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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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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我国戒毒资源整合后的理性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05-11 09:48:37 来自:四川省劳教局 严登山 作者: 阅读量:1

  随着二OO八年六月一日我国第一部《禁毒法》的实施,劳教戒毒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将退出我国的戒毒工作。但作为多年从事戒毒工作,并取得成绩的劳教单位,如何在《禁毒法》实施后开展戒毒工作,并争得一席之地,的确是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这需要上、下努力尽快出成绩。不然,就会出路难找,工作难做。本人就《禁毒法》实施后劳教单位如何应对?提出一些理性思考,与同行们商榷。

  一、《禁毒法》对劳教工作的历史意义

  (一)我们要正确认识劳教戒毒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劳教戒毒工作通过近二十年的努力,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已经基本形成了戒毒设施功能完善;戒毒理念开放人性;戒毒方法创新实用,在戒毒工作的一些手段取得了重大进展。总结出了一些好的经验;探索出了一批好的戒毒模式;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教戒毒路子,受到了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及专家学者的肯定,劳教戒毒工作取得的成绩斐然、效果显著,这是有目共睹的。

  (二)我们要避免一个误区。整合劳教戒毒并不是取消劳教单位的戒毒职能。《禁毒法》为什么取消劳教戒毒?我理解有三个原因:一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西方国家总是将中国的劳教工作视为把柄,作为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口舌。为了国际斗争的需要,先行取消劳教戒毒;二是整合资源的需要。进一步的整合我国的戒毒工作资源,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成戒毒这件大事;三是禁毒斗争的需要。逐步形成我国公安抓禁毒,司法搞戒毒的良性禁毒工作格局。

  (三)我们要抓住这一个难得的机遇、《禁毒法》给劳教工作带来的机遇。一是现实。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全国劳教单位普遍存在收容不足,部分场所闲置,有的劳教所形成几名民警管一名劳教人员,造成警力资源浪费,这与我国整个警力资源严重缺乏形成了“你忙不过来,我闲得无聊”的局面。《禁毒法》的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地开展,既解决了劳教单位收容不足的问题,又合理配置了警力资源,也为劳教警察展现才能提供了平台。二是职能。劳教单位的戒毒职能是法律赋予的,是自身的优势和现实的需要决定的。首先是法律的赋予。《禁毒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都对司法行政部门参与有关禁毒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戒毒工作作了规定:《禁毒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法以及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很明显,这里所指的司法行政部门就是监狱和劳教所。同时还规定了对在戒毒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也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其次是戒毒的优势。劳教场所设施完善,劳教单位有一批从事戒毒工作的专业民警,通过多年的工作实际,他们创造出了一些先进的戒毒及管理经验,这是其它任何戒毒机构所没有的优势。再次是现实的需要。毒品问题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吞噬着国家的财产,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谐社会的创建。戒毒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所以,戒毒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三是要求。《禁毒法》的实施对劳教单位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禁毒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戒毒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形势的严峻和任务的艰巨对我们劳教单位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劳教单位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起步的困难。公安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时间的优势,劳教单位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刚刚起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之,目前体制不明,管理不顺等诸多问题,制约着劳教单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开展。其次,戒毒方法的探索任重道远。要依据《禁毒法》的法律要求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变化,总结过去劳教戒毒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探索出具有劳教特色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和方法,这的确是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再次,民族复兴的大业深远重大。中央领导指出:禁毒工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大问题。鸦片战争的记忆还尚存,东亚病夫的耻辱还难忘。毒品问题不解决,国将亡、民将不复存焉。作为戒毒工作者,应该在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存亡的戒毒工作上有所作为,有所进取。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现实展望

  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央顺应时代潮流作出的正确决策,这也为劳教工作提供了现实的机遇和挑战,为此,作为劳教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禁毒法》的法律精神,按照《禁毒法》的要求,积极调整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劳教戒毒的优势,创新开展工作,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地开展。劳教戒毒如何衔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三点建议: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禁毒法》

  《禁毒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健全,作为曾为我国戒毒工作作出过巨大贡献的劳教人民警察,要认真的学习《禁毒法》,深刻地领会《禁毒法》的立法本质及立法精神,才能在今后的戒毒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应着重领会以下三点:

  一是戒毒康复、以人为本。《禁毒法》在立法的精神,对戒毒人员的定位,以及对戒毒人员的戒治措施上,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重在挽救的精神。如在戒毒的措施上,规定了社区戒毒,使他们在亲情的帮助下戒毒;同时还要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在戒毒的方法上,规定了“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同时还规定了戒毒康复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及“戒毒人员在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岐视”等,都体现了浓浓的人文精神。

  二是戒毒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措施。《禁毒法》将吸毒者定位为:吸毒行为具有违法属性,但同时吸毒人员还是病人和受害者的属性,与其他的违法人员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和方法,都是为了教育挽救吸毒者,帮助他们戒断毒瘾,从而重返社会,恢复身心健康,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措施,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就是为了保证戒毒效果,依法将戒毒人员隔离在一个专门的治疗场所内,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下进行戒毒治疗。为什么说它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呢?首先:戒毒是一种特殊的治疗,必须进行隔离。隔离的目的不为其它,就为治疗;其次,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严格的规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吸食、注射毒品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必须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才能到达戒断毒瘾的目的。再次:《禁毒法》还规定了“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对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也应当依法保护。家属可以接见,本人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对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都反映出人性的治疗措施。总之:强制是手段、隔离是措施,戒毒才是目的。

  (二)认真贯彻、坚决落实《禁毒法》

  作为《禁毒法》规定的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机构的劳教所,怎样以行动来贯彻落实好《禁毒法》所赋予的收治任务。着重抓好以下三点:

  一是作好准备、依法收治。主要作好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方面是思想准备:要高度重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充分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同于劳教人员,按照《禁毒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是人员准备:要选调作风好、能力强、有一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及戒毒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以保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三方面是设施准备:要成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大队,配齐、配全戒毒所需的医疗及有关设施,以保证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毒环境。依法收治就是按照《禁毒法》的要求作好劳教场所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工作,而不是去争我们劳教所该不该收或应该收。我认为:劳教场所理应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理由有三:其一,《禁毒法》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规定未下达之前,公安、劳教都可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其二,国家投巨资兴办了专业戒毒劳教所(队),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就是整合资源,不是浪费资源,报废资源。其三,劳教戒毒创造了那么些经验,收到了目前来说较好的效果。这些劳教戒毒的经验有的可以直接、有的可以深化到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劳教场所不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说得过去吗?所以,我们不应该去争论该不该收的问题,《戒毒法》也没有说不能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而应如何按照《禁毒法》的法律要求去研究收治后的依法管理、依法教育、依法戒治。创造出新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方法和模式。

  二是区别对待、戒治挽救。过去,我们喊“不要把劳教办成‘二劳改’”,今天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把强制隔离戒毒办成了“二劳教”。因为,劳教单位的特殊性质,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习惯,自觉不自觉地就容易:像管劳教一样的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成劳教人员管。怎样做到区别对待。可从三个方面来做:

  要从法律上区别:《禁毒法》对吸毒人员的定义:是病人,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在法律的规定上多了一些人文的关怀。与劳教人员“违法、有轻微犯罪的”有较大的区别。所以,我们在管理的理念、方法、措施上;在戒毒的理念、方法、措施上;在着装、称谓上都应该有法律的区别。

  要从管理上区别:和劳教人员的管理相比较、相区别: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要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劳教人员的管理,体现更多的人文和民主管理氛围。“宽”即:更多的让他们自己管自己,可成立自律管理委员会。允许他们中对戒毒有信心,戒毒效果较好的人员在节假日回家探亲和配偶来所同居及亲情餐等。上级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这一块的考核应适当放宽。“严”即:有可能造成毒品流入和他们吸食毒品的都要严格管理,以确保戒毒的效果和他们的行为养成。

  要从方法上区别。具体的就是,多一些耐心,少一些冷漠;多一些民主,少一些惩罚;多一些启发,少一些说教;多一些关怀,少一些岐视。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方法新颖的教育矫治活动及心理危机干预。

  三是不受岐视、融入社会。吸毒人员由于他们的特殊行为方式,一般来说,家庭讨厌、社会岐视,很难融入社会。作为戒毒工作者,一定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自己在工作中要做到不岐视,还应以我们的力量来做好宣传工作,让他们的家庭、社会不岐视,帮助他们戒掉毒瘾。这是因为:

  形势需要这样做。当前,我国正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戒毒康复事业又是一项造福社会有利和谐的伟大事业。他们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众多的吸毒者不仅联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治安,导致家庭的破裂;亲人的痛苦;本人的不幸及大量的社会治安案件。所以,形势需要我们必须认真的做好戒毒康复工作。

  客观要求这样做。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统计在册的吸毒大军已超过十万。加上隐形的,吸毒者已达数十万。这就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它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的抓好戒毒康复工作。

  法律规定这样做。《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岐。违者将依照《禁毒法》第七十条处理的规定。这些都是为了保证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重新走上社会。

  (三)认真培训、大力宣传《禁毒法》

  在这一环节中,主要抓好以下几项:

  一是针对性学习。首先要组织民警、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的精神实质,并贯穿到整个戒毒工作中;其次是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及戒毒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民警自身的能力;再次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民警的研究能力,培养自己的戒毒专家,不断以创新思维来解决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努力提高戒毒工作的水平。

  二是针对性培训。培训的方式和方法很多,培训的内容也不少。我这里不再累赘。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应急培训。因为劳教戒毒人员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后反映出最大的特点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般都还没有生理脱毒,劳教戒毒人员一般进入劳教所后都过了生理脱毒期。据已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劳教所反映,他们中有的在收治的头一天还吸了二克白粉;有的来后毒瘾发作。这就需要对民警、医务人员进行吸毒人员毒瘾发作后的应急培训,以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及场所的稳定。

  三是针对性的宣传。既要宣传《禁毒法》的法律要求,使全社会支持戒毒工作,共同做好这一“党和政府重视,人民支持的伟大事业”。也要宣传劳教戒毒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巩固劳教戒毒成果,并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的新模式、新方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戒毒康复之路,为我国的禁毒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三、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理性思考

  《禁毒法》颁布后,司法部劳教局提出了“要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工作要求,并成立了由部局领导、部分省、市劳教局长、专家组成的课题组,积极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探索工作。那么,我们究竟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戒毒模式?是照抄照搬劳教戒毒模式、还是创造性的继承、创新性的发展?答案肯定在后者。在创建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探索中,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准确定位。这是创建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基本要求。我们应按照《禁毒法》对戒毒工作及吸毒人员的法律定义,认清以下三个问题:

  戒毒工作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参与的系统工程。因为,从吸毒人员开始吸毒到戒断毒瘾,一般都经历了家庭戒毒,自愿戒毒,社会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循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说涉及社会、家庭的方方面面,那么要让他们戒断毒瘾,仅靠哪一家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必须靠全社会的努力,家庭的配合才能收到效果,才能做好戒毒工作。

  戒毒人员的角色转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同于劳教人员,也不同于一般的吸毒者。准确地说应该是违了法的病人,同时也是受害者。

  个体戒毒计划的实施。如果说劳教戒毒模式的治疗方案是群体的治疗方案。那么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治疗方案应是侧重针对个体的治疗方案。这样才能结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际以及与劳教的不同情况(如在所时间短等),收到较好的效果。

  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位一体”。所以,强制隔离戒毒模式既要有生理脱毒的药物治疗,又要有身心康复的心理治疗;既要有生理脱毒的严格管理,又要有身心康复的教育矫治;既要有锤炼个人的意志训练,又要有社会的关怀帮助;既要有专门机构的专业戒治,又要有社会、家庭的后续照管。将这些涵盖吸毒者的戒毒全过程。

  (二)创新理念。戒毒的理念很重要,它对于我们创建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理念应是以下三个方面的浓缩:

  基本思路。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强制是手段,人文是核心,回归是目的。也就是说,在戒毒的过程中,强制隔离戒毒是最严厉的手段了。因为:其它手段对他们采取都没有效果了。必须采取强制的手段,隔离的措施。但在强制隔离戒毒中,我们应该给他们一些人文的关怀,多一些启发;多多调动他们戒毒的积极性,变“要我戒毒”为“我要戒毒”。从而达到戒掉毒瘾,回归社会的目的。

  基本概念。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他提出了,要“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我理解就是要充分体现社会、家庭的关怀,戒毒工作者的耐心戒治。让他们在戒毒中体会到浓浓的关怀之情,亲身感觉到社会、家庭并没有抛弃他们,从而树立戒毒信心,走出毒海。

  基本想法。人一般有两次出生。一次是母亲生下你的肉身。二次出生是灵魂的再生。吸毒人员的戒毒是他们的第二次出生,应该是凤凰涅磐,再获重生。在创新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理念中应充分体现这一思想。

  (三)探索模式。未来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应该体现在以下三句话中:实际上就是“戒”“治”“归”三个阶段。

  应“治”字当头。在这一阶段中,主要对他们进行身体康复的治疗,严格按照戒毒的要求,进行行为矫正和针对性的治疗。并采用美沙铜进行药物替代治疗,使他们逐步减少对毒品的依赖,在痛苦小、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生理脱毒。具体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源头上治。入所后要搞清他们吸毒的时间及有关吸毒史,仔细询问他们吸毒的种类及用量,并认真作好记录,建立起他们个体的吸毒基本情况及吸毒史的相关档案,以便有针对性的实施治疗。二是从身体上治。主要根据他们在脱离毒品后出现的并发症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防治因身体不适而产生的意外。三是从行为上治,有针对性的进行从严管理,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使他们逐步树立起“自以为灯,自以为靠”的行为理念。自己从自己做起。在这一阶段中,可引进吴甘霖先生创建的“四步整合法”。

  应“戒”字领先。主要在如何戒掉他们对毒品的“心瘾”上下功夫。在这一阶段中,可以借用劳教戒毒模式中的一些方法和手段:如心理治疗、脱敏疗法、音乐疗法、逆向疗法等。更重要的是要引进、借用和创新一些新的方法和手段。我认为:可引进由日本东京慈善医科大学教授森田正学先生创立的《森田疗法》。此疗法创立于一九一九年,它根源于东方文化背景和传统思想,它将治疗心理疾病分为三期治疗。即一期内闭门冥想,不出门,要求每晚写出日记;二期为顺其自然。按照每天的作息时间,可进行心理健康操、晨跑、听音乐、体育活动等;三期为寻找本真。可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等。

  应“归”字统揽。就是在他们即将回归和回归之后继续进行戒毒的方法。它应贯穿于整个戒毒的全过程。因为戒毒的最终目的是让他们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使他们在戒毒的过程中,有家可归,有事可做,有人来管。这就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可称之为后续照管阶段。它的手段既要有社会配合的,也要有政府直接参与的;既要有家庭的关爱,也要有自身的自爱;使社会和家庭、个人形成一个有效的戒毒机制,齐抓共管做好戒毒工作。在具体的戒毒方法上,要教会亲属如何督促、监督他们戒毒,也要教会戒毒者本人通过自身来戒毒。这样,才能使戒毒工作收到一定的效果。

  以上三个阶段的戒毒工作,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戒毒工作体系,形成了戒毒的基本模式,它既有药物的治疗,又有心理的治疗;既有管理的手段,又有教育的措施;既有集体的施戒,又有个体的治疗;既有前续的,又有后续的;既有政府的领导,又有社会的支持;既有家庭的关爱,又有个人的努力。总之,它涵盖了整个戒毒全过程,它符合戒毒工作的规律和实际,我把这个模式称之为“戒、治、归”模式+阳光戒毒计划,取每字的第一个字母,就是“JZG”阳光戒毒计划。

  以上是我对戒毒模式的的基本想法。具体内容将在《还破戒毒难——“JZG”阳光戒毒计划的探索》一文中论述。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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