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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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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 充分履行劳教机关戒毒职能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03-04 08:45:43 来自:王金泉 作者:江苏戒毒网 阅读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既是我国禁毒斗争长期实践总结的产物,更是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禁毒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不仅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毒品管制、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而且对戒毒措施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劳教机关作为戒毒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认真学习贯彻《禁毒法》,依法做好戒毒人员的收治康复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笔者结合《禁毒法》的学习,联系戒毒工作实践,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些粗浅认识。

  一、关于戒毒措施的理解

  《禁毒法》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基本方针和目标出发,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四种戒毒措施,构成了相互联系、多措并举的完整、系统的戒治体系。综观戒毒措施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总结承继与借鉴创新相结合。《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既认真总结吸取了我国多年戒毒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又借鉴吸取了国外戒毒治疗的有效做法,充分体现了总结承继与借鉴创新的特点。首先,在戒毒措施的设置上,对自愿戒毒措施从法律层面上作了补充和规范;对原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进行整合,改革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增加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新的戒毒措施的规定。戒毒体系的更加完善,增强了戒毒措施之间的有机衔接、优势互补,强化了整体功能效果。其次,在戒毒期限的规定上,明确社区康复期限为三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执行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或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决定是否延长期限,最长延长期限为一年;社区康复期限则不超过三年。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每一个吸毒人员接受3—5年系统规范的戒治,不仅符合戒毒的医学规律,而且符合戒毒成功的实证规律。需要指出的是,社区康复措施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延伸和补充,是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阶段的戒毒治疗的法定化,对巩固戒毒成效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在戒毒人员的定性上,强调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被害者,更是成瘾病患者。对吸毒人员采取的戒毒措施是以治疗、教育、挽救为目的,而不是单纯的惩罚,从有利于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出发,弱化了吸毒行为的违法性。第四,在戒毒方法的要求上,将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采取治疗、教育和挽救的综合措施,实行生理戒断、心理矫治、体能训练、回归康复等系统化戒治,体现了戒毒工作的规律性和科学性。

  (二)应然强制与可然选择相结合。《禁毒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这一规定表明,吸毒成瘾者接受戒毒治疗具有法定的应然性。也就是说,凡是吸毒成瘾者都必须进行戒毒治疗是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吸毒行为的违法性质和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在强调应然性强制的前提下,不同戒毒措施体现强制的方式和强度又是不一样的,如自愿戒毒人员是契约式、保护性约束强制;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规范式、义务违约追究性强制;强制隔离戒毒则是隔离封闭式、人身自由限制性强制。与此同时,《禁毒法》对适用戒毒措施又作出了有条件的可然性选择规定。即在一定条件下,吸毒成瘾者可以自主选择这种或那种戒毒措施。如吸毒成瘾者可以主动选择自愿戒毒,或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的,不再接受社区康复。戒毒治疗的应然性强制与戒毒措施适用的可然性选择的有机结合,充分考虑了戒毒规律的客观性与过程的复杂性,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突现了戒治的目的性和实效性。

  (三)综合戒治与专业戒治相结合。《禁毒法》一方面,从戒毒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出发,强调综合戒治。在戒毒措施上,以戒除毒瘾,教育挽救吸毒人员为目标,以戒毒过程时空对接为平台,构建了具有系统性、层次性、互补性的戒毒综合体系。在戒毒工作运行机制上,从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明确职能、整合资源出发,突现纵横相辅、条块结合的整体功能,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从戒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出发,强调了专业戒治。具体包括生理治疗、心理矫治和康复训练的专业化。如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都必须具有戒毒治疗资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配备执业医师,并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从事戒毒工作的人员要具有心理矫治和戒毒专业知识,以及戒毒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综合戒治和专业戒治的有机结合,既可以整合戒毒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有利推进戒毒工作的科学发展;又可以明确责任,强化职能,有利于把戒毒工作落到实处。

  (四)社会公益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禁毒法》在戒毒措施的规定中,始终贯穿着把吸毒人员视为病人的理念。一方面突出了戒毒措施的社会公益性。如对于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确定,既要有利于社区戒毒管理,又要不妨碍戒毒人员正常生活和学习;对于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于从事自愿戒毒的机构,戒毒治疗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于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政府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等。另一方面又强调了戒毒人员权益的保护性。对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以及劳动收益、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权益的保护都作出明确的规定。社会公益性与权益保护性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劳教戒毒经验的借鉴

  多年来,劳教机关担负着劳教戒毒的职能,对推进戒毒矫治科学化,提高矫治康复成效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戒毒管理、戒毒流程、戒治技术和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禁毒法》将劳教戒毒与强制戒毒整合,改革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但是,劳教戒毒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和形成的理论成果,对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仍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第一是规范有序的管理模式。2004年以来,我们在总结戒毒劳教人员管理工作经验,探索劳教戒毒过程和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并实行了封闭式、半开放式和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封闭式管理是由民警直接管理的严格约束型管理,突出规范性,坚持在行为养成上下功夫,强化规范管理、在教意识教育和行为训练;半开放式管理是由民警直接管理与劳教人员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相对宽松型管理,突出矫治性,坚持在矫治效果上做文章,营造矫治氛围,丰富教育内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放式管理是在民警指导下,以劳教人员自我管理为主,所内与所外相结合的自律型管理,突出社会性,坚持在回归适应上闯新路,构建自我管理的平台,实施回归社会适应性训练,拓展与社会衔接的渠道。与此同时,以完善的计分考核、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的等级评定,保障和推动规范运行。对不同管理等级的劳教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处遇,并建立了“五室两场两中心”等功能配套设施。实践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既有利于场所的安全稳定,又有利于戒治和教育的有效开展,更有利于调动劳教人员参与矫治的积极性。

  第二是科学规范的戒治流程。根据司法部劳教局提出的“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基本模式,结合江苏情况,通过工作试点,我们提出了“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即把戒毒过程分为脱毒戒断期、康复矫治期、回归适应期和延伸跟踪考察等四个阶段。根据不同阶段,设定不同工作目标,设置不同教育内容,规定不同的运转流程。如脱毒戒断期,重点开展脱毒医疗,解除对毒品生理依赖,逐步恢复体能。并实行基础教育,制定心理矫治和康复训练方案,建立个体矫治档案;又如康复矫治期主要是全面开展心理矫治和康复训练;再如回归适应期,则是以改善社会人际环境为主,突出社会适应,强化抗复吸训练,开展技能培训等。整个流程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运行规范、衔接严密,收到了良好的戒毒效果。2007年11月,我们与江苏省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和东南大学合作,对参加流程矫治试点的133名解教人员进行调查,保持操守6个月以上的有79人,占59.4%。

  第三是丰富多样的教育矫治。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切实尊重戒毒对象的主体地位,在增强教育矫治科学性上下功夫,在提高教育矫治效果上做文章。一是创新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针对性。扎实开展以“法制、感恩、责任、诚信、生命”为内容的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增强戒毒人员的法制意识、感恩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生命意识。二是创新教育方法,提高教育的互动性。以自编《放晴你的心空》为教材,全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学唱心理歌曲、创作心理漫画、收看心理影片、悬挂心理脸谱、编排心理剧等活动,增强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心理自我调适能力。通过组织心理训练营、信任跌倒游戏、心理成长小组、同伴互动交流等群体疗法,增强戒毒人员的自信和对他人的互信。通过编排穴位按摩操、躯体保健操、健美操、瑜伽、形体修塑等生理康复训练,增强戒毒康复效果和戒毒人员对美的感悟。三是创新教育载体,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坚持典型感召教育,通过编辑出版反映戒毒成功典型的《战胜毒魔的心路历程》一书宣传典型,邀请戒毒成功人员来所现身说法进行帮教,举办戒毒成功典型创业事迹展览等形式,激励戒毒人员树立“毒难戒,但能戒”的信念、信心和决心。坚持以文化人教育,通过所办报纸、内部局域网、电化教育平台、文艺宣传队和文化月活动等形式,丰富和活跃所区文化,提高戒毒人员的人文素质。坚持环境熏陶教育,通过戒毒人员所内生活、学习、活动场所的美化、绿化,以及平等、尊重、和谐人际环境的营造,培养戒毒人员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

  第四是内外结合的支持系统。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构建戒毒人员回归的社会支持系统。大力实施“基地工程”,帮助戒毒人员建立实习、试工、试学基地,让他们更多地接触社会、适应社会,为顺利回归社会创设平台。大力实施“港湾工程”,通过回家探亲、节日放假、亲情共餐、亲属同居、举办家庭学校、发放预防复吸手册等途径,增进家庭和睦,提高家庭帮教和照管能力;通过建立模拟社区、组织社会帮教、签订安置帮教协议等,改善戒毒人员回归的社区环境;通过聘请建立志愿者队伍,开展戒毒宣传教育、心理咨询、结对帮教、信息交流和专业指导等工作,增强社会帮教的效果。大力实施“心桥工程”,建立戒毒人员与民警的信任关系,通过发放联系卡、设立心理咨询热线等,建立沟通联系制度,为回归戒毒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五是培养有素的专业队伍。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培训、指导等形式,强化戒毒专业民警的培养。2006年以来,先后培训戒毒专业民警300余人,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287人,其中二级心理咨询师58人。同时依托高院、科研机构的人才优势,聘请了20名专家学者参与戒毒工作,建立了一支戒毒矫治的专业队伍,为戒毒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

  三、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有关问题的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是整合原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于一体,唯一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戒毒措施。《禁毒法》虽然对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管理职能和期限等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依据、执行方式和要求发生了变化,有关场所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以及执行中的大量具体问题需要国务院通过《戒毒条例》来加以明确和细化。因此,从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出发,保障《禁毒法》立法精神的切实贯彻,增强执法关联部门的统筹协调,提高强制隔离戒毒的整体功能和效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一)统筹配置,在法律框架内理顺运行体制。强制隔离戒毒是改革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分阶段戒毒体制,重新构建的一种强制戒毒体制。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应当在《禁毒法》的框架内,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理顺强制隔离戒毒有关体制问题,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展开。

  首先,要理顺执行体制,明确由司法行政的劳教机关统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规定。现在国务院《戒毒条例》虽然尚未出台,但《禁毒法》将原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改为强制隔离戒毒的立法指导思想十分明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在对第38条的释义中明确指出:“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现行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二三年的劳教戒毒。”因此,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现行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进行改革。由此可见,改革后的强制隔离戒毒由司法行政的劳教机关管理,完全符合《禁毒法》的立法原意,既有利于戒毒资源的整合、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又有利于借鉴劳教戒毒的实践经验,发挥劳教机关的人才优势和场所优势,切实提高戒毒效果。同时,由司法行政的劳教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将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也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有利于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合理分工、保障监督,避免职责交叉、政出多门,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其次,要理顺决定体制,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原则上应为省辖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区的州,下同)公安机关。《禁毒法》第38条规定,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这一规定表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主体,既可以是县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省辖市公安机关和省市区公安机关。由于强制隔离戒毒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涉及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问题,而且原劳教戒毒是由直辖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的。同时,《禁毒法》第47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需要提交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严肃规范执法;既维护了法律规范的连续性、一致性,又有利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降低执法成本。此外,考虑到我国各行政区域情况的差异性,附加“原则上”的弹性规定,又可以体现法律执行上的灵活性。

  再次,要理顺内部管理体制,明确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禁毒法》实施后,劳教机关的执行对象既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又有戒毒劳教人员和其他违法劳教人员,由于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决定的机关和执行的要求不同。这样,就出现了对不同对象应当分开执行和执行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对此,在违法行为矫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应该本着适用法律、立足现实、顺应发展、规范执行的精神,在违法行为矫治执法的框架内加以解决。对于专门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场所,应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对于暂不具备专门收治条件的场所,应增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实行所内分区执行;对于司法部、省(市、区)劳教机关,基于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的本质属性都是强制性教育措施,则可以统一更名为“违法行为强制教育工作管理局”,统一管理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以保持执行主体法律地位与职能性质的协调一致。

  (二)转变观念,在新的定位上构建执行模式。由劳教戒毒到强制隔离戒毒,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立法理念和执法价值取向的变革。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机关,要切实把握《禁毒法》的精神实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模式。

  第一,立足法定权益的保护,建立公正合理的执法规范。要转变执法强制观念,确立执法维权理念。以《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为依据,明确界定执行场所、管理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规范、完善的权责制度。要以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利的履行,建立公开、便利、有效的援助与救济制度。要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目的,建立教育、监督、惩处并举的执法工作督查制度。

  第二,立足戒治保障需要,建立宽严相济的管理模式。要转变强制隔离的违法处罚观念,确立强制隔离的戒治保障理念。坚持封闭管理与开放管理相结合,着眼于开放管理;规范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着眼于自主管理;社会适应性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着眼于社会化管理的原则,构建日常管理制度化、执行戒治规范化、生活保障社区化、环境设施功能化、安全保护强制化的运行模式。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要体现宽严结合,灵活有度。诸如,在新入所戒治人员的管理上要从严,在半开放级以上人员的管理上要从宽;在戒治规范的执行上要从严,在规定活动的自由度上要从宽;在落实保护性约束措施上要从严,在基本需求满足及生活处遇上要从宽,等等。

  第三,立足根本戒除毒瘾,建立科学有效的戒治流程。要转变阻隔性戒断的治标观念,确立流程化戒治的治本理念。综合运用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和技术,实施流程化的生理戒断、身体康复、心理矫治、思想教育、回归适应等,从根本上实现戒除毒瘾和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四,立足戒断康复考量,建立切实可行的诊断评估体系。要转变表现考核决定期限的观念,确立戒治综合评估决定期限的理念。为了保证诊断评估的科学、规范、可信、可行,诊断评估体系构建应包含四个方面要素。一是诊断评估的指标要素,包括戒毒人员个人状况、吸毒历史、戒断情况及表现、家庭环境等;二是诊断评估的组织要素,组建由诊断评估资质人员参加的诊断评估组织,并根据诊断评估的层级性,分设局、所、队三级诊断评估组织。局级诊断评估组织主要负责对诊断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所级诊断评估结果的最终裁定;三是诊断评估的制度要素,包括诊断评估的资料台帐、诊断评估的程序设计和诊断评估的方法等;四是诊断评估的救济要素,主要是对因诊断评估失误或失职发生问题的处置和补救。

  (三)完善机制,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科学发展。做好戒毒工作是禁毒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随着禁毒斗争的深入推进,戒毒工作任重道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科学发展。一要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戒治队伍专业化建设。要建立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创建人才引进的优势,拓展人才培养的渠道,营造人才留住的环境,搭建人才价值实现的舞台。要依托社会人才优势,采用聘请、招募等途径,为我所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要改革现行民警队伍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和公正、公平的工作考评激励机制,为不同层次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二要完善保障机制,创造良好的戒治硬件环境。要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需要,由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强制隔离场所建设,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要将强制隔离戒毒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戒治工作顺利进行。三要完善协调机制,统筹社会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在省禁毒委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建立戒毒决定部门与执行部门、不同戒毒措施实施部门之间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交流工作、协商解决工作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四要完善戒毒研究机制,为推进科学戒毒提供技术支持。坚持上下结合,形成戒毒研究体系,在司法部劳教局、省(市、区)劳教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研究专门机构。要坚持内外结合,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戒毒研究队伍。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戒毒课题的调查研究和应用实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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