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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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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对云南省劳动康复模式的思考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7-07-12 15:09:32 来自:天津社会科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 周路 作者: 阅读量:1

    面对戒断率低、复吸率高的现实,怎样帮助那些被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巩固戒毒成果,使他们不致回到社会后因复吸而危害社会、危害自己,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禁吸戒毒工作的一个“瓶颈”。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三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这里的问题在于:合计为半年的强制戒毒时间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般来说,生理脱毒一至二个月就能实现,而心理脱毒则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目前规定的三至六个月的戒毒期,并不能真正达到戒断毒瘾的目的。因此,实践中就出现戒毒人员“强制期间戒,回到社会又吸”的普遍现象,这种吸了戒、戒了复吸,复吸了又再戒的反复循环,使大多数吸毒人员以失控状态流散在社会面上,这些吸毒人员为了筹措毒资,不断地从事偷、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诱发各类案件的主要隐患和源头之一,是危害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在毒品泛滥的地区尤其如此。

  云南省公安厅认真总结十余年禁吸戒毒工作经验,分析和研究禁吸戒毒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01年10月提出禁吸戒毒的收戒方式由“外循环”变为“内循环”。这种被他们称之为“外转内”的工作思路是:为了解决吸毒人员“强制期间戒,回到社会又吸”的循环状态,决定利用劳动康复模式,把强制戒毒后的吸毒人员集中管理起来,努力实现社会面上基本无失控吸毒人员的目标,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

  一、云南劳动康复模式的做法和特点

  (一)实施方法

  一是增加收戒容量。他们把有限的经费集中使用在强制戒毒所的扩容上,同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在原有强制戒毒所的基础上,建设劳动康复农场(工厂),扩大收戒吸毒人员的数量,争取将本地吸毒人员全部收入戒毒所,做到社会面上基本无失控吸毒人员。

  二是延长戒毒时间。他们首先将吸毒人员放在强制戒毒所进行1至2个月的生理脱毒,而后再将其转入康复劳动部进行10至11个月的康复劳动,选择合适的康复劳动项目,在较长期的康复劳动中继续进行心理矫正和法制教育。

  三是落实社会帮教。他们实行全民动员,努力创建无毒县(市、区)和无毒乡(镇)活动,使吸毒人员难以找到藏身之处;同时建立帮教机制,社区民警对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出所人员立即组织帮教,做到及时见面、经常谈话,做到戒断出所一个,落实社区帮教一个。对帮教对象进行不间断的跟踪调查、尿液检测,开展经常性的谈话交流和心理辅导,积极巩固戒断成果。

  四是切断毒品供给。他们一手抓打击大宗贩毒,一手抓打击零星贩毒,特别是重视打击零星贩毒,以堵塞毒品消费的供给渠道,防止戒断出所人员复吸和新吸毒人员滋生。

  (二)社会效益

  1由于最大限度的收戒了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因此从源头上减少了犯罪因素,使得违法犯罪发案率普遍下降,促进了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

  2绝大多数吸毒人员都有戒毒的愿望,但苦于不能控制自己,而且没有经济能力进入医疗机构戒除毒瘾,劳动康复模式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戒毒环境,使他们受到持续的教育;而且他们在巩固戒毒成果、身体得到康复的同时,还能学习到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劳动生产技能,为他们回归社会、谋取职业、自食其力创造了条件。因此劳动康复模式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吸毒人员及其家庭是最大的收益者,吸毒人员普遍欢迎并接受这种戒毒模式。

  3由于延长了戒毒时间,组织了康复劳动,落实了社会帮教,萎缩了毒品消费市场,所以全社会禁吸戒毒工作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不仅使现有吸毒人员得到有效控制,而且降低了新吸毒人员的增长势头。

  4劳动康复模式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做到“以劳养所”,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使禁吸戒毒工作步入良性循环,做到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经验

  1指导思想明确

  云南省公安厅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党和政府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落实国家禁毒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他们从云南实际出发,把吸毒群体列入危害社会治安的“四个源头”(在逃犯罪嫌疑人、吸毒群体、三无盲流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之一,重点研究应对的措施和方法,认真分析和研究禁吸戒毒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敢于创新。他们试行的劳动康复模式,是云南十多年禁吸戒毒工作经验的继承和发展,是禁吸戒毒工作在收戒方式和戒毒体制上的重大改革。

  2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支持

  禁吸戒毒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只有公安机关是不够的,云南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一方面为建设劳动康复农场投入人、财、物力,提供软、硬件设施;另一方面,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共同参与,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们对吸毒人员的歧视心理,树立同情和关爱的风尚,形成健康的社会帮教氛围。

  3禁毒部门工作方法得当

  省厅禁毒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十多年中在全省进行了4次毒情调研,开展吸毒人员普查、核查,研制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在建立劳动康复模式的工作中,认真分析、严格论证,在2001年制定了三年规划;通过抓示范、抓重点、抓典型等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地推动规划的落实,措施有力、方法得当,终于取得预期效果。

  4内外结合,与“综治”和“社区警务”工作相辅相成

    云南省“跳出禁毒抓禁毒”,将禁吸戒毒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警务和其他有关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进步,充分发挥基层基础工作的作用,促进社会帮教的落实。

  二、对云南劳动康复模式的建议

  首先是名称问题。目前云南各地将这种劳动康复模式称为“外循环转为内循环”(简称“外转内”),建议将这种模式称为“劳动康复模式”,可将劳动康复部门命名为“康复家园”、“康复之家”或“康复基地”、“康复中心”等等人性化的名称。其他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改进管理机制

  云南省禁吸戒毒的劳动康复模式已经基本形成,但仍需予以完善。建议进入劳动康复阶段后,管理方法应作调整,管理上应比强戒期更宽松,更人性化,以区别于强戒和劳教,例如在探视、通信、通讯等方面给予更为宽松的政策和较多的自由;另外未成年人的强戒和康复措施要与成年人有所不同。

  (二)进一步加强心理矫治

  要在心理矫治上下功夫,在学习国外“戴托普”(DayTop)有益经验的同时,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整套心理矫治的程序和办法。要使戒毒人员逐步克服自卑、树立自信,要使他们看到希望和光明,要使他们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进一步建立轻松活泼的戒毒环境。

  (三)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在狠抓劳动康复的同时,不能对前期预防有丝毫的松懈,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新吸毒人员滋生。

  (四)进一步协调关系,落实社会帮教

  随着吸毒人员劳动康复期的结束,会有许多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禁毒部门要与“综治办”及法、检、司协调,还要与卫生防疫部门协调,与社区协调,共同落实社会帮教,防止复吸。同时,各级政府还应为基层帮教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使基层帮教组织有场所、有档案、有台帐、有必需的活动经费保障,改善基层帮教组织的工作条件,促进帮教工作落实。

  (五)进一步开展调研工作,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为检查和落实各地的劳动康复工作,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客观、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仅靠各戒毒单位自己总结汇报的片面性。

  (六)进一步推广现有经验,指导面上落实

    目前云南全省开展劳动康复工作的进度不平衡,要在提高的基础下普及,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使这一经验扎扎实实地推广开来。

  三、对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法律依据问题

    由于延长在所戒毒时间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因此可以采取三个解决方案:

  1将延长在所戒毒时间写进《禁毒法》,尽快完成《禁毒法》起草工作,争取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2由国家禁毒委协调,在劳教场所推广云南劳动康复模式的做法,建立专门吸纳复吸人员的劳教所(或大队)进行劳动康复,取消有关吸毒人员送劳教必须交费和不接受病人的规定。

  3建立与强戒所并列的劳动康复部门(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由超过规定期限的戒毒人员与劳动康复部签订《自愿戒毒协议》。

  (二)多种方式并举问题

  实行强制戒毒为主、其他模式为辅的多种戒毒模式,建议将“多种戒毒方式并举”写进《禁毒法》。随着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的完善、整合与多元化是必然的趋势,因此除了国家设立的强制戒毒场所外,可以鼓励支持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建立“戴托普”式的戒毒场所,鼓励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建立类似收治精神病人的医疗单位。

  (三)经济效益和劳动报酬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康复能否全部做到“自己养活自己”有一定风险,需要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不要一哄而上;如果能够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那么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就要解决戒毒人员劳动报酬的问题。

  (四)劳动康复收治期长短的问题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云南延长戒毒人员在所戒毒期的实验,证明延长时间是必要的、有效的。毒品成瘾是一种长期的脑病,因此戒毒、劳动康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整个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重塑灵魂(再社会化)和回归训练”等时期,应通过科学调研和论证,提出一个符合一般规律的强制康复时间,比如可以规定起点时间为2年,由医生、干警、戒毒者、家庭等方面结合制定个性化的戒毒规划,两年后视戒毒规划实现情况、戒断程度,确定出所还是延长在所时间。应将戒毒起点时间及予以延长时间的法律程序写入《禁毒法》。

  (五)经费问题

  经费保障困难严重制约了禁吸戒毒工作的开展。戒毒场所的扩容,需要人、财、物力的投入,加上绝大多数吸毒人员及其家庭一贫如洗,交不起强制戒毒和劳动康复期间的基本费用,所以,戒毒人员的吃饭、医疗问题就成了戒毒所最难解决的问题。建议将戒毒人员的最低生活费、医疗费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每年根据各地吸毒人员的人数下拨到各地。

  (六)毒情监测控制问题

  应该建立涉嫌人员、吸毒人员的尿液监测制度。无论是发现新的吸毒人员还是发现复吸人员,建立监测制度做到早期发现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对吸毒人员的监测控制遇到很多困难,很多被监测对象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尿液检测,接受检测的人少面窄,收不到应有效果。建议在《禁毒法》中写入毒情监测控制的目的、要求、对象、方法及费用承担等内容。

    以上6个问题都涉及禁毒法律法规的完善、禁毒工作的深入。呼吁《禁毒法》的出台,因此,加速《禁毒法》的起草和争取早日进入立法程序,是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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