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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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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如何在劳改及劳教机构中开展戒毒康复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03-06 08:48:40 来自:汤宜朗 作者: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 阅读量:1

  无论是哪个国家,都会有很多吸毒成瘾者在某一段时间内处于劳教或劳改机构中,但时间的长短不等。

  目前,我国的戒毒方式主要有3种,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戒毒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中说“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此后,劳动教养工作增加了强制戒毒的职能。全国现有86个劳教戒毒所队,10 a来已有21万人次接受或正在接受劳教戒毒。

  劳教戒毒的特点是:(1)时间相对较长,一般2 a,长的3 a,比较符合戒毒工作的规律;(2)有一套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其与毒品彻底隔绝的时间较长;(3)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康复和心理治疗 ;(4)对戒毒期间并发肝炎、肺结核等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使戒毒者身体得到全面康复 ;(5)文体活动、法制学习、参加劳动、教育改造等多种手段相结合,促其矫正恶习戒断毒瘾。甘肃、云南、广西等省戒毒劳教场所通过多年实践和摸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 如“一停、三查、两防”;封闭式的单独编队,分级管理;规范化的脱毒治疗和针对戒毒劳教人员不同阶段生理、心理特点确定相应的法制、道德教育内容等等。3省劳教机关近年所做追踪调查显示,戒毒劳教人员出所后3 a戒断率可以保持在15%左右。另外劳教戒毒工作也有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方面,如规范脱毒治疗工作,注意康复期心理治疗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吸收国外康复治疗的成功经验和作法,使之与劳动教养中法制道德教育、矫正恶习、行为养成、参加劳动、严格管理等手段相结合,不断提高戒毒和劳教管理水平(吕章,1999)。

  劳教戒毒是我国的主要戒毒方式之一,但目前的效果尚不能令人满意。如李超等(1999)对曾经劳教3 a的120例吸毒者复吸的时间和原因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55.8% 的离教吸毒者在1 a内复吸。复吸的原因包括毒源存在、心理依赖难消、交往范围依旧和就业困难。作者提出应制定清除毒源、攻心戒毒和社会关心戒毒的综合防制措施。

  如何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系统的治疗康复,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也许正因为此,1999年4月举办了“全国劳教戒毒工作理论研讨会”,对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显然,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很难在短期内再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队伍、现有的机构,将对吸毒者的劳动教养与治疗康复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并巩固戒毒的效果,是关键的问题。一些国外(尤其是美国)的情况也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在美国90%的监狱及劳教机构中可提供关于戒毒及戒酒问题的咨询与辅导,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包括一些人不愿意),只有10%-20%的在押犯人真正接受治疗或咨询。

  联邦监狱管理局(BOP)根据不同人的需要,为药物成瘾者开办了多种治疗康复项目。据1997年统计,约31 000人参加其治疗康复项目,详见表1:

  根据专门从事劳改劳教工作的官员估计,大约在押犯人中有70%-85%的人需要某种程度的物质滥用(包括烟、酒等)问题的治疗,但事实上只有13%的人接受治疗。

  资料显示(De Leon,1998):(1)设在社区中的TC接收的入住者中,80%以上有违法犯罪史; (2)设在社区中的TC 治疗项目可以有效地降低违法犯罪,减少药物滥用,但是效果到底如何,与这些人在TC中所处的时间长短有关,时间越长者越好; (3)据估计,居住在美国州立矫正性机构中的人中,约50%-80%有严重的药物滥用史; (4)设在监狱中的改良TC可以有效地减少这些人重新犯罪,也可减少这些人复吸毒品;(5)在监狱中提供改良TC治疗,如果再加上释放后的后续照管,则效果更佳; (6)资料显示,给刑满释放者提供连续的后续照管,效果相当好;(7)监狱中那些具有药物滥用问题的犯人往往并不主动选择接受治疗。同样,即使选择参加TC等治疗,也往往难以坚持,或在出狱后不再坚持参加后续照管项目; (8)是否能够参与监狱中的TC治疗项目以及出狱后的后续照管项目,个人的决心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专家指出,根据目前的研究发现,以监狱为基础的TC治疗及其他形式的治疗相当有效, 可以有效降低药物滥用的复发,减少再次犯罪,尤其是对那些出狱后仍然能坚持参加后续照管项目者更是如此。然而,真正能够坚持治疗全过程的人比较少。

  基于此,De Leon(1998)提出如下意见:(1) 建立连续的照管体系。在监狱中开始的治疗康复项目必须得到延续。此外,出狱后的后续照管项目也必须与在监狱中的治疗康复项目在内容及指导思想上相衔接;(2)采取一定的策略,使更多的人参加到治疗康复项目中去,并使更多的人在出狱后能坚持参加后续照管项目;(3)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作出努力,对此类治疗康复及后续照管项目进行指导,对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等。

  Inciardi 等(1997)发现,如果能对住在监狱的药物依赖者提供全面的治疗,并能提供恰当的后续照管,那么可以使再次被捕的比例降低57%,使再次吸毒的可能降低37%。他们发现,在从监狱释放出18个月之后,未经治疗的出狱者中有54%重新被逮捕,84%又重新滥用毒品。而对比之下,那些在监狱中接受过治疗及参加过后续照管项目的人,出狱后18个月只有23%再次被拘捕,53%重新滥用毒品。

  Rosenthal(1998)认为在为劳改、劳教机构中的吸毒者提供治疗时有3点很重要:(1)采取法律制裁的目的不是要将有违法犯罪的吸毒者“一关到底”;(2)吸毒并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因此,给他们提供的治疗不能让那些理应接受惩罚的人逃避惩罚;(3)就治疗吸毒问题而言,监狱并不是最佳-同时更不是最便宜的场所。

  因此,在监狱中对吸毒者提供治疗康复是一种不得以而为之的方法。从事治疗的人与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关心的重点各不相同,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让他们经过治疗、经过劳改、劳教之后,能不再违法犯罪,不再吸食毒品。

  在过去的10 a中,美国监狱中的人数增加了1倍多。1996年中期,在押犯人160万人。

  据美国全国统计,在因重罪而被捕的嫌疑人中有一半毒品尿检阳性。在纽约市,上述数字为70%-80%。

  关于在监狱内建立TC,其实早在1968-1970年间就有人进行了尝试,并获得成功,后来成了很多地区效仿的典范。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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