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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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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从场所到社区:毒瘾戒治重心转移探索
2021-07-13 22:25:30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作为毒品问题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制度选择,毒瘾戒治的社会效果是抑制毒品消费量,通过降低成瘾者对毒品的依赖程度,关照其生活需求和提升其生活质量,同时彰显以人为本。在抽象理论层面形成这样的共识其实不难,但在戒治方式和重心的选择上,平衡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安全,却并不轻松。将大多数成瘾者送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直接抑制毒品消费,在单位时间内巩固治疗效果,降低这类人实施侵财或暴力违法犯罪的概率,而成瘾者却极易被贴上吸毒者标签,同时弱化甚至失去回归社会的能力。将大多数成瘾者留在社区施予治疗和提供康复服务,他们的生活、就业和就学不致受到明显的不利影响,但对其行为管控难度大,社会风险同步增大。因此,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优化社会治理的进程中,调整戒治重心和探索戒治方案,是一个日久常新的话题。
  
  从戒治重心转移现象谈起
  
  近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我国成瘾者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人次一直高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次。形成这一戒治格局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根据海洛因即第一代毒品的成瘾特性,隔离是治疗患者的基本条件,尤其在生理脱毒期,封闭性临床治疗就更有必要。第二,隔离治疗已知的成瘾者,降低毒品消费量,难度明显小于筛查毒贩和堵截毒品流通。第三,隔离戒治能降低成瘾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风险,政府收治患者还直接减轻了成瘾者家庭的负担。第四,在公共医疗体制改革时期,与医疗机构追求经济效益相比,政府开设的戒治场所,活动规范程度更高,救助的成分也更大。但这些理由仍不足以说明强制隔离戒毒是主要的选项。
  
  在治理原理上,戒治重心放回社区,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等方式,遵循循证医疗原理,戒治成本较低,个人生存质量和社会风险管控的综合效果更明显。在实践取向上,自2019年起,我国毒瘾戒治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强制隔离戒毒的人次由前一年的27.9万降至22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次由前一年的24.2万升至30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不仅升至主要戒治方式,两种戒治的数据差达到8万人次,创下了历史纪录。我国戒治格局的初步改变,一方面表明国家治理毒品问题的战略眼光放得更长远,戒治目标更加务实,戒治不再空谈根除毒瘾,而是让患者在社区环境减少对毒品的依赖;另一方面由此形成新的制度定势,还须继续加大社区戒治的比重。
  
  转移戒治重心的规范基础和政策引导
  
  2008年禁毒法生效以来,规范毒瘾戒治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禁毒法明确了戒毒的治疗性质,确认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维持治疗等突显社会性处遇的层次和方式。此后,国务院颁布了《戒毒条例》,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戒毒治疗管理办法》,都在细化对成瘾者治疗流程和行为规导的同时,针对成瘾者心理康复和复归社会需求,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并借助对治疗的过程控制,引入医学标准和专业服务的具体标准。
  
  为准确贯彻上述法律精神和落实具体要求,近年毒品问题治理政策发生了明显变化,尤其在落实社区戒治方面,政策的杠杆作用明显。首先,2016年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印发《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明确将戒毒的重心由场所转至社区,由于各级政府权责清晰,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方案更全面,实施步骤更具体,它不仅弥补了禁毒法对社区戒治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疏的短板,还直接促成了戒治重心的实质转移。其次,近年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枫桥经验的推广、振兴乡村发展战略的部署和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试行,都在形成和巩固多元主体参与戒毒的格局。毒品滥用防治压实于基层政府工作之中,进一步巩固戒治重心转移的成果。
  
  转移戒治重心的体制支持
  
  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比,场所戒治更具组织性,隔离同时更利于落实治疗方案和管控风险,加上公安机关决定收治和司法行政部门接续康复,具有较高效率,这是过去依赖场所戒治的主要原因。社区戒治缺乏这一优势,尤其面对社区自治能力相对较弱的现实,只是空谈转变治理理念是不足以防止社区戒治流于形式的,压实地方政府尤其基层政府职责,是当然选择。据近年笔者跟踪研究的地方禁毒模式,省市级、区县级、乡镇街道级政府在部署和实施社区戒治活动中分别发挥主导作用,是社区戒治取得实质进展的关键。
  
  省级政府在拟制地方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和部署毒品问题治理的方案,将惠及全民的福利政策覆盖特殊人群,设置专项资金部署实施针对不同毒品滥用者的维持治疗方案,往往可以在较大范围带动戒治模式的转型。比如,2011年前后贵州省实施的“阳光工程”,就集中体现了省级政府部署社区戒治的关键作用。该省从2010年起省财政拨专项经费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村合作社录用吸毒成瘾人员,同时免去被决定维持治疗的成瘾者服用美沙酮的费用,这些措施明显早于全国部署。
  
  区县级政府同样具有调配社会资源的能力,由于场所戒治不归其管辖,戒治重心必然放在社区。比如,四川“什邡模式”就是将抑制毒品消费的着力点放在社区戒治上。首先什邡市委书记担任禁毒委主任,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社区戒治工作,保证治疗包括维持治疗措施的到位;其次摸清吸毒成瘾人员地域分布和吸毒史,建档立卡,根据成瘾者就业、就学活动轨迹情况,落实戒治个案;最后借助公安禁毒信息系统和执法网络,跟进对本地户籍外出务工的成瘾者的戒治和服务。作为落实社区戒治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政府内禁毒专干、社矫工作人员、公安干警,越是能够形成合力,在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基础上基层治理和服务工作做得越细,社区戒治的效果就越明显。
  
  成瘾者权利保护与救助
  
  成瘾者不同于纯粹的弱势群体。吸食毒品是违法行为,接受社区戒治和保证行为操守是其特定义务。同时,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就谈不上同等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转移戒治重心的实质步骤,是落实对其权利保护,关照其特殊需求。
  
  成瘾者的自律和自控能力通常与其成瘾程度负相关,加之长期实际游离于普通人的生活圈,他们升学和择业的渠道变窄,陷入长期失业或者工作不稳定的境地,必然会加剧其生活的窘困程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发动企业捐岗,设法为其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或可改变这种状况。另外,将失去劳动能力的成瘾者纳入低保范围等,在社会福利政策基本惠及全民的当下,已经具备基本条件。与此同时,社会公益医疗系统还应当根据临床经验,提供针对滥用不同毒品成瘾者的维持治疗方案。理论上看,成瘾是慢性疾病,治疗须经漫长的周期,其中对重症患者的治疗实质是维持病情不再恶化,因此科学的结论是:只要个体减少了对毒品的依赖,就是有疗效的。
  
  综上所述,治疗毒瘾与社会控制并举可能让前者纯粹服务于后者,事实上,促成被治疗人重新社会化的主要目标是不让他们的生活境遇变得更糟,只有聚焦这一目标,单纯社会控制才可能真正让位于社会的综合治理。
  
  (作者王利荣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焬系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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