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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人文关怀研讨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11-24 07:07:36 来自:李建明 江苏戒毒网 作者: 阅读量:1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四种戒毒措施之一,也是以往强制戒毒与劳动教养戒毒实践所证明行之有效的重要的戒毒措施。与其他戒毒措施相比,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于戒除那些顽固的毒瘾更具更好的戒毒功效。尽管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而也是一种最严厉的戒毒措施,但是这种强制性戒毒措施依然体现了对于吸毒成瘾者的人文关怀。同时,禁毒法通过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设置,最大限度地兼顾了戒毒效果与公民权利保障二者之间的统一。

  一、强制隔离戒毒帮助公民摆脱毒害的善良本质

  与社区戒毒、医疗戒毒、康复戒毒相比,强制隔离戒毒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即不管有毒瘾的公民是否愿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必须接受强制隔离戒毒,通过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彻底断绝与毒品的联系。这种强制措施直接针对吸毒公民的人身自由,但这种措施本身却包含着国家对吸毒成瘾公民的人文关怀。

  首先,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不是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对吸毒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强制性和公民接受隔离戒毒的义务性,使这一措施与违反禁毒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具有某些相似性,如与对吸毒成瘾人员行政拘留相比,强制隔离戒毒与行政拘留一样被剥夺吸毒者人身自由。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只是一种强制性的戒毒措施而非对吸毒成瘾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于公民吸毒而且成瘾,国家便有权力而且有义务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戒毒。对于有毒瘾的公民而言,无论毒瘾是因为故意吸食或注射毒品所致,还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毒瘾,都有义务接受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就是使吸毒成瘾人员进入强制性戒毒程序,而不是对其惩罚。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强制其远离毒品的戒毒措施,因而强制隔离戒毒体现了国家对于吸毒者的关爱。

  其次,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目的在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摆脱痛苦。行政处罚是通过处罚施加于吸毒人员身上的痛苦,对其产生威慑和教育作用,从而使其远离毒品,不再重犯吸毒行为,本质上是以惩罚手段追求禁止吸毒的目的。行政处罚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功用,但也有其显明的局限性。即对于意志以外原因染上毒瘾的情况,如误食毒品、被他人强行注射毒品、在其饮食、饮品中秘密掺入毒品等情形不适用行政处罚。另外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只能对于毒瘾不大、尚能通过其他戒毒措施使其放弃吸毒的吸毒者产生效果,对于那些毒瘾很深的人员毒瘾的戒除已经难以完全由自己的意志所所控制,再严厉的行政处罚也是作用甚微,难以达到使其完全戒除毒瘾的目的。强制隔离戒毒是针对任何吸毒成瘾且其他戒毒措施难以有效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戒毒措施,这种戒毒措施不是简单的关押看管,强制隔离,而是强制隔离之外辅之于教育、治疗、行为矫治等多种方法并用的综合性戒毒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有效地戒除毒瘾,摆脱毒品的迫害,从毒品摧残的痛苦中走出,重新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公民,这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宗旨和目的所在,这一宗旨和目的充分体现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于吸毒成瘾人员的人文关怀。

  第三,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措施具有人性化的特征。依照禁毒法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还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此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所有这些具体的方法都体现了国家对于吸毒者的人性关怀。

  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其他戒毒措施的衔接与互补

  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体系之一种。虽然这种强制性戒毒措施具有更好的戒毒效果,但却不能仅仅依赖这种措施,还需要其他戒毒措施共同发挥作用。这不仅是因为国家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资源使所有毒瘾的人员都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更重要的是通过多样性、梯度性的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轻对于吸毒人员人身自由和行为自由的限制。

  在戒毒措施体系中,医疗戒毒是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自我戒毒措施。国家提供这种戒毒服务,使吸毒者能在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实现戒除毒瘤的目的。如果吸毒成瘾而又未自行到医疗戒毒机构进行戒毒治疗,或者自行戒毒无效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人员需要与社区签订社区戒毒协议,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这种戒毒措施相对于自行戒毒而言,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总体上说,对于其人身自由的限制还是相当轻微的,因而比强制隔离戒毒的严厉性要弱得多。如果毒瘾相当深以致社区戒毒难以达到戒毒目的,或者拒绝社区戒毒、或者社区戒毒期间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仍然吸食、注射毒品,则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必须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基本上剥夺人身自由,因而只有在其他戒毒措施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能被采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结束后,为了巩固戒毒的效果,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进行社区康复戒毒。康复戒毒旨在巩固戒毒效果,防止复吸。这种戒毒措施具有组织性、规范性、服务性,并对其进行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约束。

  由此可见,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戒毒措施,但强制隔离戒毒并非首选的戒毒措施,而是针对毒瘾严重或者其他戒毒措施失败的吸毒成瘾人员所采用。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又依赖于后续的康复戒毒措施巩固其戒毒效果。强制戒毒措施与其他戒毒措施的相互衔接和互补,既体现了国家希望吸毒成瘾的人员尽快摆脱毒品伤害的动机,又充分考虑了对于吸毒成瘾人员人身自由的尊重。对于戒毒效果性与戒毒措施适当性的兼顾,也反映了国家对于吸毒成瘾人员的人文关怀。

  三、强制隔离戒毒措施适用中的权利保障

  尽管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只是一种戒毒措施,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摆脱毒品造成的痛苦,但是,这种强制性的戒毒措施毕竟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吸毒成瘾人员的人身自由。为此,禁毒法充分注意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适用中对于吸毒成瘾人员的权利保障,而这些权利保障措施也进一步体现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于戒毒人员的人文关怀。

  首先,禁毒法严格规定了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对象范围。依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适用的对象包括:拒绝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另外,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从这些适用对象和限制适用的对象看,强制隔离戒毒充分关注了吸毒成瘾人员的人身权利,防止扩大适用造成对于公民权利不必要的限制。

  其次,禁毒法规定了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决定程序、通知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依据禁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严格、谨慎决定、及时通知以及当事人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也都反映了国家在采用强制性戒毒措施时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第三,给予强制戒毒中的吸毒成瘾人员适当的人道待遇。强制隔离戒毒不仅仅考虑戒毒的效果,而且也考虑尽量减轻这一强制措施对公民造成的权利损害。为此,禁毒法规定,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这些待遇虽然也有助于强制隔离戒毒取得更好的效果,但主要是出于对戒毒人员的人道待遇的考虑。

  四、劳教机关的人文关怀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执行

  禁毒法虽然没有规定劳教戒毒,但强制隔离戒毒吸收了劳教戒毒中的成功经验。劳教戒毒实质上就是将强制隔离、积极治疗、适当劳动、教育转化、劳动技能培训等融为一体,用劳动教养的原理和方法达到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的目的。这些措施反映了劳教机关对于戒毒人员的关爱。从禁毒法的相关规定看,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中包含了原来劳教戒毒中的一些做法,比如安排戒毒人同适当劳动、给予适当报酬、对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允许与亲属会见等,强制隔离戒毒是强制戒毒与劳动戒毒的整合。

  强制隔离戒毒并非只是通过简单的、强制性方法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的措施,它是强制性方法与戒毒执法人员的人文关怀相结合的戒毒措施。挽救吸毒成瘾者与通过劳动教养挽救违法失足者具有相同的原理,而在长期的劳动教养管理实践中,劳教机关已经积累了将强制性教育、转化手段与对劳教人员人性关怀良性结合的成功经验,这些宝贵的经验有助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成功运用。所以,劳教机关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将禁毒法中所包含的对于戒毒人员的人文关怀更好地传达给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并以此增进强制隔离戒毒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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