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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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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我国的戒毒体制和劳教戒毒概述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7-07-08 08:44:51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 阅读量:1

    一、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一)戒毒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死灰复燃和逐步加剧,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关于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逐步得以明确。
    70年代末期,我国少数边境地区和一些历史上烟毒流行的地区私种罂粟,制造、贩卖和吸食鸦片的情况不断发生,并由于从国外走私贩运的鸦片大量流人内地,情况日趋严重。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提出:“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烟馆。吸食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这两个文件包含的原则和方法为以后的立法或实践所采纳。
    1984年2月13日,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纳咖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吸毒者实行治安行政处罚。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将“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吸毒者处置的原则,并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强制戒毒体系的基本结构。《决定》中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系统地对强制戒毒加以规范,对医疗部门的戒毒脱毒业务也作了原则规定。该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土各级卫生和行政部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办戒毒脱毒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且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二)戒毒的体系和机构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两个部分,强制戒毒包括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自愿戒毒的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由公安机关监督。我国目前的强制戒毒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1.强制戒毒所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强制戒毒的决定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对在此期限内未戒除毒瘾的可延长至1年。1991~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设立强制戒毒所695个,强制戒毒55万余人次。
    2.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
    劳教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根本任务是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从收容对象来看,劳教所的主要收容对象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危害国家安全者,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饲犯罪中不够刑事处分者;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行为,屡教不改但不够刑事处分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但不够刑事处分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者,以及长期扰乱社会秩序者,等等。从收容范围来看,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仅限于大、中城市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者。但是,吸毒者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小城镇以及农村,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前,对这部分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根据与毒品作斗争的需要,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表明立法对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收容范围作出了重大调整。这一规定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截止1997年,我国劳教系统建立了从事戒毒工作的场所和改造单位86个,1991年至1997年,全国共收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21万人次。到目前为止,全国劳教系统专门收容吸毒人员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其中,戒毒劳教人员的专用宿舍10余平方米。90年代以来,全国劳教机关累计收容了24万戒毒劳教人员。
    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省份和场所的主要任务。
    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机构外,在关押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的监狱或拘留所、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也需要实行强制戒除。由于吸毒易于导致违法犯罪,许多吸毒者在吸毒期间为获得毒资而从事犯罪行为。对于这部分罪犯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惩罚,也应当从教育改造和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戒除其毒瘾。
    (三)关于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的取向
    尽管目前我国存在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两种形式,但是,从价值取向而言,在我国目前应当重视和发展强制戒毒手段的运用。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自愿戒毒的时间和手段的有限性。自愿戒毒的时间一般很短,据广州市禁毒办统计,广州市1996年年底有15间自愿戒毒所,戒毒时间仅为15—20天,致使复吸率几乎为100%。尽管对毒品的生理依赖在短时间内戒除,但戒毒者的生理康复和摆脱心理依赖需要较长的时间;同时,目前的戒毒药物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治疗上一般采用药物递减、替代疗法或维持疗法。因此,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仅依靠有限的医疗手段不足以取得良好的戒毒效果;相比较而言,强制戒毒具有较长的、确定的戒毒期限。
    2.自愿戒毒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于毒品的依赖一般是人的生理机能和意志所无法抵御的,强烈的戒断症状和强烈的心理依赖尤其如此。同时,自愿戒毒者的戒毒动机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戒毒者确实是想戒毒,但仍有一部分戒毒者或受家人亲友所迫,或为了逃避禁毒斗争的打击,或缺乏毒源、毒资来源,或为了降低自身的药物耐受性以在重新吸毒时获得更大的快感,等等。
    对于复杂的戒毒者和戒毒动机,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外部保障,戒毒只能流于形式。一些自愿戒毒所虽然有一定的制度,但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医护人员被殴打、戒毒人员行为严重违反规定的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戒毒所甚至无法做到控制毒源,出现边戒边吸的情况。由于自愿戒毒所对于戒毒环境、戒毒和戒毒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手段,最终往往导致戒毒失败。另有一些自愿戒毒所追求经济利益,对于毒瘾没有戒除者也允许出院。
    自愿戒毒的复有率之所以很高,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有些原因是内在的,例如,医疗机构一般无法创造非常封闭的戒毒环境;同时,在戒毒的过程中涉及对戒毒者的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在这方面没有法律的授权,因此,有些内在的矛盾无法解决。当然,对于吸毒者也不应当一味的强制。对于确有戒毒愿望的吸毒者应当鼓励他们进行戒毒,关键是要强化鉴别和入院批准程序,并加强自愿戒毒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完善戒毒技术;对于吸毒成瘾而又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吸毒者应当坚决予以强制戒毒,以最大程度地控制毒品需求。现实说明,对吸毒成瘾者戒毒必须依赖严格和规范的管理、综合的教育、科学的治疗、社会监督和服务,只有采取系统的戒毒模式,才能使吸毒者戒除毒瘾,获得康复并回归社会,同时,也才能使吸毒者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恶习,成为守法公民。在我国社会帮教、监督和善后辅导尚未制度化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强制戒毒手段的作用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四)强制戒毒的管理和教育模式
    强制戒毒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劳教所。两者的收容对象不同,前者的收容对象是首次发现的吸毒成瘾者,后者的收容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两者的期限也不同,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6个月,最长可延至1年,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最长可延长1年。但是,两者的管理和教育模式也具有一定相通之处,以下简要论述强制戒毒的一般管理和教育模式。
    1.强制戒毒必须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
    (1)机构设置完备。强制戒毒机构应下设戒毒研究指导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开展临床治疗、吸毒的预防、吸毒问题的流行病学调查、戒毒技术和药物的研究工作。医疗、化验等一线临床科室应配备经戒毒业务专业培训的医疗队伍,确保能够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和对并发症、潜伏疾病进行治疗;建立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场所护卫等科室负责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2)全封闭的戒毒环境。强制戒毒机构必须实行全封闭、严格的管理,杜绝毒品的流人,并应美化所内环境,使戒毒者有一个良好的戒毒环境。
    (3)医疗设备完备。戒毒是比较特殊的一项医学专业,戒毒人员的合并性疾病较多,按疾病种类设置相当于一所综合医院。为实现全封闭的治疗,应尽可能配备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如X光机、毒品检测仪、酶标仪、心电图机、B超等,应设常规生化检验、毒品检验、性病和艾滋病检验室,进行临床辅助检查。
    (4)先进的监控和通讯设施。为观察戒毒人员的日常活动和行为表现,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不良反应和不良行为,所内应配备电视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现代化通讯工具。
    (5)完备的康复设施。所内应设置康乐健身设施,配备健身器材,并有足够的场地供戒毒人员进行体育锻炼,以促使其康复。
    2.制度健全、严格的所政管理
    强制戒毒所的所政管理应当坚持“严管、重教、挽救”的戒毒工作方针,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实行科学化管理,做到严而有度,宽而不纵,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戒毒人员的特点实行管理,形成适合强制戒毒需要的管理模式。
    (1)入所程序。人所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办理入所手续,学习人所须知;②身体检查。包括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并记录病史,进行血常规、肝、脾功能、梅毒、艾滋病病毒检验,进行心肺功能检验;③编队、领取生活用品,更换戒毒所配发的统一服装,进入治疗区。
    (2)封闭的戒毒集训期。戒毒人员进入治疗区后即实行全封闭管理,一般2周内不允许探访,不允许与外部接触。戒毒集训的期限为1~3个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脱瘾期,时间一般为1~2周,在此阶段主要是对吸毒人员进行生理脱瘾,采用药物治疗的手段逐渐解除吸毒者对毒品的生理依赖。根据吸毒者吸毒时间的长短、日吸毒量、身体的营养状况和戒断症状的表现,将吸毒者分为轻、中、重三度进行治疗。
    轻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1年以内,日吸食海洛因1克以下,身体营养状况中等,在戒断期出现失眠、打哈欠、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焦虑、头痛等轻度症状。对这类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一般不需要使用戒毒药物,主要是鼓励他们树立自我戒毒的信心和勇气,靠自己的毅力和意志戒毒。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内可以恢复体力,在6个月内上述症状可以消失。
    中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1年以上,日吸食海洛因1克以上,身体营养状况差,在戒断期出现全身肌肉和关节疼痛、皮肤感觉异常、肌肉抽搐、恶寒颤栗、心悸、烦躁、腹泻、呕吐等症状。根据不同的体质和临床反应,对这类吸毒者使用戒毒药物进行治疗。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内可以脱瘾,在2个月内体力可以恢复。
    重度吸毒者的吸毒时间为2年以上,日吸食海洛因2克以下,身体状况极度衰弱,在戒断期出现呼吸急促、循环衰竭、昏迷、谑妄、失神等反应。对这类吸毒者除进行积极的抢救外,还必须严格按照戒毒药品的使用计量进行疗程服药,同时注意医治其他并发症。这类吸毒者一般在1个月左右可以脱瘾,在3个月内体力可以恢复。
    第二阶段为恢复体能阶段。在此阶段,对吸毒者进行递增式的军体训练和劳动锻炼,使戒毒者在学习法律和纪律的同时逐步恢复体能。在此阶段需要对戒毒者进行经常性的体检,同时还要进行严格的物品检查,暂停家属接见,实行全封闭的隔离管理。
    (3)康复教育期。吸毒人员在心理和行为上具有突出的特点,比较明显的包括生活懒散、自律性差、个人卫生差,集体观念薄,意志行为减退,生活无规律,精神萎靡不振。因此,必须对之实行严格的管理,使之做到生活军事化,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改变其不良行为,重新养成新的生活习惯。在此期间的管理仍应以封闭式为主,接见仅应限于直系亲属,信件、衣物、物品仍应进行严格检查,不准其外宿和从事单独、分散的劳动。在生活管理上应采取从宽政策,体能训练和劳动项目要循序渐进,伙食标准可以增高。
    (4)康复巩固期。在戒毒期满前的一段时间,劳教戒毒一般指教养期满前6个月,强制戒毒指期满前1个月,应当巩固前几个阶段的成果,采取宽管的方式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开放式管理,可以邀请社会力量和家庭参加帮教,也可以请戒毒成功者回所介绍戒毒的经验和体会。这一阶段对于戒毒者回归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思想教育的严肃性、灵活性、多样性和合理性
    一是强调思想教育的严肃性
    把法制教育、纪律教育、行为养成贯穿于整个戒毒过程,以提高他们对罪错的认识,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树立遵纪守法观念。由于戒毒者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无业、闲散人员或无主管单位人员占了绝大多数,他们思维辨别能力相对较差,法纪观念不强,他们个人欲望很强,追求名利,物质生活要求过高,精神却很空虚。对这些人社会上无特殊辅导帮助机构,因而在戒毒过程中成为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环节,这也是治疗“心理依赖”的重要手段。在戒毒过程中,应当把戒毒所办成教育、感化、挽救戒毒人员的特殊学校,对他们进行规范的法纪道德、理想前途教育、进行光荣的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给他们上卫生常识课、毒品危害宣教课、心理辅导课,引导他们珍惜生命,远离毒品。要讲清道理晓以利害,使其逐步认识到吸毒对国家、社会、家庭及自己的危害,同时要使他们懂得相信毒瘾是可以戒除的,帮助他们树立信心,积极配合治疗。同时还要将他们的学习,劳动训练、生活卫生、言行仪表与百分考核及阶段性的竞赛挂起勾来,促进他们的自制、自律能力。
    二是增强教育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如开展写“三书”(悔过书、算危害书、揭发书)的自我教育;注意发现、培养典型、组织各类典型人物所内巡回讲演的典型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戒毒决心,让他们写心得体会,说成功的经验,教育他们如何正确对待自己,如何正确对待别人,不要怨天尤人,不要自暴自弃,要敢于正视困难蔑视困难,要有理想、有抱负、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还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及签订帮教协议,家属规劝,写汇报信等形式开展社会帮教活动,利用墙报、黑板报、小报、广播、闭路电视、文艺演出等开展辅助教育;
    三是提高日程安排的合理性
    戒毒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教育需要科学和周密的安排,平时要注意以班组集体活动为主要形式,把一天的学习、活动都安排的满满的,以防止诱发“心瘾”和地域性团伙活动。
    4.重视和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努力探索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教育的方法
    在戒毒工作中,进行生理上脱瘾的治疗,从众多的实践中看,一般采取强制的措施,隔绝毒品,对出现戒断症状者配合药物治疗,短者1周至1个月则可完成。而毒品成瘾性的“心理成瘾”则难以戒除。特别是当前吸毒者一般吸食的都是海洛因,“心理成瘾”性极强。“心瘾”难除已是戒毒工作者的共识。因此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必须要充分利用自己戒毒工作周期长,管教工作较其他戒毒部门强的优势,努力探索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治疗的方法,以真正达到戒毒的目的。为了使心理矫治工作顺利开展,当前在警察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中,必须解决好“知”与“行”两个问题。“知”就是“教育者必须受教育”。要对干警进行心理矫治在戒毒工作中的作用、心理学知识、心理辅导技能的培训;要善于总结和发现我们日常教育工作中属于心理矫治范畴的内容。如讲毒品的危害,就属于心理矫治中的“认知疗法”。要自己首先知道毒品的种类,毒品的戒断症状、毒品的危害、吸毒的成因和特点,戒毒的法律,法规对策等知识ABC。“行”就是要勇于实践,努力探索,在戒毒劳教人员中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5.加强劳动和体能的训练,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
    据调查,吸毒人员都有较长的吸毒史,恶习较深,好逸恶劳,懒惰是吸毒者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除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戒毒之外,还要矫正他们的种种恶习,应当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劳动和体能训练达到惩戒的目的。劳动生产是改造他们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吸毒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应组织他们满负荷的劳动,一方面可以通过劳动酌汗水净化灵魂,从空虚的精神生活中解脱出来,对其各种不良的恶习行为进行强制性矫正改造。另一方面,通过劳动来磨练他们意志,减轻对毒品的眷恋情绪,增强抵制毒品的诱惑力,同时,通过劳动可以增强体质,抵抗“戒断症状”给人体造成的痛苦,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认知结构、思想状况和行为方式,培养劳动感情,改变他们的懒惰思想。劳动和体能的训练的强度一定要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进行,一方面锻炼他们的意志,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他们的承受能力。
    二、劳教戒毒工作概述
    劳教戒毒工作是全社会与毒品作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少吸毒成瘾者,遏止毒品需求,打破毒品供需膨胀的恶性循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劳教戒毒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收容条件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劳动教养作为我们党和国家改造社会、改造人政策实践的产物,始创于1955年。1957年8月3日,随着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的决定》的公布而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创建40年来,经过不断改革与发展,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预苗和减少犯罪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经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沉寂了长达10年之后,伴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带来的历史性转折和法制建设进程,劳动教养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一法律文件在充分肯定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对劳动教养的基本框架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劳动教养工作进入89年代以来,经过不断改革和探索又创造了一系列新经验。这些经验集中起来主要有:劳动教养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挽救;要求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对待劳动教养人员要像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那样,细心地对他们进行关怀、教育和矫治;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激励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劳动教养人员享有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可以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他们的内部事务,可以准假;回家,表现好的可以获得表扬、记功、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劳动教养人员在被收容期间要接受法律、道德、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以提高其守法意识和文化水平,学会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待遇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规定了统一的生活标准,各种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食堂、浴室、教室等设施逐步配套完善,给他们创造了良好的改造环境;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陶冶劳动教养人员的情操,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康复;不做有罪记录,消除歧视等消极社会因素的影响,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社会安置和帮教工作,帮助劳动教养人员解教后选择新的人生道路,等等。所有这些,有效地矫治了劳动教养人员的不良行为习惯,使他们摆脱了危险的犯罪边缘,由过去危害社会的“害群之马”转变成为能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和劳动教养制度的生命力。
    进入90年代以来,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90午10月1日,经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依据该法规定,劳动教养行政诉讼制度得以确立;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治理社会丑恶现象、雄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职能和作用;1991年至1993年,司法部先后制订了7个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规章,连同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已初步形成由一系列珐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劳动教养规范体系。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建40年来,已成功地教育改造了近300万名因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人。调查资料表明,经过劳动教养以后回归社会的的这类人员中90%左右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重新违法犯罪的,仅占7%左右”,“实行劳动教养”,使那些家庭、单位、学校管不了,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继续违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并进而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被劳动教养人亲属的称赞”。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运用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非刑事的强制性措施教育改造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人,使他们在校园式、军营式、花园式的环境中,经过劳动教养工作于警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学习知识、掌握技能,成为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用的守法公民,这是劳动教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在认真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教养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发展与完善,以迎接新世纪的种种挑战,以新的面貌为促进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二)劳教戒毒工作在禁毒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劳动教养是禁毒斗争的系统工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遏制毒害蔓延、净化社会风气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分析
    劳教戒毒的收容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者,因此,劳教戒毒的对象是最顽固的吸毒成瘾者。这类对象具有突出的特点:一是吸毒劳动教养人员一般具有较长的吸毒史和戒毒史,吸毒的时间长,戒毒的次数多,改造和治疗的难度大;二是这些顽固的吸毒成瘾者占全部吸毒人员的比例并非绝对多数,但他们是最大的毒品消费群体,对于社会的毒品需求和毒品的供需恶性循环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三是大部分具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四是吸毒成瘾者是吸毒行为传播的高危传染源,吸毒成瘾者数量居高不下将导致新生吸毒者的大量产生;五是吸毒成瘾者是性传播疾病和其他疾病的高危群体和高危传染源,对于公共健康具有严重威胁。因此,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看,劳教戒毒工作非常艰巨,同时,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
    2.从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数量来分析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发展,我国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数量近年来不断呈迅速增长趋势,吸毒劳教人员占全部收容人数的比例同样不断上升,在有的省其比例高达80%以上,在多个省份接近或超过50%。在某些西南、西北等吸毒问题严重的省份吸毒劳教人员的数量高居不下,在华南、西南、华东、华中等吸毒行为扩散和爆发的地区,吸毒劳教的数量急剧上升。例如,广东省收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由1991年的1202人发展到目前的15000人,年增长幅度达到40%。广东省三水劳教所1992年底共收容吸毒劳教人员476名,目前已经达到3551名;上海市由1992年的2名外省籍吸毒劳教人员增至目前的1700余人;江苏省由1994年的41人增至1999年1月的1360人;江西省自1996年7月收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起至1999年2月即达到883人;湖北省由1996年年底的441人增至1997年的2515人;贵州省由1994年的184人增加到1999年2月的7636人;甘肃省由1990年的914人发展到1998年1948人;新疆由1996年的663人发展到1998年的2580人。从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内在的构成特点来看,“多进宫”人员的出例普遍增长,潜在的吸毒者的比例不断加大,吸毒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非常严重。吸毒劳教人员吸毒史长,戒毒次数多,对毒品的依赖深,屡戒屡吸的情况非常突出。而且,其文化程度低,无业人员和个体户占绝大多数,年龄逐步呈低龄化趋势。
    由于复吸送劳动教养的人员数量剧增,劳教戒毒工作得到子党和政府的进一步重视。1991年,李鹏总理主持国务院第150次办公会议,听取了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讨论修建戒毒劳教所。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决定修建戒毒劳教所所需的3亿元基金投资,由地方解决2亿元,中央补助1亿元,这既表明了中央的禁毒决心,给劳教戒毒工作以极大的支持。近年来,我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采取“改、扩、建”等有效办法,加快戒毒劳教所的建设,保证对戒毒劳教人员的收容,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积极的贡献。
    3.从发展趋势来分析
    从多个方面的分析,我国吸毒劳教人员的数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面吸毒问题的状况。从目前吸毒人口的数量、毒品泛滥的范围、毒品结构等情况来看,吸毒成瘾者的数量近年来始终呈增长趋势,短时期难以明显降低;二是复吸率。从目前的复吸率来看;我国的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般只能维持在75%以上,复吸的吸毒成瘾者的数量仍处于高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强制戒毒后复吸的成瘾者将大量由劳教所收容;三是国家禁毒政策的加强,例如,1997年1月26日下发的中央5号文件和1997年召开的禁毒工作会议都进一步强调,对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送劳动教养。因此,劳教戒毒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4.从劳教戒毒的内在优势来分析
    通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证明,劳教戒毒具有内在的、特有的优势:第一,劳动教养的期限比较适合毒品阶段的规律。吸毒者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瘾和心理阶段两个阶段,急性脱瘾一般在7-15天即可完成,吸毒者生理上的迁延性反应可以在3~6个月内消除,但吸毒者在心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则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国际上公认在3年以上。劳教戒毒的期限适合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同时,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有利于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综合性的教育改造和进行心理治疗。第二,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环境,使戒毒者与毒品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第三,劳教场所具有严格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者的改造、治疗和康复。第四,劳教戒毒具有对吸毒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优势,这是矫正吸毒者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恶习、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的必要保证。第五,劳教场所具有一支严格执行党的政策、政治素质良好、改造经验丰富的干警队伍,这是劳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绩并不断发展的强有力的保证。综合以上五个方面,劳教戒毒具有综合的优势,劳教戒毒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
    随着国家禁毒斗争力度的加大,戒毒工作将成为今后劳教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方向之一,劳教戒毒工作也将负有更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应当充分总结交流劳教戒毒工作的情况和成功经验,深化关于劳教戒毒工作理论研究,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劳教戒毒工作向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
    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是指国家的劳动教养执行机关,为保证劳动教养执行活动和戒毒工作的圆满完成,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并已交付执行的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整体过程和具体活动。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是劳动教养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这一根本目的和全社会与毒品作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工作既具有非常强的政策性,又非常具体和细致。管理工作贯穿于劳教工作的全过程,渗透于劳教工作的各个方面,它服务于劳动教养工作挽救人、造就人的根本任务。
    (一)吸毒劳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
    吸毒劳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多方面、综合性的,其根本任务是对吸毒劳教人员实行教育改造和戒毒康复,并将他们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合格公民。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既有与其他劳教人员管理工作相同的共性,同时,由于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和戒毒工作的特殊性,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工作还具有特定的目标。从劳动教养执行场所这个角度来看,吸毒劳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依法收容,明确收容对象,为分类管理做准备
    由于吸毒劳教人员成分、罪错、身体健康状况等都比较复杂,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不能简单的与普通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方式相同,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要明确劳教人员的身份,即是否为吸毒劳教人员,只有弄清了劳教人员的身份,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适合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方式。因此,依法收容,明确收容对象,是作好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确定吸毒劳教人员的身份时特别要注意对隐性吸毒劳教人员的发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认定具有吸毒行为但因其他案由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另一种是因其他案由而被决定劳动教养但事实上具有吸毒行为。隐性吸毒人员的发现可以使管理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2.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创造良好和稳定的改造秩序
    确保场所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是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甚至是首要的目标。没有良好的改造秩序、生活秩序和劳动秩序,教育改造工作就无从谈起。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恰恰是保障场所秩序的根本,尤其是对于吸毒劳动教养人员而言,这一点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难度大于一般劳动教养人员。在心理上吸毒者往往具有羞耻感淡薄、性格偏执、行为狂躁、自我为中心意识强烈、消极厌世、自控能力差等特点:在改造场所中,其行为主要表现为拉帮结派,形成地域性帮派团伙,怕苦怕累,逃避劳动,抗拒改造,自伤自残,自由散漫,纪律性差,逃跑意识强烈,行为突发性强。因此,针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在改造中的实际特点,劳动教养场所要建立健全严格、全面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这样才能为教育、感化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教育感化充分发挥效能,达到挽救人、造就人的目的。这是贯彻执行劳动教养方针政策和禁毒方针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吸毒劳动教养人员数量和比例的大幅度增加,管理工作的任务逐步加重,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因此,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努力深人探索,使之不断完善和健全。
    3.创造良好的所内戒毒环境,促进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和康复
    对于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管理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戒断毒源,创造所内无毒环境,这也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康复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和其他恶性事故的前提之一。场所内毒品和吸毒工具的出现,不仅严重破坏场所的教育改造秩序,使治疗和康复工作失败,更为严重的是对于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具有极大影响,易于导致群体吸毒、脱逃、非正常死亡,在共用注射器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导致艾滋病病毒的大面积感染。
    加强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对于治疗和康复具有重要意义。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障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健康。由于毒品的强烈毒害作用,吸毒者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据调查,在吸毒成瘾者中,患有心血管系统、肝、肺等严重疾病的占10%,皮肤病患者占85%,肝炎病毒携带者占50%,体质普遍低下。因此,劳动教养场所必须把搞好生活卫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预防各种病毒的传播扩大,增强吸毒劳教人员的身体素质,以保证吸毒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教育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加强内务卫生管理,使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形成健康、清洁的生活习惯。第三,保证吸毒者的营养供应,促进身体的康复。
     此外,加强劳动保护、促进安全生产是“四防”工作中的重要方面,是管理吸毒劳教人员的又一重要任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吸毒劳教人员身心受到毒品的残害,意志衰退,体质下降,吸毒造成生理上消极现象严重影响其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对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组织其参加生产劳动,目的正是在于使吸毒劳教人员在生产劳动中接受教育改造,使之提高觉悟,转化思想,矫正行为恶习,增强体质,学习劳动技能,有利于促进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因而,生产劳动是吸毒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吸毒劳教人员长期受毒品的毒害,体质低下,而且需要一定时期的恢复,因此,在采用劳动手段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时,应当根据对象的特点合理加以安排时间、项目和强度,防止劳动过程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吸毒劳教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取最佳的社会效益。
    (二)管理吸毒劳教人员的原则
    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原则,是劳动教养场所在管理吸毒劳教人员活动中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它必须以严肃的、科学的态度,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据劳动教养的方针、政策、性质、任务和有关的禁毒法规来确定和提出。 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五项:
    1.依法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是整个劳教管理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也不例外,必须依照有关劳教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禁毒、戒毒法规来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吸毒劳教人员比普通劳教人员具有更加明显的反社会性,且性格偏执,自我中心意识强烈,自控能力差,对抗性强的特点,使得他们在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过程中,对劳教干警的管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思想上、行为上的对抗表现。随着政策透明度的增加,以及吸毒劳教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了一些吸毒劳教人员寻找干警执法过程中的漏洞,夸张甚至歪曲事实,直接对抗某个干警甚至改造单位,破坏改造秩序。因此,要求广大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严格作风,一丝不苟,严格把握执法标准,严明公正处理法律问题。在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中,个别干警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活动中采取粗暴、不文明的手段,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打骂、体罚;有的抵抗力不强,受到吸毒劳教人员或者社会上不法分子的引诱,施以小恩小惠,干起了贩毒、传毒给吸毒劳教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要求我们在管理活动中,必须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和干警的教育工作,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对其他不稳定的人起到警诫作用。
    2.严格管理原则
    严格管理原则是一切管理活动必须坚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作为具有特殊性质和特殊管理对象的专门管理对象的专门管理活动,更加需要贯彻严格管理原则,这是党和国家对吸毒人员实行“严管、重教、挽救”方针的体现,是禁毒,戒毒工作的需要,是贯彻执行新时期劳动教养工作方针的前提和保障。所谓严格原则是指在遵守法规和掌握执法标准时要严肃认真,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要有严密的组织、严肃的纪律和制度,严明的奖惩和严格的要求,周密安排,不留漏洞。严格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
    (1)依法制定适合吸毒劳教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为使劳动教养、禁毒、戒毒法规、方针、政策得到正确执行以及吸毒劳教人员得到有效的教育改造,必须制定严格的纪律和制度,使吸毒劳教人员的行为得到规范和约束。使干警严格有章可循,减少或避免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吸毒劳教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自权限和职责。由于吸毒劳教人员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的特殊性,对其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这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因此,劳教场所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的行政组织系统和干警直接指导下的吸毒劳教人员的自我管理组织系统,如民管会,生活组织、学习组织、劳动组织、安全纪律组织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严格的管理。组织系统建立后,还必须具体明确其各自的权限和职责,使其在管理活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得当,以避免权限不明,互相推诿而出现漏洞,造成管理工作的失误。
    (3)严密控制管理的全过程。对吸毒劳教人员的严格管理,应充分了解其特殊性,对其管理的全过程实行严密的控制,即从入所到出所实行全过程严格控制,对学习、生活、劳动和其他活动实行全过程严格控制。
    根据控制论的原理和方法,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过程的严密控制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预先控制。预先控制要求劳教干警要正确认识吸毒劳教人员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劳动等活动中的心理、行为的特点和规律,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慎重、正确利用“耳目”、“内线”的作用,做到他动我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先控制还应坚持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分析、预测、摸底排队,特别是对“三大员”的考核和重点、危险人员的摸排,能起到更佳的控制效果。
    二是现场控制。现场控制要求劳教干警要深入到吸毒劳教人员的“三大现场”对其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和监督,或者配合使用现代化的监控系统进行间接现场控制。
    吸毒劳教人员的思想、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劳教人员,针对其心理变异、反复无常、行为狂躁、自控能力差、易冲动、容易发生事故等特点,在管理工作中要对其实行现场控制。一是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其原因,便于及时对症下药,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恶化发展,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可以正确掌握吸毒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到他动我知,及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可以使吸毒人员知道自己处于干警的直接控制之下,从而内心产生一种自我约束力,自觉收敛自身的不良行为;四是在于干警的直接指导下,能使吸毒劳教人员受到鼓励和鞭策,产生积极的进取心,从而遵守纪律,积极改造,争取表扬和奖励,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改造气氛和秩序。
    三是反馈控制。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反馈控制,主要是了解为控制吸毒劳教人员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措施和方法是否取得管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未达到,就应进行分析,查漏补缺,及时适当修正以充分发挥作用。
    (4)依法严格公正执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严格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奖励和惩罚是最基本的管理手段之一,依法、严格、公正地运用这一手段,对于贯彻严格性原则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应当做到奖惩严明,宽严相济,严肃公正,从而进一步调动吸毒劳教人员遵规守纪和戒毒的积极性,确保正常的改造秩序,营造良好的改造气氛。
    3.科学管理原则
    随着禁毒斗争的深人开展和劳动教养工作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吸毒劳教人员激增,且成分复杂化,特别是“多进宫”人员比例不断上升,收容、管理压力大,旧的经验式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劳动教养所必须按照工作的需要更新管理观念,贯彻科学性原则,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1)尽快实现管理者的知识化、专业化,这是科学管理的坚实基础。作为吸毒劳教人员管理活动中管理者的劳教干警,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劳动教养管理科学理论和心理学、法律学、医学等方面的专业理论,实现知识化和专业化,把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实现科学型的管理。
    (2)借鉴和采用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管理手段的科学化。科学技术无国界之分,应当在认真总结推广我国科学管理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劳教工作的特点和禁毒、戒毒工作的实际,有分析、有选择地吸收和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使管理手段尽快实现科学化、现代化,以适应新时期劳动教养工作和禁毒、戒毒工作的需要。
    4.文明管理原则
    劳动教养场所担负着“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的神圣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毒劳教人员虽然是社会的危害者,但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因此,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也需要实现文明管理,这也是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要求。
    (1)对吸毒劳教人员实现文明管理,要求广大劳动教养工作干警要认真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符合禁毒、戒毒法规的基本要求。
    (2)对吸毒劳教人员实行文明管理,要求劳动教养工作干警遵纪守法,废除一切落后、野蛮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文明管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对吸毒劳教人员实行文明管理,要求劳动教养场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联系我国社会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不能超越现阶段的文明发展程度。
    5.直接管理原则
    劳教干警是对吸毒劳教人员依法进行管理的直接承担者,因此,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必须由劳教干警直接进行。鉴于吸毒劳教人员在教育改造期间的特点,对其实行直接管理,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和发生的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同时,干警的直接管理,能使吸毒劳教人员心理上产生一种震慑作用,产生一种自我约束力,收敛自己的不当行为,从而遵守纪律,积极改造,有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
    贯彻直接管理原则,应当做好下面五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干警岗位责任制,定岗定位,明确职责;
    (2)坚持干警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生活、学习、劳动、文体活动等四大现场管理制度;
    (3)严禁假手吸毒劳教人员代行干警职权;
    (4)严格交接班制度,保证全天24小时干警不脱岗,吸毒劳教人员不脱管、不失控;
    (5)干警在直接管理时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各方面修养,树立良好的榜样,才能实现“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的神圣任务。
    (三)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方法
    鉴于吸毒劳教人员在教育改造中表现出来的思想上、行为上和生理上的特点,要使他们通过教育改造,戒除毒瘾,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有益于社会的合格公民,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为此,必须依法采取适当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对其进行管理,具体方法如下:
    1.坚持严格管理,堵住毒源
    由于吸毒劳教人员人所初期对毒品还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和渴求心理。因此,有效地堵住毒源,是戒断吸毒劳教人员毒瘾的关键,是稳定场所改造秩序,营造有利于强制戒毒的外部条件。
    (1)单独编队,分类管理。收容后必须单独编队,定向分流,实行分类管理,配备具有较高知识水平、专业水平、管理水平的干警管理。医院要做好各种传染病的检查,对每个吸毒劳教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和病历卡。
    (2)严格入所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入所时对其所带物品和全身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严防带人毒品、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衣物要先用水浸泡后方可带人。
    (3)严格会见制度。吸毒劳教人员禁止与外界接触,应当明确规定入所3个月后才可以接见,且只允许配偶和直系亲属接见,但配偶和亲属有涉毒情况的除外。实行全封闭式隔离接见,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所送物品中限衣物,并经水浸泡,其他所需物品只能在所内购买。
    (4)严格通讯、邮汇制度。严格检查来往信件、邮寄包裹物品,并做好登记工作。
    (5)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围墙内外和所部区域的巡逻检查,经常检查清理劳教宿舍、工场、厕所、浴室及生活用品,严防院内有传、吸毒现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6)严格控制进出大门关。严禁干警私批私带吸毒劳教人员外出;对吸毒人员不宜办理所外执行、“三试”、准假和请假,不安排分散单工,严格控制所外就医,以此防止吸毒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沾染毒品。
    (7)严密包夹监控制度。一方面要积极而慎重地建立“耳目”,“内线”,进行隐蔽控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吸毒劳教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思想动态,做到他动我知,严防毒品流人和所内重新吸毒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对摸、排出的危险、重点人员落实专人“三包’(包挟控,包教育,包转化),以防止突发性死亡和其他恶性事故的发生。
    (8)严格现金管理制度。按照劳动教养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杜绝劳教学员个人持有现金,防止吸毒劳教人员利用可支配的现金进行毒品交易。可在所内设立流通代用券,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内部磁卡。
    2.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一日行为规范
    针对吸毒劳教人员思想消极、作风散漫、懒惰成性、体质差等特点,一方面要强化日常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规范化和军事化管理,要求吸毒劳教人员做到“五化”(即: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生活规范化、内务和环境卫生经常化和语言文明化),使吸毒劳教人员生活、学习、劳动规范运作,强化日常行为的养成,消除其纪律性差、作风懒散的不良习性,营造封闭式、军营式、校园式的改造环境。另一方面对他们进行队列操练和广播体操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强化行为规范,矫正恶习,以增强他们的集体主义观念,减少个人消极、悲观情绪,增强他们的毅力和意志,使他们从做人的基本行为中改掉放荡不羁、自由散漫的不良行为。
    3.采取新的管理方法,实行民主管理
    吸毒劳教人员可以在干警的直接管理和指导下参与管理和自我管理。一方面通过成立“民管会”和建立班组,征求和反映吸毒劳教人员对戒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干警进行各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和落实各种连带责任的奖惩措施,建立诸如“互帮互监小组”或“联包互保小组”等多层次的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吸毒劳教人员参与管理的作用,促进改造秩序的稳定和戒毒改造工作的健康发展。
    4.推行百分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奖惩的激励、引导和打击、惩处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对吸毒劳教人员在思想、学习、劳动、纪律以及生活卫生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表现,根据《劳教人员百分考核办法》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做到月小结,季评比,半年总结,并将奖分与改造期限挂钩。
    对遵守所规所纪、积极改造或检举揭发经查确有立功表现者,实行从优奖励,该减期的减期,该提前的提前;对于表现差,顽固落后,尤其是所内复吸毒、打架斗殴和脱逃等违法犯罪者,必须依法给予惩处,该延期的延期,切实做到奖罚分明,宽严相济;充分调动吸毒劳教人员遵规守纪和戒毒改造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改造秩序,确保场所稳定。
    5.加强劳教班组建设和“三大员”的使用管理,并与打击所王所霸、地域性帮派团伙结合起来
    吸毒劳教人员成分、罪错、社会关系复杂,行为冲动,对抗性强,且具有共同依附心理,容易滋生所王所霸和地域性帮派团伙。实践表明,帮派突出问题的背后多数有“三大员”操纵,因此,选好、用好吸毒劳教人员班组长、“三大员”极为重要。
     (1)制定严格的班组长和“三大员”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使用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核和考核进行。
     (2)加强班组长和“三大员”的管理教育和考核。严格要求和管理,每月对班组长和“三大员”进行全面考核,由劳教人员群众评议和大中队考评,评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类,对不称职的及时改选或撤换并作适当处理,基本称职的及时作出教育和整改措施。
     (3)严厉惩处所王所霸和地域性帮派团伙,促进改造秩序稳定。地域性帮派团伙是吸毒劳教人员中特别明显的交往方式,他们之间往往具有共同的语音、习惯和价值观念,“江湖义气”的价值体系和交友方式以及责任分担的侥幸心理,是其产生的基础。因此,要抓住他们内部的凝聚力这一核心,分散阻挠他们凝聚力的增长,消除隐患。同时有力地打击团伙骨干,即所谓的“大佬”,采取必要的手段使其分化瓦解,有效地稳定场所的改造秩序。 
    四、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
    (一)吸毒劳教人员教育的性质与特点

    1.吸毒劳教人员教育的性质
    依法对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这是国家对吸毒行为从法律上进行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对于吸毒劳教人员的教育,是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根据党和国家的劳动教养方针政策依法实行的职能活动,是劳动教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吸毒劳教人员实行再社会化的过程。吸毒劳教人员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但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从某种角度来看,他们是患有严重社会心理疾病的病人。同时,由于许多吸毒劳教人员已经渡过脱瘾期进入了康复期,从生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因此,对吸毒劳教人员的教育又具有康复治疗的性质。
    2.吸毒劳教人员教育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强制性是吸毒劳教人员教育与一般社会教育的主要区别。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在强制性条件下进行的。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受教育者,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对吸毒劳教人员教育是强制性的。吸毒劳教人员不能以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接受教育,也不能以自己的意愿决定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而是必须接受这种教育。由于吸毒劳教人员恶习较深,缺乏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内在动力,必须对他们采取强制性手段进行教育,才能达到将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有用之材的目的。
    二是艰巨性。这是由吸毒劳教人员自身特点决定的。吸毒劳教人员区别于其他劳教人员的是他们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障碍,表现在变化无常的心理活动,对毒品的眷恋、依赖。正是由于这样,增大了教育改造工作的难度。吸毒劳教人员对毒品存在着严重的精神依赖性。精神依赖性又称心理依赖性,俗称“心瘾”,指由于用药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欣快感和欢愉舒适的内心体验,在精神上驱使用药者表现为一种定期的连续用药渴求和强迫用药行为,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避免精神上的不适,心理依赖性是吸毒者难于戒断毒瘾的主要原因。对吸毒劳教人员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帮助他们增强摆脱药物依赖的能力。要达此目标,必须对他们同时采取心理治疗的方法,而不能仅依靠单纯的政治思想教育。
    三是综合性。这是指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而言。必须运用法律的、道德的、医疗的、心理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道德素质和心理健康;必须运用所内的、家庭的、社会的力量共同矫治吸毒劳教人员,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化,为他们改造提供良好的条件、环境和社会支持。
    (二)吸毒劳教人员教育的原则
    1.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的原则。从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看,吸毒劳教人员与其他类型的违法人员具有共同之处,即他们都受到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支配,即受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意识影响而形成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根本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政治思想教育为主,改造吸毒劳教人员存在的违法意识,消除他们受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而导致吸毒的腐朽意识。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的原则,要求政治思想教育在教育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教育活动也必须以此为中心,确保教育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方向。
    2.重康复治疗的原则。吸毒者复吸的主要原因是他们的病态心理和变异人格未得到有效矫治,不能正确调控不良心理状态,导致行为退缩。要提高吸毒劳教人员的戒断效果,必须重视康复治疗工作,帮助他们从内心深处挖掘吸食毒品的真正动因,帮助他们解除心理障碍、面对现实生活,培养健全的人格。
    3.重感化教育的原则。在吸毒劳教人员的教育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三像”指示精神,消除他们的恐惧心理和对立情绪,使他们树立改造信心,以提高教育的效果。感化教育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情感人。就是不歧视,不嫌弃他们,给予尊重人格和理解,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用温暖之情唤醒他们冷漠之心,消除对立情绪,使之感受到党、国家和社会的温暖,看到自已的前途和希望;二是以理服人。在教育过程中,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使他们从思想上分清是非,辨别美丑,提高认识,心悦诚服,不搞压制压服;三是“以身教人”。管教干警应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作表率,让劳教政策、方针深入人心,让劳教人员的思想品德在于警崇高人格和道德情操的熏陶下得到提高。
    坚持教育感化原则还必须同严格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不良的行为现象,防止出现“一手硬、一手软”。
    4.因人施教的原则。就是针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特点和个性特征进行教育。这一原则强调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和灵活性。一方面,要根据吸毒劳教人员区别于其他类型劳教人员的特点,实行分类教育,进行专门的禁毒戒毒教育;另一方面,要根据个体的特点进行个别教育。这是转化吸毒劳教人员思想、矫正恶习的重要有效的方法。
    (三)吸毒劳教人员教育的内容
    1.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主要是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守法观念。通过普法教育使他们懂得什么是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明白法律制裁的后果,提高遵纪守法的观念。同时,普法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对吸毒劳教人员来讲,重点是认罪认错教育。这是促使吸毒劳教人员接受思想教育改造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劳动教养法规教育。让他们了解劳动教养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明白自己所处的身份与地位;二是进行禁毒教育,让劳教人员明白自己所犯罪错的性质,了解吸毒罪错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正确认识所受的处罚,端正态度。认罪认错教育,是人所期间进行的一项重要教育内容,目的是使他们端正思想和态度,解除思想障碍,为接受教育改造打下思想基础。在认罪认错教育中,关键是要矫正一些吸毒劳教人员存在“吸毒不违法”的错误认识,强调国家禁毒的决心和法律的严肃性,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同时,要深入了解由于吸毒而导致的其他违法行为,使他们全面认识吸毒的社会危害性。
    2.思想道德教育
    人生观教育。正确的人生观是人的精神支柱,应当使吸毒劳动教养人员明白树立正确人生观的重要意义。用社会主义人生观和资产阶级人生观的对比,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挖出自己在人生观上的错误问题,实现由错误的人生观转变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吸毒劳教人员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认识,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改变他们道德水准低下的状况。
    3.禁毒戒毒专题教育
    禁毒戒毒教育是分类教育的重要方面,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中国禁毒史的教育。结合近代史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认识毒品对国家和民族的惨重危害;二是毒品的生理损害知识教育。讲明毒品对人的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免疫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都有严重的损害,对女性和婴儿有严重损害,过量吸食毒品将导致中毒死亡,吸毒传播性病、艾滋病,影响全民族的身体健康和降低民族素质,且可以造成灭顶之灾;三是毒品对家庭的危害。首先吸毒耗尽家庭资财,让家庭陷入困难甚至倾家荡产的境地。其次吸毒严重损害吸毒者与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稳定;四是毒品对社会的危害。首先是破坏社会生产力,其次是耗费社会经济资源,再次是诱发刑事犯罪,败坏社会风气,破坏良好的治安环境;五是毒品对吸毒者个人的危害,最终导致吸毒者的自我毁灭。
    在进行教育过程中,一是要注意运用算“危害账”的方法,联系个人实际控诉毒品的危害,增强戒毒的决心和意志;二是要注意发挥电影、录像等教学手段,增强教育的生动活泼气氛,提高教育效果。
    4.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对帮助吸毒劳教人员提高认识能力、摆脱愚昧有重要作用。应当根据劳教人员期限和文化程度进行有效的文化教育。
    5.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提高吸毒劳教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使他们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为解教后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他们本身素质的实际情况,职业教育以实用型应用技术教育为重点。
    6.劳动教育
    开展劳动教育,一是使吸毒劳教人员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培养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矫正他们好逸恶劳的恶习,增强他们解教后就业的能力。二是发挥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创造经济价值,为劳教场所发展提供物质支持。
    7.养成教育
    养成教育,就是通过教育和训练矫正吸毒劳教人员的不良行为与习惯,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进行养成教育首先需要有一个文明的环境;其次需要严格落实各项行为准则,主要是《劳教人员守则》、《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和《劳教人员日常生活规范》。
    (四)吸毒劳教人员教育的方法
    1.普遍教育
    普遍教育,又称共同教育或集体教育,是解决吸毒劳教人员中共性问题的教育方法。一般是以集中上课的形式进行。普遍教育是常用的教育方法,对劳教人员进行理论知识教育,对于解决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有很大的益处。
    2.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是解决个体劳教人员存在问题的教育方法,由管教干警与劳教人员以一对一的、面对面的交谈方式进行。这决定了个别教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干警与劳教人员的思想进行直接交锋;二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管教干警根据教育对象的具体问题制定教育对策,针对性强;三是灵活性。教育不受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的限制。个别教育是干警与劳教人员进行直接、有效的思想交流的教育方式,容易收到情理交融的效果;同时,由于个别教育具有其特有的灵活性、针对性的优点,对于转化劳教人员思想、矫正恶习具有重要作用。
    3.分类教育
    对吸毒劳教人员在实行分管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教育,目前已是普通的方法。但仍有进一步深化分类教育的必要,可以根据吸毒劳教人员恶习程度、案情(是否为单一吸毒罪错)、年龄等各种标准再进行分类教育。
    4.社会帮教
    这是教育工作向外延伸的要求。打破封闭的教育模式,利用社会力量促进劳教人员思想转化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首先,社会帮教体现了综合治理的精神。全社会都关心戒毒工作,无疑是禁毒戒毒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其次,社会帮教可弥补所内教育力量的不及之处,特别是家庭所具有的亲情、爱情的作用是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极重要的情感归依;再次,社会帮教有利于劳教人员形成积极的社会认知,使他们体会到社会的温暖,看到改造的前途,消除可能滋生的反社会情绪,促进人格的正常发展。
    5.劳动锻炼
    劳动既是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方法。劳动锻炼是矫正他们好逸恶劳恶习、磨练坚强意志、养成劳动习惯、树立正确劳动观念,从而促进思想转化的重要途径。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出现“以劳代教”现象,这是应当引起注意的。这有悖于劳动教养的宗旨,将导致劳动教养教育改造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影响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6.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
    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毒品心理依赖性的矫治。吸毒劳教人员戒毒的关键是要摆脱心理依赖性。从心理学角度看,心理依赖性也可以说是一种操作性条件反射。矫治的重点在于帮助依赖者建立必要的条件反射,以相反的体验取代对吸食毒品的愉快体验,降低对吸毒体验的内驱力,形成对毒品的回避反射。例如,厌恶性情绪治疗方法就是有效的方法之一。二是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人格重塑。由于吸毒使吸毒者产生人格变异,导致他们不能真实地面对自我。吸毒者由于强烈的精神紧张、情绪困扰,导致焦虑性极强。可以运用催眠疗法等方法降低依赖者的紧张性、焦虑性,促使依赖者重新面对自我,重塑自我。三是培养吸毒人员自我调控的能力。吸毒劳教人员必须加强自我调控能力的培养,学会自我心理调节,即用自身的意志力抑制对毒品的渴求,把不良心理转化为良性心理状态。培养自我调控能力、矫正不良心理的方法主要有角色换位、自我反省;心理活动亮相、利弊分析、欲望节制、兴趣转移、诱因回避、自我养成、情感转化、人格矫正、意志培养等。
    (五)吸毒型劳教人员的延伸教育
    吸毒型劳教人员的延伸教育是指吸毒劳教人员在接受劳动教养期间和期满解教回归社会后,借助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挽救的一种教育。吸毒人员在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期间,接受由公安、司法干警以外的,诸如家属、社会团体的教育规劝,通常说成是所内帮教。回归社会后,为了更好地使戒毒劳教人员的改造成果得到巩固,彻底地消除他们对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尽可能减少重新吸毒现象的发生,而建立的家庭、社会、劳教场所三位一体的帮教活动叫跟踪帮教。
    实践证明,所内管教与社会帮教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提高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的效果和质量。社会帮教是所内管教手段的补充和延伸,改造工作向社会延伸,向社会挖掘推动改造的动力因素;促使每个戒毒劳教人员向好的方向转化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所以在强化所内管理教育的同时,切实重视和做好社会帮教工作,使改造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有助于做到既治标、又治本,切实降低低复吸率。
    劳教场所的所内帮教的主要做法有:吸毒劳教人员家属亲属的规劝感化帮教;社会团体知名人士的激励帮教;现身说法教育的引导帮教等。通过这样的帮教可以起到稳定他们接受改造的思想情绪,亲身体验到亲人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从而增强他们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内动力、启发他们深刻反省认真吸取为什么会走上吸毒违法道路的原因和教训。
    吸毒劳教人员在劳教戒毒期间,为了增强和巩固教育效果,经常动员劳教家属定期来所帮教,既有利于场所稳定,更有利于吸毒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劳教场所的干警注意做好劳教家属的思想工作,宣传党的劳教政策,热情接待并主动介绍其亲人在劳教期间的改造表现,提出帮助规劝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共同签定帮教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使劳教人员家属心中有数,对其亲人的规劝帮教更具针对性,提高教育效果。期间组织家属参观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变封闭式为开放式,使他们对场所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更好地配合劳教场所做好工作。
    激励帮教主要是广泛邀请社会人士,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专家教授,英雄模范人物来场作报告的一种教育形式。利用所外人士对吸毒劳教人员宣传党的政策,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明确的分析认罪认错与自己今后命运前途的关系,反复宣传毒品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以及我们国家对禁毒的决心和做法,引发他们重新认识吸毒害人害己的切身体验,吸毒、贩毒为国法不容。激励他们摆脱毒品的困扰,树立彻底戒除毒品的信心。通过英雄模范人物的报告,以他们的高尚品质为榜样感染、鼓励劳教人员积极改造,用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去影响和激励他们如何面对现实,面对人生,从而获得新生。
    邀请曾因吸毒一度失足;最后“迷途知返,走上新岸”的人员来所作现身说法教育报告会,是一种很好的帮教活动。用这些回归社会后的有用之材的切身感受和成功经验教育其他吸毒劳教人员,谈毒品对自己的危害和介绍如何战胜自我,戒除毒瘾的事例,培养和强化吸毒人员戒毒的信心和毅力。结合组织吸毒劳教人员参观禁毒、戒毒展览,用我国禁毒史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还有就是配合社会形势需要,采用“走出去”的做法对工厂、学校等进行法制教育时,让吸毒劳教人员作现身说法报告。这既是对工人、学生的一次生动的禁毒教育,同时也是对吸毒人员的一种自我教育。
    吸毒劳教人员在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期间,其吸毒行为得到遏制,通过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吸毒的恶习得到矫治。但由于劳教时间短,教育改造成果难以巩固,生理和心理上对毒品的强烈依赖,会随着外力强制作用的减弱或消失而发生变化。吸毒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一段时间,受到家庭、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本人自制自控能力差,抵御毒品诱惑的意识不牢固,随时都会重走“老路”。再次出现戒了吸,吸了戒,戒了又吸的恶性循环,所以帮助这些回归社会后的戒毒劳教人员安全渡过“危机期”,彻底地摆脱毒品的困扰,与毒品彻底决裂,既是劳教场所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提倡全社会都来关心戒毒解教人员的成果巩固和就业安置工作。
    对戒毒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跟踪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头绪繁多,任务繁重的工作,需要政府、家庭、单位、街道、学校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和积极配合,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合力。其核心是对解教人员搞好接茬教育,巩固戒毒效果,并尽量予以妥善安置,使戒毒解教人员真正得到广泛的鼓励支持和卓有成效的扶助,为他们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家庭是最基本的单位,戒毒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首先面对的是家庭和亲人,他们这时最需要的,最直接的也是家庭亲人的关心帮助,所以这时家庭成员要责无旁贷的关心扶助,帮助他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劳教场所从家属来队看望和帮教的情况分析,初进宫的吸毒人员家属来队帮教的占大部分,二进宫和二进宫以上的人员家属来队明显减少,从而说明家庭对他们反复吸毒已经感到非常厌烦,对他们的教育挽救丧失了信心。如果他们回归社会后得不到家庭亲人的理解支持、爱护和帮助,反而受到鄙视和嫌弃,这样就等于把他们往老路上推,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吸毒人员本身又是受害者”,亲人要理解,要关心这一“受害者”,理解他们,扶助他们,帮助他们远离毒品,杜绝与毒友的往来。
    针对吸毒劳教人员的本质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改革完善戒毒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过程中,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国家管理体制。专门机构可由劳教所、当地公安机关、单位、劳动部门等共同组成,对解教出去的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在预防重新吸毒和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制定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的预防,并对吸毒人员存在的心理缺陷方面继续进行治疗。为使他们减少精神上的空虚,增强生活上的稳定,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问题,成立培训机构,进行技术培训;像当前对待下岗工人再就业一样,提供免费服务,并优先考虑他们就业安置。要实现这一点,要求参加安置工作的同志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置帮教新观念,把他们选择就业纳入社会劳动力市场,实行企业和个人双向选择,通过对他们的学习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技术和技能,提高他们参与竞争的能力,为他们开辟广阔的就业前景。另外,在不断的实现帮教工作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步完善他们回归社会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人道主义、应予关心和救济的,一定要帮助和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公正的待遇,尽量减少促使他们重走老路的机会。
    做好吸毒解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跟踪帮教工作,社会和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社会保护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定居、就业、就学或采取其他做法,以巩固改造成果,防止他们重新吸毒和犯罪。同时,更重要的是公民在思想上应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毒品泛滥对改革开放,对整个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每个公民都应有为国分忧的态度,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开展帮教安置工作。每挽救一名吸毒人员,就是为社会安定多作一份贡献。所以在帮教安置过程中,首先应该转变观念,对戒毒解教人员不歧视,不排斥,给予同情和关心,尽我所能,积极帮教。通过各种帮教形式,千方百计地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增强其抵制毒品诱惑和毒友的“劝解”的决心和毅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自觉消除和控制不利因素和环节,从意志上克服对毒品产生强烈的心理和生理依赖。实践证明,吸毒解教人员的安置是非常重要的,解决了安置就业,生活有出路,则注意力会逐渐的转移,每天有事做,必然减少与毒友的交往。脱离了过去的环境,生活和精神上得到充实,复吸现象会随之减少,社会帮教就可能收到真正的社会效益。
    所以,吸毒劳教人员的延伸教育,特别是回归社会后的跟踪教育,直接影响着吸毒解教人员复吸的比例。积极为他们寻找适合个人特点的生活出路,认真的解决安置就业是社会帮教系统工程中必须真正落实的一项工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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