遵规守纪、安心接受戒毒矫治。但是它带来的示范效果却是片面的,甚至是负面的。戒毒人员会认为只要行为表现好,其他方面无关紧要,从而影响他们参加教育戒治的积极性;而且这种做法违反法律、制度规定,不利于戒毒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2、递进式诊断评估法分析。即每期每段均进行考核和诊断评估,以诊断评估得分确定戒毒人员是否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以及具体时间。从理论上分析,既有一定的科学性,也体现了考核评估工作的精细化。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基层民警做许多无用功,不利于提效减负。
 
  3、附条件式诊断评估法分析。即将戒毒人员的日常计分考核与突出表现和严重违纪惩处并用,实行基础分、奖、扣、罚分、另报单行材料的方式实施行为考核,以行为考核得分设定启动综合诊断评估的条件,以综合评估得分确定戒毒人员提前、延期的时间。这种方法不仅合法合规、而且便于制度设计,同时操作简单,充分体现了合法性、科学性与实操性的统一。它能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提高戒毒效果,同时为民警增效减负。
 
  四、规范行为考核评估机制的方法路径
 
  笔者一直从事戒毒管理工作,曾参与我省“1341”戒毒模式制度体系设计和制度编撰工作。下面就如何在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下,规范行为考核评估机制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规范制度建设。一要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量化考核办法》。规范考核评估责任主体,明确基层戒毒管理大队民警负责所分管戒毒人员的日常行为记分考核。规范考核内容,严格按照三部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规定的遵规守纪、戒毒康复、教育矫治、康复劳动、坦白检举内容进行行为量化记分考核。规范考核形式,设立基础分,日考核基础分以10分为宜,其中遵规守纪6分、戒毒康复1分、教育矫治1分、康复劳动2分、坦白检举0分;对戒毒人员的考核,采取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的累计形式;以扣分、奖分和罚分的累计形式计算净得分。规范奖分的最高值,按照分级管理处遇的不同设定月最高奖分不超过60分。规范考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审核审批。二要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突出表现奖励和严重违纪惩处办法》。明确奖惩原则、标准和程序,以奖罚行为分的形式进行量化,奖罚分计入戒毒人员的行为考核分总分。
 
  (二)规范评估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为考核评估标准》。借鉴附条件式诊断评估方法,科学设定启动一年期满后综合诊断评估行为分值。我省《行为考核评估标准》充分考虑了本省戒毒工作实际,以及公安机关对提前解除和延长戒毒期限审批工作的现状。该《标准》将戒毒人员启动一年期满后诊断评估分别设置了6个期段条件。即戒毒人员行为考核奖、扣、罚分累计分(即净得分)达1000分是启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至第十七个月诊断评估的条件,超过1000分的以1000分计算;戒毒人员行为考核累计净得分达900分 、800分、600分、300分、大于等于0分分别为启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第18、19、20、21、22个月综合诊断评估的条件。科学合理设置行为评估权重分和其它评估要素(内容)的权重分,根据诊断评估综合得分,分别确定戒毒人员提前解除的时间。
 
  (三)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司法行政戒毒主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戒毒人员行为考核评估工作的指导工作,制定行为考核奖惩细则,对戒毒场所行为考核另报奖惩材料单次奖罚分在300分以上的进行审核审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成立由所长为组长、分管所政管理工作的副所长为副组长、管理、教育、生卫、生产、纪检监察、诊断评估中心等部门和专业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奖惩诊断评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管理科,负责推进戒毒人员考核奖惩诊断评估和执法审批工作;对戒毒人员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处理和书面答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戒毒管理大队应进一步明确考核奖惩和行为诊断评估主体,明确责任和权限,落实大队执法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所诊断评估中心应加强对行为考核评估工作的指导,及时对诊断评估数据进行汇总,全面推进行为考核评估制度落实。
 
  (四)强化信息化保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戒毒人员考核评估工作要与信息科技接轨,实现考核评估工作微机化管理和“智能化”运行。我省已经设计开发戒毒综合业务平台,对戒毒人员行为考核和诊断评估工作实行“智能化”管理。在没有奖、扣、罚分的情况下,戒毒人员行为考核基础分能按时自动生成。按照启动一年期满后诊断评估的条件,业务平台具有自动提醒功能、诊断评估分的自动生成功能和各种数据的统计功能,大大提高了民警工作的效能,增强了执法的客观公正性。要加强硬件建设,为广大执法民警配置掌上电脑,实现掌上执法、掌上办公,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在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下,我省对戒毒人员行为考核和诊断评估制度体系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戒毒综合业务平台进行升级,必将有力推进行为考核评估及其他戒毒业务工作规范开展,为提高戒治工作成效、实现戒毒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江西经验”和“江西智慧”。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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