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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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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论劳教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对接的优势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9-01-05 07:10:13 来自:湖南省劳教局 莫祝安 彭焱生 作者: 阅读量:1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的颁布实施,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劳教戒毒也将被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劳教戒毒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此,作为劳教戒毒执行机关的劳教场所应当认真学习《禁毒法》,深刻领会《禁毒法》的精神,明确《禁毒法》赋予我们的工作职责,紧密联系劳教戒毒工作实际,积极调整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劳教戒毒的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顺利对接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在劳教场所的全面执行。

  一、劳教戒毒在禁毒工作中具有突出的优势

  我国从国情出发,采取多种模式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目前我国的戒毒模式主要有自愿戒毒、公安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三种。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全国第三次禁毒工作会议之后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政策性调整,即复吸一律送劳教。经过十多年的运行,我国目前已逐步形成了“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基本模式。这一模式以劳教制度为依托,以康复教育为重点,以综合戒毒方法为手段,以流程管理为运行特征,以社会化机制为补充。通过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充分利用医学手段,开展体育锻炼,增强戒毒人员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通过加大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增强戒毒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做好解教后的安置、就业,有效预防复吸。实践证明:劳教戒毒具有突出优势,它是禁毒斗争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教育、感化、挽救吸毒者,遏制毒害蔓延,净化社会风气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劳教戒毒工作的主要优势有五点:

  其一:有科学合理的戒毒期限优势。197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可延长一年。实践中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3个阶段。根据国际上戒毒工作的经验和司法病理学研究成果,要彻底戒除毒瘾需要在无毒的环境中接受至少3年时间的心理治疗。劳教戒毒的期限为1-3年,劳教所能在3年时间中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这种较长的戒毒治疗期,符合戒毒工作的客观要求。

  其二:有良好的戒毒环境优势。经过多年的劳教工作改革,目前绝大多数劳教所都有一个较完善的排除外界干扰的戒毒环境,我省19个劳教场所大多数具备了花园式、校园式的舒适环境,已逐步形成了集戒毒康复治疗、心理矫治、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于一体的配套功能设施,营造了舒适、温馨、安全的戒毒环境,为戒毒人员有效脱离“戒毒-复吸-再戒毒-再复吸”的恶性循环,恢复身心健康创造了条件。

  其三:有实现戒毒效果的管教优势。我省各劳教所都设有规范的教育管理、心理矫治机构,并办成了特殊劳动教养学校。同时经过十多年的培训、学习和探索,各劳教所培养了一批既会戒毒管理、又懂康复矫治的业务骨干,造就了一支具有综合矫治能力、适应戒毒需要的多层次戒毒业务队伍,积聚了有较强戒毒经验的医疗技术力量。如我省新开铺劳教所在戒毒模式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将治疗集体(TC)的戒毒理念融入到劳教戒毒工作之中,形成了湖南模式---L-TC社区治疗模式。该模式改变了以往的心理康复治疗只有概念而少有内容的缺陷,注重平等氛围的营造和心理矫治手段的运用,通过对吸毒劳教人员行为的养成及教化和训练,力求建立帮助和寻求帮助、道歉和原谅、谦让和宽容、批评和说理、诉求和仲裁等道德规范的秩序,降低处罚的强度,帮助吸毒劳教人员重建自尊、自信和责任感,促进吸毒劳教人员病态心理和异常行为往好的转变。我省累计共收容吸毒人员50000多人次,由于劳教场所对他们进行严格管教和综合矫治,帮助不少吸毒人员戒断了毒瘾,培养出了岳超、文静等戒毒成功人士,在全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其四:有严防毒品入所的防控优势。当前,社会上的毒贩为了牟取暴利,会想方设法把毒品偷送进戒毒场所,而在戒毒场所内的戒毒人员也千方百计想获得毒品。近几年来,一些戒毒场所陆续发生了毒品流入所内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省劳教场所高度重视毒品入所问题,狠抓安全防控机制,有效防止毒品渗入。通过对民警加强教育、加强培训,提高禁毒、戒毒工作水平;通过对外来人员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会见、同居制度,对劳教人员的宿舍与物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有效防止劳教人员传递、藏匿毒品、现金、注射器、针头等违禁物品;通过加强所内巡逻,防止所外不法人员向所内投递毒品,同时注意限定劳教人员所内活动区域,与围墙保持一定距离等措施,保持了场所禁毒高压态势,切实堵塞毒品流入渠道。

  其五:有将戒毒工作向社会延伸的优势。戒毒人员经过急性脱瘾治疗后又重新开始吸毒称为复吸。这是世界医学上的一个难题。据有关资料表明,戒毒者的复发率为90%。如果经过康复治疗,复发率则有所降低。所以急性脱瘾治疗后,还要进行康复治疗。为此,中央领导周永康同志作出了“要依托劳教戒毒所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一批综合的戒毒康复场所”的重要批示。《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解教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通常会遇到很多本人无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面临着家庭、就业、交友、社会歧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是导致其复吸的重要社会原因。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对戒毒者进行心理矫治、及时追踪,准确掌握戒毒劳教人员的心理和生理状况。我省劳教场所坚持每月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科学的管理动态分析,按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进行摸排分类,对每名吸毒劳教人员的脱毒治疗状况、心理康复状况、自我约束状况、认知能力状况等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戒毒劳教人员矫治档案,记录与戒毒人员交谈及平时的表现、考评等情况,制定出针对性强的矫治方针;建立健康档案,密切注视每一名戒毒劳教人员身体状况,一旦出现异常,及时诊断,做好康复治疗工作。康复中心通过开展各种习艺性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政策教育和择业教育,指导帮助他们就业,为戒毒者回归社会提供过渡性安置,使其在这个“缓冲站”和“中途岛”身心健康,逐步提高他们社会的适应能力。如我省的白马垅所在株洲市图书馆建立了对吸毒劳教人员的开放式管理基地,让戒毒人员在图书馆内进行习艺性劳动,有专人负责跟踪管理,这种让吸毒劳教人员“间歇接触社会”的训练方式磨练了他们的戒毒意志。

  二、当前劳教戒毒对接强制隔离戒毒的主要对策

  《禁毒法》将于2008年6月1日其施行,这对劳教戒毒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面前,只有未雨绸缪,勇敢应对,秣马厉兵,积极进取,才能大有作为。

  从实际情况看,可在以下五方面努力。

  (一)积极做好《禁毒法》实施前的各项工作,确保场所安全稳定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劳教戒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无所作为、畏缩不前的错误思想,要切实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积极做好劳教场所现有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二是要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禁毒法》实施后,原有的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审执分离”的原则将会形成强制隔离戒毒审批权由公安部门行使,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权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司法行政部门将继续承担戒毒工作任务,劳教所要引导民警明确责任、充满信心。对现有劳教戒毒人员要做好《禁毒法》的解释工作,强调《禁毒法》不溯及既往,劳教委已作出的劳教戒毒决定必须执行完毕。三是要酝酿制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并且《禁毒法》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无加减期奖惩权,对这些人员要支付劳动报酬,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戒毒医疗机构要有相应的资质等,客观上加大了管理难度,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四是要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行为规范,净化戒毒环境,培养戒毒人员的良好习惯,矫正恶习。五是要狠抓安全排查、安全防控机制的落实,杜绝毒品渗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场所警戒护卫力度,提高场所安全防范水平,确保场所安全稳定,迎接《禁毒法》的实施。

  (二)科学规划场所布局,积极推进场所建设,为强制隔离戒毒提供物质基础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教育、队伍建设、场所建设各个方面。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实施的物质基础,我们现有的劳教场所在场所设置上、建筑规划和布局以及设施功能上都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建筑或者建筑群,其设计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前瞻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必须按照强制隔离戒毒的要求对现有的劳教场所进行科学规划,重新布局,完善设施,区别于以往的劳教戒毒,以尽快适应强制隔离戒毒的需要。在场所规划方面,场所的建设风格要体现时代气息和人文精神,要建设有管理教育、技术培训、心理咨询、文体休闲、医疗隔离、医疗康复等功能区,场所内要建设凉亭、喷泉、假山、雕塑、花园、绿化带等景观,营造人文关怀氛围。在完善设施方面,要建立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防物防设施、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的训练设施,要有体现人文关怀的帮教设施、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设施,要引进和使用现代传感技术、数字信息处理技术、数字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场所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三)积极开展对戒毒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回访和继续帮教工作,提高戒毒效能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一段时间,受到家庭、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本人自制力差,抵御毒品诱惑的意识不牢固,随时都会走老路,再次出现戒了吸、吸了戒、戒了又吸的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对戒毒回归人员的回访和继续帮教工作,帮助这些回归社会后的戒毒人员安全渡过“危机期”,彻底地摆脱毒品的困扰,巩固戒毒成果,是劳教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戒毒人员出所前,劳教所要与戒毒回归人员及家庭签订跟踪回访协议书,在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社区组织及家属的支持和配合下,与戒毒回归人员建立固定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情况,调整跟踪帮教的措施。同时,对戒毒回归人员要定期进行操守调查,采取见面了解、尿检试验,从其家人、派出所、居委会、社区组织等处调查了解等方式,准确掌握戒毒回归人员的操守情况,不断完善总结戒毒康复模式,提高戒毒工作整体水平。另外,劳教部门要联系安置帮教机构,依托各级政府部门、社区组织、事业单位,积极帮助戒毒回归人员解决生活、工作方面的具体困难,使其在就业、生活等方面不受歧视,确保其在重返社会后,融入社会,走向新生。

  (四)建立科学的强制隔离戒毒效果评估体系,提升戒毒的科学性

  强制隔离戒毒效果评估是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实用和操作性强的戒毒效果评估体系与标准不仅可以丰富戒毒的理论体系,而且还能推动戒毒工作的发展。为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多种科学知识,遵循科学、客观、标准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构建出符合我们实际情况的戒毒效果评估体系与标准。我们应当在戒毒人员中进行大抽样的调查,选取一些和吸毒行为有关的主要因素作为测评指标,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常用模式。一是对可能涉及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寻找出和吸毒行为有关的所有主客观因素,对此进行归类分析,确定每个因素的权比例;二是按照抽样的原则和方法选择部分戒毒人员进行系统的调查,并通过对新入所的戒毒人员与完成戒断任务的组别进行比照分析,找出戒毒效果的标准和级差;三是根据反复实验结果,对量表因子的构成、范围以及在系统中的比例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对戒毒人员各评估指标的测评,找出戒毒人员与吸毒原因相关的分值,并据此进行分析和解释,进一步设定具体戒断的目标和制定个别化的矫治方案。

  (五)切实抓好戒毒康复场所(区域)的试点工作,巩固劳教戒毒成效

  在司法部确定湖南为戒毒康复中心试点省后,我们及时对戒毒康复中心的工作进行了调研,分析了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抓好试点的对策;制定了试点方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构建了运行框架,白泥湖戒毒康复中心正在加速建设之中,并且边建设边运作,已初见成效。新开铺、白马垅等劳教所也在所内设立区域进行试点,探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戒毒康复事业是一项造福社会,有利和谐的系统工作。

  抓好戒毒康复中心工作,一是要切实开展戒毒人员生理脱瘾、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等工作,提高戒毒人员的劳动技能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放在第一位。通过为戒毒康复者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引入医疗干预对其进行脱瘾治疗,消除残余的毒品依赖性。开展不同内容的心理训练、技能训练,让其接受辅导人员的个别辅导和进行小组活动,同时让他们参加不同的兴趣小组来丰富精神生活;康复治疗集体组成对质小组,帮助他们揭露自己,坦诚待人,从而促进人格的矫正。三是要积极开展技能培训,让戒毒康复人员接受职业的训练,接受重返社会的教育,接受重返社会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以及处理办法的训练,接受拒绝毒品的训练,学会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困难。

  戒毒人员通过戒毒康复中心的康复治疗,巩固了急性脱瘾治疗的效果;同时避免和减少了各种诱发因素,有效地帮助成瘾者认清自我,挖掘吸毒根源,消除心理障碍,改变生活模式,最终彻底戒断毒瘾,成为健康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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