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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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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劳教戒毒工作社区化的探索与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7-10-04 06:39:53 来自:周利 作者: 阅读量:1

  一、劳教戒毒工作社区化的缘起和意义

  1991年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劳教场所开始收容戒毒劳教人员。劳教戒毒工作是我国戒毒的三种形式之一,在我国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三种戒毒方式中,劳教戒毒具有戒毒期限较长(1—3年)、教育矫治措施完善、环境良好等优势。在对吸毒人员开展戒毒矫治、教育挽救工作方面,劳教系统多年来形成了“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教戒毒基本模式,各地又相继根据自身特点形成了自己的戒治模式。以我省为例,较成熟的有四川戒毒劳教所的“三期九段”、四川新华劳教所的“三期六步”和四川女子劳教所的“三教两治”戒治模式,经过近几年的推广,效果较为显著,提高了吸毒人员的戒毒成功率,使许多破裂的家庭又重新获得了新生,降低了吸毒劳教人员解教后的违法犯罪率,减少了毒品的社会危害,为我国的禁毒工作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目前复吸率仍居高不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所外衔接这一环节没有跟上,戒毒工作的连续性发生脱节。吸毒劳教人员在刚出所这段时间,特别需要并且真正能帮助他们度过心理难关的社会工作者做长期辅导。这时候,社会的帮教安置部门和家属的正确引导是非常重要。但是,现在的安置帮教部门力量相当薄弱,缺人手缺经费。一个安置部门两三人要负责其辖区的几十名、甚至几百名刑释解教人员,工作起来简直是杯水车薪,何况现在的社会环境并不是十分理想。另一重要方面是家属,绝大部分对毒品认识不全面,只知其害,但不知如何进行科学戒毒,除了对返回社会的脱毒人员进行简单规劝或者大骂之外,很少有人懂得配合戒毒人员在出所后继续协助脱毒人员进行进一步巩固治疗康复。所以当戒毒劳教人员戒断毒瘾怀着重新做人的决心回到社会后,一方面会面对各种偏见和歧视,如何生存成了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另一方面又没有人对他们给予专业心理支持和专业引导。在缺乏理解和关爱的环境中,他们或者走回以前的那个圈子成为复吸者,或者进行违法犯罪,以求存活。而无论是哪条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建设都会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有效地帮教戒毒人员,让他们走出劳教所后能像正常人那样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使得劳教戒毒工作也受到许多挑战和质疑,为此劳教所提出了新的策略与方案。即主张结合社区和地方政府的力量和资源来实施戒毒工作。也就是劳教所不是劳教戒毒工作唯一的职能承担者,戒毒工作这一职能的责任由劳教所、地方政府和家庭社区三个部门来共同承担,以保证戒毒工作的连续性。

  二、劳教场所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形式

  (一)劳教戒毒工作社区化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劳教戒毒模式社区化。传统的封闭式劳教所把戒毒劳教人员关押在高墙、铁栅栏之中过着纪律严格的半军事化生活,长期的与社会隔绝,往往使劳教人员产生自律力萎缩、意志丧失、人格颓废等恶果。同时,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社会发展节奏将越来越快,社会成员也将终身社会化,即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接受新观念,以使自己与社会发展同步,这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终身社会化问题对那些被劳动教养的吸毒劳教人员同样重要。劳教人员解教后能否适应社会,是影响其是否再次吸毒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劳教所增加了社会教育计划,通过在原戒毒模式中加入后续照管、“三试”和放假等形式,或是开办“回归家园”的场所戒毒社区、求助热线等方式,在所内建立康复社区,接纳社会上自愿到所戒毒人员、解教后自愿在所继续戒毒人员或是为即将解教吸毒人员提供一种模拟社区,以做好回归社会训练。不仅仅矫治了吸毒人员自身,更重要的是通过矫治使劳教人员能够了解和融合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吸毒劳教人员适应社会,有利于其解教后安身立命,有利于其守法;否则即使其已经改过自新,也难保证不再吸毒或犯罪。

  二是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原先只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作为主要力量,致使戒毒人员在解教后重返社区的康复帮教工作相当薄弱,戒毒后复吸率高。近年来,随着劳教所戒毒工作社会化的深入,劳教所开始利用自身的优势介入社区戒毒工作中。如利用劳教所自身的专业方法和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治提供专业支持;与当地派出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介入到社区矫治当中;或由管教民警担任社工,参与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当中。这些都是劳教所戒毒工作一种新尝试,也是充分发挥劳教场所服务社会职能的新举措。

  三、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社区化资源的开发和整合

  (一)以女所所内戒毒工作的实践看,十几年来,女所的所内戒断率一直保持在100%。到2006年底,女所已连续十年实现“四无”,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场所安全秩序稳定。“三教两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后续照管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女所在吸毒劳教人员社会化问题上也做了大量的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如对吸毒劳教人员开展教育改造“三个延伸”活动,即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聘请社会监督员和志愿者担任“名誉警官”、“帮教大使”,走进劳教所内,采取“结帮教对子”、“签帮教协议”等多种延伸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帮教活动;对一些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实行亲情同居、亲情聚餐等,用亲情温暖她们,促进她们改过自新;加强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的出所教育;在劳教人员中开展广泛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促使她们回归社会后能够及时融入社会,顺利就业。这都为实行劳教所的社区戒毒矫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从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延伸实践看,多年来,女所对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不但建立和完善了对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帮教等制度和措施,并确定了帮教工作责任制。劳教所经常派出人员深入街道、乡镇和社区对解教的吸毒人员进行回访、检查和监督,加强排查和管理,保证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多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实践,为开展社区戒毒矫治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人员保障。

  (二)利用劳教所的资源实施社区化戒毒,具备完善的、成熟的、规范的工作机制,具有完善的教育体系和集群化管理特性以及与戒治工作相适应的医疗保障措施;劳教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有良好的所区文化氛围,有强有力的措施防止外界干扰并拒绝毒品流入,保证所内戒断期有一个相对净化的无毒环境;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执法、勤奋工作的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因此有条件和资源建立较完备社区化戒毒模式和深入社区家庭提供专业化支持。

  四、拓展劳教所职能,构建全社会戒毒工作机制的建议

  从近年来劳教场所矫治吸毒劳教人员的实践看,劳教戒毒工作发展迅速,吸毒类劳教人员激增并成为劳动教养收容的主要对象只是近几年的事,而整个劳动教养制度,如工作方针、管教、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总结几十年的经验而构建的。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个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劳教人员明显不同。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医疗、生产等矫治模式。但是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矫治工作,目前尚缺乏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在参与社区戒毒矫治工作中,仅仅是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一种探索,在与政府部门和社区家庭的工作中职能责任划分不明确,且衔接环节脱节,劳教场所的参与社区矫治的主动性得不到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回应,同时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送劳教戒毒人员没有收取戒毒费用的规定,劳教戒毒治疗费用又缺乏财政保障,参与社区矫治工作的费用无来源。这些都制约着劳教场所参与社区矫治工作的开展。

  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的以普通劳教人员为对象构建起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尤其是在具体工作模式和规定上,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戒毒工作。建议劳教戒毒从普通劳动教养中分离出来,改革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戒毒措施,淡化其处罚色彩。把强制戒毒纳入劳教戒毒体系,作为劳教戒毒工作的第一步,其主要任务是实现吸毒成瘾者的生理脱毒。生理脱毒后再转入劳教戒毒所,进行心理脱毒和不良行为矫治。解教后转到戒毒护理中心进行为期2年的治疗、康复,再进入社区,在社区的管理下,重新就业。通过重新构建劳教戒毒工作的体系,加强劳教戒毒的“向后延伸”工作,同时劳教戒毒场所与当地政府和家庭社区要加强联系,对回归社会后的戒毒人员的善后辅导、监督工作。劳教戒毒工作要尽快立法,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中心的中国戒毒体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

  对戒毒工作的经费给予保障,建立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或者吸毒者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戒毒经费保障体制。着重加强对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加强戒毒经费的募捐工作,扩大戒毒经费的社会来源。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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