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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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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浅谈劳教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中的职能发挥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12-01 08:30:18 来自:汪忠明 作者:江苏戒毒网 阅读量:1

  从2008年6月1日起,根据《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劳教机关将参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这是党和人民交给劳教机关的一项全新任务。圆满完成好这一重任,对于提高劳教机关的地位,扩大劳教工作影响无疑具有一定的作用。

  综观《禁毒法》中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它吸收了现在正在执行的“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两种方法的长处。劳教机关从1991年起承担劳教戒毒工作以来,逐步探索和总结了一套关于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与方法。综合运用思想矫治、行为训练、习艺劳动等手段开展矫治工作,形成了“三期一延伸”的戒毒矫治工作模式;充分运用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等方法开展心理康复工作,形成了对戒毒劳教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高度重视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并举的防范网络建设,形成了一个相对净化的所区无毒环境;积极采用鼓励自学、集中办班等途径开展民警专业化建设,形成了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队伍。这些都说明劳教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强制隔离戒毒毕竟不同于劳教戒毒,毕竟不是劳教戒毒的简单更名,在执行模式、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劳教机关如果机械地沿用现成的经验,难以与《禁毒法》的要求相适应,唯有充分发挥现有的优势,同时围绕彻底戒除吸毒人员毒瘾这一重点积极探索,才能使自己的职能优势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得到更好的发挥。

  一、强化一个基础——医疗保护

    毒品对人体的摧残是人尽皆知的,不少吸毒人员身体状况都比较差。因此,必须把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治疗、保护当作一项基础工作来认真强化,进而达到场所的安全与和谐。

    一是进行身体检查。进行入所体检。对入所戒毒人员,除按照体检规定项目进行体检外,同时要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测,并建立戒毒人员健康档案,以掌握戒毒人员的第一手身体健康信息,对发现患有其他疾病的戒毒人员,要针对病情采取有效的治疗方法及处置措施。进行常规体检。对入所体检后满一年的戒毒人员要进行体检,使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可以得到及时的医治。进行离所体检。对一个月内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进行体检,整理好戒毒人员的健康档案并存档保存,一方面可作为戒毒评估的参考指标,另一方面对身体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中可以直接提供该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以便社区及时提供医疗保障和医疗看护。

    二是要设置专门的戒毒医疗室,医疗室可根据相关规定申领和使用毒麻药品,根据戒毒人员的脱毒症状采取药物、治疗仪器等方法进行急性脱毒治疗。要引用先进仪器、药物等其他方法进行辅助治疗,运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对嵇延性戒断症状进行辅助治疗,增强戒断效果。

    三是要进行毒性检测和毒品依赖性测试,通过尿液检测和在模拟吸毒环境中对体温、脉搏、血压的测试,检测毒性和毒品依赖性程度,并据此进行针对性的心理、行为、教育等矫治措施。

  二、抓住一个中心——心理康复

    “毒瘾易除,心瘾难戒”。大部分吸毒人员毒瘾之所以难戒就是心瘾难除。一般吸毒人员在一定时间内(15-30天)是可以生理脱毒的,但生理上脱毒不等于戒毒,要促使劳教人员完全戒毒必须戒除其“心瘾”。所以,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要抓住吸毒人员心理康复这个中心。要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不同期限的不同特点,充分利用好心理矫治这个有利手段,积极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从根本上来戒除毒瘾。要进行“否错”心理教育,通过法律法规教育、反面典型案例讲析等方法,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消除“吸毒是花自己的钱”、“吸毒不伤害他人”的错误思想,使他们认错服管、接受教育。要进行“矛盾”心理疏导,运用对比、分析等方法,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和不戒的犹豫、徘徊的矛盾心态中树立起戒毒的信心。要进行“畏惧”心理化解,利用戒毒成功人士的事迹,打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的回归社会后“放不下面子”、“挡不住朋友好意”等错误想法,坚定戒毒的意志。

  三、借鉴一种方法——差别激励

    强制隔离戒毒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戒毒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受到严格的行政管理和约束,同时,它也具有矫治的功能。如果整个强制隔离期间,只有入所阶段有特别的要求,其余时间所有人员都一样的学习、训练和劳动,难以较好地实现《禁毒法》的相关要求,体现强制隔离戒毒的特性。因此,要借鉴劳教人员管理上实行的封闭、半开放、开放三种管理模式,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急性脱毒期后,根据服从管理的表现情况,运用差别化激励的原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威慑力作保障,区别等级进行管理,调动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决心。

  四、设定一个标准——科学评估

    对工作的科学评估,既能形成经验,又能找到不足,通过扬长避短,改进方法,推动发展。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也需要进行科学评价。要按照“简便、可行”的原则,制定出科学评估的体系。要按照事先的设定,定时定期开展,实行评估工作制度化,保证评估工作准确性,尤其要做到:

    (一)既要评估短期成效,也要评估长期成效。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设计一种量表,对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毒品心理依赖测试,以检验所内戒治疗效,在此基础上通过回归社会后逐年跟踪回访,考察其长期操守状况,对戒断1—3年、3—5年、5年以上的人员,分成短、中、长三个时间区间进行相互比较,综合考量戒毒成效,操守时间越长,戒毒成效越好。在进行跟踪回访调查时,应注意不断改进调查方式,丰富调查内容,切实提高调查质量,增强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利用性。

    (二)要将实际戒断情况与回归复吸风险评估结合起来。对吸毒人员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前进行复吸风险评估,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后续照管的指导意见,会同社会帮教力量落实相关措施,降低这类人员解除隔离后的复吸风险。要将复吸风险评估与实际戒断情况给合起来,依据复吸风险的评估情况,检验实际戒断情况;根据实际戒断情况,验证复吸风险评估情况,既检查复吸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又客观分析复吸成因,正确评价强制隔离戒毒的作用,做到既不贪功图名,又不推卸责任。

    (三)要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评估结果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目前,根据戒毒的经验和通行标准,一般是以复吸人员戒断后3—5年的时间进行统计换算复吸率的,而3—5年又与劳教部门各级领导班子的任期基本吻合。将戒毒效果评价纳入到对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考核之内,必然会引起各级领导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高度重视,积极有为地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长足发展。这也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本质要求。

    (四)要重视社会调查机构的评估作用。近年来,劳教系统内部也做了大量有关戒毒效果的社会调查工作,但毕竟限于系统内部,其调查结论不可避免地招致了一些质疑。为此,要从不断改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角度出发,在自身积极开展社会调查活动的同时,邀请或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共同参与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的社会调查,以形成有公信力、说服力的科学评价结论。

  五、坚持一个关键——延伸照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劳教机关要充分发挥劳教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帮教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宣传,争取各方的支持,巩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吸毒人员虽是违法者,但也是受害者。他们在回归社会后,经常会面临无业可就、生活无依、社会歧视、亲友鄙视的重重压力,从这一层面上讲,他们也应属于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如果不加以关注和帮助,一些人员就会很容易、很快地重蹈覆辙,走上复吸之路。如此一来便形成了“吸而戒,戒而吸”的恶性循环现象,势必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再次加大禁戒毒工作社会成本和费用支出。因此,要建立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纳入社会安置帮教管理之中,安置帮教部门定期考核评估,劳教所参与其中,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作为是否实现社区康复的参考。同时,劳教机关应根据《禁毒法》的要求,从强化宣传工作入手,通过深入社区座谈协商、向吸毒人员亲属宣讲有关注意事项、印发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禁毒人民战争的紧迫性、长期性,让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周围群体、原单位、社区管理部门等社会各阶层最大限度地理解他们,吸纳他们,给他们更多的关爱,尽可能地消除社会歧视,帮助他们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从而加快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进程。

  从劳教戒毒到强制隔离戒毒,劳教机关面临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只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在发挥优势中积极探索创新,劳教机关一定能在参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实现新的发展。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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