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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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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试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义、现状及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7-07-08 09:39:42 来自:周国其 作者: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阅读量:1

    内容提要:加强戒毒康复工作,是吸毒成瘾人员有效戒断、降低复吸率、减轻社会和他们家庭的压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目前,强制戒毒所的戒毒康复工作虽有成效,但仍存在理念不新、目标不明、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强制戒毒所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仍然是我国戒毒体系中的主要戒毒康复场所,主动探索戒毒康复新途径、新方法,构建戒毒康复的第一个平台,是新时期戒毒工作的方向。

    关键词:强制戒毒所 戒毒康复与和谐社会 研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富强、民族兴旺、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党心所思、民心所向、众望所归的总目标、总要求。强制戒毒所作为公安监管场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戒毒康复工作,确立新理念,理清新思想,采取新措施,探索新路子,完善新机制,最大限度地巩固戒断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复吸率,真正承担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促进者、保障者的历史责任。本文以戒毒康复与和谐社会为课题,着重研究强制戒毒所戒毒康复工作的意义、现状和对策。

    一、加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人与家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方面的和谐,而吸毒成瘾人员都是社会边缘人群,是制造不和谐因素的根源,颓废、堕落、晦暗、枯黄、卖淫、盗窃、抢劫、欺骗…… 这一切都与吸毒者相关。吸毒者在毒焰中饱受煎熬,既毁灭了自己,也累及家庭,殃及四邻,祸害无穷。因此,通过戒毒工作,教育挽救戒毒人员,让他们回到正常人的生活,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其意义深远。

    1、加强戒毒康复工作是有效减少复吸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但和谐社会不是凭空而来的,和谐社会需要人人参与、个个努力。据有关资料表明,吸毒、艾滋病、恐怖主义被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我国现有吸毒人员78万名,浙江省有吸毒人员74800名,宁波市有吸毒人员11000名,其中绝大多数是吸食海洛因人员。海洛因成瘾容易、戒断极难、复吸率很高,是我国对和谐社会危害最大、治理最难的问题。尽管近年来不断地加大了收戒力度,但这些人戒毒出所后,家庭不愿接纳,社会难以认可,自己戒毒决心不大,绝大多数陷入了吸毒、戒毒、再复吸、再戒毒的无效循环中。因此,加强戒毒康复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新模式,是巩固戒断率、降低复吸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

    2、加强戒毒康复工作是有效减少国内毒品需求、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需要。2005至2006年,全国强制戒毒所共收治戒毒人员56.8万名,我们宁波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也收治戒毒人员4714名,其中吸食海洛因的7291人,占总数的95.82%。可以说,海洛因是国内最大的毒品需求,对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进一步创新强制戒毒所的戒毒康复工作,全面开展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为戒毒人员出所后融入社会搭建第一个平台,是切实减少海洛因成瘾人员重蹈覆辙、有效减少海洛因国内需求、进而萎缩国内海洛因市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手段。

    3、加强戒毒康复工作是有效减少吸毒人员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稳定的需要。毒品滥用不仅直接危害吸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诱发了违法犯罪,影响了治安稳定。我们宁波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发现的15例艾滋病毒携带者是共用针具注射海洛因造成的。一些吸毒成瘾人员为筹措毒资,还从事零星贩毒、“两抢一盗”、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夺毒品市场和吸毒人群、贩毒者或吸毒者甚至持械斗殴,行凶杀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吸毒成瘾人员无家无业、流散社会、屡戒屡吸、无生活来源,既是毒品消费的主体,成为毒品的受害者,也是危害社会的主体,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加强戒毒康复工作,是有效减少因吸毒带来的违法犯罪和艾滋病传播等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关键。

    二、当前戒毒所戒毒康复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戒毒康复工作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戒毒机构及其它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康复工作,这里指的是公安强制戒毒所的戒毒康复工作。以宁波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为例,为实现“有效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毒巩固率”的戒毒治疗康复目标,自2000年以来,我所以深化等级化管理内涵为载体,积极探索“建设现代化、治疗医院化、管理人性化、教育学校化、康复多样化、巩固社会化”的戒毒康复模式,推行“十步法”戒毒治疗方法,推出了戒毒药物治疗与辅助药物治疗相结合、药物治疗与食物调养相结合、身体脱毒与心理矫治相结合、劳动康复与体能康复相结合、所内康复与所外康复相结合等系列戒毒康复措施,戒毒康复工作效果明显。近三年来,复吸复戒人员逐年回落。2004年,复吸复戒人员996人,占收戒总数的38.65%;2005年,复吸复戒人员890人,占收戒总数的36.8%,与上年同比下降了2.57%;2006年,复吸复戒人员757人,占收戒总数的33.6%,复戒人员与2005年同比下降了2.3%,与2004年同比下降了4.96%。复吸复戒人员减少虽然还有其它因素,但与戒毒所重视戒毒康复工作是分不开的。我们的戒毒康复工作虽有成绩,但也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戒毒康复的工作理念不适应。理念是工作的灵魂,什么样的理念干什么样的工作。我们的一些民警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服务意识还不够强,特别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还不够牢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戒毒所的监管色彩比较浓,注重于安全当然是对的,但忽略了在戒毒康复上多下功夫,总认为安全是硬任务、硬指标、硬道理,安全上出事不得了,所以要抓紧抓紧再抓紧,落实落实再落实,确保安全无事故。戒毒康复是软任务、软指标,看不见、摸不着,身体脱毒可以检验,身心康复无法衡量,只能是能做多少做多少,是良心生活。所以,戒毒康复的创新措施还不够多,效果当然也不尽人意。

    2、戒毒康复的工作机制不适应。工作机制是戒毒康复工作的规范,没有规范难成方圆。目前,我们戒毒所的工作机制是根据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和《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设定的,也是根据强制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设定的,至于强制戒毒期限延长至一年的管理办法,各地戒毒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工作机制基本是停留在原来基础上的。所以,民警对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的工作比较顺手,脱毒、康复、教育有条不紊。戒毒期限延长至一年,民警感到无所适从,这样不长不短的几个月,应该做什么样的康复工作,大家都心中没底。即使六个月戒毒期限,也有人认为时间长了。同时,戒毒人员在所内身体脱毒后感到无所事事,希望早点出所思想普遍存在。应该说,在强制戒毒期限内,戒毒康复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许多该做的戒毒康复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因而也影响了戒毒所的戒毒康复效果。

    3、戒毒康复的保障措施不适应。加强戒毒康复工作需要有力的保障措施。俗话说,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当前,我们戒毒所面临着三个难题,一是经费问题。由于政策性规定,我们是靠收费支撑戒毒所的生存和发展,但是,戒毒人员中拟转刑拘、逮捕和劳教人员、外地人员、生活困难人员的日益增多,收费率不断下降。近三年来,我所每年收治转刑拘、逮捕和劳教人员200余名,外省市戒毒人员占收戒总数的76%,实际收费率只占总数的30至40%。实行“强制戒毒一律一年”政策后,经费问题是制约戒毒康复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二是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问题。我们宁波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康复的治疗、教育条件基础设施具备,美中不足的是没有足够的专门劳动康复场所和标准的户外体育锻炼场所,因戒毒康复场所限制,也是制约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因素。三是民警的公务员待遇问题。我们宁波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的民警是事业性质,职工也是事业职工,因警力严重不足,还聘用了一些临时工作人员,由于人员成分不一样,政治、经济待遇不一样,教育训练不一样,个体素质不一样,对做好戒毒康复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上述三个问题不是我们宁波市独有的,据了解,全国各地强制戒毒所也存在类似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机构体制不够统一,待遇不够一致,保障不够配套。戒毒所的戒毒康复理念滞后,戒毒康复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够全面,所以,戒毒康复工作的效果不是十分理想。

    三、创新和加强戒毒所戒毒康复工作的主要对策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强制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强制戒毒工作不是简单的行政执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利用戒毒所专业治疗、管理队伍和基础设施的优势,进一步创新和加强戒毒康复工作,这是强制戒毒发展的方向。因此,强制戒毒所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戒毒康复工作,在更高的水平上推动戒毒康复工作,用更高的标准检验戒毒康复工作,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者、保障者、促进者的职责。其主要对策措施有四条:

    1、必须更新强制戒毒管理理念。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措施,不是一种惩罚。温家宝总理2004、2005年连续两年分别视察了武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就戒毒人员的定位、强制戒毒所的职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指出,戒毒人员是病人,政府办戒毒所是对戒毒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对强制戒毒工作寄予殷切的希望。由此可见,我们必须从对戒毒人员死看硬守的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确立以戒毒康复为中心的管理理念,融入以人为本思想,在对外封闭中融入科学、合理的开放部分,在戒毒所内创办文化教育场所、职业培训场所、劳动康复场所,使戒毒人员在戒毒所基本完成身体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的戒毒康复过程,真正实现“理念人本化、管理人性化、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培训职业化、康复劳动化、巩固社会化”的戒毒康复目标。

    2、必须加快戒毒康复中心建设。目前,国家发改委投资建设的第一批15个戒毒康复场所项目中,依托强制戒毒所建设的有8个,正在报批的第二批26个戒毒康复场所项目中,依托强制戒毒所建设的有23个。因此说,依托强制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中心,有利于整合资源、节约成本,有利于科学布局、合理运作,有利于环环相扣、紧密衔接,有利于统一管理、栓心留人。依托强制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中心是我国禁吸戒毒工作的一项新的探索,虽然目前国内外有一些好的戒毒康复的办法,但最适应我国国情的还是依托强制戒毒所开展戒毒康复工作。依托强制戒毒所建设的戒毒康复中心关键是能否栓心留人。能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留住人,能够留住多少人,怎样才能留住人,这是大家都在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栓心留人的主要工作是,要优化康复环境、优选康复项目、优惠政策规定、优秀管理队伍、优质治疗水平,靠政策留人,靠环境留人,靠收益留人,靠管理留人。我们宁波市正在争取依托强制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中心,积极探索具有宁波特色的戒毒康复路子。

    3、必须创新戒毒康复勤务机制。戒毒康复工作不是现在刚刚提出来的,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之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机构就在不断探索戒毒康复工作,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基本相同的勤务机制,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如果把复吸率居高不下,戒毒人员陷入戒毒、康复、再戒毒、再康复的恶性循环的责任归结无效戒毒是不公平的。国际社会实践证明,戒毒的完整过程包括身体脱毒、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三个阶段,而我们强制戒毒所以前由于戒毒期限只有3至6个月,注重于身体脱毒,忽视了身心康复,加上社会、家庭等因素,导致他们出所后又回到原来的“吸毒圈”。解决戒毒人员复吸问题,首先是戒毒所必须领着戒毒人员走好第一步,创造良好开端,打下扎实基础。为此,强制戒毒所要创新勤务机制,探索“大封闭与小开放”、“开放与半开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既要严格管理,严防毒品流入,又要营造宽松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引入互动性、人性化、参与式的管理和教育模式。戒毒康复场所可以招商引资,引进质量管理体系,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减轻负担,为戒毒人员解决生活出路。总之,依托强制戒毒所建设的戒毒康复场所的勤务机制是勤务跟着康复走,全国各地戒毒所在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下,创造具有地区特色的戒毒康复模式。

    4、必须加强戒毒康复的立法工作。据悉,《禁毒法》(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有望在今年出台,但期望通过一部法律把戒毒康复工作的全部问题都解决是不切合实际的。我们企盼《禁毒法》早日出台,使我们有法可依,依法办事。2006年6月2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的通知》(公通字〔2006〕44号),对阿片类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一律一年”,但各地执行这个文件的相应保障措施没有跟上去。目前,强制戒毒所的根本问题是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的问题,解决了上述问题,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希望能在法律上或政策上给予支持。立法问题解决了,戒毒康复工作自然会事半功倍、越做越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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