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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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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建立统一的戒毒工作体制的研究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8-01-22 06:49:07 来自:曾景川 禁毒论坛 作者: 阅读量:1

  毒品问题的一个世界性难题,是21世纪最为严重的全球公害和全人类的公敌之一。自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之后,我国的毒品犯罪和吸毒的状况日趋严重。为了解决毒品问题,我国一方面加强执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从源头上截住毒品的通道,减少毒品在社会上的供应,把毒品来源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是加强宣传教育,告诫人们不要沾毒品,提高人们抵抗毒品的能力;对吸毒成瘾者实施戒毒治疗,减少社会对毒品的需求,把毒品市场缩小到最低限度。戒除吸毒者的毒瘾并使之康复和回归社会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毒品策略,也是我国预防和控制毒品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减少毒品需求的重要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多管齐下,积极开展戒毒工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毒品的迅速蔓延,为禁毒斗争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无庸讳言,由于我国戒毒工作体制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不仅严重影响了戒毒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往往使戒毒流于形式,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戒毒工作现行体制对戒毒者的消极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建立统一的戒毒工作体制的构想,以期各级党委和政府重新认识戒毒工作,调整戒毒策略,强化戒毒工作,发挥戒毒工作在禁毒斗争的作用,以节约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增强戒毒工作的社会效果。

  一、我国现行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戒毒机构设置混乱,主管部门多头管理

  目前我国的戒毒机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自愿戒毒机构,二是强制戒毒所,三是戒毒劳教所。从戒毒机构的规模、性质上看,不少属于小型分散、低层次的医疗戒毒机构和强制戒毒所,分属于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不同部门,工作难以协调。强制戒毒所大部分是隶属于公安机关,但有少部分系公安机关管理的事业机构。如广州的强制戒毒所,有民政部门办的,有总工会干部疗养院办的,区公安分局与镇、村卫生院办的等等。有的戒毒所隶属于国家机关,但实际上却没有一点财政拨款。尤其是自愿戒毒所,往往挂靠某机关,实际上是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强制戒毒属行政执法,事业机构参与执法使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难以落实,给强制戒毒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多困难。此外,由于戒毒机构性质不统一,其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也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戒毒队伍构成复杂,既有行政编制人员,又有事业编制人员,既有正式人员又有临时聘用人员等。如佛冈县公安局戒毒所13名管理人员,除1名正式民警外,其余的均为临时雇佣的,攀枝花市戒毒所有工作人员25人,13人属事业编制,12人属行政编制,云南戒毒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有七种类型,同工不同酬。众多的非行政编制人员和临时雇请人员,不仅造成执法混乱,而且这一部分人难以长期安心工作,给队伍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不利于戒毒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和戒毒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戒毒法制不健全,工作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戒毒工作作具体、明确的规范。但为了适应禁毒斗争的需要,很多戒毒所上马比较仓促,大多是先挂牌后建所。由于没有统一的修建标准,各地戒毒所既不统一,又不规范,特别是部分县级强制戒毒所条件极其简陋,很难保证戒毒效果。如有的戒毒所设在看守所内,有的甚至利用过去的收审所和看守所废弃的旧监房,有的容量不足,环境条件极差。西昌市强制戒毒所一间25平方米的监房收治30人,离人均3平方米的国家规范标准相去甚远;揭阳市的戒毒所严重超员,多的一间住20多人,拥挤不堪;有的戒毒所没有训练场地,使进入康复期的戒毒人员无法进行体能恢复训练,整天几乎都被关在监舍内,由于条件差,无法隔离,普遍引起传染病的交叉感染;有的戒毒所只顾收取高额费用,不管戒毒者是否已经戒除毒瘾,只要交钱,就可以提前出所;有的自愿戒毒所管理上存在模糊概念,一味强调铁门铁窗,保安看守等全封闭管理,实际上是用强制戒毒的模式来管理自愿戒毒,分不清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的区别,给自愿戒毒者带来负面效应;同时由于自愿戒毒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戒毒人员行为严重甚至违反规定的条件屡屡发生,有的戒毒所甚至无法做到控制毒源,出现边戒边吸的情况;此外,自愿戒毒所对于戒毒环境、戒毒程序和戒毒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手段,最终导致戒毒失败。另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一般为3-6个月,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可延长期限至一年,但调查发现戒毒时间普遍较短,如云南、上海一般为3个月,陕西为3-6个月,青海为6个月,有的只有1-2个月,自愿戒毒则更短,只有3周左右。实践证明,在一年之内是难以有效戒除毒瘾的。这些都难以适应戒毒的需要,不利于巩固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

  (三)戒毒经费短缺,影响戒毒工作的正常运转

  国务院的《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所收治吸毒人员可以收取戒毒费。但是从调查的情况看经费不足已成为当前影响戒毒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如阳春市戒毒所欠工程款80多万元,办公台、电风扇等设备和吃的大米都是赊销的;更令人忧虑的是多数吸毒人员有钱时吸毒,到戒毒时有的连生活费也缴不出来,长期不交生活费、医疗费,而政府在这方面没有财政拨款。如惠来县强制戒毒所每年需支付戒毒人员伙食费60多万元,药费30多万元,管理人员工资、培训费20多万元仅这三项,戒毒所每年亏损近120万元;劳教戒毒经费不足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劳动教养的戒毒人员没有收取戒毒治疗费用的规定,劳教戒毒治疗费用缺乏财政保障,治疗费用无来源。目前,在多数省份,吸毒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与普通劳教人员处于同样的标准,根本满足不了治疗和康复的需要。个别地方虽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数目非常有限。因此,经费不足的现象绝非个别,尤其是经济上欠发达地区为甚。由于经费无保障,多数戒毒所缺少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以及必须的医疗设备,戒毒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如攀枝花市米易县戒毒所1999年以来,已不敢收治戒毒人员,缴不起费的就只好任其在社会上浪荡,给社会治安留下隐患;广东省普宁市、三水市干脆把强制戒毒人员交给劳教单位管理。

  (四)戒毒所偏重药物治疗,忽视心理矫治

  毒品的成瘾性非常强烈。据药物研究机构测定,海洛因的毒素一般会在吸毒者体内保持一至两年,有的甚至要在中枢神经内潜终生。这就是为什么生理毒瘾易断,心理毒瘾难除的根本原因。许多吸毒者进入戒毒场所生理断瘾回归社会后,仍然控制不住自己的吸毒欲望对重新吸毒有着难以控制的不自觉的强烈冲动和向往,产生“强迫性觅毒行为”,因为在他的体内有着一股客观存在的然而又是看不见的魔火在燃烧。所谓“一朝吸毒,十年戒毒”,就是因为吸毒者体内的毒素在支配着他渴望再次感受毒品。目前,我国的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是药物替代疗法或冷火鸡疗法,而且治疗也无能为力,必须在药物脱瘾治疗的同时,加强戒毒心理治疗,施行心理干预和心理康复,然而,我们的戒毒无论是强制戒毒,还是劳教戒毒在这方面缺乏经验和条件,实践中往往在戒毒者不再出现生理不良反映时就以为是戒除里毒瘾,将其放回社会,造成复吸率很高。

  二、我国现行戒毒工作体制对戒毒者的消极影响

  戒毒工作的难度在于毒品的成瘾性大,反复性强,顽固性强,心瘾难除。国际上一般认为戒毒者在戒毒后应有1-2年的心理康复治疗,在这期间着重对戒毒者进行心理矫治和重返社会的心理准备,然后再以一年左右的时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重返社会的能力。目前,我国的戒毒工作体制尤其是自愿戒毒和公安强制戒毒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对戒毒者具有极大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吸毒者端正戒毒动机,重塑健康人格,戒除心理毒瘾。

  (一)现行戒毒工作体制不利于戒毒者端正戒毒动机

  动机是推动人从事一定活动的心理动因。个人的一切活动都由一定动机引发的,并指向于一定的目的。动机是个人行为的直接原因。吸毒者是否具有纯正的戒毒动机,是能否成功戒毒、防止复吸的关键的内在原因和个体原因。国外的研究表明,吸毒者戒毒的决心的大小对是否复吸有很大的影响。如吸毒者在求治或被迫治疗时,内心所定的目标并不是彻底戒断,而是希望减少用量,恢复身体健康状况。因此,这些人治疗后复吸率自然会高于那些切实有戒除愿望且希望彻底摆脱的吸毒者。

  戒毒动机不端正不仅会导致戒毒不彻底或失败,而且由于吸毒者对于毒品的迷恋忽而对于毒品的危害缺乏必要的认识,易于导致在经过治疗后很快复吸。因此,戒毒动机不纯正是复吸的一个重要因素。有调查表明,戒毒人员的戒毒动机是非常复杂的,有相当部分吸毒者戒毒的动机不纯正。如有的由于毒资入不敷出或者失去毒品的来源,无法维持毒品的吸入,为暂时摆脱毒瘾和避免出现痛苦的戒毒症状,无奈进行戒毒;有的由于长期吸毒体制衰弱,甚至疾病缠身,为“保命”而暂时放弃吸毒;有的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拘留、罚款而戒毒:有的在亲友或单位的压力下被迫戒毒,等等。这些戒毒者复吸的可能性势必大于戒毒目的纯正的戒毒者。根据一项对571名吸毒者的调查,有超过20%的戒毒者戒毒动机不纯正。另据1999年我们对1200名吸毒者的调查表明,有28.41%被调查者回答复吸的原因是上一次戒毒不彻底。

  在戒毒体系中,戒毒动机不纯正的情况在医疗戒毒机构内体现的尤为明显。据调查,由于戒毒动机不纯、意志不坚定或处于侥幸而复吸者的比例达到50-70%。另据一项对443名海洛因依赖者的调查发现,随着戒毒次数的增加,不同群体的复吸率显著增高,操守率降低。第一次戒毒者在一周内复吸的比例为59.91%,第二次和第三次戒毒者的相应比例分别达到88%和97.28%,这种情况证明戒毒经历对于吸毒者的康复具有明显的影响,戒毒失败的经历有可能降低吸毒者戒毒的动机水平。因此,需要经过正规的教育改造和专业的治疗使吸毒者树立对毒品的正确态度,端正戒毒动机,增强戒毒决心,以提高操守率。

  (二)现行戒毒工作体制不利于戒毒者重塑健康人格

  人格是指所有存在于个体身上的心理特征,如性格、气质、价值观、态度、需要、兴趣、认知能力和情绪情感、道德品质。一般而言,任何违反法律行为的产生都有个体因素的作用。但是,吸毒的原因与吸毒者的个体因素具有明显的、普遍的和紧密的联系,这是吸毒原因的一个重要特点。吸毒者的人格在戒毒工作中具有深刻影响作用的一个因素。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里,有的人会走上吸毒的道路,而有的人却能面对毒品而丝毫不沾,为什么在同样具有心瘾的情况下,有的人能够戒断毒瘾,走上新生道路,而有的人虽反复戒毒却最终不能戒断毒瘾,这其实都是吸毒者个人的人格因素在发生着作用。根据研究,吸毒者普遍具有一种反社会人格,他们情绪低落,逃避现实,对自己的估价过底,感觉无能,缺乏重新生活的勇气,尤其是那些反复吸毒者,他们的身体和心理都与正常人不同,精神上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偏差,有突出而明显的的人格障碍,他们对家庭和亲人情感淡漠,易激怒情绪,狂躁无礼,自私说谎,不负责任,忍受不了任何挫折,情感脆弱,自卑、焦虑、抑郁、对任何人和感情都失去信心和责任。针对吸毒者这样的人格状况,单纯的进行生理治疗,或心理治疗仅停留在对行为的矫治甚至对认知的矫治层次都是不够的。因为人格是吸毒者自身的特质,是长期潜伏在他身上的稳定的、可以影响他一切行为的动力,即使通过心理治疗和行为、认知矫正,戒掉了毒瘾,却仍然没有断根,隐患仍在,很难保证在脱离了治疗环境后,他们仍然能够坚持不再复吸。所以,对戒毒者进行戒毒治疗,最后也是最难的一关,就是要帮助他们矫正人格偏差,恢复正常的人格。

  (三)现行戒毒工作体制不利于戒毒者戒除心理毒瘾

  毒品对于心理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尤其是对吸毒者认知、思维、情绪、行为的影响后果尤其严重。在吸毒成瘾期间,吸毒者为满足毒瘾需要不断地加大毒品的摄入量和次数。毒品副作用对于生理、心理的影响也随之而加剧。目前,国内外戒毒的成功率很低,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毒品的毒性强烈,吸毒者对吸毒产生了顽固的心理依赖。所谓“心理依赖”,又称“心瘾”,是吸收者在脱毒治疗结束,生理依赖清除后出现的对毒品体验的强烈的心理渴求。心瘾实际上是某种程度的心理变态,也是一种慢性病态,是吸毒者难以摆脱毒品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它不仅在吸毒成瘾期间,强烈的驱使吸毒者反复、不断地摄入毒品,而且可以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在经过戒毒治疗之后,即使生理依赖已经不存在或不明显,但戒毒者仍然向往以前吸毒所曾经产生的快感而复吸。因此,对于吸毒者的心理治疗是戒毒工作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我国的戒毒工作往往只局限于心理脱毒的层次,对于戒毒工作至为重要的心理康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使许多戒毒者只能善始,不能善终,因此,彻底消除吸毒者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才是戒毒工作的最终目标。

  三、建立统一的戒毒工作体制构想

  实践证明,不同戒毒形式的戒毒成效对复吸率有重要影响。一般而言,专业的戒毒能够保证较高的戒毒率,专业技术,知识、人才、设备有利于对吸毒者进行有效的、科学的治疗和康复。此外,对于吸毒者的约束程度,戒毒时间的长短也影响着戒毒的成效。完整的专业戒毒工作应当包括以下5个基本组成部分:一是急性脱瘾;二是巩固治疗和心理康复;三是心理治疗和人格矫治;四是重复社会训练;五是专业性教育。在急性脱瘾阶段,主要的目的是保证人道、有效、安全、迅速地克服戒断症状,一般情况下,这一过程不超过15天;在巩固治疗和心理康复阶段,主要目标是使戒毒者获得体制上的恢复,逐步脱离或减轻迁延性戒断症状和不适心理反应,这一阶段一般为6个月;心理治疗和人格矫治主要是应用心理学理论和方法,矫正吸毒者的病态人格,同时通过心理矫治进行人格的重新塑造,并对吸毒者的心理和行为进行治疗,通过教育不仅使吸毒者认识到吸毒的危害性、违法性,而且矫正其不良的观念和行为恶习,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对毒品的抵抗能力;重返社会训练的目的是增强吸毒者自身重返社会后的社会能力,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从时间期限来看,完成这5个基本部分至少需1年以上时间。由于目前戒毒的形式和期限不同,有些形式如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上述目标,而劳教戒毒适合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教育和康复工作;而且失败的戒毒经历对于后来的戒毒工作具有明显的消极影响。因此,对于吸毒者适用何种戒除和治疗方式,完全应当从戒毒的内在要求出发,而不应当以管辖部门的不同划分不同方式,不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作为适用劳教戒毒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应当取消自愿戒毒,放宽劳教戒毒的条件,将现行的强制戒毒纳入劳教戒毒,将建立统一的戒毒工作体制,实行统一的领导,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劳教戒毒优势,以最大限度降低复吸率,为禁毒斗争做出更大贡献。为建立统一的戒毒工作体制,必须做好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制定专门的戒毒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戒毒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戒毒的有关法律制度,是更好的发挥戒毒手段与毒品作斗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首要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的领导下,仅用三年左右短短的时间,我国就基本上肃清了沉疴百年的鸦片流毒,创造了世界禁毒史上的奇迹。但是,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基本上处于无毒的环境之中,逐渐淡化了毒品危害的观念,对新一轮毒品违法犯罪的猛烈冲击和挑战缺乏应有的认识甚至措手不及,禁毒立法明显滞后于毒品违法犯罪迅猛发展的势头,与西方一些国家以及印度、新加波、马来西亚等国家的禁毒法相比,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具体、明显及严厉程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戒毒工作开展10多年来,其依据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之外,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戒毒工作进行具体、明确地加以规范,影响了戒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为了适应21世纪禁毒斗争和戒毒工作形式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戒毒在禁毒斗争中的职能作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戒毒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明确戒毒工作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对戒毒工作加以规范,从国家统一的戒毒体制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戒毒所

  戒毒所的建设是与毒品作斗争的基本环节,是开展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和治疗工作,把吸毒人员教育改造成为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人材的内在要求。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戒毒工作是禁毒斗争的重要环节,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的工作的认识,把禁毒战略重点转移到解决国内毒品问题上来,并以做好禁吸戒毒工作作为战略突破口,充分认识强化戒毒工作职能,做好戒毒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戒毒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原则,将戒毒所政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加大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戒毒所的建设;把戒毒所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解决戒毒所建设遇到的严重困难问题;逐步增加行政建设投资,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规模适当的戒毒所,以适应戒毒工作的需要,为建立统一戒毒体制提供组织保障。

  (三)完善戒毒基础设施建设

  戒毒基础设施是戒毒所对吸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的必要条件。完善戒毒基础设施建设,一要完善管理设施建设,增加安全防范和检查设施,强化封闭管理,使吸毒人员与外界之间筑起一道严密的、全方位的隔离屏障,严堵毒源;二要加快技术装备现代化建设,配备和完善现代化监控通讯系统,对吸毒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观察吸毒劳教人员的日常活动,确保及时发现吸毒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场所安全;三要完善医院设置,建设适应戒毒工作需要的医务室、配备现代医疗设备、药品和相应的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三要完善医院设置,建设适应戒毒工作需要的医务室、配备现代医疗设备、药品和相应的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四要完备康复设施,设立康乐健身、文体活动场所和配备各种健身、文体活动器材,合理、科学地安排有利于正常生理功能的健身、文体活动,通过满负荷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改造生活,培养良好的情趣,用良性的刺激抵御毒品的诱惑,平稳渡过康复期;五要完善教育设施,设立专用的教师、教研室和电化教育室,配备必要的教学用具、电化教育设备,为吸毒人员接受正规化教育提供良好条件,力争做到“脱毒治疗医院水准、康复管理制度化、生活军事化、教育学校化、康复科学化、服务标准化”,为建立统一的戒毒体制提供物质保障。

  (四)健全戒毒管理教育制度

  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制度,要以健全的规章制度为保证,这既是维护戒毒所正常程序、预防吸毒人员所内吸毒行为的需要,也是转化吸毒人员的思想,矫正其恶习,把其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因此,要在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三像”要求,全面贯彻“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和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管理教育工作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特征,充实和完善适合吸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制度,如日常生活管理、通信邮汇接见、放假准假、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教育内容、形式、方法、所内涉毒行为的处理、戒毒脱瘾期间的管理教育、康复期的管理教育、回归期的管理教育、档案资料管理、跟踪服务等,使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劳教人员,又体现严格管理教育,全面推进戒毒管理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为建立统一戒毒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五)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

  国家建立对戒毒经费的保障制度,是解决戒毒治疗费用严重不足的困难加强戒毒工作的前提。1995年国务院《关于近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劳动教养工作新的财政保障体制,明确把劳教所干警工资,劳教人员生活费、教育改造费等列入国家的行政预算,并确定把劳教企业经费与劳教所行政经费分开的原则,缓解长期困扰劳教工作的经济压力和困难,但是,吸毒人员的戒毒治疗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影响和制约戒毒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解决戒毒治疗经费困难的问题,一方面戒毒所要在积极做好吸毒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戒毒治疗的基础上,积极向政府反映困难,努力争取政府以“更大的重视、更多的注意、更多的投入”支持戒毒工作,提高戒毒工作经费补贴或者经费保障标准;另一方面要争取国家建立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和吸毒者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承担吸毒人员解毒治疗费用的保障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吸毒人员戒毒治疗经费的困难问题,保证戒毒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为建立统一的戒毒体制提供经费保障。

  (六)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戒毒工作干警队伍

  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戒毒工作干警队伍,是完成戒毒工作任务根本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吸毒人员急剧增加,使戒毒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对戒毒工作干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迫使干警需要根据戒毒人员的新情况、新特点、转变管理教育对象的原有概念,转变管理教育的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对其教育改造和戒毒治疗的新路子。因此,为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戒毒工作干警队伍,使干警适应新形式下做好吸毒人员教育改造和戒毒治疗工作的新任务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干警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培训,使干警的队伍知识结构向专业化高素质转变。首先要加强干警的思想建设,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使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原理,能掌握、会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问题,采取正确的方法方式去解决问题;其次要解决干警的认识问题,要面对吸毒人员大量增加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领会党和国家有关禁毒的文件精神,提高干警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教育干警从关系民族兴亡、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承担教育改造吸毒人员重任的重要意义,促使干警自觉以教育改造吸毒人员为己任,增强做好戒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再次要实现干警知识结构的转变,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戒毒知识及其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吸毒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积极探索吸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方式方法,使广大干警既看到吸毒人员与其他类型劳教人员的共性,又掌握其特殊性,并使长期探索总结形成的管理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吸毒人员的管理教育中得到进一步提炼和发展,从而做到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增强管理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戒毒治疗效果和教育改造质量;同时,要调整干警的专业结构,尤其要补充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的专业人才,为建立统一的戒毒体制提供队伍保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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