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模式 > 强制隔离戒毒 > 正文
强制隔离戒毒
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热点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01-07 07:16:03 来自:湖南劳动教育 刘雄文 作者: 阅读量:1

  6月1日,《禁毒法》颁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取代劳教戒毒走上了法制的舞台。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目前基本都是由劳教场所承担,实行“一所两制”的管理模式。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劳教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在《禁毒法》相关法律条文未出台前,两种制度屡屡遭遇矛盾和摩擦,特别是执法理念、管理模式、戒毒评估、教育手段等方面的偏差更大,这些问题在强制隔离戒毒运行之初如果不及时的加以疏导和解决,一些观点不及时的澄清纠正,就会演变成长期工作的顽疾,严重滞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正视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由于是在劳教制度环境中运行,就不可避免的遭遇到观念、制度、人员、经费上的碰撞和矛盾,也客观反映出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1、观念跟不上。在实际工作运转中,许多民警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劳教戒毒的翻版,两者换汤不换药,照搬劳教工作模式,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成劳教人员进行管理教育,不管是管理方法还是教育手段,基本都沿用劳教工作的老一套,造成了强制隔离戒毒变成了二劳教。

  2、管理难度大。“一所两制”甚至“一队两制”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对象非常复杂,既有吸毒劳教人员,也有其他罪错人员,还有一些特殊的劳教人员如法轮功人员、艾滋病人员等。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对应有不同的等级处遇,混合管理既不利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心康复,也不利于其他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更违法了《禁毒法》规定的分开管理原则。

  3、诊断评估难。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效果评估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科学程度要求高,标准难以统一,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效果评估中就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也有很多强制隔离戒毒所直接将劳教考核模式照搬过来,如百分制考核,生产计量考核、日常量化考核等等。这些考核虽然有一些促进作用,但要科学的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效果还缺乏科学的依据,更不能作为一种公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考核标准。

  4、财政保障低。根据《禁毒法》要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生产劳动要支付适度的劳动生产报酬,要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人员开展诊断治疗。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财政拨款要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的相关制度未出台前,这些费用目前还无着落,要靠劳教拨款来弥补,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本无力承担。

  二、深刻理解《禁毒法》内涵,转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执法理念

  强制隔离戒毒是劳教戒毒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既有劳教戒毒的影子,也有强制隔离戒毒的特色。纵观《禁毒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最大特色是更加强调“以人为本、珍重生命”的执法理念,这也是与劳教戒毒的最大区别。

  1、本质属性不同。强制隔离戒毒是国家对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中仍不能摆脱毒瘾的采取强制性措施给予戒毒治疗达到身心康复的行政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是需要康复的吸毒病人,采用的手段是强制性治疗,目的是促进身心康复。而劳教戒毒是通过行政强制性措施对吸毒人员进行打击惩罚、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通过打击惩罚在吸毒人员中产生震慑作用,从而达到警示戒毒的作用,他的对象是违法国家法律的违法人员,手段是惩罚性,目的是预防犯罪。

  2、戒毒定位不同。劳教戒毒是独立于强制戒毒、自愿医疗戒毒之外的一种戒毒手段。三者是互为补充的平行关系,劳教戒毒既有前者的脱瘾期又有后者的康复期,还有后续照管的巩固期。而按照《禁毒法》的规定,新的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戒毒康复一起构成了我国戒毒工作的整体框架,三者承上启下、互为关联,这更符合戒毒的客观规律。在三种戒毒模式中,强制隔离戒毒是主要的戒毒场所,他不再是劳教戒毒的大包大揽,重点是要做好戒毒链条中的诊断评估工作,根据诊断评估的结果公正客观的给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对戒毒效果给出公正的评判,其专业性、科学性更强。

  3、管教方式不同。强制隔离戒毒是从劳教戒毒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戒毒形式,他综合了劳教戒毒的各项优势所在,客观科学的设计了戒毒时间、戒毒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戒毒期限问题。劳教戒毒的许多应用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证实的都可以移植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来,比如强制性管理手段、生产项目考核、日常管理规范、教育教学教材等。但由于立足理念不同,在管教方式上也存在诸多差异。强制隔离戒毒更加注重人本性、生命性、和谐性和宽松性。在管理上更加人本,在教育上手段更加多样,考核更加严格,标准要求更高,在生活环境上更加和谐温馨,在等级待遇上更加宽松,生产上尊重劳动者,要支付劳动报酬,生活医疗上要给予必要的关怀和救助。

  三、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把握强制隔离戒毒的落脚点

  根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满一年的要对其进行诊断评估,根据诊断评估结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出科学的界定,是提前还是延后,是直接回归社会还是进入戒毒康复所继续治疗。可见,诊断评估实际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落脚点。在探索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诊断评估工作中,主要考虑的是四个方面的工作,即: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人员和评估要求。

  1、评估内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诊断评估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效果的评估,一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方式方法的评估。戒毒效果的评估又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近期身体、心理康复效果的评估,一是长期操守保持的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评估主要检验在戒毒康复工作中,戒毒项目的安排是否合理,重点是否突出,还存在什么问题,那些方面要改进,那些方面要加强等等,促进下一步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更加科学、高效,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对强制隔离人员效果的评估主要检验近段时间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会化进程是否有所体现,社会适应能力是否加强,抗复吸意志力是否提高。

  2、评估方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评估应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目的和效果为参照。根据《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定性,强制隔离戒毒的诊断评估的重点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心康复程度,抗复吸能力是否增强,操守期是否有效延长。通过这些工作的检验又可以直接评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教、康复工作是否科学有效。科学制定评估方法是确保诊断评估效果的有效途径。在制定诊断评估方法过程中,一定要立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会属性和个体特征,在科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结合吸毒人员的行为特征,我们认为吸毒主要是因为吸毒人员在行为上出现依赖,在认知上出现偏差,导致社会角色错位,社会适应能力降低,如此恶性循环。因此,在诊断评估戒毒效果中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多方面的评估考核。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标准,诊断评估实际是对一名吸毒人员在走向健康的过程中健康程度的一种评估。在设计评估方法中,可以从健康的角度出发。从吸毒人员行为、认知、身体、心理、道德、社会适应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估。其中,行为主要是通过群体的作用和个体的示范作用来进行引导和规范,摒除陋习;认知主要是对生活的态度,对毒品的认识、对个体的能力等方面的认同程度;身体是参加必要的身体锻炼,增强肌体抵抗力;心理是对吸毒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个体自信心,增强心理抗瘾能力;道德重在培养强戒人员的团队合作精神,家庭和社会责任感、集体荣誉感等,用正面的道德教化树立正确的人生思想;社会适应能力则从社会技能的掌握、社会角色的定位,社会活动的参与,社会义务的承担等方面进行社会化训练,以确保强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3、评估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由三方面人共同组成评估委员会,一是强戒人员,二是强戒所工作人员,三是社会人员,包括公安、民政、社区、家属以及社会志愿者等。强戒人员是对自身进行自我评估,其目的是以个体的作用激励自己,发现自己、正式自己,锻炼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强戒工作人员组成所内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大队呈报的评估鉴定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升等降级的条件,对强戒人员进行年度综合评估,作出提前或延长期限的科学鉴定。社会人员组成社会评估委员会,对强戒工作的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强戒人员康复效果,作出回归社会前的综合评估,对一段时期内强戒人员的操守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评审,将结果反馈给强戒所或有关部门,保证戒毒的科学性。

  4、评估要求。一是客观性。要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考核标准,能真实的反映问题,要注意避免和减少评估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二是公正性。在对强戒人员的评估过程中,一定要公开结果,公开程序,并出具评估理由。三是相关性。评估工作是一个非常复杂、涉及面非常广的工作,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四是连续性。评估工作是一个动态的工作,在评估过程中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动态跟踪,既要立足现在,又要着眼未来,既要横向比较,又要纵向对照,这样才能发现规律,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五是统一性。诊断评估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一项法律认定,不能参差不齐,各有高招,尺度不一样就会亵渎《禁毒法》的权威性,要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诊断评估标准,只有戒毒效果一个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

  四、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探索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模式的新思路

  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模式不包括诊断评估,因为诊断评估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模式的有效性,合理性的一种检验。强制隔离的执行模式在现阶段依据的还是劳教执行模式,原因是强制隔离戒毒是利用劳教戒毒的制度优势,又综合考虑戒毒规律,整合戒毒资源而制定的戒毒手段。在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模式的探索中,坚持的重要原则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探索的重要手段是三方面:管理、教育和生卫。生产只能作为一种培养技能的辅助教育手段被教育工作所涵盖。

  1、管理工作要遵循科学的戒毒规律。一是要编队分开管理。“一所两制、一队两制”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如果依据《禁毒法》的要求,一所两制还无所异议的话,那么“一队两制”则肯定有违《禁毒法》要求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编队的规定。二是要绝对隔离、相对封闭。与外界绝对隔离,确保所内无毒环境,与其他劳教人员要相对封闭管理,避免因等级处遇、奖惩制度、教育方式上的不同而增加管理上的难度。三是要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两年,依据诊断评估的结果最多三年,最短一年,这是符合科学的戒毒规律的。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惩也间接作了说明,即一年后,经过诊断评估,确有戒毒效果的给予提前解除,在未满一年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际是没有奖惩规定,这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增添了难度。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唯一可以利用的是诊断评估这一杠杆。很显然仅靠这种单一的手段远远不够,还要探索精神上、物资上的考核激励机制,才能调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积极性。四是可以适度利用劳教戒毒中成熟的制度模式。这种制度模式仅限于日常管理制度、事务性制度,如日常行为规范,作息时间、会见、购物、就诊、开餐等制度。涉及到法律相关的制度都不能借用,如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

  2、教育工作要坚持大教育的工作理念。教育工作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发挥着主导地位的作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矫正、身体康复、行为训练、社会能力培养等都属于教育工作范畴。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教育工作要坚持无所不在、无所不用的大教育理念。一是要转变教育观念,将强制隔离戒毒所当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心康复的大教育场所,身心康复的目标确立了教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管理是教育工作的基础,是为更好发挥教育工作职能的服务手段,生产是教育工作的一种形式,是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生存能力的一种教育手段,所外执行是教育工作的一个阶段,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的一项社会适应训练。二要发挥教育在诊断评估中的主导作用。以教育部门牵头组成评估委员会,从人的社会化过程,从健康程度,从教育效果等多个角度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身心康复的评估。三是教育形式、内容、手段、环境等可以适度借用劳教戒毒教育模式。如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戒毒与防艾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辅助教育等,增加心理健康教育比重,增设社会适应训练科目,增强生产能力和劳动态度教育,提高社会生存能力。

  3、生卫工作要落实高标准、稳保障的福利上来。《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环境都做了要求,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勤保障也有规定,虽然相关的国务院条例还未出台,但《禁毒法》的理念决定,生卫工作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头戏。一是要发挥生卫工作在急性脱瘾期的医疗作用和主导作用,保证不发生各类医疗安全事故。二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医疗关怀和医疗救助。《禁毒法》对所外就医没有作说明,而对所内医疗救助有明确规定,意味着所内治疗将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医疗主场。三是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勤保障。按照一个病人的标准合理安排膳食、住宿等。在国务院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财政保障未明之前,可以通过以劳动生产报酬来支付伙食补助,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的方式解决财政缺口。这既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名劳动者的尊重,也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勤保障的有效手段。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