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模式 > 强制隔离戒毒 > 正文
强制隔离戒毒
劳教戒毒模式研究
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
2007-07-08 18:43:50 来自:司法部劳教局 作者: 阅读量:1

导言

    吸毒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吸毒引发犯罪、艾滋病传播等问题尤为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公共卫生健康和社会治安的严重社会问题。全球现有各种毒品吸食者约1.85亿,占世界总人口的3.1%。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从1990年的7万人增至2002年的100万人,11年中增加了近13倍。吸毒问题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吸毒人员中8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据估算,2003年底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约84万,在确认的4万多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63.7%因静脉注射吸毒而感染。

    国际社会解决毒品问题的对策包括减少非法供应和减少非法需求两个方面。戒毒与缉毒、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三个必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迫切需要加强预防吸毒和戒毒工作。戒毒可以减少吸毒成瘾者,控制吸毒行为的传播,禁绝毒品消费市场,打破毒品供应和需求之间的恶性循环。

    劳教戒毒是我国目前一种有效的戒毒形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劳教部门在戒毒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而言,劳教戒毒的实际效果仍不理想,未能充分体现劳动教养的社会职能作用和劳教戒毒的内在优势,许多主观和客观上的不利因素始终困扰或制约着劳教戒毒工作的发展。

    构建劳教戒毒模式是履行劳动教养职责、发挥劳动教养的社会职能作用、体现劳教戒毒内在优势的必然要求,是劳教戒毒工作适应形势的现实变化和长远发展,向深层次、高水平迈进的迫切需要。因此,有必要在13年劳教戒毒工作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戒毒工作的有益做法,引入戒毒研究的最新理论和方法,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劳教戒毒模式,进一步发挥劳教戒毒在全社会禁毒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劳教事业的不断发展。

    一、国内外戒毒现状的分析

    (一) 国外戒毒工作现状

    国外关于吸毒的法律政策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吸毒为犯罪,在处理方式上包括直接判处刑罚、判处刑罚同时进行强制治疗以及规定单纯进行强制治疗。另一类规定吸毒为违法行为,在处理方式上包括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

    国外戒毒机构包括专门戒毒机构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形式包括脱毒治疗、院内咨询、门诊咨询、半住院治疗、住院社区、治疗社区、自助集体、后续服务、监狱和其它改造场所内戒毒治疗等。戒治内容包括为吸毒者提供多样的治疗方案和与吸毒有关的教育、医疗、心理康复服务等。

    由于国情和毒品问题状况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戒毒目标。20世纪80年代之前,国外基本上将“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作为戒毒目标,但由于20世纪80 年代末以来吸毒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特别是艾滋病病毒的快速传播和对人类的严重威胁,部分国家将戒毒工作的目标转为综合性的“降低毒品危害”,即在减少戒毒者使用毒品的同时,也减少因吸毒而引发的犯罪和疾病传播,保护健康人群,改善吸毒者的精神状况和社会关系,降低戒毒的社会成本,特别是强调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的传播。

    在戒毒模式方面,国外主要有医学康复模式和社会心理康复模式。采取医学康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认为毒品成瘾是一种长期的、易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应该通过医学方法予以治疗,使吸毒者的生理机能得到改善。目前,许多国家采取多元药物维持疗法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其中美沙酮维持疗法(mmtp)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治疗海洛因毒瘾的最有效方法而广泛采用。这些国家大都允许医生合法长期使用海洛因、吗啡、杜冷丁、鸦片、美沙酮、丁丙喏啡、可待因等治疗海洛因依赖。事实上,药物维持疗法是一种姑息政策下的替代疗法,是以毒性较低的毒品替代毒性强烈的海洛因的一种方法。

    社会心理康复模式强调矫正吸毒人员的毒品心理依赖,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通常由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康复咨询人员或精神病医生对吸毒者进行认知治疗和行为治疗。其中治疗集体(tc)是国外采用最广泛的吸毒者心理康复模式,它指一种居住性治疗环境,主要通过吸毒者自助和互助来矫正自己的人格问题,改善人际关系,树立自己负责任的观念。

    (二) 我国戒毒的主要形式

    我国戒毒工作的主要形式有三种:自愿戒毒、公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

    1、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部门主管,公安机关监督。自愿戒毒机构目前主要是由医疗卫生系统、军队系统的医院开办,一般为15~20天。据报道,现在国内某些地区也出现了民办的专业戒毒心理康复村。截止2002年底,全国有自愿戒毒医疗机构248个,戒毒治疗床位近一万张。

    2、公安强制戒毒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对吸毒成瘾者予以强制戒除。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公安强制戒毒机构由公安部门主管,对象主要是第一次吸毒成瘾者。

    3、劳教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对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由地(市、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戒毒的对象主要是经过公安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者。劳教戒毒的期限为1~3年。目前全国共有戒毒劳教所41所,另有108 个劳教所收容戒毒劳教人员。2002年全国劳教戒毒13.3万人次。

    (三) 国内外戒毒工作简要对比分析

    法律政策方面,我国采取严厉禁止的立场,坚持“四禁并举,截源堵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西方国家虽然在法律上禁止吸毒行为,但在实践中对吸毒行为采取姑息政策。戒毒形式方面,我国是以强制戒毒为主,以自愿戒毒为补充,国外以自愿戒毒为主。戒毒模式上,我国大部分戒毒工作的主要业务还是生理脱毒治疗,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广泛采用生理、心理、社会综合脱瘾康复矫正模式。我国的戒毒工作与国外主要有以下不同:

    第一,我国戒毒工作目前主要是在强制性手段的保障下开展,而且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内执行,即公安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作为补充。而国外对吸毒者的治疗大多是由社会上的治疗机构进行的。

    第二,我国目前药物维持治疗仅限于严格、谨慎的小范围试点。药物维持疗法与我国国情和法律政策不相符,管理难以保证,且成本较高。而美沙酮等药物替代疗法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应用。

    第三,我国在关于戒毒的认识方面仍有不足。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脱毒、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有机环节。我国在认识和实践方面,仍存在将脱毒等同于戒毒的误区。国外认为脱毒仅是戒毒的开始,吸毒者的生理、心理康复和顺利回归社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第四,我国严重缺乏急性脱毒之后的综合性康复措施。戒毒专门机构缺乏促进吸毒者心理和行为康复的科学、有效手段,戒毒人员回到社会后也缺少有效防止复吸的医学、心理和社会干预手段。在康复方式上,国外比较广泛地采用了治疗集体模式,而我国由于受到人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和制约,仍不能将其作为吸毒者康复的一项基本措施来开展。

    选择或设计一种戒毒模式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中国自身特点,而不能盲目地照搬或模仿国外的某一种模式。构建我国的戒毒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在强制与自愿的取向上,应当坚持以强制戒毒为主导、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相结合。

    第二,戒毒模式的选择应当建立在生理椥睦項社会的综合框架之上,戒毒不应片面强调吸毒者的生理康复,更重要的是促进吸毒者心理和行为的康复。

    第三,构建戒毒模式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体制和资源,应以现有资源为基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戒毒工作需要的戒毒模式。

    二、劳教戒毒模式构建的背景

    (一) 劳教戒毒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劳教场所开始收容管教吸毒劳教人员。13年来劳教场所收容戒毒劳教人员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在所戒毒劳教人员数由1991年的6000多人上升到2002年的13万余人,增长了20倍。全国劳教系统累计收容戒毒劳教人员达到44万人次。戒毒劳教人占劳动教养人员总数的比例也显著增长,由 1991年的4.3%增加到2002年的42%。由于我国毒品问题形势严峻,新生吸毒人员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复吸率居高不下,因吸毒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数在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上升趋势。

    劳教戒毒的收容对象是顽固的吸毒成瘾者,吸毒史长,对毒品的依赖深,一般有多次戒毒失败的经历,戒断难度大。这部分人群是吸毒行为的高危传染源,艾滋病、性病以及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患病率极高,既是高危人群又是高危传染源,社会危害极大。

    戒毒劳教人员目前主要集中在西南、西北、华南地区,2002年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重庆五省市在册的吸毒劳动教养人员合计数占全国总数的55%,其他地区的戒毒劳教人员也呈增长趋势。说明戒毒工作已经成为劳教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劳教戒毒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截至2002年底,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全国劳教戒毒场所已经具备了15万人的收容能力。劳教场所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不断强化功能建设,配备电视监控设施,新建、改建全封闭式隔离接见室,增加洗浴设施、健身器材,购置医疗仪器、设备。但是,地区和场所之间差异较大,许多劳教场所的基础设施、戒毒必备仪器、设备仍十分缺乏,不能适应戒毒工作的需要。

    司法部十分重视劳教人民警察的专业化建设。将戒毒矫治康复基本知识纳入了“全国劳教人民警察素质教育”的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警察的戒毒专业水平,改善人员结构。但劳教人民警察的总体素质与戒毒工作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司法部充分利用国家投资、地方配套、国债资金等形式增加对劳教戒毒工作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随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劳教戒毒工作重视程度的加强,对劳教戒毒工作的经费保障水平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戒毒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戒毒劳教人员需要大量的医疗经费,戒毒工作经费缺口依然较大,劳教戒毒工作的很多具体措施无法实施。

    司法部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了《司法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战略规划(2003~2007年)》,并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工作。劳教系统先后在云南、湖南、新疆等地实施多个预防研究项目。但是,劳教场所艾滋病疫情仍然十分严重,如广西2002年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戒毒劳教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达23%。劳教场所在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方面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病毒检测、感染者的管理、预防所内传播、防治经费等。

    (二) 构建劳教戒毒模式是科学指导和合理规范劳教戒毒工作的需要

    十余年来,各地劳教单位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多种较为成形的工作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有湖南新开铺劳教所将治疗集体(tc)的戒毒理念融入到劳教戒毒工作中创立的“l-c模式”;广西戒毒劳教所借鉴国内外做法建立的“六步治疗康复法”;广东省的“3+1劳教戒毒矫治康复模式”;四川省的“三期九段戒治法”;上海市戒毒劳教所的“四疗并举、三个港湾工程”;浙江省的以心理矫治为主的戒毒方法等。客观地说,这些探索仍然是初步的或尝试性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科学的、规范定形的劳教戒毒工作模式,劳教戒毒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内在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目前,劳教戒毒工作的某些重要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实践中缺乏针对戒毒劳教人员的心理和行为康复治疗方法;第二,对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与其他类型的劳教人员不能有效区别;第三,缺乏科学、规范的劳教戒毒工作统计评估方法和体系。实践表明,必须根据戒毒规律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实际,建立科学、规范的劳教戒毒工作体系,发挥劳教戒毒工作的整体效能,从而推动劳教戒毒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三) 劳教戒毒的内在优势是构建劳教戒毒模式的基础条件

    生理戒断、心理脱瘾、社会适应戒毒模式的研究进展为构建先进合理的劳教戒毒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全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劳教戒毒工作方式、方法的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构建科学规范的劳教戒毒模式奠定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劳教戒毒与国内其他戒毒形式相比,具有综合优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劳教戒毒工作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保障。劳教戒毒工作是建立在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基础上的强制性戒毒措施,强制约束能够明显提高戒毒接受率和戒毒成功率。

    第二,劳教戒毒工作具有较充分的治疗康复期限保障。戒毒治疗和康复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足够的期限,吸毒者摆脱毒品包括生理戒断和心理脱瘾两个阶段。劳动教养的法定期限为1~3年,不仅有利于戒毒人员的生理康复,而且有利于对吸毒者进行心理矫治,使戒毒者获得较全面的康复。

    第三,劳教戒毒工作具有有力的制度保障。劳动教养工作自1957年正式创立以来,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丰富、全面、规范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如《劳教戒毒工作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等,为劳教戒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第四,劳教戒毒工作具有综合性教育机制的保障。劳动教养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教育体系,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比较丰富,促进吸毒者的全面改善,提高其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第五,劳教戒毒工作具有有力的队伍保障。在多年的劳动教养和戒毒工作实践中,造就了一支政治素质良好、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的人民警察队伍。这是劳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绩并不断发展的强有力保证。

    第六,劳教戒毒工作具有良好的戒毒环境保障。近年来,劳教系统大力进行场所建设,使劳教戒毒的场所环境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形成了有利于戒毒的封闭场所环境和管理教育、生活卫生设施,并形成了良好的、积极向上的所区文化氛围。

    三、劳教戒毒工作模式的整体构想

    (一) 构建劳教戒毒工作模式的基本思路:

    构建劳教戒毒工作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劳教戒毒需要综合性的方法体系。吸毒行为是毒品、个体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毒品依赖既表现为个体的生理依赖,更重要的是表现为顽固的心理依赖。吸毒者既是违法者,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因此,戒毒既要开展脱毒治疗,消除其生理依赖,促进生理功能康复;又要减轻或消除其强烈的心理依赖,促进吸毒者心理和行为改变,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由此可见,戒毒工作是一项由急性脱瘾、生理恢复、心理行为康复和再社会化等内容组成的系统工程。要使戒毒工作效率最大化,就必须处理好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包含戒毒医疗戒护、综合教育矫治、戒毒流程管理、后续照管及效果监测评估等内容的综合性的戒毒工作方法体系。

    第二,戒毒需要科学的工作机制。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有意识的行为是在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且动机的强度直接影响行为的效果。国内外的戒毒实践表明,取得良好的戒毒效果需要最大程度的激发戒毒劳教人员的戒毒动机。

    劳教戒毒是强制性戒毒措施,尽管在劳教所能够暂时戒断毒瘾,但是一旦脱离这种强制性的戒毒环境极易复吸。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戒毒劳教人员大多缺乏戒毒动机,戒毒意志薄弱。因此构建戒毒模式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机制,在戒毒管理过程中处理好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关系,在教育矫治过程中处理好强制教育和互动教育的关系,树立人文关怀与非歧视的管理理念,转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充分培养和调动戒毒劳教人员的戒毒心理动机,实现从被动戒毒向主动戒毒转变,增强拒毒能力。

    依照这样的思路建立的劳教戒毒模式,是以劳动教养制度为依托,以康复教育为重点,以综合戒治为手段,以流程管理为运行特征,以戒毒劳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为最终目的的戒毒康复模式。

    (二) 劳教戒毒工作模式的总体框架:

    劳教戒毒工作模式的总体框架可概括为:“相对封闭、分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具体就是根据戒毒工作的规律、戒毒劳教人员的总体情况和所处的不同戒毒阶段,将戒毒过程分为脱毒、康复、适应、考察四个时期,实行相应的动态管理、医疗戒护和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并对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予以关注,提供帮助。整个过程中,各个时期、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流动运行。

    四个时期的主要业务工作内容分别为:

    1、脱毒期:主要进行急性脱瘾工作,以医疗戒护为主,同时辅以心理疏导,不参加习艺劳动。脱毒期需要15~30天。脱毒期对戒毒劳教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停止一切会见,严格控制与外界联系,防止毒品及吸毒用具流入所内。使戒毒人员适应劳教场所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节奏。进行身体检查,包括一般生理指标如体温、脉搏、呼吸、体重,以及肝功能、心肺功能、性病、艾滋病检查。 实施急性脱毒治疗,初步戒除对毒品的生理依赖;通过训练和锻炼恢复体能。实施急性并发症的治疗及监护,严密监控,防止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开展临床心理护理工作,鼓励戒毒劳教人员以顽强毅力战胜困难和痛苦。进行常规教育,学习入所须知,开展初步的法制教育和戒毒专项教育。根据戒毒劳教人员的身体状况给予必要的调理与营养补充,生活上予以照顾,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开展医疗评价,建立戒毒治疗档案,详细、规范记录基本情况,如家庭情况、文化程度、职业状况、送教次数、吸毒史、吸毒种类、戒毒史、体检结果、毒瘾症状、心理测试情况、戒治过程等。

    通过脱毒期的工作使戒毒劳教人员平安度过急性戒断期,消除强烈的生理依赖,体能逐步恢复,为下一步康复打下基础。

    2、康复期:主要工作包括生理机能恢复、稽延性戒断症状治疗和综合性教育矫治等主要内容。康复期需要1年半左右。康复期实行相对封闭管理或半开放式管理,实施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纠正不良行为方式,培养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加强生活卫生管理,严防艾滋病、性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病的所内传播。

    给予必要的医学治疗,治疗稽延性戒断症状和其他疾病,改善戒毒劳教人员生活质量。加大对戒毒人员的医学观察、诊断和治疗工作。

    开展递增式的军事体育训练和劳动锻炼,增强体质,可每周安排二次;有计划地开展文娱活动,培养正当的娱乐、消遣方式和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可每周安排一次,时间1~2小时。

    进行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消除心理障碍,重塑健康人格。教育方法包括行为矫正治疗、认知治疗、人格矫正治疗。

    进行吸毒动因调查分析,开展心理测量,开展心理咨询,帮助戒毒者探明并解决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减轻心理压力和困惑,促进心理依赖行为的改变。

    开展行为矫正治疗,让戒毒人员有序地进行每一天的学习、劳动、训练、文体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达到行为矫正治疗的目的。

    开展认知治疗,使戒毒者在观念上划清是非界限,坚定信念,坚持和执行正确的认知,从直观上提高他们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开展人格矫正治疗,帮助戒毒者矫正人格偏差,通过改变习惯、控制情绪、改变性格,恢复正常人格。通过学习、劳动等集体活动,培养集体主义精神;通过规范化管理,养成遵纪守法的观念;通过综合矫治,培养自控能力,树立对家庭、社会的责任感。

    开展常规教育和专项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劳动教育增强戒毒人员的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开展禁毒专题教育,使其认识毒品危害,树立戒毒信心;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传染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康复期要注意做好戒毒人员家属的工作,向他们宣传劳教戒毒工作方针政策,通报戒毒人员所内表现,动员家属来所探望,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关心。同时要主动联系社会有关部门和团体来所帮教。

    通过康复期的工作,使戒毒劳教人员生理、心理得到基本康复,不良行为习惯得以矫正,逐步增强其适应社会和抵御毒品的信心、意志和能力。

    3、适应期:主要工作包括拒毒训练、职业培训、过渡性适应、就业指导、社会安置衔接等内容,时间为3~6个月。

    适应期实行半开放式管理或开放式管理,实行准假、放假考验奖惩制度。开展出所前的巩固教育和拒毒训练,增强对毒品的心理抵抗能力。训练内容包括如何与毒友及毒贩断绝来往,如何控制心理渴求,如何摆脱不良情绪,如何应付外在压力,如何设立生活目标,如何争取家庭、社会支持,如何预防复吸等。通过训练,帮助戒毒者分析以往戒毒失败的原因,修正努力方向。

    重点抓好职业技术培训,让他们学会正当谋生的一技之长,积极与地方劳动就业培训部门合作,根据戒毒学员的爱好和兴趣,开办培训班。同时与地方就业指导部门联系,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就业指导,为重返社会做好就业准备。

    开展回归社会实习,积极为戒毒者创造与社会相近的环境,使之逐步融入到现实开放的社会生活中,可以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参加义务劳动等。要更多地安排家庭、社会帮教活动,让戒毒者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调整好心态,以健康的精神状态平稳步入社会。

    通过适应期的工作,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为解教人员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4、考察期:主要工作包括社会安置衔接、后续照管、调查评估等内容。时间为1~3年。

    戒毒劳教人员出所时,劳教戒毒场所要将解教人员的戒毒效果、职业培训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与解教人员及其家庭订立跟踪回访协议书。在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社区及家属的支持和帮助下,与解教的戒毒人员建立固定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调整帮教措施。

    积极开展后续照管,建立后续照管制度。加强与家庭、单位及社区协作,为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支持。

    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解教人员实行跟踪回访,样本量大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取见面了解、尿检试验,与家庭、社区、派出所了解调查等方式,准确掌握解教戒毒人员的操守情况。考察解教人员的家庭、就业、社会关系,有无违法犯罪等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体系,检验评估劳教戒毒工作的效果。此项工作主要有赖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劳教部门作为重要的参与力量,同时开展调查时要邀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参与。

    通过考察期的工作,巩固解教人员的戒毒成效,使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同时通过检测评估,促进所内戒毒工作。

    四、劳教戒毒模式的实施

    劳教戒毒模式付诸实施并取得实效,需要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因此,必须明确模式具体实施的指导原则、实施步骤和相关保障。

    (一) 模式实施的指导原则:

    1、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劳教戒毒模式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体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需要经费、人员、时间、设施、设备等相关条件,因此,各地在实施时应制定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2、因地制宜、重点先行。各地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戒毒工作重点省份,专门收容戒毒劳教人员或戒毒劳教人员比重较大的劳教所,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劳教所,应加大力度,率先试行。

    3、安全规范、力求实效。在戒毒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有效地使用药物、方法和技术,以提高实际戒毒效果为最终目的。

    4、继承借鉴、发展创新。巩固和提高原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同时应注意吸收借鉴国内外戒毒领域的先进理论、方法和技术,并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发展创新,丰富完善劳教戒毒模式。

    (二) 劳教戒毒模式实施的基本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劳教戒毒模式的实施需要加强领导,科学指导,统一协调。设立专门机构指导劳教戒毒工作,司法部研究成立劳教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国劳教戒毒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专门机构,指导当地劳教戒毒工作。

    2、培训警察队伍。实施劳教戒毒模式必须提高劳教人民警察的专业化素质。增加戒毒劳教场所的警察编制,适当引进戒毒工作需要的各种人才。通过举办培训班、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劳教人民警察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戒毒工作业务水平。

    3、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司法部研究制定劳教戒毒模式实施规划和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开展模式试点和推广。各地司法厅(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模式试点和推广工作。

    (三) 劳教戒毒模式实施的相关保障:

    1、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戒毒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劳教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第78号部令),但是还缺乏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2、社会支持机制保障。第一,建立以家庭亲友为主体,戒毒劳教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单位密切配合的新型帮教体系。第二,设立戒毒人员回归就业指导中心,由国家投资,选取可行的生产项目,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制,对暂时无家可归、没有就业门路的戒毒解教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由中心提供技能训练和就业岗位,实行按劳分配,并鼓励他们自谋职业。第三,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于接纳戒毒解教人员的企业,政府可以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于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的戒毒解教人员,可以在3年内减免税费。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戒毒解教人员,纳入社会低保范畴给予救助。

    3、经费保障。劳教戒毒工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大保障力度:一是劳教戒毒模式医疗工作的开展,要求加大医疗干预力度,大幅增加戒治经费和其他疾病治疗费用投入。二是劳教戒毒管理流程的实施,要求改善现有戒毒劳教场所的医疗、生活、管理、教育和康复设施。三是劳教戒毒模式分区管理要求调整场所布局,加快戒毒劳教场所的建设。四是劳教戒毒模式教育矫治工作的开展,要求增加常规教育和心理矫治教育的经费。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