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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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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初步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12-01 08:25:24 来自:江苏戒毒网 作者: 阅读量:1

  禁毒法6月1日即将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化。结合劳教戒毒矫治经验,现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做粗浅的思考,不足之处,请指正。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实质

  禁毒法第38条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解毒的决定。其指导思想是对自控较差或成瘾较深的吸毒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区域予以隔离,在净化的隔离环境中,通过政府提供的专业队伍对吸毒人员有计划的开展生理、心理治疗,最终达到帮助他们戒除毒瘾的终极目标。从这点意义上来说,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看成是大社区戒毒的缩本,只是社区的封闭性及隔离的强制性不同。事实上,禁毒法第48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这其实表明,强制隔离戒毒是社区戒毒到社区康复过程的特殊阶段。

  二、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模式

  2003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制定十届人大立法规划,共两类76件,禁毒法为第二类(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国务院),违法行为矫治法为第一类(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 禁毒法的优先出台,充分说明了国家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更是透析出禁毒形势的严峻。而对戒毒模式,禁毒法将原先三种戒毒方式进行统一并重新进行了划分,形成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第51条)的多层次戒毒工作体系,使当前已经在实施的几种戒毒模式有了法律依据。个人也认为,戒毒者的需求有多方面,有的需要自戒,有的必须强戒,有的需要药物维持治疗,有的只要在家庭戒毒就可以了,各种戒毒模式都有它存在的价值,而强制隔离戒毒在笔者看来则是最直接、最成熟、最有效的戒毒措施。

  三、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最终合理归属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了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鉴于原先公安机关的强戒所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定势,禁毒法一出台公众就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必然是公安机关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事实上,在国务院细则没出台之前,探讨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场所还是有必要的。最明智也是最合理的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急性脱毒期由原先的公安机关强戒所承担,康复期及适应期由原先承担劳教戒毒的矫治场所来执行。理由之一是,收容规模。近年来,被收容送劳教戒毒的人员呈上升趋势。据南方网讯, 五年来,仅广州市戒毒劳教人员就平均每年增长17%。06年度全国劳教戒毒人数达到了7.1万人(2007年国家禁毒报告)。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后,这一庞大的人群势必涌向原先规模就很小的公安强戒所,也必然使他们不堪重负。相反,劳教戒毒场所一直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扩大收容规模,转为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场所应该是顺理成章,一定程度上说,对国家、对社会、对公安机关都是好事。理由之二,期限变更。原先公安机关的一年强制隔离戒毒期为禁毒法规定的2年所取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放周期延长了一倍,大大增加了公安强戒所的运行成本和扩容压力;原先的劳教戒毒期限与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基本一致,担负强制隔离戒毒任务完全胜任。理由之三,成熟的规章。劳教戒毒通过多年的试点,不断建章立制,目前已经相对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完全可以借鉴劳教戒毒的规章制度,并更进一步取得发展;理由之四,初步的成效。劳教戒毒后跟踪的可喜结果表明了劳教戒毒的成效,可以更进一步的指导今后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由之五,完善的设施。劳教戒毒场所完善的设施完全符合禁毒法中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类管理、生产劳动、隔离治疗等要求;理由之六,专业的队伍。劳教戒毒在长期实践中建立起来的戒毒专业化队伍完全能够胜任禁毒法第43条规定的各项内容。鉴于劳教戒毒在期限、管理制度、教育与生活设施、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方面具有的优势,今后的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工作完全可以移植到原先的劳教戒毒场所来。

  三、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模式

  概想:着眼人本,因需开办禁毒形势、药物滥用、心理卫生、法律法规、道德礼仪、实用技能等各类培训课程,以强化心理调适、巩固戒断信心为重点,以自选菜单、按件计酬劳动为辅助,融合校园管理、企业管理理念,体现强制隔离特色,有针对性的予以生理、心理治疗。

  1、等级设置。借鉴劳教三种管理模式及企业行为环保等级评定,以戒断风险程度动态评估结果为标准,分红、黄、蓝、绿四个等级,适时调整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相应区域,进行不同的培训科目及活动。红色区以体现强制性为主,包括区域管理的封闭、体能康复的训练、急性脱毒的隔离、必修科目的完成等;管理对象为未经公安强戒所进行急性脱毒期管理或经公安强戒所急性脱毒期管理但入所未满1个月的隔离戒毒人员。黄区和蓝区主要管理对象为进入康复期的隔离戒毒人员,任务以常规的生理、心理治疗和巩固为主,包括常规体能康复的保持、常规心理健康知识的促进、必要生产劳动的保证、各类专题活动的开展等;绿区则是回归适应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集中教育、培训、巩固治疗基地,为隔离戒毒人员解除隔离戒毒后进入社区康复或康复场所的纽带。主要任务是生理心理治疗效果的继续巩固、生存技能的继续掌握、高危环境的合格检查、融入社区的前期各项准备等。

  2、管理要求。一是体现隔离的强制性。吸毒成瘾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除极少数是自愿进入外,绝大多数是因戒毒实际需要由政府作出的强制性隔离行为。由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有必要制定一系列强制性规定来保证强制性隔离戒毒治疗计划目标的实现。包括区域的限制、行为和生活规范、治疗手段的强制实施途径、安全检查措施落实的保证、民警管理行为的安全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约束性保护等。二是掌握病人的本质性。禁毒法第43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体现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病人身份本质。从这个角度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其实是法定的大医院,管理的民警及执业专职医师均是医护人员。这也是与劳教戒毒的根本区别。从而要求我们在管理中要有更耐心细致的关怀、更科学的治疗方法、更有效的治疗手段来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心理康复这个终极目标。三是明确治疗的目的性。明确了康复这一治疗的目的,我们就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采取所有只要是有利于康复治疗的手段。包括强制性的体能训练、强制性的教育培训、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等。四是理解回归的接洽性。管理中我们要看到强制隔离戒毒在禁毒法规定的大禁毒框架中的位置,在强制隔离戒毒后期,注重毒瘾戒除的巩固、生理康复的保持、生存技能的掌握、融入社会的技巧等工作,努力起到承上启下作用,为戒毒大格局做出贡献。

  3、考核机制。参考劳教戒毒三级管理等级处遇,从隔离场所规定、规范遵守、配合治疗的自觉程度、体能康复进度、接受教育培训治疗成绩、环境卫生保持、劳动生产技能掌握等方面每月综合考核,得分累积,动态升降,进入相应区域,享受不同的治疗环境和治疗手段以及其他不同的待遇,包括探视、通讯、探亲等。并以此作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诊断评估参考依据之一。

  四、强制隔离戒毒亟待完善的地方

  1、理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体制,尤其是执行权归属。禁毒法第41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禁毒法即将实施,而国务院规定至今未出台,各省部门间主动协商的包括公安、戒毒矫治场所共同承担的执行模式只能是一种约定,缺少法规依据。

  2、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强制性如何体现应有适当的表述。如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配合治疗或对抗治疗情形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细则》制定中应有相关条文的规定。

  3、强制隔离解毒的执行与治疗过程中,因病所外执行具体条件和标准《细则》应有所体现。

  4、诊断评估的主体应明确,组织机构及诊断的标准、程序应有原则性规定。

  5、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异议和救济程序应有相应的规定,复议或诉讼期间是否执行应有明确规定。

  6、强制隔离戒毒场所HIV/AIDS的管理模式如何操作?细则应有相应配套的管理规定、救治途径及保障措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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