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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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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论《禁毒法》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精神——以强制隔离戒毒为视角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10-26 06:50:46 来自:韩力农 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 阅读量:1

  【摘要】实行法治是一切先进国家和民族的共同选择。《禁毒法》)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精神,在立法理念上,把“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立法宗旨;在戒毒工作原则上,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在戒毒方法,“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深入细腻地体现了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禁毒法;立法理念;戒毒法则;戒毒方法

  实行法治是一切先进国家和民族的共同选择。法治精神作为法治的精神层面,是人们对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主观把握。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精神,包含在秩序、自由、正义、民主、人权等思想内涵和价值要素之中。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角度来认识,可以看出立法指导思想和理念、戒毒工作原则与措施的重大转变,深入细腻地体现了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保障。

  一、“三层”立法理念

  《禁毒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立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这里面包含着三层意思:

  1、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一部法和法律,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订,《禁毒法》也不例外。之所以把“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放在立法的首要位置,是因为我国政府对待毒品与毒品违法犯罪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与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法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定性,从表面看是一项制度的设置,其本质反映出一种价值选择。《禁毒法》把吸毒行为定为违法行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立法者认为吸毒行为,一是直接违反《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某些吸毒行为,在客观上也诱发出许多违法与犯罪行为。立法者在表述上把吸毒认定为违法,反映我国政府禁毒与戒毒的政策立场。

  与此同时,《禁毒法》又规定,只有“吸毒成瘾人员”在主观上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就是说,假使“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由此可见,违法与守法的界限也是十分清晰的。这种质与量的区分,体现的是自由、民主、人权的思想,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毒品犯罪,有利于对强制隔离吸毒人员的戒治,也有利于争取多数民众支持,符合国际社会处理毒品问题的共同主张。

  2、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离开具体的人——每一个公民,“以人为本”就成为一句空话。吸毒人员从法律认定是违法的,但是人吸毒为什么会成瘾,这个问题在当今世界科学界,还没有统一确切的答案。通过对吸毒成瘾机制的研究探索,成瘾者脑部的某些区域发生了一些器质性的改变。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的严重损伤。有的学者认为,吸毒成瘾成为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

  《禁毒法》保障人权,崇尚科学、民主、文明。在具体规定上,对“吸毒成瘾”的认定,不是由实际行使决定权的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而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吸毒成瘾,也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吸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实行分别管理。对于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吸毒人员,必须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于患有传染病的吸毒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于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吸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髓。

  3、维护社会秩序

  创建和谐社会是今日中华民族为之努力的目标,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在世界上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基数非常之大。为了解决复吸率高的难题,政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加强对强制隔离吸毒人员的戒毒,维护社会的稳定,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

  即使我们排除成瘾者吸毒的违法性,以及他们在生理上因为反复吸毒大脑机能所受到的损害,大量的吸毒人员滞留社会,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社会政治与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到民族的生存与人口的素质。

  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认识,对吸毒成瘾人员实行强制性隔离戒毒如同其他禁毒工作内容一样,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帮助吸毒人员成功戒断毒瘾,重返社会,走向新生。按照国家司法权力划分的原则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强制隔离戒毒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二、“三条”戒毒法则

  原则是说话和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是强制隔离戒毒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

  1、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强制隔离戒毒是对吸毒成瘾的人做出的治安管理处罚,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治安管理措施,却又不同于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强制隔离戒毒中,我们面对的是强制隔离戒毒对象,他们不仅仅是社会上普通的吸毒人员。从法律上认识,他们是违法者;在医学生理学上,他们又是脑病病人;在社会学意义上,他们还是受到毒品侵害的受害者。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工作原则,体现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以吸毒人员的戒毒为本,尊重人格,关心生活,诚心实意地解决他们在戒毒过程中遇见的困难和问题,指明今后的生活出路。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其他戒毒措施是紧密联系的。这些措施包括社区戒毒措施、社会康复措施、自愿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仅仅是国家戒毒措施其中之一,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是经过或者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成瘾人;经过强制隔离戒毒以后,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吸毒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送社区继续戒毒;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可以到社区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会康复、自愿戒毒形式不同、目标一致,在实际工作中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形成“吸毒必戒、成瘾强戒”这样一种社会总动员的禁毒戒毒态势,帮助吸毒人员脱离毒品的侵害,重新恢复健康生活方式。

  2、教育吸毒人员

  教育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目的要求,对被教育者施之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是特殊教育,他们长时期吸毒而导致一些生理与心理方面缺陷,影响到正常的思维与生活。对吸毒人员的教育与常人教育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教育,需要在强制隔离的环境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开展教育活动。《禁毒法》把教育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则,正是基于对吸毒人员特殊性的认识,做出的必然选择。

  戒毒教育所要实现的目的,需要合理的定位。定位高,难以实现;定位低,起不到预防的作用。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的定位,选择在戒除毒瘾、减少危害上比较合适。戒除毒瘾,指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的环境里,从生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换一句话说,他们在无毒的环境里,能够像正常人一样有序地生活。减少危害,指吸毒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隔离戒毒,在对毒品的认识上,有了理性;在对毒品的依赖上,逐渐地减轻;在毒品的危害上,正在缓解。

  教育内容的选择,一定要有的放矢、围绕戒毒施展教育。比方说,毒品知识教育、毒品危害教育、毒品预防教育,社会主义人生观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心理卫生知识教育、文化基础知识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等。

  3、挽救吸毒人员

  挽救,是把吸毒人员从毒品危害与死亡的边缘拯救出来。《禁毒法》从人道主义出发,提出了挽救的原则,将“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改称为“强制隔离戒毒”,一词之改寓意完全不同。产生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劳动教养”,实行“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方法,在时间分配上执行劳动、教育“六三制”,劳教所给劳教人员下达“低于同类国营企业”的“生产计划指标”,用“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来考核劳教人员的表现,据此裁量教养期限,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挽救的方法是多样的,有组织的劳动锻炼就是其中之一。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但是,吸毒人员的劳动,是习艺性质的劳动。劳动的目的,不是为场所创收,而是配合戒毒康复、回归社会的需要。因为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组织吸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项目的选择,必须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吸毒人员的戒毒,有利于回归社会的需要。

  对吸毒人员的挽救,还体现在法律的平等性、公正性与保障性。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吸毒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受歧视;戒毒工作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吸毒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三种”戒毒方法

  选择科学有效的戒毒方法,能够减轻吸毒人员生理与精神方面的痛苦、以最经济、最实用的路径实现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禁毒法》规定,“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1、生理治疗

  十多年的戒毒工作实践证明,生理治疗是戒毒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性的一步工作。戒毒场所通过生理治疗的方法,帮助吸毒成瘾的人顺利渡过急性戒断反应期,解决身体上的戒断症状,消除痛苦。

  国际社会公认的生理治疗方法,主要分为药物脱毒与非药物脱毒两种。药物脱毒,是根据吸毒成瘾人员吸食毒品的种类与成瘾程度,选择使用一定的药物。比方说对阿片类吸毒人员,使用美沙酮、丁丙诺啡等替代性药物递减脱毒;对非阿片类吸毒成瘾人员,使用可乐定脱毒。而非药物脱毒,只适用于身体强壮的吸毒人员,常用的方法有干戒、针灸、气功。

  无论采取何种方法进行生理治疗,最终都能达到脱毒的目的,区别只是吸毒人员在脱毒过程中所承受的痛苦程度不一。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生理治疗应该尽量减轻吸毒人员痛苦,这也是每一位戒毒民警的孜孜追求。前提必须是安全、有效、低成本的,而且要适合吸毒人员的个体情况。《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明确戒毒场所使用药物治疗的可行性与必然性。只有国家执业医师,才具备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心理治疗

  药物的作用,能够消除吸毒人员戒毒过程的生理戒断症状,并不能恢复他们的神经与心理功能。“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是真实写照,表明戒毒对于多数吸毒人员都是十分艰难的。吸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反复,他们自己对戒断毒品失去起初的勇气和毅力,产生出“毒难戒”、“戒不了”的癔念。在与吸毒人员的接触中,发现在他们身上出现一些心理病态是通病。有的吸毒人员情绪消沉,经常以失败者自居。吸毒人员的意志力极弱,经不住各种诱因的诱惑,很容易重蹈覆辙。从心理上医治吸毒人员的疾病,开展心理治疗既是强制隔离戒毒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心理治疗顾名思义,指的是辅导与治疗吸毒人员在戒断过程中间遇到心理障碍与困难。开展心理治疗,首先需要了解吸毒人员所遇见的问题,判断问题的性质,决定改善的方向。通过心理咨询与吸毒人员交谈,培养戒毒动机,帮助改变实际的不良行为或者改善以往的态度。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支持治疗、分析治疗、行为治疗、集体治疗、家庭治疗和婚姻辅导等。

  对于吸毒人员开展心理治疗,没有固定的模式,却需要讲究治疗原则。在治疗方式的选择上,随着吸毒人员成瘾程度的不同和他们所遇到的不同问题,选择最合适的方式;遇见不同病情的吸毒人员,选择不同的治疗方式;有些时候,随着心理治疗进展情形,做出治疗方式的改变;治疗者的经验以及专业特长,对于开展心理治疗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心理治疗是一项非常专业性的工作,需要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来操作完成,而且离不开吸毒人员的配合。

  3、身体康复训练

  健康的身体,是形成良好心态和增强戒毒意志力的基础。坚持开展身体康复训练,增强吸毒人员体质,促使他们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起到调节情绪,缓解压力,放松心情的效果。

  身体康复训练作为一项主要的戒毒措施,必须在科学的指导下进行。完整意义上的身体康复训练,应当包括康复训练计划、健康生活方式教育、康复个别指导、建立康复系统工程等。一般地说,在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过程中间,开展一些轻度体育运动如广播操,开展唱歌、绘画、读书、表演等文化娱乐活动,开展以行为养成为主的队列训练,开展适度的劳动锻炼,都是有助于吸毒人员身体素质的恢复和改善。

  身体康复训练给吸毒人员的身心,带去最直接的感受。愉悦的心理感受,能够激发吸毒人员参与戒毒的积极因子,使个体从被动戒毒,到主动戒毒;从被动承担责任,到主动承担责任。我们应该增加对身体康复训练的投入,鼓励开展康复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方法,引进一些康复专业人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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