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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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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关于实施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评估的工作方案(讨论稿)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06-17 08:14:47 来自:转摘 作者: 阅读量:1

  为认真贯彻执行《禁毒法》,提高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水平,我所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评估原则,进一步落实对在戒人员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学习教育、日常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对在戒人员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执法依据。具体评估方案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所设立评估领导小组,组长:所长兼;副组长:政委、副所长、副所长兼;成员:各科、大队主持工作的队长。评估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业评估组:(一)生理心理评估组。组长:医务科长;成员:医务科全体工作人员。    (二)学习教育评估组。组长:管教科长;成员:管教科全体工作人员。(三)日常管理评估组。组长:各大队主持工作的队长;成员:各队其他工作人员。

  二、评估领导小组及专业评估组的工作程序

  生理心理评估组和学习教育评估组对已经满一年(到每月的20日止)的戒毒人员进行一次评估,到月底要评估完毕并形成书面报告。日常管理评估组对分管的戒毒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测评,对满一年(到每月的20日止)的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到月底要评估完毕并形成书面报告。三个专业评估组的书面报告上必须有组长的签名,并将报告书归档。

  评估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评估组提供的评估报告,每月组织一次综合评估,按照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条件进行审核,最后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名义形成书面评估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并将名单在网页上公布。

  三、各专业评估组的评估标准

  (一)生理心理评估标准

    戒毒期限满一年的戒毒人员,根据测评,同时达到以下要求的,该项评定为“合格”; 达不到要求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

  1、尿检成阴性;

  2、稽延症状基本消失;

  3、身体素质基本恢复;

  4、心理状态趋于正常。

  以上的第2、3、4项的具体测评标准由医务科制定。

  (二)学习教育评估标准

    戒毒期限满一年的戒毒人员,根据测评,同时达到以下要求的,该项评定为“合格”; 达不到要求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

  1、戒毒人员能认真学习《戒毒人员简要读本》,书面考核能达到70分以上。

  2、体能锻炼能够达标。男:俯卧撑20次;女:仰卧起坐30次/分钟;广播体操熟练掌握并通过考核;

  3、熟练掌握一门劳动技能。

  不及格的戒毒人员,经过学习和锻炼,自己认为可以通过的,经申请可以补考一次。

  (三)日常管理评估标准

  1、日常管理评估组对戒毒期限已满一年的戒毒人员,根据每月的评估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在戒毒期间被评定为六次优秀和六次优良的,该项综合评定为合格; 达不到六次优秀和六次优良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

  2、每月评定的办法。各大队应坚持戒毒人员行为评定与突出贡献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所原有的《戒毒人员奖惩办法》的规定(附后),每月对在戒人员进行一次评估。

  (1)每月评估的等级。可分优秀、优良、良好、一般四个等次,各等次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优秀占20%、优良占30%、良好占40%、一般占10%。

  (2)等级的转化。两次良好可转化为一次优良;两次优良可转化为一次优秀。

  (3)对有突出贡献的戒毒人员,分值累计达到50分,可予以评定一次优良, 累计达到100分,可予以评定一次优秀。

  (4)各大队每月组织开展文明监室流动红旗评比活动,每月评出2个(或4个)文明监室,当月被评为文明监室的,该监室40%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评定为一次优秀、60%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评定为一次优良(不占大队指标)。

  四、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条件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满一年以上的戒毒人员,经过三个专业评估组评估,同时达到三个评估组的“合格”评估结论的,可视为提前解除戒毒期限的条件,期满二年的戒毒人员达到三个评估组的“不合格”评估结论的,可视为综合评估“合格”作为呈报延长戒毒期限的条件。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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