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模式 > 强制隔离戒毒 > 正文
强制隔离戒毒
戒毒模式的考察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7-10-28 06:45:32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董振宇 阅读量:1

  在英国,吸毒者依法应被拘留,但根据“拘留变更执行令”,他们可以选择拘留的变更执行方法: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根据英国内政部最新公布的拘留变更执行报告,62%的吸毒者(22329人)为了不被拘禁,宁愿选择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该报告还对改进执行“拘留变更执行令”的程序提出了建议。英国内政部主管禁毒工作的副部长卡罗琳·福琳特说,吸毒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拘留变更执行令”,政府并没有强迫吸毒者接受治疗,但大多数吸毒者还是会选择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从被拘禁到接受治疗,“拘留变更执行令”为吸毒者架起一座回归社会的桥梁,政府希望能有更多的吸毒者选择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非常希望吸毒者摆脱他们的犯罪生涯。

  根据法国《公共卫生法典》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命令非法使用麻醉品的人依照该法规定的条件接受戒毒治疗或置于医疗监督之下。少年案法官和审判法庭在受理毒品案件时,如发现被告人具有吸毒行为,也可以命令他们接受强制戒毒治疗。对于服从命令接受治疗直至戒除毒瘾的人,将不予提起公诉;戒毒措施具有临时执行效力;对于不履行戒毒治疗命令的人,处以2个月至1年监禁和500至15000法郎的罚金。

  日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取缔法》中专设一章规定了有关戒毒治疗的各种措施。根据该法的规定,缉毒官员、警察、检察官、矫正机关官员对被怀疑吸毒的人,具有迅速报告地方政府的职责,并有权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病院接受检查。一旦确认吸毒成瘾,必须送往麻醉药品中毒医治中心进行强制戒毒,医生负有将戒毒全过程向有关方面汇报的责任;戒毒出院后,地方行政官员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有益的帮助。精神病院的诊断医生和麻醉药品中毒医治中心的治疗医生及其职员,不得将执行职务的内容泄露出去,即使辞职之后也同样负有保密义务。

  根据马来西亚1983年《戒毒治疗及恢复法》的规定,吸毒者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根据行政官员的命令进入戒毒所,视情况使用最多不超过两年的时间进行强制戒毒治疗。这期间要定期进行尿样检查、药物和心理治疗,过准军营式生活,治愈出院后半年回所做定期体检。

  我国1995年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根据戒毒场所机构的不同,强制戒毒措施可以分为在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戒毒。除此之外,对于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存在着在劳改场所戒毒,以及自愿戒毒等方式。

  我国的戒毒措施与国外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对戒毒措施是否作为刑罚或惩罚的替代措施的认识不同

  有些国家将吸毒作为犯罪处理,但多数国家不把吸毒作为犯罪,仅看作是不良行为。我国属于后者。在把吸毒作为犯罪或违法行为而适用刑罚或其他惩罚的国家里,有些国家和地区把戒毒措施作为刑罚或惩罚的替代性措施使用,即对抓获的吸毒者,如果同意自愿采取戒毒措施或到政府指定的机构戒毒,可免除刑罚或惩罚,如果拒绝自愿戒毒或到政府指定的机构戒毒,则适用刑罚或惩罚,并在执行刑罚或惩罚的过程中强制戒毒。如英国、法国都采取这种模式。

  在我国,吸毒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给予行政拘留这一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在执行行政拘留时,根据2000年10月公安部《关于对被治安拘留的吸毒人员如何执行的批复》规定,治安拘留所对经确认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被治安拘留人员,应当提请批准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戒毒或者作其他处理。这表明,强制戒毒措施在我国并不是作为行政处罚的替代性手段而存在的,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尚未成瘾,自愿采取戒毒措施,也不能免除行政惩罚,吸毒成瘾的,也不能以自愿戒毒或强制戒毒代替行政处罚。

  二、对自愿戒毒在整个戒毒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不同

  在我国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位一体的戒毒模式中,国家重点强调的是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而对自愿戒毒关注不够。而在有的国家或地区中,重视自愿戒毒的作用。比如: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管吸毒行为构成犯罪,但如是个人吸食,而向任何医生、公共或私人卫生机构要求护理者,获不泄露其姓名之保证。护理该病人之场所之医生、技术员及其他人员,毋须在法院陈述或向警察实体提供有关该人士之资料,及有关属本条所指之情形下所施行之治疗资料。这样,实际上在一定意义上是把自愿戒毒当作了代替刑事告发的一种手段。可以说在吸毒人员矫治方面,更加重视自愿戒毒在整个戒毒体系中的作用。

  三、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戒毒体系建设方面的认识不同

  目前有些国家戒毒治疗不再是政府的专利,有些个人或社会民间组织也成立了戒毒机构:例如,马来西亚全国只有7所戒毒中心直属政府,却有480个民间戒毒所,其人员全部由志愿者组成,协助政府实施戒毒治疗措施,在全国的禁毒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也出现了私营戒毒公司,他们在对戒毒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为自愿戒毒的人戒除毒瘾,或提供医疗指导。1993年,我国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体开业医生及集体办医疗单位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199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个体和民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这些规定至今仍然有效。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