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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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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对戒毒场所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介入方法的研究
2017-12-25 09:59:20 来自:四川省戒毒管理局 作者:邓刚 张印 李智 阅读量:1
  保护性约束主要适用对象是具有危害性的精神病患者,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里,吸食毒品人员因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原因,导致其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现自伤、自残倾向,特别是吸食合成毒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比例正逐年上升的情况下,由于合成毒品对大脑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较大,且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导致这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现言行异常,极易出现自伤、自残等极不稳定因素,针对此类具有危害性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其出现危害性行为时,需及时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以保护其生命安全。本文通过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30例个案中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介入方法进行研究,探索科学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方法,从而减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伤、自残,真正实现保护性约束措施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保护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一、问题分析
  
  对存在自伤、自残类具有危害性行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是近几年的事,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因无针对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相关细则,实施的方式方法、介入的策略、注意事项等目前均无相应规范,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均处于自行摸索阶段。因此,对于具有危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说,其自伤或伤人等情形极易发生,在实施保护性约束中把握不准等稍有不慎的情况下,保护性约束措施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极易出现反反复复的现象,甚至将实施约束的民警陷入被追责的境地。
  
  其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1.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如何使用,如约束床、约束带、约束服等约束方式的选择,使用方法的选择等。
  
  2.保护性约束实施过程中的介入主体、介入策略以及效果评估,主要为:一是身体上的掌控。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如何、是否适用约束、应该采取哪一种约束方式、约束的部位、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的时间、身体出现状况的处理等。二是心理上的干预。存在自伤、自残等情形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但如何快速高效地进行干预,保证其恢复正常的心理,以及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等。三是认知上的转变。如何评估戒毒人员出现自伤、自残等危害性行为认知的程序,倘若在戒毒人员认知程度不高或自我情绪控制能力差的情况下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更容易出现自伤、自残等恶性事件,丧失了保护性约束的意义。
  
  3.保护性约束过程中注意事项,如过程的记录、家属的告知、身体的变化等。
  
  二、研究探索
  
  通过对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所内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情况进行研究,以30例个案研究的形式,探索科学化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方法,从而减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伤、自残,在达到保护性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效果,保障戒毒场所安全。经过研究,初步梳理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的介入方法,主要表现有:
  
  (一)实施前的预估
  
  在对强制戒毒人员实施约束床的约束措施时,应围绕出现的问题充分收集其对应的基本情况,在收集整理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预估,特别是对其身体情况的掌握分析,以确定保护性约束方式。同时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状况以及危害程度差异,采取不同的约束措施。经研究认定,约束床是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最佳方式,同时将约束床进行保护性约束时分三级进行管理,主要分为:三级为部分约束,小腿、大腿、腰部、肩部。二级为中等约束,在三级的基础上,增加对头、手掌和脚掌的约束。一级为重点约束,在二级的基础上,增加对嘴、手指部位的约束。再是科学制定保护性约束时间,通过对约束床个案的研究,初步总结出进行保护性约束的时间为每间隔4个小时放松15分钟,每7天为一个约束周期。
  
  (二)实施中的干预
  
  保护性约束措施主要是对其进行被动性的约束,要充分发挥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成效,需及时对被约束人员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在身体方面需医生进行诊治,在心理方面需心理咨询师分析,在认知方面需实施约束措施的戒毒人民警察监测。
  
  一是保护生命安全。为确保被约束人员生命安全,首先在约束过程中需医生介入,保障被约束人员身体健康,其次是需落实专职人员看护机制,在约束期间进行全程看护,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再次是及时对约束对象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针对约束前身体有病或受伤的人员,更应着重关注其在保护性约束期间的身体变化,防止因约束导致戒毒人员受伤或伤情加重。
  
  二是协助情绪管理。针对被约束戒毒人员暴露出的不良情绪,心理咨询师应及时与其进行沟通,通过自我披露、建议等技巧,鼓励约束对象叙述内心的痛苦,发泄压抑的情绪,待约束对象冷静后,共同分析、探讨情绪产生的原因,提供适当的、有效的情绪管理方法和技巧,鼓励其加以运用,使其学会如何合理地宣泄负面情绪。也可通过谈话引导约束对象通过角色扮演,充分认识到自己情绪管理不力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增强其情绪管理的信心和主动性。
  
  三是改善非理性认知。实施约束的戒毒人民警察运用理性情绪治疗等模式辅导约束对象,引导其改变认知。首先,民警与约束对象一起学习戒治方面的政策法规,引导其重新意识毒品的危害。其次, 通过举例的方法,交流约束对象平时的一些戒治活动,让其学会自我评价,判定自己在面对冲突时的处理方法,说明其危害性,告知不良行为是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观念,在潜意识里未做出积极正面面对的选择,使约束对象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非理性信念,以此来正强化,使其认识到只有正确、积极的认知和信念才能拥有美好的生活。最后,可及时与约束对象家人进行沟通,在“警情+亲情”双联动的情况下,展开非理性认知转变的干预。
  
  (三)实施后的评估
  
  在专业人员引导下,对约束对象的身体状况、心理健康、认知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评估。经评估,符合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按期解除约束措施,对暂不适合解除的人员继续实施约束,同时对再次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再次进行预估、干预以及后期的评估。主要评估内容有:
  
  一是身体健康评估。由专业医生对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戒毒人员的身体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其在保护性约束期间的身体状况,特别是身体有无因约束而产生的伤病,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约束对象本人及家属。二是心理素质评估。在心理咨询师引导下,通过量表、心理测试等形式,在有针对性地对实施约束过程中发现的心理问题化解情况进行评估的同时,对约束对象整个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以及时发现其潜在的危害,并介入预防和控制。三是认知情况评估。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结合前期对约束对象认知情况的对比,评估其在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后的自我危害性认识程度。
  
  三、总结反思
  
  约束床只是保护性约束措施中的一种,但在保护性约束中相对约束带或者警绳等效果更好,更能保障戒毒人员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他意外因素对戒毒人员的伤害,防止其做出危害性的行为。但因为相关规定的不健全,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在具体实施时缺乏参考,各类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不够规范,干预程序不够完善,在总结前期个案研究的基础上,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需出台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细则,确保保护性约束措施合法化、规范化、程序化,在保障被约束戒毒人员生命安全的同时,也规范了民警执法行为。
  
  二是需明确责任主体,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及时成立由民警、医生、心理咨询师等组成的专业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团队,从身体、心理以及认知等多方面进行干预,通过专业方法的介入,系统性地引导戒毒人员及时发现自身的危害性,并能加以良好的控制和处理。
  
  三是需及时将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情况向戒毒人员家属告知,提前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做好证据留存。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约束性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3.中国警营文化网《关于对醉酒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思考》。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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