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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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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戒毒治疗康复模式
2010-01-15 08:49:09 来自:禁毒论坛第二组讨论情况汇报 作者:李锦 阅读量:1

  我受第二组的委托,第二组就是治疗康复组,我把整个上午的讨论情况和大家的一些意见在这次会议上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上午有11位代表发言,分别脑成像、心理矫正,家庭在康复期当中的作用、职业培训降低危害、网络立体化戒毒体系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报告是有见地的。这次来开会,感觉到这次会议的科学性、学术性相当高,由于很多同志工作的性质不一样,在这方面略微有一点欠缺,但是这次感觉非常好。不管是大会报告还是小会报告,不管是在科学性上还是在逻辑上,还是在结合具体问题上,使我这个人受到很大的启迪和教育。

  这11位同志发言之后,与会同志就戒毒康复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讨论,这次开会最大的体会和最深刻的思考是四个字,就是融合和结合。这次会议收益很大,办得很好、很及时,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希望继续办下去。就我们的讨论和参加会议这两天听到的,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有下面几个。

  第一,戒毒康复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如果用韩先生的话说,毒难戒,毒能戒。这是作为医疗康复组对今后在戒毒医疗康复这个问题上大家总体的看法。说明与会者既看到这个问题光明的一面,也看到这个问题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戒毒一定是一个综合的模式,这是大家的共识,几乎所有的与会者都有这样一个认识,应该做到禁戒并重。就戒和防来说,应该戒防并重,这两个问题缺一不可。再一个就是强制互融。在资源戒毒所应该引用强制戒毒所里面相对的强化管理的机制。我认为这不会涉及到很大的人权问题,因为戒毒的病人绝大多数主观是要戒毒的,是希望戒毒的,希望把这个不良的习惯和这个疾病摆脱掉,这是他的本意、初衷。只是他不能够克制自己,不能抑制强烈的渴求,他吸毒了。

  如果我们旁边帮一把,不管是从其主观愿望来说还是家庭对其的要求,还是社会对他的要求,还是看他今后根本利益,我认为并不冲突。所以我们认为,自愿戒毒所应该引入强制的、严格的管理,不能单纯的以经济利益来考虑这些问题,否则就会走很大的偏差。强制戒毒应该引入自愿戒毒的一些机制,比如说生理的、药理的一些干预,心理的、社会的、行为的一些矫正,我认为人文化的一些管理。总理6.26前后到湖北去,他有一个很重要的讲话,其中明确的说,应该对吸毒者进行人文化的、以人为本的考虑和做法。

  另外,应该在生理和药理学干预的前提下,做好病人的心理渴求的摆脱,这种行为的矫正和心理的矫正。这个问题应该提到相当的高度。之所以要采取这么多办法,我认为最根本的是没有药治或者这个病太难治。我们要采取综合措施,一个是戒毒太复杂。另外就是我们还没有有效的生物学干预手段。但是现在没有或者还没有理想的,我们要发展。第三,我们认为戒毒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是一个变化的模式。其原因就由于毒品的种类、吸毒的人群、国际的市场、国内国际研究成果的不断出现。

  所以这个问题,韩先生在总结当中认为我们应该做一个初步的总结,应该把强制戒毒、TC或者是自愿戒毒等等模式,把现有的还不太成熟的这些医学生物学干预手段,应该由一个方法变成一个程序,变成一个可操作的模式。我非常同意这个意见。在戒毒模式上,首先应该是变化的。其次,建议领导研讨这个问题,能不能找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模式。如果找不出来,需要进一步工作,我们也明确工作的方向,进一步做好工作。

  另外,为了保证我国戒毒模式的建立和实时、及时的改变,建议成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是其他名字,由各类人员,包括临床的、基础的、心理的、社会的、司法的、流行病的专家组成。今天开会可以得到很大的收获,但是要真正起到对国家有咨询作用的,还应该成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第四,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对戒毒的重视程度。

  我认为国家更高层次的应该重视整个戒毒工作。在这儿呼吁应该加大,应该统一的领导,应该把吸毒戒毒问题搞得好坏放在干部考核里边。在机构的组织、机构的构成、机构的调整、经费的使用等方面都应该表现出更高度的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第五,应该加快与戒毒问题相关的立法、法规和条例的建设。最后,我们深信,在我们国家高度重视下,在我们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高度领导下,在在座各位的努力下,中国的禁毒工作是有希望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一定会在这方面取得胜利。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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