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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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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视野下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政策研究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09-01 05:51:17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肖斌 阅读量:1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大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毒法》共7章71条,其中在第4章“戒毒措施”中,根据禁毒斗争的实际需要,对戒毒体制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重大改革:一个是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一个是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再一个是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这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考量《禁毒法》视野下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如果我们能够依照中国国情、把法律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有机地统一起来,就能站在一定的高度上来准确地审视这项全新的工作。

  一、《禁毒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在“以人为本”的要求下,切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的含义及其对《禁毒法》的指导

  以人为本的内涵有两个,即“人”与“本”。首先是“人”的内涵。《礼记.礼运》中有:“故人者,天地之心也。”《孔子家语.六本》有:“天地生物,唯人为贵。”《孙膑兵法.月战》中有:“间于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等等。这些观点说明中国历史上的人本思想,强调的是人贵于物,人本思想是相对于物本思想提出来的。其次是“本”的内涵。“本”在哲学上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世界的“本原”,一种是事物的“根本”。以人为本的本,不是“本原”的本,是“根本”的本,它与“末”相对应。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不是要回答什么是世界的本原,人、物之间,谁产生谁,而是要回答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最重要、最值得我们关注。以人为本就是说,与物相比,人更重要、更根本,不能本末倒置。

  《禁毒法》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同时规定吸毒者是“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强调他们的“就业、入学等不受到歧视”,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运用,它把党和政府对吸毒者的关怀以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出来。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贯彻“以人为本”要求,应着眼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为和谐社会服务,应当用悲悯的眼光注视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

  首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问题。毒品的泛滥严重威胁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尚,直接导致或诱发各种犯罪与社会矛盾。在我国传统的立法中,对吸毒人员单纯认定是违法行为,戒毒工作更多侧重于对吸毒人员的惩处,而大部分的吸毒人员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吸毒是“花自己的钱,伤自己的身”,并未侵犯他人权利,严厉惩处是错误的,由此与社会、国家持对立态度。这种矛盾积压在吸毒人群当中,它不是“一碟小菜”,倒有可能成为危险的“堰塞湖”。除开这种偏激的角色认识以外,吸毒者生活周围的矛盾也是令人焦虑的。一般人对他们恐惧、鄙视,能躲则躲;家人对他们绝望、痛恨,撒手不管。他们虽然是吸毒者,但他们也是人,是人就需要社会化的正常生活。几乎每一个吸毒者都有过强烈的戒毒愿望,可一日吸毒,长期想毒,终生戒毒,既然社会对他们采取的是不理睬、不包容的态度,这种态度的反作用力就是他们对社会同样采取了不理睬、不接受的态度。这样两种态度的对峙是尖锐的、碰撞的、彼此伤害的,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只会、也只能产生负面作用。因此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不但在所内要以诚恳、宽容、克制的态度关心戒毒人员,在这些人走出戒毒所以后,还应当建立一套社会跟进、帮教工作机制。尽可能转变吸毒者生活周遭人们的态度,为他们创造、争取一个不冷淡、不歧视,尊重他们的人格,理解他们的痛苦,从思想情感上接纳他们,充满人性化、关怀关爱气氛浓厚的戒毒环境,以保护而不是伤害吸毒者的戒毒愿望,从化解矛盾中,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是民生的问题。吸毒者人群在阶段上经过了三个层次的变化:早期的“贵族”吸毒——少数有钱人才能享受毒品;中期的“白领”吸毒——越来越多高收入人群加入吸毒者行列;现在的“平民”吸毒——即使没钱也要吸毒。有一份调查报告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在1998年《中国药物性依赖通报》刊发的一篇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钱辉苗、何武龙撰写的《对4000例强制戒毒人员的浅析及对戒毒工作的几点思考》的文章中,作者对2276例吸毒人员的职业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其中工人有683例,占到了30.01%;社会闲散人员1345例,占到了59.09%,二者合计,占总数的89.9%。这个数字带来了一个不容乐观的客观现实,这就是毒品起码自1996年(作者的调查对象为1996年收治的戒毒人员)起,就已经向社会底层延伸,而社会底层的经济基础是极其薄弱的,生活非常困苦,属于“草根阶层”。毒品向社会底层扩散,还有一个例子也叫人惊讶。据2006年6月21日《新民周刊》胡展奋、杨江、晋瑛的一篇《陕晋交界新型毒品调查》的文章披露,在陕西、山西交界处的几个地区,当地人尤其是包括大量的农民在内,普遍吸食一种叫做“面面儿”的新型毒品。在当地一些乡村,全家老小以及亲朋好友团团围坐,一张锡纸、几根吸筒,大家一起吸毒,已成为了当地群众见怪不怪的一道荒诞风景。红白喜事、婚丧嫁娶,待客如果没有“面面儿”,主人的脸上就很没面子。“面面儿”的吸食达到了像香烟一样普及的程度,甚至像味精一样“居家常备”。没有人能够看见草在生长,也没有人能够看见毒品广泛的浸润。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一定要看到戒毒对象这种“平民化”的趋势,根据《禁毒法》对吸毒人员的重新定性,理直气壮地给予吸毒者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帮助,彰显人道正义,把政府对吸毒者的宽容、接纳、同情、帮扶表现出来,尽一切手段帮助他们戒毒。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树立“大教育”的理念,对戒毒人员进行人格矫治、知识传授、心理治疗,踏踏实实地做好劳动教育。把劳动教育与社区就业联系起来,帮助戒毒人员掌握一门或一门以上在当地社区能够用得上的劳动技能,为他们走出戒毒所以后解决生活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党的十七大把“民生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指出要“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虽然发生在高墙之内,但眼光必须要延伸到高墙之外,这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二、《禁毒法》“四禁并举”、“四戒并行”,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认清形势,准确定位,为禁毒人民战争服务

  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用胡锦涛同志在庆祝载人航天飞行成功大会上的讲话和庆祝青藏铁路通车大会上的讲话简要来说,就是“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这个伟业的实现,靠的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靠的是社会主义大协作,靠的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各地区、各方面、各部门、各单位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佳组合,形成巨大的合力。

  从2005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一场广泛深入的禁毒人民战争。这是一项重大的决策,它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全党动员、全民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各种社会资源,各种有效措施紧紧围绕“禁毒”这个中心,统一了起来。

  (一)“四禁并举”、“四戒并行”显示了《禁毒法》一定要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坚定信心

  《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法》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的方针,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为了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针对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四种措施。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并且,禁毒法还对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的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四禁并举”“四戒并行”,反映了《禁毒法》面对日益严峻的毒品泛滥形势,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利剑出鞘”,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信心和努力。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戒毒系统中的局部,它的工作是否取得成效,“千钧系于一身”,关系到禁毒全局能否取得胜利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有一个“局部与整体”的辨证关系,即既要从把握整体的高度上来抓住局部,又要立足局部,围绕整体发挥作用。局部与整体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它们之间也会有矛盾,这要求我们既要照顾眼前,更要看到长远。

  《禁毒法》视野下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准确把握以下几个定位。一,各种戒毒措施不是之前“各自为战”的形势,而是相互配合,各有所侧重的新局面。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作为“四戒”之一,在一般的戒毒流程:先社区戒毒、次强制隔离戒毒、再社区康复中,它属于承前启后的中间阶段,地位非常重要。二,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强制”,应当是指进入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有配合戒毒所进行戒毒的义务,国家强制力要求戒毒人员必须履行这种义务;“隔离”应当是指戒毒所有不允许毒品进入的义务,国家采用强制力保证戒毒所依法拥有履行这种义务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戒毒”应当是指戒毒所的中心工作是治疗,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方式都要以“治疗”为主。三,强制隔离戒毒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达三年的规定,是对“违法者”这个属性的认定,是“三戒”中唯一带有严厉惩治性的措施。它对进入社区戒毒阶段的戒毒人员保持了高压的法律威慑,促使他们尽可能在社区成功戒毒。四,如果说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是戒毒的“驷马之车”,因为强制隔离戒毒收治的是毒瘾重、难戒治、反复性强的吸毒人员,战斗在戒毒状况最激烈的前沿阵地,所以它是跑在最前面的“头马”,引领着戒毒全局向前发展。这要求我们既要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光荣性,也要认识到这项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三、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发挥党的坚强领导,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科学发展

  基本国情,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现实状况,它是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并没有变。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主要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党的领导从来都是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的坚强政治保障,这已被无数的历史事实所不断证明。我们应当在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科学发展,从而为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必须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自觉地努力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

  《禁毒法》之前,有两种形式的强制戒毒,即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劳教戒毒。《禁毒法》把这两种形式的强制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可见强制隔离戒毒既不是公安的强制戒毒,也不是司法的劳教戒毒,而是在这两种形式上既有保留、又有舍弃、更有创新的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禁毒条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推测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主体就是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就是公安部门。公平地说,这两个国家政法机关,在过去的戒毒实践中,都是我国戒毒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促进吸毒人员康复、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曾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样公平地说,从我国戒毒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以前的劳教戒毒,在环境条件、管理机制、管教经验、人才素质等诸多方面都更有明显优势。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劳教场所在司法部的领导下,对戒毒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试点工作,各地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为我国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因此,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定位在司法行政部门,是遵循戒毒工作客观规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提高强制隔离戒毒资源利用的理性选择。

  《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高度和新要求。举凡在治疗领域,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必须配备现代化的医疗资源和一支专业的医疗队伍,以实现科学戒毒,提高治愈率;在教育领域,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建立适用的教育方法和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配备现代化的教育器材,以吸毒人员的自我完善、自我成长、自我重建为根本,降低复吸频率;在管理领域,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必须加强基础建设、专业队伍建设,按照科学、客观、标准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不断完善戒毒工作流程。我们在这样高标准的要求下,不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应当看到这项全新的事业必然要经历若干具体的发展阶段,表现为量变积累引起部分质变、再由新的量变积累引起新的部分质变的长期过程。实际工作与《禁毒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是现实的,这种差距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一步到位地解决也是现实的。我们要从培育民警的创新能力着手,以改革的思维、发展的办法、积极探索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举措,自觉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禁毒法》的要求。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在党的领导下加强社会工作机制建设,与其它戒毒形式共同健康发展

  《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这表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不是戒毒的终结,国家没有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完成所有戒毒人员戒断毒瘾的任务。这反映了一种科学的定位,它把戒毒工作看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把回归社会阶段看做是戒毒流程中一个不可分割的、不可缺少的阶段。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加强社会工作机制建设,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实现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志愿者帮助戒毒等机构组织和人员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共建共享”的吸毒人员信息网络,明确自己的工作特点和优势,找准相互之间的结合点,促进多方的联系与合作,在“大戒毒”的理念中扮演好自己特殊的角色形象,做到工作前后有序、左右逢源。

  2、加强与政府、卫生、财政、药品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团体、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的联系配合,建立戒毒工作的良好社会合作、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加强戒毒工作的科学研究、社会救助和心理、教育矫治研究,加大政府对工作经费的投入,吸收各部门和社会的捐助,充分利用能够利用的资源,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3、建立一支热爱社会工作的队伍,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管理社会工作。积极探索组建形式多样、来源广泛的社会工作志愿者队伍,在社会工作中发挥党组织协调、服务的优势,整合、调度各类社会资源,突出党的社会动员、社会教育、社会宣传作用,以志愿服务的方式,集聚社会力量拓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渠道。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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