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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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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关于戒毒人员衔接帮扶工作的思考
2021-05-13 23:06:18 来自:江西省戒毒局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一、衔接帮扶的意义
  
  衔接帮扶是全国统一戒毒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举措。戒毒人员在戒毒场所内经过了一系列科学化、标准化的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康复训练、行为养成等,在出所时戒毒人员的各项生理指标基本趋于正常,心理健康水平和个性缺陷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和提高,可外在的社会环境、家庭关系等作为影响戒毒效果的重要因素很难在短期内彻底改变,因此,戒毒人员在完成所内戒毒之后,帮助他们顺利走入社会、融入社会,适应社会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戒毒人员出所后衔接帮扶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我省衔接帮扶工作的现状
  
  早在2017年,江西省禁毒委就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626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我省“626服务中心”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的2.0版本,为全国首创,获得国家禁毒委和省综治委的高度肯定。我省坚持将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禁毒工作考评内容,严格执行《江西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目前推动各地新增标准化工作站130个、“626服务中心”66个。笔者通过走访省内部分地方公安禁毒部门及626服务中心,详细了解到了地方禁毒部门当前开展戒毒人员衔接帮扶工作的一些做法。
  
  1.提高了思想认识。实践证明,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衔接帮扶工作的重视程度如何,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直接和戒毒人员的最终戒毒效果紧密联系、息息相关。通过与禁毒部门同志的交流沟通,大家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落实好解戒人员回归的系列后续管控措施对预防复吸具有重要的意义。解戒人员的操守保持情况随时间的推移呈现下降趋势,尤其是解戒的6个月内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这一时间节点内,能够通过戒毒场所、家庭、禁毒部门及社会机构等共同落实好管控措施对预防复吸具有重要意义。
  
  2.规范化开展了戒毒人员出所对接工作。戒毒人员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解除强戒后,由属地公安部门来所对接,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期间,发生了湖北某监狱回归人员进京事件,震惊了全国人民。江西省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审批和无缝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出所必接制度,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会同家属或所在单位将其接回,按相关规定落实管控措施,并更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有关状态信息。
  
  3.加强了对解戒回归人员的后续管控。公安禁毒部门在批复解除材料时,同时批复戒毒人员为期3年的社区康复戒毒决定书,为戒毒人员实行社区康复提供法律依据,在社区康复期间规定:第一年每两个月要到626服务中心进行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要到626服务中心进行尿检、第三年每6个月到626服务中心进行尿检、无故三次不来的可以重新责令强制隔离戒毒。通过查阅了部分626服务中心的台账,95%的戒毒人员都能按时到626服务中心尿检,遵守社区康复协议。
  
  4.注重跟踪回访,较好掌握了解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动态。通过查阅某区626服务中心部分档案资料,工作人员对所有回归的解戒人员100%建立了档案,里面详细记录了工作人员与解戒人员的谈话内容,涉及家庭、生活、朋友交际圈及工作情况等内容,对该解戒人员操守保持情况能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三、衔接帮扶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禁毒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积极走出去,不断与地方禁毒部门、社会机构的联动,通过业务交流、信息共享、回归走访、建设戒毒人员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的方式,衔接帮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在推进具体工作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司法行政戒毒开展衔接帮扶工作基础弱,体系不完善。江西戒毒出台的司法行政戒毒实操指南(试行)中明确,通过出所衔接、出所调查、指导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好戒毒康场所等措施,提升所内所外的联动效果。在实际运行中,法律政策层面上的支撑力度不足,戒毒警察开展衔接帮扶工作没有执法权,不具备强制性和约束性,经常遭遇到照管对象及其家庭的不理解、不理会、不配合等各种不利情况,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由于本身职能地位弱,自身力量单薄、资源不足、长期封闭,很难联系外系统、外单位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实际效果不好。
  
  2.解戒人员的社会接纳程度低,衔接帮扶的主动性不高。通过对部分解戒人员的电话回访,了解到有些解戒人员已经成了家,他们不希望另一半知道这些不精彩的过去,有些解戒人员在社会上有了正常的生活、工作,不希望别人给他贴上吸毒者的标签,受到社会的歧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能为解戒人员解决切身困难与问题比较少,在帮助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不能给他们带来利好政策,导致他们接受衔接帮扶的主动性低,常常以要生活为由,不愿接受管束、监督。
  
  3.主体责任不明、机制运行不畅。《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在走访中,626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反映,地方上承担社区戒毒康复职能的部门级别平行,相互协作和配合制度有时流于形式,所承担的法定职能难以落实,解戒人员合理合法诉求渠道也难以畅通。服务中心不属于地方行政建制,也没有法定授权,要想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离不开地方政府、民政、卫生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这种格局不利于服务中心的职能发挥。
  
  4.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人、财、物保障等方面不平衡。有些地市级经济好一些,就按照要求以30:1的比例足额配齐了工作人员,良好的办公场地,而有些地方经济差一些,就只有两个人负责全区的戒毒人员的衔接帮扶工作,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出差、开展帮教、走访家庭、开展调研、组织有关戒毒治疗、心理辅导等活动,必需要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这是衔接帮扶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
  
  5.缺乏衔接帮扶工作标准,没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戒毒人员具有病人的属性,在实施后续过程中,必然要开展医疗、心理疏导等一些列救助工作,而这些专业性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来实施,目前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标准和流程,工作起来有一定的风险。
  
  四、做好衔接帮扶工作的对策建议
  
  戒毒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衔接帮扶工作是统一戒毒模式重要的一个部分,任务是打通戒毒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延伸所内戒治效果。扎实做好衔接帮扶工作对预防解戒人员复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江西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正在如火如荼创建法制场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禁毒法》颁布实施已经12年了,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禁毒条例等地方性条例,这些法律、条规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衔接帮扶的内容,细化流程标准,明确相关责任,解决难点、盲点,做到在法律层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常态化机制。衔接帮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化工作,应该要由地方党委政府主导衔接帮扶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各部门在衔接帮扶工作中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公安机关主要围绕照管对象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报到、跟踪回访、日常管控和档案建立等基础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围绕照管对象的照管服务工作,负责信息衔接、帮扶救助、典型培育和支持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专业性工作;其他禁毒成员单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各尽其责,真正形成部门之间的联动。
  
  3.强化信息化服务,架起各方沟通的桥梁。依托戒毒所戒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省戒毒局、各市禁毒支队、社区康复之间的信息对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对接平台通过功能的延伸,建立以就业信息、戒毒知识、救济帮扶、紧急求助、政策法规、心理咨询为内容的功能性平台,让解戒人员主动运用,了解掌握拒毒知识和各项业务政策,让数据多跑路,避免解戒人员见面的尴尬,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真正提高衔接帮扶工作的实效。
  
  4.争取戒毒人员家属的支持,提高衔接帮扶的主动性。亲人的理解和支持是戒毒人员成功戒除毒瘾、融入社会的重要因素,家庭成员间联系紧密,荣辱与共,是感召力最强、最有效的衔接帮扶方式。在衔接帮扶工作中,要做好对家属的宣讲工作,通过家人来帮助解戒人员培养自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正常的人际圈、社交圈,阻止和吸贩毒人员亲密交往 ,鼓励解戒人员学习,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督促解戒人员主动接受衔接帮扶部门的帮教和尿检。
  
  5.增强保障力度、实之又实开展衔接帮扶工作。各级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相关保障措施,拓展帮扶救助的形式,对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解戒人员,积极联系人社部门进行就业扶持;对自主创业的联系工商、税收等部门,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及信贷支持;对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联系民政部门给予其最低生活保障;同时,戒毒场所也可为解戒人员提供戒毒生理、心理咨询等服务,全方位帮助解戒人员生活、思想稳定,促进其回归社会后长期保持良好的操守。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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