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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
浅析“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2016-01-06 22:25:45 来自:法治湖南网 作者:候银玉 阅读量:1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由此可知,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治安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最短是一年,最长可达三年。

  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

  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三、为什么会出现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这一现象?

  第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确实在强制隔离戒毒之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若在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该犯罪事实被发现,他们往往不但要接受强戒的行政处罚,还将因犯罪被处以刑罚,此时不仅不存在自首,又因有吸毒等前科劣迹,导致其宣告刑往往要高于相同案情、在戒毒期间自首的吸毒人员的刑期,所以戒毒人员选择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

  第二,存在伙同其他人捏造犯罪事实以便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的行为。在吸毒人员中流传着“一事不再罚”的说法:如果吸毒被抓,就主动供认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这样就可以用蹲几月监狱,逃脱长时间的强制戒毒。根据刑事诉讼优先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戒毒人员被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时,就会停止强制隔离戒毒,转为刑事拘留或逮捕。而如果戒毒人员所犯罪行较轻时,法院就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缓刑,并且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亦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即使刑事案件被判刑,时间也可能比强制隔离戒毒短,这样有利于规避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为此,不少吸毒者铤而走险,自编或串通他人编造假案,努力“申请”蹲监狱。

  四、如何杜绝这种行为

  第一、对于此类案件应严把“自首”认定关。主观上的悔罪和认罪是自首的必要条件,对于明显为规避强制戒毒而主动交代犯罪的功利行为,应有别于典型的认罪悔罪型自首,建议法院对此类明显为规避强制戒毒而交代轻微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适当降低其“自首”情节在量刑上的从轻幅度。

  第二、刑满后应继续强制隔离戒毒。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也有同样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吸毒罪犯在服刑完毕后,应当继续被强制隔离戒毒,这样才能够杜绝吸毒人员捏造犯罪事实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的现象出现。

  第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法制宣传。一方面使民众了解吸毒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和后果,树立远离毒品的思想,另一方面应让被强戒中吸毒人员进一步明确行政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及其他人身强制措施的本质区别,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综上所述,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行政处罚,不能因为刑事犯罪而免除强制隔离戒毒,行为人刑满释放后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应继续强制隔离戒毒,行为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是应降低该“自首”情节在量刑上的从轻幅度。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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