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模式 > 强制隔离戒毒 > 正文
强制隔离戒毒
浙江省积极推进戒毒体制改革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09-01 05:54:54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8]1号)的要求,坚持“主动应对、开拓创新、以人为本、长远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理念,紧紧抓住戒毒工作改革这一《禁毒法》贯彻落实的重点和难点,以破解“社区戒毒工作基础差、部门职责有效履行难、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缺”三大难题为核心,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强化对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制度保障和能力保障,有力推进了《禁毒法》的贯彻实施。

  一、突出“一个中心”,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贯彻实施《禁毒法》工作中,浙江省强调“要始终突出政府对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这个中心。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禁毒委主任、公安厅厅长王辉忠、省委常委、副省长、省禁毒委常务副主任葛慧君等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就落实《禁毒法》有关规定作出一系列具体批示和指示,要求对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新的戒毒工作模式积极展开试点;王辉忠同志亲自到基层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并牵头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浙江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禁毒法》贯彻实施动员大会,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在均已建立禁毒委员会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各级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浙江省要求各级政府要履行职责,特别针对《禁毒法》对禁吸戒毒工作作出的重大改革,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组织领导。《禁毒法》颁布后,全省及时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试点工作,在各地(市)至少选择一个地方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选择杭州市上城区、温州市乐清县、台州市路桥区和浙江省良渚劳教所作为省里直接抓的试点单位,初步探索出一套符合浙江省实际,较为完整、规范的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的组织体系、规范文书、工作流程和保障机制。

  二、加强组织保障,切实落实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浙江省研究认为,切实落实《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和康复有关规定的关键在于落实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破解“社区戒毒工作基础差”这一难题。为此,浙江省明确要求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社区戒毒职责。实有吸毒成瘾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纳入综治中心统一管理,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实有吸毒成瘾人员5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实有吸毒成瘾人员不足100人的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由综治中心负责;并明确毒情严重、禁毒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进行实体化运作。同时,浙江省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区)今年内要完成禁毒志愿者支队的组建工作,并明确规定,实有吸毒人员300名以上的县(市、区)都要建立禁毒志愿者大队。截止目前,温州、绍兴、衢州等地实有吸毒成瘾人员20人以上乡镇(街道)已一律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宁波市为市禁毒办增配2名实职的禁毒办副主任,各区县同样增配1-2名实职禁毒办副主任,并要求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增挂禁毒办牌子,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落实专门领导分管禁毒工作,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戒毒与康复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切实落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所需的场所和经费

    浙江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地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的增长相应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禁毒经费保障工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全力保障社区戒毒和招收社工的经费,对送到省属戒毒场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其生活、治疗经费按照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他经费参照浙江省劳教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执行;对在市、县级戒毒场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同时,浙江省要求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大力推进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出台服药费用减免政策,由省财政予以适当的补贴,逐步将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规定实有吸毒成瘾人员300人以上的县(市、区)都要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实有吸毒成瘾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尽快设立服药点。为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尽快融入社会,浙江省还要求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企业招用生活困难、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戒毒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加强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细化有关部门职责

    《禁毒法》颁布后,浙江省先后相应修订了《浙江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制定了《2008-2010年全省禁毒工作目标纲要》,刊发了《关于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并启动了《浙江省禁毒条例》的修订工作,不仅明确和细化了相关部门在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而且统一了执法思想,规范了执法行为。为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浙江省还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对各地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乡镇(街道)禁毒组织机构建设、禁毒经费保障、社区戒毒、戒毒医疗工作、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内容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平安创建工作考核和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针对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进行戒毒和康复难以落实戒毒治疗的问题,浙江省要求省卫生厅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需求,尽快出台从事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

  五、加强能力保障,确保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有人做、有能力做

    浙江省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履职能力及其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建设,先后为省公安厅党委班子、全厅民警和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举办了《禁毒法》专题讲座,为各市、县(市、区)和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举办了多期《禁毒法》培训班,有效地提高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为满足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需求,努力提高收治吸毒成瘾人员的能力,浙江省一方面积极开展对医务人员的戒毒治疗业务培训,另一方面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要求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充分挖掘现有资源设立戒毒康复场所,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自愿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并明确要求十里坪劳教所和宁波市戒毒所年内要完成戒毒康复场所建设任务;针对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收治难的问题,浙江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抓紧规划,在现有戒毒场所内划出专门区域,进行新建或改建、扩建,作为收治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场所,下大力量提高对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的治疗水平。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