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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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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现行劳教戒毒制度改革的匹配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12-01 08:24:16 来自:周云鹤 作者:江苏戒毒网 阅读量: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后,过去的公安强制戒毒与司法劳教戒毒合并统一称为强制隔离戒毒。本文从强制隔离戒毒模式与劳教戒毒制度改革的关系;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的基本理念、期限、方法的科学化等角度,试述它们的一致性。得出“劳教戒毒”将顺理成章地承担起“强制隔离戒毒”的历史使命这一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禁毒法》取消了对吸毒人员的罚款等处罚措施,增加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新模式,对现有戒毒模式进行了整合,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不再适用劳动教养,淡化了处罚色彩,重构了戒毒体系,体现了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完善,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戒毒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

  《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变成了“强制隔离戒毒”。有人根据《禁毒法》不提劳教戒毒,据此认为劳教戒毒被取消了,这是对的。但添加“隔离”两个字,其实不单是取消了劳教戒毒,也是取消了公安强制戒毒。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禁毒法》合并了在它之前的公安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只规定了一种强戒,这就是“强制隔离戒毒”。然而,禁毒法是否是否定了劳教戒毒模式呢?事实上,《禁毒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专家普遍肯定了劳教戒毒的成效,只是为了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对现行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才进行改革,将它们合并。  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现行劳教戒毒制度改革是匹配的,也可以说是劳教制度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创新。

  一、《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与劳教戒毒制度的改革、完善相匹配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应该说就是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问题,有人甚至提出这一制度的“违法性”,而劳动教养执行的对象目前绝大多数是吸毒人员,可以说《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正符合劳教制度变革的需要,也是劳教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之一。将劳教戒毒制度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本身就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创新。

  劳动教养制度从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之日起,已经经历了50多年的历程,这一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上吸毒人员的剧增,禁毒形势的严峻,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劳教场所开始收容吸毒人员,我国逐步创立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戒毒体系。 目前全国90%以上劳教场所收容70%以上的吸毒人员(另30%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戒毒所收容),劳教所在实际上与戒毒所没有两样。随着《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近些年来,讨论改革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例如:2007年12月4日,全国法制日,就有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实际吸毒人数已经远远超过鸦片战争前夕的吸毒人数,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问题已经“涉及中华民族的兴亡”(江泽民语)。禁毒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进行毒品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加强禁毒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毒品问题全球化趋势加剧,我国的禁毒工作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境外毒品渗透严重,国内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因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诱发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问题不断发生。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危害着社会治安秩序。强调对吸毒成瘾者毒瘾的戒除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态度,但是我国现行戒毒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各自为政,这种状况严重阻碍戒毒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改变。鉴于戒毒工作涉及吸毒成瘾者的人身自由,根据2000颁布的《立法法》,这一立法工作应由全国人大进行,不宜再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

  在前述情况下,《禁毒法》应势而出,该法戒毒措施方面的立法是旨在构建一个以“劳教戒毒”为主体的新的戒毒体系。当然,这里的“劳教戒毒”需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现引用草案二审情况加以佐证:

  …… 对于这些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一审稿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是现行的戒毒体制,只是将强制戒毒的名称改为隔离戒毒,将劳教戒毒的名称改为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现行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三年左右的劳教戒毒。建议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隔离戒毒体制。但同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现行戒毒体制已经实行多年,如何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还是维持现行的戒毒体制较为稳妥。 …… (中国人大网-禁毒法草案)

  我国戒毒体系的发展、改革方向应是以“劳教戒毒”为主体的,不过“劳教戒毒”还需加强完善。鉴于“劳教戒毒”与普通劳动教养的重大区别,我们可以把“劳教戒毒”从普通劳动教养中分离出来,改革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淡化其处罚色彩。进行心理脱毒和不良行为矫治。

  二、《禁毒法》的戒毒措施与劳教戒毒的基本理念基本一致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这条规定,是对劳教戒毒基本理念的充分肯定。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就是六个字:“教育、感化、挽救”,教育和感化是手段,挽救是目的。这个方针自1981年提出至今,没有发生过改变,因为事实证明,这是一条符合实际情况、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行之有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方针。教育职能是劳教场所最根本的职能,不管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几乎都可以肯定,教育职能的作用只会得到加强而绝不会被削弱。劳教戒毒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从1991年一开始,就坚决把教育和挽救戒毒人员作为戒毒工作的基础。坚持以劳教戒毒人员为本,是劳教戒毒的核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理念,《禁毒法》里面的“戒”,在说明“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之外,特别强调“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应当看作是对劳教戒毒制度积极方面的充分肯定。可以说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的期限基本一致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根据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以及卫生部药政管理局1993年发布的《鸦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规定,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三阶段。急性脱瘾一般在七至十五天即可完成,吸毒者生理上的迁延性反应可以在三到六个月内消除,但吸毒者在心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则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国际上公认是三至五年。这与劳教戒毒的期限一至三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基本吻合。

  《禁毒法》的这条规定,是对劳教戒毒的期限适合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康复的充分肯定。

  四、《禁毒法》所设计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要求和劳教戒毒方法的科学化基本契合

  《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说这是强制隔离戒毒运行的核心内容,是“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基本框架。它科学地概括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本目标及任务。

  而劳教戒毒经过十几年来的实践和试点探索,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戒毒经验和实际效果:

  劳教戒毒模式基本成型。司法部劳教局提出的“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为总体框架的劳教戒毒工作模式这一模式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依托,以康复教育为重点,以综合戒毒方法为手段,以流程管理为运行特征,以社会化机制为补充。通过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充分利用医学手段,开展体育锻炼,增强戒毒人员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通过加大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增强戒毒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做好解教后的安置、就业,有效预防复吸。可以说它已经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模式了,符合当代中国戒毒的实际情况,有着很强的生命力。

  10余年来,全国各地劳教单位在戒毒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多种较为成形的工作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归纳起来,比较成熟的主要有广东省的“3+1劳教戒毒矫治康复模式”;湖南省新开铺劳教所将治疗集体(TC)的戒毒理念融入到劳教戒毒工作中创立的“L-C”模式;四川省的“三期九段戒治法”;上海市戒毒劳教所的“四疗并举、三个港湾工程”;浙江省的以心理矫治为主的戒毒方法;江苏省的“三期一延伸”等。

  具体而言,以江苏为例,江苏省劳教局根据戒毒工作的规律、戒毒劳教人员的总体情况和所处的不同戒毒阶段,将整个戒毒矫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称三期一延伸):急性脱毒期——主要进行急性脱瘾工作,以医疗戒护为主,同时辅以心理疏导,不参加习艺劳动;康复矫治期——主要工作包括生理机能恢复、稽延性戒断症状治疗和以心理矫治为主的综合性教育矫治等主要内容;回归适应期——主要工作包括防复吸训练、职业技能培训、适度劳动矫治、就业指导、社会安置衔接等;延伸跟踪帮教——主要工作包括社会安置衔接、跟踪回访、调查评估等内容。此戒毒模式从设计理念上符合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生理、心理、社会综合脱瘾康复矫正模式相吻合。

  这些科学化的戒毒流程与方法,无可争辩地告诉我们:“劳教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的内在要求相一致,是匹配的,在当代中国,建立以强制隔离戒毒(以过去的劳教戒毒为基础)为主的新型戒毒体系,势在必行,《禁毒法》的颁布施行加快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步伐,为劳动教养制度赋予了新的内涵。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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