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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制体制改革初探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10-28 07:57:48 来自:葛芝军 作者:江苏矫治网 阅读量:1

  从今年6月份起,我省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始陆陆续续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如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管理,直接关系到我省“争当排头兵工程”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平安江苏的建设。本文试从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制的特征、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制改革需处理好的关系以及如何进行改革入手,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制体制改革的模式,使之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制的特征

  一是法治性。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必须规范行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行使执法权时,既不能超越法律,也不能缺位。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公平、中立和公正,违法承责。有权有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二是人性化。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是制定《禁毒法》的重要目的。因此,在《禁毒法》中充满人性化的思想。她先把吸毒人员定性为病人、受害者,最后才是违法者。在执法时必须要吃透《禁毒法》的精神内涵,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尊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格,利用各项措施对其进行生理、行为、心理进行矫治。

  三是公正透明性。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实行所务公开,落实社会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知情权,给舆论及社会以更多的监督权,增强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透明度。只有建立起所务公开的制度,才能把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民警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

  四是高效廉洁性。强制隔离戒毒必须高效执法、廉洁从政。高效,就是要及时处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反映的问题,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民警在处理各项事务时,要速度快、效率高。廉洁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和用人制度,从机制制度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制改革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强制隔离戒毒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环节衔接不上,就直接影响到强制隔离戒毒机制改革的推行。

  一是处理好与劳教戒毒的关系。强制隔离戒毒结合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优点,体现了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特点。但随着强制隔离戒毒的实施,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现有的劳教戒毒何去何从。是维持现状,让其自行消亡,还是统一转变为强制隔离戒毒?第二,如何突破劳教戒毒管理模式,夯实“争当强制隔离戒毒排头兵”工程的基础?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从执法成本和管理成本上来考虑。当前,劳教所内还存在非吸毒劳教人员,吸毒劳教人员的比例虽呈逐渐下降趋势,但最迟的要到2010年6月份才能解教。加上我省没有单独开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只是利用了原有的劳教场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如果维持原状,一方面势必会造成非吸毒人员、劳教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三种人员混管,无形中加大了监管压力,增加执法成本和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对一部分劳教戒毒人员不负责。随着劳教戒毒人员的减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增多,我们的工作中心势必转移到强制隔离戒毒上来,那样劳教戒毒将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因此,笔者认为长痛不如短痛,把劳教戒毒统一转变为强制隔离戒毒。虽然,可能导致部分戒毒人员的心理波动,但是从历次我省管理模式改革来看,并没有产生多少负面影响。

  二是处理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禁毒法》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有决定权、执行权,这与当前的法制体制进程不相符合。虽然,经过司法行政系统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权,但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须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这会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导致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外工作头绪太多,疲于应付。《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要和全省一百多个县级公安机关打交道,势必造成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警力紧张,工作头绪增多。随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增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只能疲于应付各种意见的报批。

  第二,影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公正执法。由于和社会接触太多,特别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势必我们的工作受制于人,必定会出现人情账、关系账,从而直接影响我们的公正执法。

  第三,容易造成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由于立场、思维模式的差异,公安民警和强制隔离戒毒民警在对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问题上肯定存在一定不同。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民警在拟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时,可能遭到否决。特别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好情况时,比如,我们拟报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回归社会后,立马吸毒并有刑事犯罪行为。这时相互扯皮,推卸责任会更加严重。

  第四,影响场所的安全稳定。由于最终决定权不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导致我们肯定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从而导致我们的正激励手段难以实施。影响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情绪,进而影响了场所的安全稳定。

  因此,笔者认为应把最终决定权收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成协调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审核、审批、检查。

  三是处理好与所企分开的关系。姜金兵局长在在争当全国劳教系统排头兵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所企、所社分离改革。初步形成管教执法和生产经营两套管理体系相对独立、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新格局,确立起经费财政全额保障的新体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省五个劳教场所,增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把强制隔离戒毒也纳入了所企分开的范畴。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劳教所同属一个党委领导。因此,在体制上很难撇得很清楚。另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经费虽然全额保障,但所企分开以后,劳教所的经费可能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两者经费偏差过大以后,势必要造平衡,从而直接影响强制隔离戒毒的正常运转。

  三、强制隔离戒毒体制机制改革措施

  (一)转变观念,突出人性化执法

  民警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因此民警自身的素质、涵养和精神风貌以及对戒毒的理念,决定着人性化管理能否在强制隔离戒毒中体现和落实。因此,民警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实施人性化管理的前提条件。所以民警必须不断地加强自身学习,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相应的法律和心理学、管理学科的知识,更新戒毒理念,并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培养强烈事业心,增强责任感。一是尊重、关心、理解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民警和吸毒人员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民警应尊重吸毒人员的人格,理解因吸毒而产生的一些精神痛苦和不正常的心理、行为,并关心他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如改善居所条件、开通亲情电话、允许亲友探视和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对躯体疾病给予合适的治疗,重视并引导亲友给予的社会支持等,重树其做人的尊严,让戒毒者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从而使戒毒成为其自觉的行为。二是人文治疗应贯穿于整个强制隔离戒毒期。目前戒毒没有“特效药”,有些药物虽能较好地控制戒断症状,但不能彻底解决脱毒后的心理渴求。戒毒必须经过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这一系列过程。人文治疗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在脱毒阶段能给予合理的应有的医药干预,尽量减轻其躯体痛苦,使其较好的平稳渡过脱毒阶段。另一方面在康复期间应改变单纯监所式的刚性管理方式和避免走过场的说教式的教育方法,应采用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正面教育、社会帮助、文体活动等综合措施,使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生活过得充实、愉快而又有节奏,紧张的生活可淡化其心理渴求和相互教唆。对戒毒人员的焦虑、暴躁,自暴自弃等负性情绪和不良行为方式,应有专业的心理工作者给予个别的行为矫治。出所前应有社会工作者为其落实必要的监护和帮扶措施并帮助其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使其出所后能较好地重返社会。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周永康同志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中指出:“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广大干警头脑,指导司法实践,推动政法工作。”作为一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民警必须要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服务大局理念、党的领导理念,坚持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思想,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一是要教育广大民警牢固树立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罚、服务与管理、效率与公平等各种重大关系,自觉地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

  二是要进一步创新执法制度、机制,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要健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执法实际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健全覆盖整个强制隔离戒毒执法领域、各执法环节的执法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进一步细化标准,严密程序,明确责任。要以强化日常监督和重点环节监督为重点,建立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以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为依托,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和单位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动态化、经常化。

  三是要进一步改进执法的方式方法,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要从突出的执法问题入手,深入查摆、深刻剖析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改进执法的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在执法工作中,既要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做到依法保障人权;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又要做到程序公正;既要做到严格依法执法、依法管理,又要做到文明执法,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建立健全队伍管理机制,强化队伍建设

  省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书记对加强我省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五个强化、五个提升的总目标。因此,贯彻党的禁毒、戒毒方针,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管理原则,必须注重提高劳教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大力推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民警队伍的职业化进程。

  一是要运用多种手段,积极搞好民警队伍的结构调整、素质教育。并针对不同部门、警种和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严把入口关,建立起公平、公正、完善的择优选拔机制,促使他们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使他们的知识素养能够不断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二是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民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把干警的工作实绩、个人利益与改造工作成效挂钩,特别是对那些在教育改造工作中能够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干警给予重奖,不断激发他们的工作动力。

  三是建立健全竞争上岗、风险抵押、目标考核、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营造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文明管理、科学改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工作氛围,调动广大民警公正、文明执法的积极性。

  四是进一步强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法职能,弱化其经济功能。减轻一线民警的经济指标压力,改变其既要管教育改造又要管经济生产的现状,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民警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为民警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

  五是完善民警的管理制度。完善考核评议制度;建立岗位转换制,强化民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民警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适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高素质、高技能、高效率、专业化的民警队伍。

  (四)加强执法监督,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项新生事物,我们要充分吸取监狱、劳教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优点,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监督考核机制。

  一是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建设。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内部有纪委、政工、审计等多个执法监督部门,职责交叉重叠,没有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能形成监督合力,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对此,必须进行适当调整,合并有关部门和职能,在此基础上理顺内部监督体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起各部门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监督有力、效能良好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同时,加强执法监督的规范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内容、程序和工作纪律及责任。

  二是切实监督主体的地位,确保监督权威。监督的本质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权力的较量,监督的有效性在根本三取决于力量的支持和保证。因此,能否有效监督各个部门和民警依法行使职权,更重要的是看监督主体的地位和力量。就现有的内部监督体制而言,监督主体的地位不高,独立性较差,全力不完备。因此,应提升监督主体的地位。

  三是调整监督重心,强化事先、事中监督,严格责任制。执法监督是否有效,如何把握好监督的侧重点是至关重要。当前,监狱、劳教执法监督存在注重事监督,而忽视事先、事,中监督的倾向,以致有案件到后期难以弥补,民警执法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必须要调整监督重心。首先,强化平时监督的力度,改变以往年终突击检查和突击考评的做法,把监督的工作重心放在平时,并强化日常的监督效果。其次,有针对性地定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解决存在的突出执法问题。第三,强化事先。事中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过错行为。要改变现行的偏重于后果监督的体制和做法,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是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便利和保障以新闻媒体为主导的舆论监督。第一,要大力推行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法依据、程序、结果通过各种行使向社会公开,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并为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提供监督标准,提供监督便利。第二,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提意见,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分析、落实和反馈。第三,允许和欢迎新闻媒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中的问题进行自负其责的报道。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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