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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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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浅谈《禁毒法》中戒毒措施的完善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05-11 07:56:12 来自:南京栖霞分局刑警大队 缪晓峰 沈俊 作者: 阅读量:1

  《禁毒法》是在总结我国多年禁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出台,受到了广大禁毒工作者的普遍欢迎,全国上下掀起了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开卷研读,笔者为《禁毒法》的出台深感欣慰。然而,掩卷沉思,笔者结合自己实际工作,对《禁毒法》中戒毒措施需要完善的方面提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社区戒毒亟待完善的方面

  (一)吸毒成瘾的认定问题。《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但却没有吸毒成瘾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如何界定吸毒成瘾存在分歧。尤其是在对屡次吸食新型毒品的吸毒人员成瘾认定的问题上,缺少可以具体操作的细则,建议出台相关规定。

  (二)社区戒毒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问题。《禁毒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但是社区戒毒的组织机构不够明确,如由谁负总责、谁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的责任分工不明确,如公安机关、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该如何各司其职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建议建立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人员。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下设工作小组,由社区专职禁毒工作人员牵头,吸收社区医务人员、负责社区管理的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戒毒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社会工作者等参加。

  (三)如何界定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问题。《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但未明确何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行为,建议出台相关文件加以明确。

  二、强制隔离戒毒亟待完善的方面

  (一)需理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体制,尤其是执行权归属。《禁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禁毒法》已实施,而国务院规定至今未出台,各省部门间主动协商的包括公安、戒毒矫治场所共同承担的执行模式只能是一个约定,缺少法规依据。

  (二)强制隔离戒毒治疗的强制性如何体现应有适当的表述。如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配合治疗或对抗治疗情形应当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应有相关条文的规定。

  (三)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与治疗过程中,因病所外执行具体条件和标准也应在相关文件中有所体现。

  (四)诊断评估的主体应明确,组织机构及诊断的标准、程序应有原则性规定。

  (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异议和救济程序应有相应的规定,复议或诉讼期间是否执行应有明确规定。

  三、自愿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问题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自愿医疗戒毒是对戒毒形式的重要补充,但关于自愿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规定,《禁毒法》却只字未提。这一疏漏,极有可能使自愿医疗戒毒成为吸毒者逃避强制性戒毒的“避风港”。《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在过去的戒毒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这样的例子:社会严打或禁毒力度加大时,许多吸毒人员就采取自愿医疗戒毒的方式躲避风头,在自愿医疗戒毒机构里相对来说比较安全,即便公安禁毒部门拟将某一吸毒人员予以强制性戒毒,也会因此人已经接受自愿医疗戒毒而作罢。《禁毒法》对自愿医疗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只是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但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是责令社区戒毒还是直接强制隔离戒毒,并没有规定。为此,笔者建议,自愿医疗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有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社区康复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

  《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禁毒法》的这一规定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接受社区康复吗?如果不接受社区康复,是否又要被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确立社区康复手段,是我国禁毒工作向社会延伸的需要,是切断毒瘾的需要。从以往劳教戒毒工作实践来看,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如果没有一定的管理教育,就会如一匹脱缰的野马,很容易放弃操守,再次吸食毒品。因此,社区康复处在整个戒毒流程的最后阶段,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成果非常关键。笔者建议,在强制隔离解毒解除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与戒毒人员签定自愿接受社区康复协议书,将社区康复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后的必须履行的戒断程序,对不愿意接受社区康复的,一律不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签定社区康复协议却不进行社区康复的,依照先社区戒毒、后强制隔离戒毒的办法执行。对接受社区康复的,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管,定期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检测。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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